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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政治与法律 | 孙祁 | 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组成范畴的理论证成

日期:2026-10-12来源:法学研究所

摘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求法学研究摆脱对外来知识结构的单向依附,形成能够解释中国经验、回应中国问题、服务中国实践的概念、命题与理论框架。区域国别法学非传统外国法介绍、比较法附属研究或政策性知识供给的简单延伸,是在中国式现代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中生成的新兴法学范畴。其历史演进呈现出由制度移植、功能比较向关系解释和体系研究转变的内在脉络,研究重心也由“域外法律制度能否为我所用”转向“对象国法律秩序如何生成、如何运行、如何与中国发生互动并影响中国”。整体来看,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范畴已初步具备了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三重适格维度。面向未来,区域国别法学须进一步明确研究对象与基本范畴、提炼关键概念和中层命题、完善智库型知识生产机制,推动更为完备的知识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区域国别法学;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术体系

目次: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生成背景和思想基础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历史演进脉络

(二)“两个结合”下的区域国别法学研究

二、区域国别法学适格性的分析维度

(一)主体属性:概念边界是区域国别法学成为独立主体的前提

(二)原创属性:区域国别法学具有法学知识生成的基础能力

(三)体系属性:区域国别法学的初步体系化及其开放式生成

三、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知识体系构建路径

(一)以中国问题意识为方向,进一步确立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范畴

(二)以关键概念为核心,推动区域国别法学由资料研究迈向理论生成

(三)以智库研究为载体,形成区域国别法学服务国家战略的知识供给能力

四、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作为战略任务加以明确,这一战略不仅要求概念、范畴层面的重塑,而且要求研究框架与方法论的系统升级。事实上,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解释中国经验、回应中国关切、服务中国实践,那么对于中国法学而言,自主知识体系的“自主”不是闭门造车、封闭自足,是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回应全面依法治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全球治理参与等重大现实命题,需要摆脱对既有外来知识结构的单向依附,也需要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的法学表达。故而,完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持续聚焦中国立场、中国问题与中国实践,形成能够持续生成概念、命题和理论的法学知识范畴。正是在这一时代任务之下,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一个正在生成中的新兴法学研究范畴,开始进入中国法学理论视野。

近年来,随着涉外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区域国别学作为交叉一级学科得到正式设立,以及我国对重点国家、重点区域法律环境认知需求的迅速增长,围绕国别法律风险、区域规则互动等议题的研究不断增加,客观上推动了“区域国别+法学”的融合和形成。然而,与现实需求的快速增长相比,现有研究在区域国别法学这一交叉学科门类下的讨论仍显不足。例如,部分研究主要着眼于对外国法的译介与整理、对立法动态的追踪或对政策议题予以即时性回应,此类研究固然构成区域国别法研究的必要基础,但若未能进一步形成以特定区域(国别)之法治实践为对象、兼顾跨学科解释的稳定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便会与以功能比较为旨归的比较法研究、以国际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国际法研究产生主体性交叉乃至混同。又如,相关研究虽已意识到区域国别与法学交叉的重要性,但对于区域国别法学究竟是否具备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问题意识、分析框架与方法路径,仍缺乏系统论证。再如,关于区域国别法学能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范畴,学界虽多持积极态度,但现有论证往往更侧重现实必要性和政策关联性,真正从知识体系内部标准出发的理论证成仍显不够。

虽然国家政策文本已经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层面提出加强区际法学建设、培养精通国别法的涉外法治人才,但尚未直接确立“区域国别法学”这一概念。因此,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组成范畴的正当性需依赖独立的学理论证,本文将依据政策语境的现实背景,遵循生成背景、思想基础、适格维度以及构建路径这一递进思路,为将区域国别法学纳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相对科学的学理性依据。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生成背景和思想基础

区域国别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其具有更强的功能特性和实践性,是基于对对象国法律秩序的整体性研究。其所关注的范围已超越了对“他者法律”的平面化观察,更为聚焦在关系结构、历史条件与治理逻辑中把握法律秩序的形成与演变,进而重塑国别研究的议题设置、知识生成方式、学术话语框架,服务国家战略实践。那么要论证区域国别法学能够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范畴,首先需要回答两个基础性问题:其一,这一领域是不是凭空出现,若不是,是在何种知识演进脉络中逐步生成?其二,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立场和法学本位的新兴研究领域,其思想基础何在,又应当受何种方法论原则的指导?前者关系到区域国别法学历史生成逻辑的合理性,后者关系到其学科建构的指导思想和方向。只有回应好这两个问题,将区域国别法学作为法学组成范畴的主张才具有坚实的历史依据与理论支撑。

(一)区域国别法学的历史演进脉络

从知识谱系上看,区域国别法学并非凭空产生,其大体经历了由制度移植到功能比较、再到关系解释和体系研究等路径的演进。仔细深究这一脉络,可以发现其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具有同步性。因而,考察区域国别法学的历史生成脉络,既是对百年来中国法学吸收外国法学知识结构变迁的回顾,也是对区域国别法学本身作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内在生成逻辑的揭示。笔者认为,只有先在历史演进与理论自觉的双重视野下探析区域国别法学,才可以把握区域国别法学何以生成、为何重要以及将走向何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区域国别法律研究范式总体表现为以单一制度移植为核心的域外法吸纳,就其知识生成机制而言,此时的国别法律研究多为服务于制度改造的“知识供给”体系,尚未形成面向复杂涉外结构的解释型研究。其涵盖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一是以制度移植和文本译介为主的域外法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域外法知识的生产方式主要表现为从外部法体系中抽取某一单项的规范内容,再通过翻译、解说与制度化安排完成输入与转化。这一阶段,我国对域外法律的关注并非以对象国法律秩序为独立研究对象,其知识生成机制因而呈现出典型的制度输入型特征。在学理层面,这种知识生成范式虽有效建立了接触域外法律的初始渠道,推动了规范层面的认知与形式层面的整理,却也内生地限定了其解释力。由此可见,该阶段的“区域国别法学”尚未形成对对象国法律秩序的问题化研究,更多的是制度输入型知识框架下国家自我更新的知识供给。

