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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法商研究 | 姚建龙: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五个维度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从本体论、目的论、价值论、方法论、保障论五个维度引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本体论阐释了“何为中国法学”“何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何为中国法学之知识体系”;目的论阐释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旨在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升国家法治竞争力、确保法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论明确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定性和基本立场,回答了“中国法学应当去向何处”的问题;方法论明确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产的“根脉”“魂脉”;保障论从组织保障、学科保障、人才保障、传播体系保障等方面,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必要的支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法学   自主   知识体系   法治

目次

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本体论

二、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目的论

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价值论

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

五、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保障论

六、结论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对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发展进行了统筹谋划。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逐渐增多,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研究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路径;另一类是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关系。第一类研究相对较多,且已经从“中国法学”的宏观层面,逐步聚焦到各部门法学中。相较于第一类研究,第二类研究的总体数量较少。有学者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影响;有学者从功能视角出发,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功能、学科体系优化功能、范畴体系完善功能、理论体系创新功能;也有学者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性贡献。这些研究成果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从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的角度看,还有必要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相关的重要论述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研究。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着重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本体论、目的论、价值论、方法论、保障论五个维度进行研究阐释。

 

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本体论

关于何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相关论述,可以称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本体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命题主要由“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三个元素构成。在本体论的论域,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何为中国法学”“何为自主”“何为知识体系”的丰富命题和深邃思想。

(一)何为“中国法学”

法学知识以法治现象为认识对象,涵盖法的本质、起源、结构、功能、适用及发展规律等内容。因此,对“中国法学”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中国法治现象的认识基础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二个坚持”体现了“中国法治”的应有品格,对法治的本质、内涵、功能等有精辟的论述。中国法治现象既有世界各国法治现象的共同特征,又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理解“中国法学”应当将其置于中外法治的对照中进行。

第一,中国法治之于外国法治的共性。法治现象在不同的国家至少具有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权由法定、控制国家公权力、治理社会、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共同特征。同时,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标志,是现代化国家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中国法治之于外国法治的个性。中国法治的个性是法治的中国特色,至少包括四个方面。(1)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法治特征中最重要的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以人民为中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3)党规与国法的统一。中国的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4)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基层治理中,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在对中国法治现象的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进行。中国法学是关于中国法治现象的学问。中国法学研究既要把握中外法治现象的共同特征,也要弄清楚中国法治的特色所在;既要防止成为西方法学理论的试验场,也要防止成为具有狭隘民族主义倾向的地方性法治知识。

(二)何为中国法学之“自主”

 

在关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相关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使用“自主”这一表述,主要包括“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中国自主的边疆学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等。“自主”一词作为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等的定语,对理想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具有一定的规定性。因此,探究“自主”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可以从自主性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解。中国法学自主性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使中国法学具备自主性的充分且必要的要素。“自主性”主要强调概念、范畴、理论、范式等的自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运用和落实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在法学领域,《意见》也指出:“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可见,促成中国法学具备自主性的核心要件主要有三个。

第一,主体性要件。阐释主体性的首要任务是回应“谁之主体性”的问题。哲学家们在讨论人的主体性问题时,主要从人与自然界的对象性关系出发,强调的是与自然界万物所区分的人之主体性,证成人的能动性、目的性。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语境中,“主体性”的内涵则需要突出文化、实践、立场、精神等方面中国之主体地位。具体在法学领域中,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之自主性强调的是中国法学发展的能动性,即在面对中国之外的法学知识时,中国不是单纯“受体”,而是具备批判、甄别能力的主体。同时,在中国法学的发展道路选择上,自主性意味着具有自决的意识和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同理,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建设中,也应当警惕类似的对标和追捧西方法学知识的倾向。此处的“对标”和“追捧”显然是与“能动性”相对的“受动性”的体现,包括法学在内的任何哲学社会科学,一旦丧失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往往容易沦为西方进行“知识殖民”“文化剥削”的重灾区。

第二,原创性要件。所谓的“原创性”,并非强调理论的标新立异,而是从实践发展的角度对传统知识体系提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真正原创的知识,都需要冲破现有的知识体系。”换言之,应当在新旧知识体系的关系中把握原创性。原创性所要解决的是传统知识体系对新的实践的不适应性问题。此处的“现有的知识体系”,既包括中国的知识体系,也包括外国的知识体系。例如,西方传统法学理论中关于“法”的定义,无法解释我国包含党内法规在内的法现象;又如,中国法治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兴领域问题,对传统权利和义务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也亟须法学理论予以回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能及时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理论就会苍白无力,哲学社会科学就会‘肌无力’。”因此,提升中国法学知识的原创性,关键在于从法治实践出发,提炼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

