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组成范畴的理论证成
作者:孙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求法学研究摆脱对外来知识结构的单向依附,形成能够解释中国经验、回应中国问题、服务中国实践的概念、命题与理论框架。区域国别法学非传统外国法介绍、比较法附属研究或政策性知识供给的简单延伸,是在中国式现代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中生成的新兴法学范畴。其历史演进呈现出由制度移植、功能比较向关系解释和体系研究转变的内在脉络,研究重心也由“域外法律制度能否为我所用”转向“对象国法律秩序如何生成、如何运行、如何与中国发生互动并影响中国”。整体来看,区域国别法学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范畴已初步具备了主体性、原创性和体系性三重适格维度。面向未来,区域国别法学须进一步明确研究对象与基本范畴、提炼关键概念和中层命题、完善智库型知识生产机制,推动更为完备的知识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区域国别法学;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学术体系
【主题研讨】
2《民法典》跳单规则的解释论构造
作者:尚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第965条旨在规范委托人违反诚信原则,规避中介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为。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的行为包括违反告知义务和解除中介合同两种类型,致使中介人无法知悉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或者无法依约行使报酬请求权。委托人接受中介人服务后自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原则上可认定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的服务,但因果关系中断、委托人“先知”时中介人未提供实质性补充信息等情形除外。应当对《民法典》第965条中的“报酬”进行二元解释,于中介合同存续型跳单情形,将“报酬”解释为中介人促成目标合同的对价;于中介合同解除型跳单情形,将“报酬”解释为中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量化方式。如果中介人的服务并非促成目标合同的唯一原因,委托人应根据中介人的服务在促成目标合同中的原因力大小支付相应的报酬。
关键词:委托人;中介人;交易机会;媒介服务;绕开
3论《民法典》中的“视为”
作者:李伟伟(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中44次出现的“视为”语词是重要的民事立法技术,而非权宜之计。在“一个前提+两项基本共识”的分析框架下,“视为”规范的体系建构和法律适用会陷入困境。“视为”并非“拟制”的专有标志词,指示参引对其规范意义具有强解释力,法官应摒弃“视为”语词与拟制立法技术应然对应这一前提,从法律效果指示参引的角度直接适用“视为”规范。“视为”发挥了作为要件事实无法查明时证明责任分配方法、民法新发展的实现方法与疑难民法问题的提炼方法的功能。借助二元的法律规范体系贡献的理论资源,可妥当回应“视为”规范的可推翻性难题;对于法律效果指示参引具有任意性的“视为”规范,法官可因“查明了事实”而推翻法律效果指示参引。“视为”的适用方法、结论等与其规范中的核心概念、法律制度、民法理论紧密关联,法官需特别注意已形成的共识和争议,不断完善“视为”规范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视为;指示参引;“视为”规范;拟制规范
【经济刑法】
4虚增交易环节型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
作者:杨绪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虚增交易环节型职务犯罪复杂且隐蔽,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民事界限模糊、罪名适用混乱等问题,有必要构建“经营真实性-交易必要性-对价合理性”的递进式审查框架。经营真实性审查应围绕实质经营能力、履约行为、资金流转匹配度、业务独立性及市场风险承担等综合判断。若系完全虚假,仅考虑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论处;若经营真实,则结合介入时机、职能重叠度、价值增量及商业惯例审查交易必要性。对无必要性的交易,依据利益输送对象进行差异化评价:若输送至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纵向购销因无横向同业竞争属性,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若输送至亲友公司,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想象竞合;若利益流向无关第三方,转向渎职类犯罪评价。交易真实且必要的,仅将明显偏离公允标准的部分纳入刑法规制。上述审查框架既能防范刑事手段过度干预商事自治,又能精准实现对企业内部隐蔽型利益输送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虚增交易环节;职务犯罪;类型化分析;非法占有目的
5利用职务便利的规范解构与裁判逻辑——以受贿罪为中心
作者:于同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的职权或职责对公共事务或公共财物的影响力。由于个罪的保护法益、行为构造存在差别,对刑法不同条款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需要进行差异化把握。利用职务便利在受贿罪中的内涵最为丰富,对此应当坚持实质判断立场,结合行为人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凡是行为人所任职务能够对他人产生实质制约力的情形,基本上都可以纳入利用职务便利的范畴。利用职务便利是受贿罪成立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基于该要件在受贿罪的行为构造与保护法益上的特殊意义,加之贯彻从严惩治腐败的政策要求,对于约定型受贿,一般以受贿未遂论处更为合理。
关键词: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罪;制约关系;实行行为;实质判断
【专论】
6网络儿童性侵材料犯罪的中国立法因应——基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条款的规范解析
作者:俞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第14条规定了涉及网上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的犯罪,在犯罪行为方式和材料内容上都较此前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有极大的扩展,为有效打击网络儿童性侵材料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国际法成果来更新当前立法和研究中所使用的“淫秽物品”“儿童色情”等过时术语,并将涉及网上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相关的索取、获取、访问,以及持有或控制等行为方式也规定为犯罪,以进一步完善网络时代下保护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体系。在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可选择适用的事项内,我国还可以对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的形式、实施犯罪的主体和行为方式范围,以及是否需要将资助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等情形,根据自身的刑事政策传统、儿童保护理念及司法实践经验等具体国情进行理性的抉择。