二是以国家战略和外交工作为需求的导向性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对外国问题的研究多聚焦于服务国家对外工作、意识形态建设和制度选择的组织化知识活动,相比之下,此时的学术共同体自发开展的域外法学比较研究较为薄弱。从国家顶层设计来看,外国问题研究得到战略上的高度重视。1963年上报中共中央的《关于加强研究外国工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集中指出了“随着国际外交活动的开展,研究外国问题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外国问题研究工作存在五项不足,包括专门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太少、除外交学院外,高等学校中没有国际政治的学科和专业、缺乏外国问题资料、整个研究外国的工作缺乏统一指导和部署,以及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缺乏交流与协作”等问题,并提出“通过统筹规划、强化资料和语言能力建设、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等方式加强外国问题研究”。由此观之,《报告》从国家顶层规划层面将“研究外国”明确提升为服务国家治理与政策制定的基础性知识工程。这一时期,国别法研究主要聚焦于外国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借鉴性研究,尤其围绕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展开域外法研究,并形成了大量服务国家建设需要的苏联法律研究成果。这种知识生成方式在语言能力、资料积累、机构设置和跨部门协同等方面,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比较法研究、国别法律借鉴提供了基础条件。

改革开放后,我国国别法律研究的方式与目标出现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研究材料、主题实现了增量性扩张,另一方面,知识生产机制也发生了结构性转换,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互相联动的维度:研究对象由单项制度转向对象国法律秩序、研究目的由制度借鉴转向关系研判、知识功能由资料输入转向服务涉外法治与国家战略。由此,我国国别法律研究逐渐完成了从制度比较到关系研判、从零散译介到体系化理解的转变。

一是研究对象由单项制度转向对象国法律秩序。21世纪初期的国别比较法律研究较多表现为以对比为主的静态研究,如关于俄罗斯法等对象国法律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宪法体制、民商事制度、司法组织或部门法规则的比较说明,主要承担单项制度的“外国法知识”供给功能,其学术贡献更多体现为信息输入和制度认知。此类研究固然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总体上仍偏重对域外法律规范的静态呈现,对法律背后的国家结构、治理逻辑、社会条件及其对外功能关注不足。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扩展以及涉外法治建设加快展开,国别法律研究逐渐突破单纯比较式、描述借鉴式等进路,开始更加注重以中国问题意识统摄对象国法律秩序的研究,并将国际政治、对象国经济结构、区域安全环境等变量因素纳入分析框架,考察法律制度在特定权力结构和对外关系中的运行逻辑及其现实效应,开始形成较为独立的自主性分析结构。

二是研究目的由制度借鉴转向关系研判。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和法治建设重新启动,中国法学的研究目的由“从域外制度中学什么”转向“何种制度关系能够解决中国现实问题”。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在于比较不同法域和我国制度关系进而从中选择可供中国借鉴的功能替代方案,为中国改革与立法提供证成资源。研究的目的聚焦于关系研判层面,强调对象国法律秩序与外部互动机制如何共同塑造跨境法律后果,进而使研究目的由“制度选择的论证”扩展为“制度互动的关系解释”。例如,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组织结构上吸纳德式双层治理结构的要素,同时融入英美公司治理技术,形成具有过渡性特征的混合模式。又如,国内破产制度则从1986年试行法的局部探索,逐步走向统一破产法的起草与论证,其背后体现的也是对美、德等国破产制度功能结构的选择性整合。

三是知识功能由资料输入转向服务涉外法治与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海外利益保护需求明显上升、区域规则竞争日益激烈以及全球治理格局深刻调整,涉外法治的推进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不断增多。传统以域外制度“对照参考”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已经难以满足中国法治实践对海外涉华风险的前期研判方案、规制路径的现实需求,以“一带一路”建设初期的合作国家为例,相关国家分布广、法律制度差异大,涉及投资准入、营商环境、争端解决与风险防控等规则体系的结构性不同,决定了对域外法律制度的研究重点不能只停留在“域外制度能否为我所用”这一层面的价值判断,须进一步关注到“对象国法律秩序如何生成、如何运行”,以及“如何服务国家整体战略”的实践应用层面。因此,国家战略需求客观上推动了区域国别法研究突破单纯的制度译介与比较,逐步形成兼具解释力、预判性和实践价值的研究取向。

(二)“两个结合”下的区域国别法学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两个结合”,成为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方法论,也是中国法学实现理论自觉、话语自主与实践转化的根本遵循。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结构和跨境规则体系持续重组。无论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还是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提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能力,都要求法学研究能够系统理解对象国、对象区域的法律制度、治理结构、历史文化和权力关系。由此,区域国别法学能否形成自主的理论框架和稳定的方法体系,将关系到我国在涉外法治、国际经贸、海外利益保护和全球治理参与中的认知能力、预判能力与规则塑造能力。在这一意义上,笔者认为“两个结合”确立了区域国别法学理论建构的根本前提和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这一论述为区域国别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方法论启示,即应立足中国具体实际,围绕中国对外战略和涉外法治实践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回应问题,同时也需要其能够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提炼能够支撑当代法学表达的概念资源、价值原则和解释框架。故“两个结合”作为区域国别法学理论建构的根本前提与思想基础,既回应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总体要求,也进一步表明区域国别法学研究并非对传统法律移植路径的简单回归,亦非对西方法律经验的整体拒斥,是在坚持中国主体性的基础上,对研究立场、问题意识、概念体系与方法路径进行系统重构,推动研究范式由理论移植转向知识共创,由制度对照转向体系整合。

