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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 | 姚建龙:法治自信的生成逻辑、体系证成与增强路径

日期:2026-09-08来源:法学研究所

作者: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文刊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5期(第5-22页)

 

摘要:目前,学界对法治自信的讨论未能充分释放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解释力与引导力。就法治自信这一概念产生的内外部背景而言,法治自信是指基于对法治的稳定正向确认,在特定压力情境下,人们仍能保持定力、主动作为的意志状态。其要求认知层面的认同、价值层面的确信,以及行动层面的定力与积极性。其包含法治道路自信、法治文化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制度自信、法治模式自信五个相互关联的结构性要素。明确法治自信的认知前提、观念基础与价值根据,得以阐明法治自信的形成机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文化、法治理论、法治制度与法治模式分别是法治自信的方向依循、精神根基、思想保障、规范支撑与实践样态。法治自信的增强涉及行动层面的积极性。必须坚持文明互鉴立场,以理论创新与话语体系建设为关键抓手,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为实践路径。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自信;结构性要素;涉外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自信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富有时代性与原创性的新概念。围绕这一概念,学界已展开初步探讨。有学者以概念释义为起点,着力回答“法治自信是什么”的议题。有学者将法治自信置于“四个自信”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谱系之中,厘清其体系定位或辨析其精髓要义。也有学者从证成与理据的角度,追问“为什么要坚定法治自信”,并尝试为相关实践提供解释框架与理论资源。还有学者立足法治自信的实践根基,明确“如何坚定法治自信”。总体而言,既有研究在较短时间内从概念、结构、证成与实践多个维度勾勒出了法治自信的基本图景,为我们理解其学理要义与实践指向奠定了重要基础。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既有研究多偏向整体化、要素罗列式与全景式铺陈。虽然相关讨论的覆盖面广,但是鲜有对“法治自信”这一概念为何在当时被提出、其提出意在回应何种现实问题、旨在实现何种效果等问题的追问和解答。例如,“法治自信”最初由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开展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并具有“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等明确任务指向,但是不少研究在展开相关论述时,往往把这一语境作为背景性知识,只是加以引述,未能将其转化为贯穿论证的主线。由于对“法治自信”这一概念提出的动因与指向关注不足,所以,相关讨论易停留于并列式的内涵罗列或抽象化的价值叙述,导致概念应有的解释力、引导力未能得到充分释放,预设的效能难以实现。

基于此,本文首先回到“法治自信”这一概念生成的语境脉络,辨识其被提出时所面向的现实情状与所针对的关键问题。其次,围绕其意图回应的核心关切,力求在问题、目的、概念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对应关系,以澄清何谓“法治自信”,以及为何需要“法治自信”。最后,围绕“法治自信”的形成、确立与增强,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其一,从认知前提、观念基础与价值根据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法治自信的形成机理,说明法治自信如何在认知认同与价值确信层面得以生成。其二,从法治道路、法治文化、法治理论等相互支撑的结构性要素出发,阐明法治自信何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体系中获得现实支撑与有力证成。其三,分析如何才能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行可理解、可传播的知识转化与学术表达,从而达到“说得出、立得住、传得开”的目的,更为充分地增强法治自信。

 

二、法治自信概念的生成

综观“法治自信”被反复使用的语境脉络,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概念包含对外面向与对内面向。法治自信的对外面向构成了这一概念被提出的直接动因,其强调面向国际社会的阐释与传播;法治自信的对内面向则在更为广阔的“政治—法治”语境中使这一概念被持续强调并不断被充实。基于此,下文将分别从外部背景与内部动因入手,揭示“法治自信”为何被提出,以及何谓“法治自信”。

(一)法治自信概念生成的外部背景

“法治自信”这一概念,最初是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语境下被提出的。其完整表述是,“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涉外法治建设这一外部背景来看,我们可以推论,为了应对中美战略博弈进入相持阶段后的舆论牵制及挑战,消除外部受众以固有模式理解法治,以既定叙事评判我国法治建设的偏见,进而在对外宣传中,将法治建设的成就转化为现实底气,强化我国法治话语的对外传播能力,“法治自信”这一概念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其一,在中美战略博弈进入相持阶段的背景下,美国打出了体制性遏制、全面围堵、混合式对抗等一系列“组合拳”,并重点开展了以规则、制度为支点的“法律战”。例如,美国通过立法改革等一系列手段,将对华打压包装为“合乎规则”的正当行动,从而在国际舆论层面对我国涉外行为予以系统性牵制。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法治自信的目的就在于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与涉外斗争提供定力与方向。也就是说,无论面对何种挑战,一方面,我们须稳住阵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一方面,我们须守住方向,着眼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确保涉外法治工作始终服务国家战略与人民利益。