第三,标识性要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一切法学理论均由法学概念构筑,因此标识性法学概念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基本单元。对此,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标识性概念”的指向性和规定性是“标识性”,即在话语上和范式上与其他同类知识体系具有明显区别。例如,“涉外法治”“良法善治”等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与外国法学知识体系相比,具有较高的区别度。(2)追求标识性不意味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要与现有知识体系彻底割裂,而是必须与现有的知识体系进行衔接。就知识内部而言,标识性法学概念应当与我国现有的法学概念体系保持连贯性;就知识外部而言,标识性法学概念应当具备与世界各国法学知识体系进行沟通和对话的可能性。换言之,“标识性”不应只是追求“表达上的差异化”,还应当回归“在思维中构筑人所把握到的 ‘世界图景’”这一基本功能,在思维层面将中国法治经验理论化,并使“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中国法治实践”成为可能。

(三)何为中国法学之“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体系性是知识系统成熟的标志。从知识系统的内部来看,体系性意味着内在的稳定性和外在的协调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体系性,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系统观念之体现。对于中国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要求,可以从法治实践的体系性和法学学科的体系性两个方面来理解,前者是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的内在根源,后者是法学知识体系性的外在呈现。

一方面,法学知识体系性来源于法治实践体系性。在法律体系建设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在法治体系建设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其中,“一体建设”“共同推进”“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在逻辑上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是实现法治体系性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实践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要求。法治化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主题之一,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这种法治化不是某一系统、某一行业的法治化,而是全面的法治化。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法治实践逐步具备体系性特征。由此可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并朝着体系性的方向发展。作为这一法治实践的理论呈现,法学知识的建构也必然朝着体系性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法学知识体系的外在呈现为法学学科的体系性。学科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建构起来的专门化知识体系。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体系性建构而言,学科的功能在于按照逻辑将法学知识分门别类,并促成各类知识之间的协调性。在具体学科建设上,《意见》提出,要优化法学学科体系,更新学科内涵。从体系上看,传统法学学科体系主要由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构成;新兴法学学科体系主要由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构成;此外,还有根据法治实践发展需要设立的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等。从知识发展的角度看,学科分类不是目的,其最终还应当通过知识的整合,促成知识体系的形成。

 

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目的论

在目的论视角下,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1)在主观上,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的为何,即建构者的意图;(2)在客观上,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适配力如何,即该知识体系的实际功能与建构者的意图之间是否匹配。对此,习近平法治思想给予了明确的指引。

(一)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在20多年前,就有法学家发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拷问,直指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脱离中国法治实践的问题,认为“中国法学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方法发生偏离,使得经由理论研究所建构的法学知识体系缺乏实践应用性,既未能将现有的法治实践经验理论化,也难以对后续的法治实践提供理想图景。进入新时代,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时代回应。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初衷之一是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内容。

1.为中国法治实践的展开提供基本的认知框架

法治实践主要体现为法的运行,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法的制定还是法的实施,都需要以一系列法的理论作为认知基础。例如,在刑事司法中,如果没有罪刑法定理论、罪责刑相适应理论作为支撑,就不可能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刑事司法实践也不会围绕这些重要理论展开。又如,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进程中,需要理论界对“涉外法治”这一概念进行阐释,厘清其与国际法治、国内法治的逻辑关系,如此方能在实践中形成统一的认知基础。

2.将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理论化

在论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推进中,经验总结至关重要。对经验的总结过程就是理论化的环节之一。法治经验上升为法治理论,并最终构成法学知识体系,往往需要沿着“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的路线递进发展。具体而言,法治经验理论化工作主要有几个步骤:(1)对中国法治实践进行分类梳理;(2)阐释各类法治现象的发生机制,也即法治实践背后的因果关系,由此形成规律性认识;(3)将这种因果关系进行“法治话语加工”,完成学理化改造,并最终形成中国法理。

3.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理想图景”

对于后发的现代化国家而言,法治建设具有较强的建构色彩。形而上的法学知识可以为法治顶层设计提供经由思想实验验证过的“法治理想图景”。因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应仅仅停留于对过往经验的总结上,还应面向未来,发挥其作为“理想图景”的指引功能,也即从“应然”的角度回答“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法治去向何处”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可见,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理想图景”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目的。