本文开篇以阶段化方式梳理了区域国别法学的演进历程,并非旨在行文伊始直接断言区域国别法学即为中国法学的既有范畴。相反,笔者希望能够从中国法学在现代化进程中持续提升对域外法律的认知能力的事实出发,结合其历史演进脉络,以此佐证区域国别法学的提出具有内在的生成逻辑和思想基础。在前述论证结论的支撑下,下文将进一步聚焦“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组成范畴”的适格证成。


二、区域国别法学适格性的分析维度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并强调“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国法学研究应突破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单向依赖,立足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进程,坚持问题导向和“中国视野”,以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真实问题为对象,在解释和规范化中国经验的过程中形成具有主体性的法学概念与理论体系。基于此,法学研究不能止步于对既有西方法学概念和理论框架的移植、套用,而应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发现中国问题、提炼本土概念并生成原创理论,进而形成能够解释中国经验、回应中国问题、服务中国法治发展的知识体系。笔者认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本质上应当是一种能够在中国实践基础上提出问题、形成标识性概念、组织知识并反哺法治实践的系统性结构。因此,考察某一研究领域能否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仅以其是否重要、是否有用或者是否具有现实关注度为标准,还应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备知识生成意义上的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化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称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并非当然成立的先验标准,而是基于既有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所提炼出的分析框架。既有研究通常强调,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立足中国实践,提出中国问题,形成具有标识性的概念、命题和理论表达,并在持续积累中反哺中国法治实践。由此,某一研究领域能否进入这一知识体系,实质上取决于其能否回应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由谁提出问题、以何种立场组织知识;第二,能否在经验研究基础上生成新的概念、命题与解释框架;第三,能否形成稳定的知识结构并实现持续积累。基于此,本文将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作为分析区域国别法学能否被纳入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三个维度。

一是主体性维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要回答“由谁提出问题、以何种立场组织知识”。若某一研究领域虽然使用中国材料或服务于中国实践,却仍以外部理论为预设尺度、以他者问题为中心,那么其知识生产仍主要停留在输入和转述层面,尚不足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因此,能否从中国立场出发,以中国实践中的真实问题为导向,并在研究议题和知识组织方式上保持相对独立,是分析其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体系属性的基础维度。二是原创性维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能否基于经验研究形成原创概念、命题与解释框架。换言之,若某一领域只能提供对象国法律信息、制度样态或者政策动态,而不能将这些材料转化为可供分析、论证和再生产的知识表达形式,它便仍属于资料介绍性、辅助性的研究,难以成为知识体系中的稳定范畴。因此,能否超出经验描述,形成具有解释力和概括力的理论表达,是分析其知识体系属性的第二个维度。三是体系性维度。自主知识体系要求某一研究领域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边界和转化机制,并由此实现知识的持续积累和不断再生成。若某一领域仅在个别热点议题或短期实践需求中被动出现,缺乏稳定的知识结构和持续生长能力,其在知识体系中的位置便难以稳固。因此,体系性所强调的,是该领域能否持续组织问题、积累知识并反哺法治实践。由此,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分别对应“由谁提出问题”“能否生成新知识”“能否持续积累知识”三个基本面向,它们是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构成逻辑中提炼出的分析维度。故而,论证区域国别法学能否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组成范畴,也需围绕上述三个维度加以检验。

(一)主体属性:概念边界是区域国别法学成为独立主体的前提

区域国别法学能否作为独立法学范畴,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清晰的概念边界。若不能将其与若干相邻领域有效区分开来,区域国别法学就容易沦为“凡研究外国法者皆可归入其中”的泛化表达,最终失去其作为独立知识形态的主体性意义。就此而言,概念边界的厘清并非学者能够基于自己意愿进行单纯分类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基于自主知识体系下的主体性证成的前提性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任何一种法学范畴,在研究对象、问题意识、分析立场与知识功能上不被既有学科完全吸收时,即使有学科交叉,也能够具有相对独立的概念边界,摆脱附属性和依附性,形成自身的学术身份与知识品格。

从这一意义上看,区域国别法学需要率先与法学学科门类中的比较法、国际法甚至涉外法治进行概念边界区分。区域国别法学的关键特征的剖析不能单纯地聚焦于研究对象的域外和综合等表性特征,还需要特别关注到其研究的路径体现了中国法学观察外部世界、解释他者法秩序并服务中国实践的主体性特征。换言之,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路径不是被动接受既有西方知识分类的结果,而是中国法学在新时代回应涉外法治、全球治理与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过程中,对外部法律世界进行自主认知、自主解释和自主组织的知识建构。故而,既不能简单认为区域国别法学是比较法、国际法以及涉外法治的内容叠加或翻版,也不能认为其是外国法研究的概括性二次命名,更不能认为其是区域国别一级学科设立后所进行的附会性延伸,应将其视为在中国与外部世界法律互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特定国家、特定区域及其法律秩序为对象,以中国与外部世界的法律互动关系为问题核心而逐步形成的法学交叉研究范畴。基于此,笔者要讨论的区域国别法学边界厘清问题并非在形式上划定封闭范围,而是希望揭示其与相邻领域在研究目的、对象层次、分析进路与知识功能等方面的根本差异,并由此证成区域国别法学具备摆脱既有学科的拓展分支或应用场景的约束,成为具有独立问题意识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组成范畴。