其二,当下的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以文化软实力为核心,以规则、制度为载体的综合较量。若我们能提出更易被理解与接受的规则主张与法治模式,便更可能在价值评判与制度塑造上占据主动。相反,如果任由他国以其主导的价值体系、话语体系对我国的法治实践进行选择性乃至污名化解读,就会使得外界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偏见在国际评价体系和舆论场中不断固化,极大程度地影响我国对于法治建设的信心,并使我国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一些外国政要也经常跟我谈‘法治’,听下来他们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就是他们搞的那一套东西,不亦步亦趋跟他们搞就要被打入‘异类’。”因此,我们提出法治自信,正是为了强调要破除西方法治话语对“法治”概念的垄断与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绑架。

其三,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与历史性的进步,但与我国法治实践的丰富成果相比,我国对外传播“法治”的能力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有的传播方式重结论轻论证、重口号轻法理,难以形成可被检验的说理逻辑;有的表达方式偏自说自话,未能将有关议题有效嵌入外部受众的认知框架与语境。在此意义上,我们提出法治自信,就是在强调,要以自信促自觉,自觉把“做得好”的制度实践与成就进一步转化为“说得清”的法理并予以阐释,推动形成易理解、易传播、可对话的传播方式,使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既“言之有物”,又“言之有理”。

(二)法治自信概念的内在逻辑

“法治自信”这一概念有着清晰的演进脉络,我们应当将其置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底气、定力、道路、制度的语境中加以把握。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吸收、借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时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的语境中提出,“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强调要“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进一步指出:“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要坚定法治自信”。2025年1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强调:“要坚定法治自信,强化使命担当,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2025年12月8日,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重申:“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沿着这一论述脉络可以发现,“法治自信”的提出,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概念凝练,其内在逻辑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其一,要校准法治的方向坐标。从“底气”“自信”到“道路定力”,“法治自信”这一概念回应了法治领域的根本性问题。从2017年的“要有底气、有自信”,到2020年的“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再到2021年的“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及2023年的“要坚定法治自信”,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呈现出明显的递进结构。自信不是心理情绪,而是与究竟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确立什么样的法治模式、以何种标准评价自身法治成就紧密绑定的“政治—法治”判断。在外部反华势力以多种手段对我国围堵打压的复杂形势下,现实中确有一些人乃至个别党员干部对西方“普世价值”与西方法治话语产生迷思,“有的人奉西方理论、西方话语为金科玉律,不知不觉成了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吹鼓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自信”,这实质上是把“自信”“定力”在法治领域的指向对象进一步具体化,即在道路、模式、制度等根本问题上形成价值确信与战略定力,进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被虚无化、法治模式不被动摇、制度优势不被遮蔽。

其二,要巩固改革与治理的规则预期。从“宪法自信”到“制度定力”,“法治自信”这一概念的提出把法治权威转化为行动共识。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将“自信”具体到对我国宪法的认同和自觉遵循。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政治制度与法治体系“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并要求在此问题上保持“定力”,进一步凸显法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由此出发,“法治自信”并不是一种抽象宣示,而是强调要积极塑造对法律制度、规范的内心认同。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效用。改革越向纵深推进,越会触及利益格局的深层调整,也越需要以稳定、可预期的规则、制度来校准路径、管住边界。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现实中,有少数地方和个别干部缺乏对于法治的内心认同,仍然把改革简化为“先干再说”,称法治“束缚手脚”,遇到矛盾就习惯性诉诸变通操作,“对制度缺乏敬畏,根本不按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造成制度衔接不畅、执行标准不一、改革成果难以巩固等问题。“法治自信”的提出,正旨在旗帜鲜明地表明改革领域的基本立场,即改革需要依靠法治确立规则、凭借规则稳定预期、通过制度固化成果。其内在要求是把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为铁规矩、硬杠杠,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其三,要推动法学理论的自主建构。从“贡献世界法治文明”到“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我们已形成可阐释、可对话的中国法治话语。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就提出,“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其前提恰在于:必须能够把中国法治实践上升为理论,把制度经验转化为可解释、可论证、可传播的知识表达。因此,“坚定法治自信”这一概念具有强烈的学理指向。它反对以西方法治范畴审视中国实践经验、以外来理论框架硬套中国制度安排,反对忽视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深厚根脉,以防止学理根基不牢、价值旨归不明、概念体系支离破碎。它强调从中国实践中提炼中国理论,从中华文明中涵养法治精神,以自主概念、自主范畴、自主叙事模式呈现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与独特优势。