4.提升国家法治竞争力

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的竞争,尤其是法治的竞争。在各类国家竞争力的评估体系中,法治化水平被作为重要指标。例如,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法治化水平是重要评价指标。有学者更是将法律文明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并列为不可或缺的文明要素。从实践角度看,法治往往体现为一系列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在成文法国家,法治更是以立法为引领,从“文本上的法”落实到“行动上的法”。然而,作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提升法治水平不仅仅在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文本、使执法司法有法可依,还要将“良法善治”作为终极目标。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要达到“良法善治”的境界,需要法学知识提供理性内核,为法律文本注入“良善”价值,涵养执法、司法人员法治思维。因此,一个独立自主的、具有现代化竞争力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发达国家,也必然有其成熟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作为支撑。

(二)确保法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

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领域历来是各国意识形态交锋的重要领域。因此,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重视法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例如,针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关系青少年法治观的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材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来抓好”。又如,在关系国家形象的博弈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失语就要挨骂……‘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争取国际话语权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满足意识形态领域理论需求的基础。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确保法治领域意识形态安全的基础。在法治领域,西方错误思潮具有渗透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理论是意识形态的基石。理论研究越深入,对意识形态的支撑就越坚强有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为法治领域提供思想基础、价值逻辑、叙事话语,保障法学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例如,面对西方错误的“宪政”思潮的渗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法观为范式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筑牢宪法领域的思想防线,保持理论定力,增强中国宪法学的理论自信。

在主观上,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增进我国法治自信的理论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可以帮助我国掌握对各类法治现象的定义权,形成自洽的解释力,从而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的路径依赖。当下,部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存在“言必谈古希腊”的倾向,就是缺乏理论自信的表现,其原因是自主知识体系的缺位。换言之,中国在阐释与自身相关的法治现象的过程中,必须拥有占据支配地位的话语权力。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法治自信。反过来讲,如果一国没有形成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治舆论环境中,就不具备主动设置议题的能力,而容易沦为对西方法学知识亦步亦趋的“追随者”。

(三)赓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载体

中国知识分子历来有“为往圣继绝学”的理论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应是法学理论研究者的使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因此,中国法学理论界要致力于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文化遗产,对其进行传承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口号式倡导,而要付诸实践,这就需要设计具体的传承路径。对此,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以何种方式传承?文化的传承方式多种多样,从转化程度来看,既有完全未经转化的原汁原味的“复刻式”传承,也有经过适度改造的“古今结合式”传承,还有彻底转化为另一种文化形式的“形态重构式”传承。与其他文化的传承不同,法律文化的传承意味着优秀传统法律元素将会进入习惯法乃至成文法中,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一种法律文化要实现从古至今的传承,无论采用何种传承形式,都必须先经过法学理论家的研究与论证,对其进行价值筛选,并判断其与当代法律生活的可融合性。如果具有一定的可融合性,那么需要在知识体系上对其进行术语的改造(转化为当代法律语言)、理论的重组(赋予其新的法治内涵),之后才能在习惯法或成文法的层面对其进行倡导。

“活态传承”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应然路径。对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而言,知识性是其具备“活态”特征的保证。因为只有具备知识性,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才具备真理性、可理解性、可传播性等重要特征,也才具备传承的可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只有融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才能获得稳定的学术载体与当代法理内涵,从而激活其当代价值。以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德化诉”与“以德化争”的“无讼”文化为例,其与立基于个人主义的西方国家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文化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只有建构在中国本土文化基础上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才有可能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合适的土壤。

 

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价值论

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命题,不仅仅要从实然的角度回答“中国法学可以向何处去”的问题,更要从应然的角度回答“中国法学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前者是一种事实判断,后者是一种价值判断。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向何处发展的论述,可以称之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学知识的应然发展方向的丰富论断,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价值论层面的根本遵循。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取向

是否应当以价值中立的态度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当具有普遍性,不存在立场预设,并致力于建构一套价值无涉的理论体系。有学者认为,哲学社会科学学者所处的文化背景等因素,会在价值立场上制约、影响其判断。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这种分歧也始终存在。尤其是,基于我国法律发展的前期以法律移植为主、法学理论研究也以借鉴西方理论为主的原因,有不少学者主张法学理论研究应当脱离政治立场,从纯粹科学的角度开展研究并指导实践。这种具有“乌托邦”性质的观点,实际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持“神意说”者认为法是神的旨意的体现;持“命令说”者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些界定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都不否认法是一种意志,代表某种阶级或个人的利益。从这一前提出发,在法学研究中强调任何理论都应价值无涉,这多少带有一定的虚伪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同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必然存在于一套政治理论预设之上,内含着一种政治逻辑,并基于一种政治立场。一个国家在政治上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法学知识的发展方向。