首先,区域国别法学不是传统比较法学的分支。就知识属性而言,比较法学本质上是以“比较”为中心的法学方法论和研究领域,研究的核心目标聚焦在借助跨法域观察拓展法学理解、深化制度认知,并为本国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提供参照资源。区域国别法学虽然同样离不开比较方法,但其研究目标并不止于制度差异的呈现和功能效果的衡量,而是要深入阐明特定国家和区域的法律规则何以在其具体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生成,何以在特定治理结构中运行,又何以在跨区域、国别互动中对中国主体的行为选择、利益实现和风险分布产生现实影响。笔者认为,比较法学主要处理的是“制度之间如何不同”的问题,区域国别法学则更强调“制度为何如此形成”以及“这一制度结构如何与中国发生关系”。前者以制度比较本身为中心,后者则以对象国法秩序的语境化理解和关系性把握为重心。

进一步说,两者的研究对象不同。比较法学通常以某一具体制度、规则或法律部门为比较单元,例如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宪法上的违宪审查模式等,其目标在于通过横向比较提炼共性、识别差异并形成制度分类。区域国别法学则更倾向于将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法律秩序作为整体性对象加以研究,不仅关注具体规则的文本内容,而且关注规则背后的国家结构、行政体系、司法实践、法律文化和区域规则环境。笔者认为,比较法学的基本分析单元往往是“制度”,区域国别法学的基本分析单元更接近于作为整体性、动态性对象的“法秩序”。

两者的问题意识亦有明显区别。比较法学更多服务于法学认知拓展和制度借鉴,其逻辑起点往往是如何通过比较发现更优制度方案、提升本国法解释和立法设计的质量。区域国别法学的中国问题的实践导向更为明显,其知识生成逻辑较比较法研究更具体,不仅关注抽象意义上的制度优劣判断,而且聚焦于服务中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建设、海外利益保护中和国际规则的互动。同时,从学科属性上看,比较法学属于法学内部较为成熟的基础性研究领域,其方法论色彩较强,强调通过比较实现知识发现和理论提炼。相比较来看,区域国别法学则属于正在生成中的新兴法学领域,其交叉性、对象性和实践关联性更为突出。前者更偏向法学内部的理论增益,后者则兼具学理建构与现实支撑双重功能。循此逻辑,比较法学可以被视为区域国别法学的重要方法来源之一,但不能据此将区域国别法学化约为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或者应用场景。

其次,区域国别法学也有别于国际法学。就学科属性而言,国际法学本质上是一门以国际规范体系为中心、以规则效力与秩序结构为重点的法学学科。区域国别法学虽然同样会涉及国际条约、区域规则和跨境治理安排,但其研究对象并不在于国际规范本身的普遍效力,也不以国际法秩序的一般原理为主要解释目标,而是聚焦特定国家、特定区域法律秩序的形成逻辑和实践运行。进一步来看,区域国别法学所关心的是国际法规范进入特定国家或区域后,如何与国内法、区域规则、监管体制、司法机制及社会条件发生交互作用,这种交互如何塑造该国家或区域的制度形态,并进一步影响中国主体在投资、贸易、数据流动、争端解决和合规治理中的行为选择与利益实现。由此可见,国际法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外部规范体系,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则是在内外规范交错之下具体生成的法秩序形态。

两者的问题意识也存在明显差异。国际法学所聚焦的核心问题通常是国际规范是否成立、如何适用、如何解释,以及在主权、合作与治理之间如何维持国际秩序。区域国别法学则更强调中国问题导向,其关注重点是特定国家和区域如何在国际规则框架下形成自身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又将如何作用于中国的涉外法治实践和跨境活动。从研究路径上看,国际法学具有较强的规范法学特征,其重点在于规则解释、效力判断和制度正当性分析,旨在说明国际法秩序何以成立、如何维系。区域国别法学则兼具规范分析、制度观察和语境解释三重属性,强调将对象国法律文本、政策实践、司法运行、监管风格和区域规则环境结合起来加以把握。故而,国际法学更偏向普遍规范秩序的理论建构,区域国别法学则更偏向具体法秩序的实践解释。

当然,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是要割裂二者。相反,国际法学构成区域国别法学的重要知识来源之一,离开国际法规则及其运行逻辑,区域国别法学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对象国法秩序所处的外部规范环境。但与此同时,若仅停留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层面,也难以解释同一国际规范为何在不同国家和区域呈现出不同的吸纳方式与实施效果。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区域国别法学显示出自身不可替代的意义,其将国际法的一般性规范视角进一步推进到具体国家和区域的法律实践之中,从而弥补纯粹国际法研究在对象国法秩序具体理解上的不足。

综上,区域国别法学与比较法学、国际法学之间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能以前者取代后两者,或以后两者覆盖前者(见图1)。


图1 区域国别法学与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此外,区域国别法学还不能完全等同于涉外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中,区域国别法学逐渐成为法学交叉研究关注的重点,二者既有交叉,也有差异,不能简单地归为一类。从交叉面看,二者都以中国为研究和实践的主体,均强调立足国家战略需求、坚持中国立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和提升国际法治话语能力。无论是涉外法治,还是区域国别法学,其根本导向都不是被动接受外部规则,均是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增强中国法治的主体性。