(三)法治自信的意涵

一方面,从内涵来看,法治自信提出时的外部背景决定了“法治自信”中所包含的“自信”,并非纯粹心理学上或一般情绪意义上的自我满足、接受和信任的心理状态,而是基于稳定的正向确认,在特定压力情境下,人们所具有的能保持定力、主动作为的意志状态。作用于法治之上,其包含了三层意涵:一是认知层面的认同,即为何称其为法治;二是价值层面的确信,即肯定法治的重大意义;三是行动层面的定力与积极性,即能够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保持战略定力、抵御价值绑架、掌握叙事主动、积极对外阐释。

另一方面,从外延来看,根据提出法治自信的内部动因,我们可以将法治自信具体化为相互关联的五种结构性要素,它们支撑着这一概念外部功能的实现:一是法治道路自信。其要求人们认同并确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可行性,进而能够在外部压力与内部争论中保持“方向不偏、立场不移”。二是法治文化自信。其要求人们认同并确信中华法治文明资源及其当代转化的可能与价值,自觉运用中华法治文明资源为法治叙事提供素材与依据,使中国法治故事具有文明底蕴支撑。三是法治理论自信。其要求人们认同并确信从中国实践中提炼中国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正当性,积极主动将制度安排凝练为概念、范畴与规则等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对外加以阐释。四是法治制度自信。其要求人们认同并确信宪法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权威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拥护、信仰法治制度,实现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效用。五是法治模式自信。其要求人们认同并确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避免以西方的单一模式衡量一切,以及在国际对话中能够以自身逻辑合理解释自身模式。

综上可见,法治自信既具有“认知—价值—行动”的内在层次,也在外延上体现为道路、文化、理论、制度、模式五种相互支撑的结构性要素。由于这一概念是在外部规则竞争、“法律战”与舆论牵制的压力情境中被提出的,其在此并非静态的意志状态,而必然呈现出动态的程度差异。虽然不同主体都可能宣称具有“自信”,但有的仅停留在观念认同与价值肯定层面,有的则能够在竞争高压与不确定性上升时保持战略定力,并将法治建设成就持续转化为可检验的法理论证、可对话的叙事表达与有效的对外传播方式。就此而言,认知前提、观念基础与价值根据属于法治自信得以形成的内在条件;法治道路、法治文化、法治理论、法治制度与法治模式则属于法治自信获得现实支撑的体系性依据;对外阐释与宣传的主动性,则构成持续增强法治自信的重要支撑。因此,下文将先揭示法治自信的形成机理,说明“法治自信何以可能”,进而展开对法治自信的体系证成,明确“凭何确立法治自信”,最后提出法治自信的增强路径,回应“何以增强法治自信”。

 

三、法治自信的形成机理

从人们的观念认同与价值确信来看,法治自信的形成需要化解外部评价与内部认知之间的张力。在现实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讨论往往被置于西方的既定理论框架中,其或套用若干抽象概念加以指摘,或以特定制度经验为先验标尺,把复杂多元的实践问题简化为非此即彼的对立命题。若我们一味被动地应对这些指摘与命题,不仅容易被牵制、被错误引导,而且随着命题的不断翻新,还会破坏法治自信形成的认知基础。法治自信形成的原因正在于,上述问题并非不可化解。只要我们校准判断尺度,摆脱对概念的争执,就能够为观念层面的认同与价值层面的确信确立前提。

(一)法治自信的认知前提

若要在认知层面确立法治自信,我们需要解决法治的判断标准问题。当外部讨论不断抛出“司法独立”“人权魔咒”“党与法的关系”等命题时,若我们默认以某一国的制度经验作为法治评价的唯一尺度,那么讨论从一开始便会陷入标准错置的误区,进而难以摆脱政治叙事与意识形态的争执。反过来,若我们试图先给“法治”下一个“通行定义”,再据此比较不同法治模式,又会遭遇方法论上的困境:一方面,“法治”(Rule of Law)在不同国家、不同传统中的理解本就存在分歧,即便在西方世界内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法治概念的认知侧重点也并不一致;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所提出的定义,往往受制于自身的语境、内部的组织架构以及成员间的话语权比重,难以直接充当唯一的标准尺度。概言之,若我们单纯围绕哪一种定义更具正当性、更具权威性展开讨论,那么既难以形成可沟通的判断标准,也容易被牵引进无穷无尽的概念之争。