以刑法为例,各国的刑法基于不同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理论体系构建。因此,在关于“什么是犯罪”的界定上,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对于毒品的界定,我国将大麻列为毒品,走私、贩卖、运输、持有大麻均可能构成犯罪,并且是重罪,最高刑配置为死刑。然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相对宽泛,持有、运输、贩卖大麻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这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背后,其实蕴含着不同的政治立场。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遭受欺侮,与西方国家对我国的毒品输入有着莫大关系。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显然,我国在禁毒领域的政治立场与西方国家存在不同,我国基于特殊的历史遭遇,将禁毒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并将禁毒定义为“人民战争”。相应地,在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就必须考虑其背后的政治立场,而不能盲目地将西方国家关于禁毒的一系列理论直接拿来。

(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价值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确立了基本的价值立场。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要明确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为了谁”的问题

从这一角度看,人民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需求侧”。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是纯粹为了标新立异,与西方国家法学知识体系进行差异化标识,而是为了满足当代中国人民的实际需求。换言之,一套完整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能够通过形塑法治实践、推动法治进步来满足人民对法治的期待的知识体系。从人民对法治的需求来看,法治应当守护人民安全、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建构,就应当朝着这些方向努力,不仅要对当下法治实践的偏差进行批判,还应对法治实践的未来发展图景进行描绘。以“公平正义”这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范畴为例,法治是关于公平正义的事业,在法治实践中,公平正义不应仅仅作为一种抽象的价值被束之高阁,而应作为一种可感知的价值具象化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在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过程中,人民群众是作为主体存在的。以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正当防卫理论为例,对防卫过当的判断存在“事后视角”和“事中视角”两种不同的理论见解。从逻辑上看,两种理论均具有其合理性。然而,“事后视角”强调严格控制正当防卫权的行使,要求处于危险中的当事人具备冷静判断、理性选择的能力,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条件设定显然过于苛刻,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并不相符。因此,在一些案件发生之后,理论界更倾向于“事中视角”,强调结合危害行为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判断。这种理论也被司法机关采纳。正当防卫的理论转向获得社会的广泛好评。因此,对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而言,如果脱离人民这一“需求侧”的主体,那么将可能失去价值支点,迷失发展方向。

2.要明确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依靠谁”的问题

从这一角度看,人民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供给侧”。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不是法学家们进行纯粹概念分析和逻辑推演的工作。那种“从书本中来到书本中去、从法条中来到法条中去”的思维和方法,无益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必然要经过实实在在的经验提炼和理论改造。这就要求法学研究者走出书斋,走向法治实践的“田野”,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汇集人民群众的智慧。例如,“枫桥经验”的提炼就是例证。“从源头上讲,‘枫桥经验’属于当时个别地方的特定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反映了当时基层群众的需求……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成为在全国宣传和推广的一个先进典型和重要经验。”可见,“枫桥经验”是一项人民首创的基层治理经验。其因具有治理实效而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也因其蕴含普遍性法治智慧而为法学家所关注。法学家在“人民首创”的基础上,才得以进行概念的提炼和理论的建构,使之成为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理论素材。可以说,若不是依靠“人民首创”,则“枫桥经验”的相关研究就成了无本之源,也不可能成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学这一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只有其知识生产不断吸纳“人民首创”的问题意识和具体经验,才能保持其知识体系的开放性。一旦脱离人民这一主体,就容易导致法学知识生产机制的异化。当前的法学知识生产,若仅仅遵循“学科逻辑”,完全依赖同行评议,并以“论文发表”为唯一指挥棒,则可能导致知识生产陷入同行之间的文献对话。研究者若习惯于从学术文献或者法律文本出发开展研究,则将难以充分挖掘人民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的法治问题。“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

 

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在已有的知识体系基础上的改造和建构,而非另起炉灶、改旗易帜的理论重构。从知识生产的路径看,任何一种新的知识体系的诞生都建立在一定的理论渊源之上。如何寻找理论渊源,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范畴。对此,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深刻的阐述。

