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于1959年8月,原名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1978年上海社科院复院重建后改为现名。法学所研究生教育始于1979年,2011年4月,法学所取得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现拥有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共涵盖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与保护法学等。其中,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均为1981年11月全国首批获准设立。刑法学为1984年1月全国第二批获准设立。并与山东大学共同设有法理学博士点,和华东政法大学共有刑法学博士点。
法学所拥有一支优秀的科研教学队伍,其中在职正高级研究员11人,特聘研究员1人,副高级科研人员10人。拥有海内外博士学位33人,博士后11人。2009至2020年,法学所共承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5项,其中重大项目四项,分别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和“维护钓鱼岛主权研究”;重点项目3项,非别是“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立法研究”、“建设海洋强国的法制保障研究”和“长江保护立法研究”;2020年在研各类国家项目共11项。
2009年以来,本所先后获得10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76次,其中获得国家正职领导肯定批示的成果11件,获得国家副职领导肯定批示的成果2件。历史上法学所还曾获4项国家图书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他各方面评定的优秀成果奖近百项。
法学研究所亦非常重视与国(境)外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我所与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和日本广岛大学建立有长期合作研究项目。还与日本名古屋大学、香川大学、熊本大学、九州国际大学、早稻田大学、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德国洪堡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荷兰伊莱斯慕思大学、格罗宁根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匈牙利佩奇大学、罗马尼亚芦米什瓦西部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基金会等近30 个国家和地区的40 多个科研院校建立并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外,我所除了与全国各政法院校及各大学法学院(系)保持合作交流外,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人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制办公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立法、司法、执法等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学术氛围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自1979年以来,法学所已招收硕士生41届,取得硕士学位者837名,毕业生中许多人正活跃在国内外法学教育、律师、公检法机关、行政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各类重要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