为避免上述困境,本文拟引入功能比较方法作为认知层面的判断路径。功能比较方法是比较法研究中常用的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它不以预设单一概念范式为前提,而是以某一制度安排要解决什么社会问题、承担什么治理任务为切入点,考察不同传统中形式各异的制度安排是否在实质上发挥了相近或相同的功能。由此,一方面,我们可以识别出不同传统中的“同名异物”(名称相同但功能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能发现“异名同物”(名称不同但功能相当),从而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法治这一范畴作出更具可靠性、更有说服力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我们只有进一步将法治的核心功能表达为可比较的共同语言,观念认同才可能真正建立。

(二)法治自信的观念基础

从功能比较方法的视角看,尽管不同国家对“法治”的概念表述,以及制度形态的设计存在差异,但凡是顺利推进现代化的国家,基本都依赖一种以规则为中心的治理机制来维护秩序、稳定预期并抑制任意性。就中国式现代化而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固根本”强调“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稳预期”强调法治的可预测性,以及法治对改革与市场运行的保障作用,为现代化进程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利长远”强调法治以制度化方式化解重大问题,通过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长治久安,为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长期支撑。这些功能的发挥与现代化国家必须依靠法治维持稳定、减少动乱风险、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一般经验相吻合,因此,“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构成与其他法治国家可比较、可对话的共同功能基础。

进一步来说,上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总体功能,还可以在更具操作性的层面展开。就“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言,其意味着,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行进轨道,我国的法治具有以下三项关键功能。一是纠偏,即把偏离规则与秩序的行为拉回正轨,以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二是确认,即对于现代化进程中不断生成的新关系,以法治形式予以建构或确认并使其合法化,从而降低转型阻力;三是凝聚共识,即将重大决策纳入宪法与法定程序,通过固化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内容与推进程序化决策来整合分歧、得出共同意见。就功能比较而言,“纠偏”对应任何法治都必须具备的抑制任意与秩序维护机能,“确认”对应以规则方式组织社会变迁、提升制度可预期性的机能,“凝聚共识”则对应以法律程序吸纳分歧、稳定政治与社会整合的机能。因此,即便在话语体系与制度构造上存在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承担并持续实现的功能,也正是其他法治国家同样依赖的那些基础治理功能。故而,在这一意义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便不仅是内部叙事,更能够被转化为对外可理解、可比较的认知根据。

(三)法治自信的价值根据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正因为法治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护航改革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关于“法治之善”的价值确信才具有成立的可能。下文将从历史、改革与比较三个重要的维度,对法治自信的价值根据作进一步说明。

首先,从历史的维度来看,中国的近现代转型并非坦途,而是在冲击与波折中艰难前行。近代以来,外患不断、制度动荡、秩序失控的历史记忆,反复揭示了一个朴素却深刻的道理:对一个人口规模巨大、地区差异显著、多民族共居的大国而言,法治的首要价值就是把共同体稳定在规则之上,使社会运行有章可循,使国家治理有序可控。也正因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持续完善制度供给,使我们更有把握地认为,秩序并非只能依赖权宜之计,稳定也并非只能依赖非常态动员,而应当更多依靠规则运行与制度保障。正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规则能够承担稳定预期、约束任意、提供救济的功能时,法治所体现的秩序价值、预期价值与正义价值便更容易转化为社会成员对“法治之善”的价值确信。

其次,从改革的维度来看,“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提出新课题,法治提供可靠解法;改革拓展新空间,法治划定清晰边界。改革越深入,触及的利益关系越复杂,越需要把改革置于法治轨道之上,使改革于法有据,让发展具备稳定预期。因此,法治的价值不仅在于“限制权力”,更在于“保障改革”:一方面,法治通过授权与程序设置把改革从尝试、探索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安排,避免政策摇摆,减少执行偏差;另一方面,法治通过规则与救济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稳定预期,把改革的成本与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在实践层面,我们也可以提炼出法治对改革的三重支撑作用:一是以科学立法确认改革的方向,把重大改革举措及时制度化、法治化;二是以严格执法保障改革措施的落地,把改革任务转化为统一规范的执行要求;三是以公正司法护航改革的深化,把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与矛盾纠纷纳入法定程序中裁断救济,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预期。也正因为改革成果能够被法律固定,改革秩序能够被规则维护,改革的成效才更有可能积累为长期的制度优势,并进一步转化为人民群众可切实感知的公平正义与发展红利,从而在深化改革的动态过程中转化为社会成员对“法治之善”的价值确信。