然而,从功能定位和研究对象看,二者又具有明显区别。涉外法治本质上属于法治实践和制度建构范畴,其核心在于统筹运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手段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完善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重点解决的是中国法如何调整涉外关系,如何实现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问题。换言之,涉外法治的重心在法治实践和制度能力建设,其规范基础仍主要是中国法及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规则。相较之下,区域国别法学则属于知识交叉生成范畴,其研究的主要对象并非中国法的涉外适用,而是以域外国家、区域及其法律秩序、制度环境和治理逻辑为中心,综合政治、经济、历史、社会、文化等多维因素展开交叉研究。具体来说,其关注的是“如何理解对象国和对象区域的法律生成机制、制度运行逻辑及其与国际规则体系的互动关系”,从而为海外利益保护、国际经贸合作、全球治理规则制定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知识支撑。

故而,笔者认为涉外法治与区域国别法学之间非彼此分离,而是具有明显的衔接性与互补性。区域国别法学的落脚点是“外法内用”,偏重于前端认知,旨在对特定国家或区域的法律规则、制度结构及其运行逻辑进行整体分析;涉外法治则为“内法外适”,偏重于后端回应,旨在将这种认知转化为规则建构、制度设计与执法实践。以区域国别法学研究为基础,涉外法治才可能形成具有针对性和主动性的制度供给。例如,对于美国针对中国的贸易限制、经济制裁或技术管制措施,仅仅停留于对其相关法律条文的表面理解显然不足。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功能就体现在能够进一步结合美国国内法授权结构、行政与国会的权力关系、司法审查边界、国内产业利益格局以及其维护霸权地位的国际战略目标,对相关措施的形成逻辑、运行方式及其可能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基于这种前端分析,我国方能在后端通过完善反制裁、出口管制、数据安全、贸易救济以及域外适用等涉外法治规则,形成兼具防御性与主动性的制度回应。因此,如果说涉外法治更多回答的是“我们如何用国内法处理对外事务”的问题,那么区域国别法学则更多回答的是“我们如何系统研判他者法秩序及其制度环境,并据此服务国家战略”的问题。因此,区域国别法学可以为涉外法治提供认知基础和知识储备,但不能被涉外法治吸收并入。

(二)原创属性:区域国别法学具有法学知识生成的基础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文化自信的首要任务,就是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既不盲从各种教条,也不照搬外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他还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由此观之,判断一个研究领域是否具备原创属性,不能仅看其是否涉及新的研究对象,或是否掌握大量域外材料,还需要考察其能否立足中国实践与中国问题意识,对经验材料进行概念化、命题化和体系化处理,进而生成具有自主解释力和判断力的知识成果。因此,原创属性是区域国别法学能否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组成范畴的关键维度。

首先,区域国别法学的原创属性体现为其研究起点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主动回应,而非对域外法知识的被动接受。当前,区域国别法学是面向百年变局下中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建设、海外利益保护和参与全球治理中遭遇的法治实践问题而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其研究路径已超越了前期重复外国法学既有结论的简单方法。具体来看,其研究关切已不再停留于“对象国法律是什么”的描述性研究,而是更进一步地对“对象国法律秩序何以形成、如何运行、将对中国主体产生何种影响,以及中国应如何调整认知、制度安排与规则应对”等实践问题进行整体性研究。正是这种问题导向,使区域国别法学已经超越了外国法知识搬运,转向具有中国立场和中国解释力的知识生成。

其次,区域国别法学的原创属性体现为其具备将经验材料上升为法学概念的能力。区域国别研究不可避免地涉及对象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与制度实践等多维材料,但若止于事实陈列和经验描述,便难以进入法学知识生成层面。区域国别法学的重要任务,亦是从复杂分散的域外法律现象中提炼具有分析功能的法学概念,并以此组织经验材料、解释制度运行。正是在这一概念提炼过程中,区域国别法学展现出区别于一般外国法介绍的原创能力。

再次,区域国别法学的原创属性还体现为其能够从经验事实中提炼真实问题,并形成具有一定解释力的理论命题。问题是知识生成的起点,也是知识体系建构的枢纽。成熟的知识领域不仅应当能够描述对象,而且应当能够发现问题、解释问题并提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判断。近年来,区域国别法学围绕外部法律秩序的生成、运行与互动,已经形成若干值得进一步深化的理论问题。例如,在分析中国主体跨境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时,相关研究已将国别法律、区域规则、国际规范与政治因素置于互动关系中加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中国立场的风险识别和制度应对方案。这表明,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范式已经开始从经验描述走向问题提炼和命题建构。

区域国别法学的原创属性强调在吸收基础上的自主转化,但不排斥域外理论资源,任何新兴研究范畴都不可能脱离既有学术积累而凭空生成。区域国别法学同样需要借鉴比较法学、国际法学、法社会学、政治学和区域研究等领域的方法与成果,但借鉴并不等于依附,吸收也不意味着照搬。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创性的标准不能仅依靠其是否完全摒弃外来概念,要看其能否将相关概念置于中国问题语境中加以改造、重组和再解释,使其服务于中国法学对对象国和区域法律秩序的自主理解。因此,从原创属性标准看,区域国别法学是在中国与外部世界法律互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形成了对对象国和区域法律秩序进行原创性解释和表达的能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区域国别法学所体现的不只是研究范围的拓展,更是中国法学知识生成能力的提升。