(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从“根脉”的初始文义来看,其是指根部、脉络、血管等生命体赖以生存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象地比喻为“根脉”,正是在强调其不可或缺的根本性地位。知识的来源和根基,关系到知识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语境中,这种知识来源和根基主要是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也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意见》在“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措施中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因此,在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从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两个维度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转化。

第一,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当代价值。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利用,并非将其与当代法学知识进行简单重组,而是要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转化。(1)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融合,只有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存的法律文化,才具备进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合法性”。(2)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功能测试,也即以问题为导向,筛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问题解决中测试其应用性。只有具备应用价值的文化,才有当代意义。(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或作为制度,或作为理念,要想进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应当完成术语、形式的转化。

第二,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世界意义。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为了解决发生在中国的当代问题,而且要展现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解释力和普遍价值。当前,传统的国际秩序正在被重塑,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面临治理赤字、合规赤字、参与赤字及合法性赤字。在此背景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下为公”“和而不同”“协和万邦”等中华法理无论是在伦理上还是在知识功能上,都具备相当的优势。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加强对这些优秀中华法理的阐释,并推动其知识化、体系化、国际化进程,赋予其跨越时空和国界的影响力。

(二)以马克思主义为“魂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在中文的语境中,“魂”泛指精神,“脉”是指脉络。习近平总书记形象地运用“魂脉”来阐明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性,意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动摇的指导地位。对此,《意见》作出了具体要求:“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样对中国革命和治理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努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先后发生了三次历史性飞跃: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创立,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并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八大之前,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完成了第二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所以可能,本质上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行、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行。如何用马克思主义法学“铸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探索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不断回答实践遇到的崭新课题,以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因此,在“铸魂”过程中,应当以“两个结合”为根本遵循。(1)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逻辑起点和问题场域。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了根本立场,包括法学知识本体论、法学知识方法论等,而中国的国情实际则提供了具体的应用场景和客观环境。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之间是一种“互塑”的关系。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形塑中国的具体实际(主要是指中国法治实践);另一方面,中国的具体实际又反过来形塑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应用,这一过程也即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逻辑起点,而中国的具体实际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问题意识来源”,二者共同形塑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2)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精神内核和文化基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本质上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魂脉与根脉相结合。魂脉为中国法学知识的生产注入合法性和科学性,而根脉则为中国法学知识的生产注入生命力和可持续性。两种维度的结合,使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行稳致远。

 

五、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保障论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组织保障、学科保障、人才保障、传播体系保障。

(一)组织保障: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从组织层面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有效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改善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根本保证。”《意见》也强调了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部门。《意见》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顶层设计中,明确将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统筹规划的主体,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的法治工作部门共同作为重要落实主体,并要求其协作配合。其中,教育主管部门除统筹指导法学教育外,还规划、指导法学院校的研究工作;而司法行政部门则负责协调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与法治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而言,司法行政部门的参与是确保实践性的关键,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而言同样如此。事实上,在历史上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就有归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传统做法。

第二,明确“央地协同”的组织模式。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除了前述中央层面的制度设计外,还需要明确各级党委的职责,如此才能从纵向贯通组织体系。对此,《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任务落地落实”。高校体制改革后,我国的专门政法院校中除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直属教育部管理外,其余均归地方管理。在设立法学院系的院校中,绝大多数也是地方院校。此外,从法治实践来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是法治实践知识的主要生产者。因此,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地方党委需要协同中央,在统筹地方法学教育、研究和实践资源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三,明确搭建整合资源的平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加强对各方资源的整合。在资源整合中,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研究平台外,还有三个平台的建设至关重要。(1)实践平台。《意见》强调:“法治工作部门要加强实践资源、实践平台和实践机会供给,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互融合。”(2)学术平台。《意见》强调:“中国法学会要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引领职能,吸引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更好服务法治中国建设。”(3)网络平台。《意见》强调:“探索建立全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资源信息网络平台,推进资源整合,实现系统集成、资源互联共享。”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网络平台具有推动资源共享、促进要素流动、降低交流成本、助推学科融合等功能。