最后,从比较的维度看,法治虽具有共同的功能追求,但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单一路径。某些国家虽有完备的制度形式,但陷入政策摇摆、治理失灵、社会割裂等困境。这表明,形式上的“制衡”“分立”“独立”并不足以建构实质上的善治。相较之下,东亚不少国家的现代化经验提示我们,政府推动与主动的制度塑造并不必然与法治相悖,关键在于能否实现规则稳定、权力受约束、权利有保障、治理有效能。基于这种比较参照,我们可以形成一种更为客观的价值判断,即衡量法治之善,不能只看制度外观与概念标签,更要看规则是否稳定运行、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治理是否具备持续的效能,进而为价值层面的确信提供可检验的切实依据。

 

四、法治自信的体系证成

法治自信之所以能够确立,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形成由法治道路、法治文化、法治理论、法治制度与法治模式相互关联、彼此支撑的整体体系。正是在这一体系中,法治自信获得了稳定的方向依循、深厚的精神根基、有力的思想保障、坚实的规范支撑和可感知的实践样态。

(一)法治道路:法治自信的方向依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法治自信之所以能够在现实中确立,根本原因在于,这条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统一贯通起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稳定而明确的方向依循,使法治建设在面对外部压力、内部争论与复杂改革任务时,始终能够保持方向不偏、立场不移。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正因为有党的领导,才能把法治建设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才能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实现法治的整体性、协同性,从而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这种根本保证,正是法治自信最深层、最可靠的支撑。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其为法治运行提供了稳定的结构框架、权威的规范体系和可持续的实践场景,使法治建设能够在国家治理的总体制度安排中有序展开,并通过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成效的获得感与信赖感,进而夯实法治自信的现实根基。其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根本的行动遵循,使我们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治理实践中把握规律、守正创新,避免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可能带来的水土不服与制度风险。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更是法治自信得以确立的方向依循。

(二)法治文化:法治自信的精神根基

法治自信的确立,有赖于更深层次的精神支撑。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构成了法治自信的精神根基。它的关键作用在于,将法治由制度层面的外在约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自觉、精神认同与价值认同,使人们不仅因规则而守法,而且因信念而尊法、崇法、信法。

这种精神根基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共同作用下逐步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重秩序、尚公正、明义理、崇责任等精神文化资源,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秩序、公平、正义在价值理念与精神追求上具有内在的相通性。经由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这些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已经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构与发展,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获得了当代表达。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对规则秩序的生活经验,被逐步转化为社会成员对宪法、法律权威的情感认同、精神认同与价值认同。当法治持续由一种制度要求沉淀为行为自觉,由内在认同升华为法治信念,法治自信便具备了最为深厚的精神根基。

(三)法治理论:法治自信的思想保障

法治自信源自对自身法治经验的认同。没有法治理论保障,实践经验就难以被上升为稳定的共识。人们或许能看到短期成效,却未必能理解其内在机理,更难以在面对质疑时作出有说服力的阐释。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总结法治实践经验,更在于将这些经验上升为可被理解、可被论证的理论成果,为法治自信提供稳定的思想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把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共识。它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际情况,围绕法治建设的重大方向、总体布局和关键环节,概括提出一系列具有统摄性的理念、原则与要求,把分散的改革探索、制度安排与治理做法纳入同一套可被理解、可被论证的理论框架之中,从而使法治建设不仅“有成效”,而且“有章法”。尤其是它强调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贯通起来,把党内法规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推进,说明了为什么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什么要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相衔接,从理论上回答了长期执政条件下权力规范运行与自我监督的重大问题。通过将成熟经验概念化、范畴化并予以制度化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为国内凝聚对宪法法律权威、制度稳定与运行可预期性的共识提供了理论根据,使法治自信不至于停留在经验判断和感性认同层面,也为对外阐释中国法治道路与制度优势提供了自洽逻辑,使我们能够在制度比较和话语竞争中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与自信。

(四)法治制度:法治自信的规范支撑

法治自信要真正确立并稳固,不仅依赖道路指引、文化认同和理论自觉,还需要以制度形态把价值与经验转化为长期有效的规范安排。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构成了法治自信的规范支撑,其作为“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使法治不只是理念宣示和价值主张,而且具体表现为权责有界、程序有序、救济有门、监督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为法治自信提供了持续而稳定的规范依据。