(三)体系属性:区域国别法学的初步体系化及其开放式生成

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开放的、非封闭的体系,也不应被理解为孤立自足的单一学科体系。尤其对于交叉法学研究范畴而言,判断其是否具有体系属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对象、明确的问题意识、层次化的知识结构以及连贯的方法论框架。就此而言,区域国别法学虽尚未形成传统成熟学科那种边界清晰、范畴定型的体系结构,但这不意味着其缺乏体系属性。相反,作为回应中国与外部世界法律不断深化的互动而兴起的新兴法学范畴,其体系形态更宜被理解为一种面向实践、持续生成的开放结构。

区域国别法学的体系属性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其一,研究对象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中心,即当前的区域国别法学研究是以特定国家、特定区域及其法律秩序为整体性研究对象,并不是零散介绍研究外国法律规范或个别制度现象。其二,问题意识初步具备了内在聚焦属性,其研究主要围绕中国与外部世界法律互动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展开,着重考察对象国、对象区域法律秩序的生成逻辑、运行机制、规则环境及其对海外利益保护、国际经贸合作和参与全球治理的影响。其三,在知识结构上,区域国别法学已初步形成由基础理论、国别与区域法秩序研究、法律互动关系研究,以及风险应对、合规治理、争端解决等应用研究构成的层次化框架。其四,在研究方法上,该领域是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制度分析、历史考察、实证观察及跨学科方法,以回应对象法秩序的复杂性和现实问题的综合性。由此可见,区域国别法学已超越了若干知识材料的简单拼接研究阶段,呈现出较为明确的对象结构、问题结构与方法结构的体系属性特征。

当然,区域国别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仍处于生成和拓展阶段,尚未达到传统成熟学科意义上结构完全定型、范畴充分稳定的程度。但这种“未完成性”并非体系属性的欠缺,恰恰体现了其鲜明的实践变化导向与时代变局特征。区域国别法学植根于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法治建设、国家安全维护、企业“走出去”以及国际规则博弈等现实需求,其研究议题必然随着国家战略重心、国际环境变化和跨境实践场景的演进而不断调整。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规则重组、地缘政治震荡与新兴风险叠加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区域法律秩序对中国的影响呈现显著差异,区域国别法学尚无法形成一套静止封闭、终局定型的体系,其需要在持续回应实践问题的过程中不断修正、扩展与深化。故而,笔者认为对区域国别法学体系属性的理解,不能机械套用传统学科“先有完整体系、后具学科资格”的静态标准,将其视为封闭完成的知识形态,而应立足其作为法学研究范畴的生成逻辑,并围绕其针对特定对象、稳定问题和现实需求持续展开的组织能力与生长能力加以把握。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区域国别法学虽仍处于持续建构之中,但已具备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组成范畴所需的体系属性。

综上,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范畴不当然以形成封闭完备、定型不变的学科体系为前提。对于区域国别法学而言,虽然尚未发展出传统成熟学科意义上的严整体系,但不可否认其已具备初步的知识体系的基础。其一,就概念边界而言,区域国别法学已能够在研究对象、问题意识、知识功能和分析路径上同比较法学、国际法学、涉外法治形成区分,具有相对自主的知识身份。其二,就原创属性而言,区域国别法学不止于对对象国法律材料的介绍和域外知识的转述,而更多立足于中国与外部世界法律互动中的现实问题,尝试将经验研究提升为概念提炼、命题生成与解释框架建构,已初步显现出其具有原创性知识生成基本能力。其三,就体系属性而言,虽然区域国别法学尚未形成封闭定型、结构完备的成熟体系,但已经形成以特定国家和区域法律秩序为对象、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交叉研究方法为支撑的初步体系化框架,具备持续展开和深化发展的内在基础。当然,也应看到,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规则持续重组的背景下,区域国别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仍处于生成和拓展之中,其体系也只能是一种开放生成、动态发展的体系。因而,区域国别法学的真正成熟仍有赖于更为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更为科学的发展路径建构。

三、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知识体系构建路径

前文已初步论证,区域国别法学在学科定位、问题意识和知识功能等方面,已具备被纳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条件。若要进一步提升其体系化知识生成能力,还须依赖一套内在自洽的知识建构路径。具体而言,区域国别法学的知识体系建构,应当围绕研究对象的限定、概念命题的提炼以及知识生成机制的组织化这三条主线展开。

(一)以中国问题意识为方向,进一步确立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范畴

任何知识体系的形成,均需要以研究对象的相对明确为前提。研究对象的界定,不仅决定知识生产的边界,而且影响其问题意识、概念体系和方法选择。对于区域国别法学而言,不能在研究对象上形成较为清晰的区分,其知识生产便容易滑向一般性的外国法介绍、传统比较法研究,或者成为区域国别研究的附属性分支,从而难以形成具有自身解释力和规范意义的学科体系。

区域国别法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国别学。区域国别学主要强调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认知,旨在形成对对象国或对象区域的整体性理解。与之相比,区域国别法学既需要吸收区域国别研究的综合视野和比较方法,也需要以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将对象国法律规范、政治环境、经济结构、社会文化及其运行机制等要素纳入统一的法学分析框架。因此,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宜被简单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全部法律部门的总和。否则,该领域便可能退化为“外国法大全”式的知识汇编,不仅会造成研究对象的无限扩张,而且会削弱其问题意识和学科边界。笔者认为对区域国别法学较为妥当的界定应当以中国参与国际交往、经贸活动、海外利益保护和全球治理过程中,与特定国家、地区及其法律秩序发生关联的规范体系、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由此,区域国别法学得以从一般性的“泛外国法研究”中区分出来。