关键词: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网络儿童性侵材料;规范解析;立法因应
7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的实践图景与制度完善
作者:程能(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明确了国际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立场。这就排除了“对外关系例外主义”的理论障碍,为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奠定了规范基础。实际上,我国在长期的缔约实践中已形成审查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宪法的机制,且其运行呈现出行政机关主导、事前审查、以提具条约保留等方式处理国际条约合宪性问题的特征。虽然依托缔约过程审查国际条约合宪性的机制运行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未能彰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中的主导地位、条约议案的合宪性审议不够充分以及忽略了对国际条约的事后合宪性审查等局限。这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面向未来,我国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审查主导,通过优化事前合宪性审查机制和补足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推动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将成为驱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引擎。
关键词: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涉外法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争鸣园地】
8论经济法的“调制型委员会”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调制型委员会是参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其类型多样,分布于经济法的各主要领域。基于我国经济法乃至宪法的相关规定,从“历史-系统”和“改革-法治”等维度,分析调制型委员会的设立依据、法定职能、法律定位,有助于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和系统理论提炼。针对调制型委员会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应坚持依法设立原则,落实职权法定原则,加强法定职权协调,推进其共性制度的优化和理论研究的深化。调制型委员会是观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治建设的重要视角,审视与其相关的重要权力分配,厘清相关体制变革和制度变迁的脉络,有助于揭示改革、法治与发展的紧密关联,推进各类委员会制度和经济体制法的完善,深化经济法的规范论和运行论研究,实现经济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经济法;调制型委员会;经济体制法;职权法定
9涉外法治视域下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法理逻辑、法治短板与体系建构
作者:钟佳(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亟须构建适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国家海外利益法治保障体系。在“海外利益中国”全域格局成形背景下,我国境外战略资源、国际规则话语权等国家海外利益持续扩容,同步遭遇地缘博弈、域外不当管辖、跨国有组织犯罪叠加形成的复合型法治风险。当前保护机制存在六大结构性法治短板:立法规范体系碎片化、域外管辖规则结构性失衡、跨境争议多元救济机制效能不足、前置合规风险防控体系缺位、内外法治跨域协同机制不畅、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供给结构性短缺。传统外交主导、事后应急的保护模式难以对冲系统性外部风险。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根本遵循,遵循“问题症结-法理证成-制度矫正”递进逻辑,从层级化专项立法整合、有限克制型法域外适用规则建构、公私联动多元争议救济重构、全周期前置风险共治、跨部门协同治理与国际法治话语权提升、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体系培育六大维度,构建分层精准、内外联动的立体化法治保障体系,为抵御单边制裁、长臂管辖、地缘规则打压,系统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提供指引。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家海外利益;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域外适用;二元规范框架
【实务研究】
10论宠物受害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孟祥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对于宠物受害时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最大争议焦点便在于宠物能否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宠物受害与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宠物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正当性。以规范目的、社会现实、概念内涵与体系定位为解释论基础,可以将宠物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故意或重大过失”要件设置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应着重考量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行为的恶劣性、致害后果的严重性、对宠物主人精神状况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宠物;《民法典》第1183条
11“中国式影子银行”功能监管的反思与改进
作者:郑彧[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自2012年起,伴随着以P2P、融资性担保和资管产品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兴起,影子银行的法律规制一度成为我国金融法研究的热点。但随着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非法金融专项整治活动落幕,法学界对于影子银行的研究迅速沉寂。在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大背景下,当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互相关联,且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产生期限转换、信用转换和流动性转换时,原本并不存在信用转换效果的证券化产品可能产生与银行体系类似的系统性风险。在厘清“中国式影子银行”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借助“相同产品、相同监管”的功能监管立场,对具有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表现形式进行精细分析,并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监管的理论与实践加以完善。
关键词:中国式影子银行;证券化;系统性风险;功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