一方面,这种规范支撑体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机制所具有的权威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我国《宪法》确立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与根本原则,统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保证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保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这一体系权威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认同,构成了“法治制度自信”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这种规范支撑体现为制度体系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和可落实性。通过“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科学立法回应改革发展需要,以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公正司法实现权利救济和公平正义,以全民守法夯实制度运行基础,我国法治制度得以形成可预期、可执行、可监督、可救济的规范逻辑闭环。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使法治自信获得了坚实、稳定、可持续的规范支撑。

(五)法治模式:法治自信的实践样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并不是抽象的制度设想,而是法治道路、法治理论与法治制度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综合呈现,是法治自信最可感知、最可验证的实践样态。这一法治模式的重要特征在于,能够把改革探索中的有益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把治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固化为长期制度。在应对复杂矛盾与风险挑战中,不断取得以法治稳预期、以法治固根本的现实成效,使社会秩序更多依靠规则运行,使长治久安更多依靠制度保障。正是在持续的制度规则供给与可感知的治理实效中,社会对法治之“善”的普遍确信得以积累、巩固并深化,法治自信也因此具备了最直接、最可感知的实践呈现形式。

进一步看,这一法治模式之所以能够在深刻变革和风险挑战中保持稳定运行,关键在于,它能够基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改革探索、制度供给、规则运行与风险应对整合进同一套法治化治理框架。改革窗口期往往伴随系统性风险,如果缺少统一的政治引领与稳定的制度供给,则规则容易碎片化,治理容易出现真空,社会容易在“多头竞争”中走向失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优势恰恰在于,能够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与法治运行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能够把分散的改革探索转化为全国统一的制度规则,把阶段性波动一并纳入制度化治理的轨道,并在持续的实践成效中累积社会对法治之“善”的普遍确信,避免以西方的单一模式为标准衡量一切。

 

五、法治自信的增强路径

基于法治自信概念生成的涉外法治语境,以及其与“法治信仰”之间的差异化要求,法治自信的增强,需要着眼于对外阐释与传播这一行动层面,即我们需要在规则竞争与叙事模式的博弈中,进一步把我国法治建设实践转化为外部受众能够理解、愿意讨论并可能接受的话语体系。因此,我们既要明确基本立场,建构能够参与国际讨论的解释框架,也要掌握将法治建设成就转化为可对话的概念与可交流的说理的能力,努力实现“说得出、立得住、传得开”。

(一)以文明互鉴为增强法治自信的基本立场

增强法治自信,要解决以何种姿态讲述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的问题。这里的“自信”并非盲目的自我肯定,更不是拒绝比较、回避质疑的自我封闭心理。恰恰相反,正如上文所述,它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差异、主动开展对话、自觉经受检验的基础之上。涉外法治语境下的规则竞争与博弈,往往伴随价值先验化、概念标签化与话语垄断化的倾向:有的国家以单一模式为“标准答案”,以概念标签武断地划定正当与否;有的国家以意识形态叙事替代事实与论证,把复杂实践简化为立场对抗。在此情境中,我们若把“法治自信”误解为“只输出、不交流”“只宣示、不论证”,则不仅会使这一概念难以被理解,而且容易把对话空间与主动权让渡给他者,削弱传播效果并破坏国际认同的基础。因此,在增强法治自信的意义上,文明互鉴是开展对外阐释与传播的基本立场。

坚持文明互鉴的立场,关键在于将平等对话的开放性与以我为主的自主性统一起来。一方面,我们要承认并尊重各国法治传统与制度形态的多样性,避免陷入“谁更正当”的价值争执,将各国共同面对的现代治理难题作为沟通的起点,关注如何稳定预期、如何抑制任意、如何维护秩序、如何保障权利、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等问题。只有以共同问题搭建最低限度的交流框架,才能减少概念界定的争议与价值立场的对抗,使对话回到可检验的实践与机制层面。另一方面,文明互鉴并不意味着放弃立场与主体性,更不意味着在外部叙事模式下的自我消解。所谓“互鉴”,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下,妥当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善于用外部受众可理解的语言表达中国法治的实践逻辑与治理经验。既不应简单迎合他者话语,也不应自说自话,而应在比较、对话与回应中不断提升叙事能力。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文明互鉴立场细化为一套可操作的传播策略,避免“增强法治自信”沦为态度宣示。具体而言:其一,在议题设置上,我们应聚焦人类社会的共同关切,将中国法治实践置于回应全球性挑战的框架内予以阐释,形成从共同问题切入、以中国方案回应、用丰厚成果证明的叙事逻辑。其二,在表达方式上,我们应坚持以理释事、以事证理,减少口号式断言,强化对于制度安排的功能说明,使叙事更可验证、更可讨论。其三,在比较方法上,我们需超越对外在形式的比较,聚焦于不同制度安排在解决共同问题上的功能等价性。以功能比较方法构建中立的、共通的分析尺度,从而避免被单一范式牵制。通过上述转化,文明互鉴就不再仅是一种姿态,更成了提升对外阐释的说服力、可接受度的具体方法论前提。只有在这一立场之上,我们才能以理论创新与话语体系建设为关键抓手,把差异转化为可理解的知识表达,并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为实践路径,提升法治理念、主张的国际影响力。