在此基础上,区域国别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被概括为“规范-制度-实践”三层递进结构。首先,规范层面是区域国别法学研究的起点。一般来看,对象国的法律秩序通常并不由国内立法单独构成,而是同时受到区域性规则、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行业标准、行政指引等软法的共同影响。特别是在贸易投资、数据治理、金融监管等跨境事项中,往往须将国内法规则置于区域规则和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中理解。因而,区域国别法学不能将研究限于成文法条文,还需要关注不同类型规范之间的位阶、衔接及其实际约束力。其次,规范效力之考察还须将视野扩至其所嵌入的制度环境。法律规范能否被有效实施、以何种方式被解释和适用以及解释路径和实施效果,更多取决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结构、治理机制、立法技术、行政监管模式、司法体制、执法资源与法律文化。同一规则即使具有相近的文本表述,在不同制度条件下也可能形成不同的适用标准、执行强度和实际后果。因此,区域国别法学不仅应分析规范之间的位阶、衔接与冲突,而且应考察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市场主体在规则运行中的角色分工及互动关系,从而揭示规范由文本要求转化为现实秩序的具体机制。最后,对规范及其制度嵌入的考察还须回到具体法律实践场景中。对外国法及其制度的研究,应服务于对跨境投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海外权益保护、制裁与反制裁等现实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面向未来,区域国别法学学科应进一步聚焦三类核心问题。其一,对象国法律体系如何影响中国主体“走出去”过程中的权利实现、义务承担与风险分布。随着中国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市场,东道国的投资准入、税收监管、劳动用工、环境保护、数据合规、国家安全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都会直接影响中国主体的行为边界和利益实现。其二,特定区域规则结构如何影响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区域贸易协定、区域投资规则、数字贸易规则、绿色发展规则以及供应链安全规则的变化,正在重塑全球经贸秩序,也要求中国在推进制度型开放过程中,更加准确地把握不同区域法律规则的生成逻辑、运行机制及其制度效应。其三,不同法律文明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转化和有效沟通的规范基础。区域国别法学不仅要研究规则差异和制度冲突,而且应关注不同法律传统之间的适应性与互通性,推动中国法治经验、中国治理方案与其他法律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

(二)以关键概念为核心,推动区域国别法学由资料研究迈向理论生成

一个研究领域能否成长为相对成熟的学科,还取决于其能否在持续研究中形成相对稳定的概念体系、分析框架和理论命题。从我国区域国别法学发展史来看,经验性的材料汇总固然重要,其既是知识生产的基础,也能够为后续研究提供域外镜鉴,但经验材料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理论知识。只有当对象国法律资料、区域规则实践和中国涉外法治经验经过概念化、范畴化和理论化处理之后,才能从分散的制度描述转化为具有解释力的学科知识。就此而言,区域国别法学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已非研究对象不足或材料匮乏等客观问题,而是在大量国别法律资料、区域制度信息和涉外法治实践之上,尚未充分形成能够支撑学科自主发展的核心概念与中层命题的主观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海外利益保护需求不断上升以及全球规则竞争日趋激烈,区域国别法学所面对的经验材料已显著增加。然而,现有研究在相当程度上仍停留于对象国法律制度介绍、国别立法动态追踪、营商环境评估或个案风险分析层面。此类研究具有相当的资料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如果长期缺乏进一步的概念提炼和理论加工,就容易形成“材料多、概念少”,“描述多、解释少”,“个案多、命题少”的知识状态,难以支撑区域国别法学作为相对独立研究范畴的理论成长。因此,区域国别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不能仅以扩大研究覆盖面、增加对象国法律信息供给为目标,还应当在具体国别和区域研究中提炼具有一般化意义的法学范畴,逐步形成能够连接中国实践、区域经验与法学理论的概念族群,渐进式地建立三者之间稳定的转化机制,以超越对外国法律材料的简单汇编,形成具有自主性和解释力的知识体系。

从区域国别法学的研究任务看,其概念建构至少应当围绕三类问题展开。第一,围绕中国主体“走出去”的现实场景,提炼“域外法律风险”“海外利益法律保护”“对象国制度约束”等概念,用以解释对象国法律秩序如何影响中国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境外的权利实现、义务承担与风险分布。第二,围绕区域规则竞争和制度型开放,提炼“规则适配”“规范转化”等概念,用以分析不同区域经贸规则、投资规则、数字规则、绿色规则和安全规则对中国制度型开放所产生的外部约束与内部调适要求。第三,围绕全球治理和法律文明交流,提炼“法律秩序互动”“规范协调”“规则共建”“法律文明互鉴”等概念,用以解释中国法治经验、中国治理方案与不同法律文明之间的沟通、转化与共生机制。

进一步而言,区域国别法学的理论推进还须在核心概念基础上形成若干中层命题。笔者认为,区域国别法学研究中的中层命题不能是过于宏大抽象的价值性宣示,而应基于国家域外实践需求,聚焦在经验材料与一般理论的融合后能够解释一类区域国别法律现象的理论性判断和实践性供给。特别是在海外利益保护领域,应当认识到对象国法律风险并非仅来源于规则文本差异,更取决于法律实施机制、监管政策变化和政治经济结构共同作用下的制度不确定性等复杂因素。通过此类中层命题的持续积累,区域国别法学才能摆脱单纯资料汇编和政策说明的知识形态,逐步形成具有解释力和理论生成能力的学科体系。