(二)人才保障: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从人抓起,久久为功……目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有五路大军,我们要把这支队伍关心好、培养好、使用好,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五路大军”分别是指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部队院校、科研院所、党政部门研究机构。在法学领域,法治实践部门的专家也是法学知识生产的主力军之一。这一点从每年的法学核心期刊发文作者的结构中可以得到佐证。无论是教学科研机构的法学学者还是法治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统称为法治工作队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比以往学界常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更适应新时代法治发展的要求。从知识生产的角度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仅仅是法学专家的工作,也是法治实践工作者的主要工作。这是因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涉及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法治实践工作者既是法治经验的重要创造者,也是法学知识的主要使用者,更是法学知识的检验者。法学理论工作者则主要负责从“事理”到“法理”的创造性转化和体系化建构。法治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关系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水平和进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关于如何打造法治工作队伍以及打造什么样的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内容,具体可分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第一,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整体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也就是说,在理想信念上体现忠诚性,在业务能力上体现专业性,在队伍管理上体现正规性、在队伍发展模式上体现职业性。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仅与建构者的专业能力有关,还与建构者的政治素质有着密切关联。总的来说,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总要求就是德才兼备。

第二,对不同领域法治工作队伍的具体要求。法治实践工作者在知识生产过程中具有鲜明的部门特征和行业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对不同领域的法治实践工作者既有“德才兼备”的总要求,又有基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涉外法治等领域特点的个性要求。例如,在立法领域,“要优化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在涉外法治领域,要求“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

第三,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者的特别要求。除了上述几类要求外,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还需要法学研究者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别素质。(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意见》对提升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实践性作出了具体安排,包括建立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制度,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及国际组织实习机制。(2)理论创新能力。所谓的创新,是指发现新问题、新方法,提炼新范畴、新观点,并最终形成新范式。《意见》强调,我国法学学者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

(三)学科支撑保障: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要“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构成。学科体系主要关注知识的分类,学术体系主要关注知识的生产,话语体系主要关注知识的表达与传播。其中,知识分类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知识生产的效率,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起到支撑保障作用。《意见》对法学学科的设置进行了统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法学学科的设置方式。《意见》明确了“自主设置+引导设置”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自主设置”主要考虑的是各法学院校的传统优势、学科特色,是法学院校差异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引导设置”更强调国家战略导向和区域间的均衡发展,需要教育主管部门通盘考虑全国的法学学科布局现状,引导各法学院校合理设置学科。

第二,以实践为导向,更新传统学科的内涵。《意见》强调,立足中国实际,推进传统法学学科更新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并具体列举了传统学科的范围。《意见》所提及的传统学科,除法理学和法律史等学科外,还包括我国法学教育中所指的部门法学科。过去几十年,我国法学知识的生产总体上就是按照传统学科的分类进行分工的。进入新时代以来,法治实践的快速发展,对法学研究提出了诸多新的要求。传统学科的主题、范式、内在体系、研究边界等均需要更新。

第三,以需求为导向,拓展学科体系。我国传统的法学学科分类与设置,主要参照苏联及西方国家的相关做法,在过去数十年中,对建立法学学科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法治建设新要求,现有学科体系已无法覆盖法治实践,出现了“法治实践溢出传统法学学科边界”的现象。换言之,法治实践中产生的诸多法治经验,未被传统法学学科纳入知识生产机制。《意见》明确提出的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等学科,均是法学学科体系拓展的重点。此外,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新领域,同样具备“独立成科”的条件。

(四)传播保障:加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海外传播体系的构建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负责任大国,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地宣介中国主张、传播中华文化、展示中国形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法治实践的需要,更是服务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这是因为,在当今的国际舆论环境中,法治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价值之一,法治话语是各国“听得懂、听得进”的表达。积极传播中华法治文化,有助于阐发中国法治精神,展现中国法治风貌,让世界对中国多一分理解、多一分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加大外宣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创新开展网络外宣,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从不同的主体来看,可以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海外传播分为官方场域、学术场域和民间场域,三个场域共同构成多层次、立体化的海外传播体系。在官方场域方面,主要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文件的翻译、外交部和国防部等对外部门的新闻发言活动、官方媒体对标识性案例的报道等方式进行海外传播;在学术场域,可以通过法学学术著作外译、参加法学国际学术团体和学术会议、国际研究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海外传播;在民间场域,可以通过民间团体互访、建设涉外法治体验馆、制作多语种法治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海外传播。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引进来”的过程中,外资市场主体的法治体验以及企业出海过程中的守法活动,也是民间场域的重要宣传途径。

 

六、结论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具体而言,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本体论为指导,明确以中国法治为研究对象,按照自主性的构成要件进行建构;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目的论为指导,明确知识生产的任务;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价值论为坐标,坚定知识体系建构的方向和立场;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明确知识生产的路径;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保障论为指导,为知识生产提供必要支撑。

 

注: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原文可于中国知网和法商研究编辑部官网http://fsyj.zuel.edu.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