(二)以理论创新与话语体系建设为增强法治自信的关键抓手

增强法治自信的行动面向,最终要落到我们能否将法治讲得清、讲得通、以理服人上。在涉外语境中,外部受众对中国法治的理解,往往受既有概念框架与叙事模式等前见的影响。如果我们只呈现结论,不提供可检验的论证过程,就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困境。因此,理论创新与话语体系建设之所以构成关键抓手,正因为它承担着把“做得好”的实践优势转化为“说得清”的理论话语优势的功能。应把差异从被动解释的对象转化为可讨论的学术议题,把成就从内部叙述的底气转化为外部宣传的动力,从而在国际上形成稳定的解释力与持续的传播力。

首先,应以理论创新提升解释力。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把经验提炼为命题,把命题拆解为可检验的论证。具体而言,这项工作可分为三个步骤展开:第一步,我们须对分散的实践素材进行梳理与整合,形成较为清晰的事实描述,以完整呈现实践的具体背景、采取的关键措施、遵循的核心程序以及最终达成的效果。第二步,在厘定事实的基础之上,我们须进行理论提炼,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核心命题。这一命题应阐明,通过特定的权责配置、程序设计与监督机制,能够实现何种治理目标。同时,必须明确该命题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与具体的适用范围。第三步,我们须围绕核心命题构建完整的论证体系,即以明确的现实问题为起点,通过扎实的学理分析与论证,推导出最终结论,形成逻辑闭环。在此过程中,还可将命题分解为若干具体子议题,如规则如何统一、程序如何规范、监督如何落实、效果如何衡量等,并以实例、数据或对照分析加以论证,从而有效回应可能的质疑。

其次,应以话语体系建设提升可对话性。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构建对外表达的基本话语框架与连贯一致的表述范式。构建话语体系,并非堆砌新概念,而是围绕核心议题形成一套可反复运用、可跨语种转译的表达框架与论证方式。一方面,我们需要避免抽象定义的无谓争执,从体系定位与基本功能出发,阐释“法治”“权利保障”“权力约束”“程序正义”等核心用语,进而将所谓概念争执转化为对体系功能的讨论,减少“同词异义”造成的沟通难题,在共通的理论框架下处理价值分歧。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将中国法治叙事从价值宣示落实到对具体制度安排的阐释,以制度设计、程序运作、救济途径、监督结构等可验证、可说明的要素组织论证,使外部受众能够循着制度的内在逻辑,理解结论的来源。概言之,要让话语表达既阐明价值立场,也呈现实体细节,既陈述原则,也勾勒路径,既能高度概括,也能细致展开。

最后,应以知识产品化提升传播效能。理论创新与话语体系建设的成果,需要通过系列化的知识产品显著提升理论传播的广度、深度与可持续性。对此,一是应推动基础性、系统性的法治学术译著与教材的出版与传播。应围绕我国法治的核心命题与实践逻辑,组织撰写或编译系列学术专著、前沿丛书及权威教材,尤其注重产出面向国际读者、符合学术规范的英文及其他语种版本。二是应开发模块化、问题导向的教学与培训资源。针对海外法学院校、政府培训机构、国际组织的具体需求,应将我国法治经验分解为可独立讲授与研讨的专题模块,使其能够灵活嵌入既有的课程体系或培训项目,增强知识的可接受性与应用性。三是应建设开放、互动、可持续更新的数字知识平台。应利用数字技术,搭建集学术数据库、政策文件库、经典案例分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多语种专业平台,构建一个活跃的学术共同体与对话网络,实现知识的动态积累与实时互动传播。