基于上述分析,区域国别法学若要从资料性、描述性研究迈向体系化、理论化研究,还须进一步对若干核心概念加以实体化和规范化建构。首先须对“域外法律风险”进行理论化处理,将原本分散存在的国别风险、行业风险与个案风险,转化为可以被分类、评估和预警的法学分析对象。其次须深入阐释“区域规则结构”的制度组成与运作机理。各领域规则(贸易、投资、金融、数据、环保、劳工、安全、争端解决)虽各有侧重,但在制度层面均遵循统一的运行逻辑,共同形成层次化、功能化、价值导向明确的规则体系。通过对区域规则结构的分析,尚可揭示不同区域法律秩序的形成逻辑、权力配置和制度演化方向,并为中国参与区域治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制度型开放提供理论支撑。围绕上述核心概念,区域国别法学的进一步研究才有可能突破资料汇编和个案描述的研究局限,形成稳定的概念体系、问题意识和方法路径,并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提供具有辨识度的理论贡献。

(三)以智库研究为载体,形成区域国别法学服务国家战略的知识供给能力

区域国别法学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其知识生产不能停留于学术共同体内部的概念建构与理论讨论,还应在面向国家战略需求时,能够形成服务涉外法治建设、对外开放和海外利益保护的稳定知识供给机制。应当看到,区域国别法学既是一种学术研究,也应当是一种面向国家域外实践的知识生产方式,其学科价值不仅体现为对对象国法律秩序的解释能力,而且体现为将国别法律知识转化为战略研判、制度方案甚至是治理能力的实践效能。从这一意义上看,区域国别法学的智库功能不能只停留在传统法学研究之外的附加政策咨询层面,而是要站在国家战略部署层面,回应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交往、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海外利益和参与全球治理所产生的现实之困。因此,区域国别法学应当通过学理提炼、问题识别与方案转化,将区域国别法律研究嵌入国家法治实践,实现知识生成与战略服务之间的有效贯通。具体而言,完善区域国别法学智库功能至少应当聚焦以下三种能力。

第一,学科融合基础上的法律知识转化能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区域国别法学作为在这种交叉融合背景下生成的重要研究领域,应当充分吸收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的理论资源,将部门法研究中已经形成的规范分析、制度解释、功能评价和比较研究方法,转化为国别法律研究的分析工具。通过这种法学学科内部的融合,区域国别法学或许能够突破单一部门法视角的局限,在对象国法律体系内部揭示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结构关系。

第二,对象国法律知识基础上的海外风险识别与预警能力。智库研究要避免一般性知识陈述,尤其是区域国别领域的智库研究须将知识转化为决策支持和治理能力。鉴于此,区域国别法学服务国家战略,应当建立在对对象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政策变化的持续跟踪基础之上,形成具有前瞻性和类型化特征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这种风险识别不仅要聚焦涉华显性的贸易、投资、要素流动等具体法律规则风险,而且应当聚焦法律实施的不确定性、监管政策的波动性、司法裁判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制度执行中的差异化偏差等隐性经贸规则(门槛)。

与一般性法律政策咨询相比,区域国别法学智库研究的整体路径要站在把握国家战略的基础上,针对类案风险进行持续监测、结构化的分析和趋势研判,既要从个案风险中提炼类型化问题,也要从短期政策变化中识别中长期制度趋势;既要关注规则文本的变化,也要关注规则执行的实际效果;既要为企业“走出去”和重大项目落地提供法律支持,也要为国家层面的涉外法治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和海外利益保护提供制度性建议。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区域国别法学的智库属性才真正体现为一种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知识转化能力和风险治理能力。

第三,跨学科视野下的情境解释与趋势研判能力。区域国别法学虽然以法律为中心,但其研究对象并不是脱离现实条件而独立存在的规范文本。对象国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和变迁往往被嵌入其政治结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组织方式、历史传统、宗教文化和国际关系格局。无论是一国投资法制的形成,还是其司法政策、监管趋势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都不能仅从法律条文本身予以充分解释,而必须回到具体国家和区域的制度情境之中加以理解。因此,笔者认为,区域国别法学智库功能的定位需要建立在法学与国际关系学、世界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深度交叉之上。例如借助国际关系学的理论框架,更准确地理解对象国法律政策调整背后的地缘政治逻辑、对外战略取向和国际规则立场;借助世界历史学的知识资源,深入地把握特定法律制度生成、演进及其路径依赖的历史根源;借助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则可以解释对象国监管政策、营商环境、市场准入和产业政策背后的权力结构与利益格局。未来,通过这种跨学科解释,区域国别法学才能避免将域外法律制度理解为孤立文本,而是将其置于具体情境之中,形成对国家风险、区域规则变化和全球治理趋势的综合研判能力。

四、结语

区域国别法学研究不能仅被视为区域国别学与法学之间的简单交叉或附属延伸,亦不应被泛化为传统部门法研究的辅助性领域。就其学科主体性、理论原创性与知识体系性而言,区域国别法学已在回应涉外法治实践与国家战略需求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立的知识生产功能。面向未来,区域国别法学的发展仍须在三个方向上持续推进:其一,以国家战略需求和中国法治实践为主体,进一步明晰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与学科边界;其二,以概念建构和命题提炼为中心,加快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和标识性的学术话语体系;其三,以智库研究、平台建设和复合型人才培养为支撑,增强其服务国家战略的实践能力。唯有如此,区域国别法学才能真正完成从新兴研究领域向稳定知识体系的转化,并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发挥更加基础而长远的作用。

 

作者:孙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10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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