(三)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为增强法治自信的实践路径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而增强法治自信的关键路径,正在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就是说,在由内而外的创造性输出中,应不断增强道路自信与模式自信;在由外而内的选择性内化中,应不断强化基于法治主体性的自信;在内外联动的体系性整合中,应不断巩固基于整体效能的战略自信。

其一,应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中锻造规则转化与对外输出的能力,进而在由内而外的创造性实践中不断增强法治自信。统筹推进的要义在于,将国内法治运行中形成的成熟经验,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可适用、可对话、可推广的涉外法治方案,并在国际交往中加以运用,乃至参与、引领规则塑造的实践。这一过程是对我国法治道路与模式优势的实践检验与充分印证,对于提升法治自信具有基础性意义。例如,我们将国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通过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并创新构建“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积极运用于“一带一路”涉外商事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的延伸,更是在尊重差异、平等互鉴中对一种强调公正与和谐、兼顾程序与实效的治理理念的积极呈现与推广。当源自中国实践的纠纷化解方案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主体理解、认可并选择适用时,它就超越了单纯作为技术工具的意义,成为中国法治软实力的具体彰显。而每一次规则的有效转化与输出,都是对我国法治的再确认、对制度优势的再呈现,从而在实践累积中不断增强道路自信与模式自信。

其二,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中,我们要积累规则筛选与价值内化的智慧,在由外而内的选择性吸纳中不断增强法治自信。统筹是以我为主、兼容并蓄的开放过程。它要求我们面向国际规则与外国法律实践,保持敏锐的鉴别力,并进行有选择的借鉴、内化与再创造。这一过程恰恰是法治自信逐渐提升的标志。例如,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和《民法典》的编纂中,我国系统研究了国际投资规则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熟制度,但最终形成的文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实现了价值取向与制度技术的有机统一。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对外来规则的处理方式是“化用”而非“照搬”:取其所长而不囿于其形,融通吸收而不失其本,择善而从而不盲目趋同。这充分证明,我国法治体系已具备较强的主体性、整合力。面对外部规则的繁复多变,我们不因差异而焦虑,不因“接轨”而盲从,而是能够从容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这种从容与智慧,能够不断强化基于法治主体性的自信。

其三,应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中彰显系统集成与战略协同的优势,进而在实现内外联动的整体性效能中不断增强法治自信。高层次的统筹,要求实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在机构、职能、资源、人才上的深度融合,形成一个权责清晰、衔接顺畅、运行高效、响应迅速的现代化法治系统。系统集成所体现的是把分散要素整合为体系优势、把局部优势转化为整体胜势的能力。在国际竞争加剧、全球风险叠加的背景下,这种整体性、协同性恰恰构成国家法治能力的重要支撑,其所展现的整体效能,对于增强法治自信具有基础性、标志性意义。比如,应“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通过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理论+实务”“法律+外语”“境内+境外”的复合型人才,使我们在应对个别国家的长臂管辖时,能够快速运用《反外国制裁法》等国内法律工具与必要的外交手段。又如,我们在参与国际气候或数字治理谈判时,能够推动国内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与法律修订的同步配合。由此,法治的整体性效能便可在一次次实践检验中得到确认,法治自信便会进一步凝聚为更高层级、更可持续、难以撼动的法治战略自信。

 

结语

从法治自信这一概念生成的内外背景及具体动因出发可以发现,所谓自信并非情绪性自满,而是针对法治,从认知认同到价值确信再到行动定力的意志状态,并在外延上表现为法治道路、法治文化、法治理论、法治制度、法治模式自信五种相互支撑的结构性要素。在此基础上,校准判断尺度,摆脱概念的无谓争执,化解外部评价与内部认知之间的张力,方能揭示法治自信的形成机理。而法治自信之所以能够在现实中得到有力证成,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形成由法治道路、法治文化、法治理论、法治制度和法治模式构成的整体支撑体系:法治道路明确方向依循,法治文化奠定精神根基,法治理论确立思想保障,法治制度提供规范支撑,法治模式彰显实践样态。至于法治自信的持续增强,则取决于对外阐释与国际传播的主动作为。对此,需要在规则竞争与叙事模式的博弈中,把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外部受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话语体系。

回首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以更加清醒的头脑认识成就,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宣示自信,坚定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以自信凝聚力量,以自信驱动创新,以自信促进交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不断谱写法治中国建设的崭新篇章,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伟业筑牢法治根基,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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