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研讨】
1《生态环境法典》“双法源”分层冲突与适用原理研究
作者:彭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采取“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形成“双法源”并行格局,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难以通过传统理论加以解决。在法律适用视角下,“双法源”概念可分为“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将法源限定在作为部门法的环境法体系内部,法源范围仅限于法典与生态环境单行法;“广义说”则基于作为领域法的环境法体系,将法源范围扩展至跨部门法中所有涉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狭义说”框架下,可借鉴拉伦茨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理论,遵循“外部体系先行、内部体系校准”的适用逻辑,以环境法的“内部体系”进行校准;在“广义说”框架下,则形成分层适用与一体适用两种路径,由于涉及跨部门法规范,应当以宪法“内在价值”作为法律冲突的终局校准标准。《生态环境法典》第1055条与第1239条分别确立了内部竞合的“从一重处罚”与外部特别法优先规则,二者适用顺序之争本质上是法的安定性与融贯性之间的价值选择。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典中心主义、特别法优先、新法优于旧法、体系化适用四种法律适用方法,各具正当性和局限性。体系化适用虽能兼顾法典与单行法价值,但面临“狭义说”与“广义说”下的法源范围界定与宪法价值校准两大难题。在“适度法典化”背景下,唯有厘清“双法源”内涵、区分体系适用规则、明确价值校准边界,才能化解规范冲突,实现法体系的统一。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双法源;适度法典化;规范冲突;体系化适用
2《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背景下的我国环境刑事法治
作者: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最新成果,其施行将对我国环境刑事法治的发展形成重要影响。《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政策的法典表达,是识别当前与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生态环境刑事政策的文本根据,并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刑事政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两个最严”论、损害担责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以及生态修复制度等的确立是识别、理解与解释我国当前生态环境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点。就生态环境刑事立法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所规制内容的广泛性、不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等均对刑事立法提出需求向度;生态环境刑事立法的载体与形式在未来也存在发展或突破的空间。就生态环境刑事司法而言,《生态环境法典》将对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产生直接影响,并对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科学处断的外部环境产生影响。整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将使我国生态环境刑事法治更加开放,整体法治系统及其要素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互动将更加丰富,从而有力促进我国环境刑事法治实质效能的大幅提升。
关键词:环境刑事法治;《生态环境法典》;法治系统;刑事政策;法治发展
【经济刑法】
3洗钱犯罪归责模式的体系省思与厘清
作者:敬力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当前洗钱活动已形成多环节、多主体、多样态、多时点的上下游产业链,适用单独正犯与传统共犯归责模式均不能准确厘清洗钱活动参与行为的实质不法内涵。应适用上下游归责模式,遵循“结构-功能”的归责标准,先厘清洗钱活动具体构造,并确定具体案件中洗钱活动参与行为所涉罪名,再判断该行为对相应犯罪所发挥的功能,最终确定具体犯罪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实现妥当归责。通过考察洗钱活动参与行为的对象、内容与危害后果,可确定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为单一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在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时,洗钱活动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妨害可体现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洗钱罪实行行为的规范内涵,在于通过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及转换其规范性质,使司法机关处置难度大大提升,进而实现“掩饰、隐瞒”,达到值得刑法独立处罚的抽象危险的程度。据此,在明确洗钱罪与掩隐罪具备包容型法条竞合关系的基础上,自洗钱的实质可罚性仍得以证成。通过实质判断洗钱活动参与行为因果贡献的作用对象与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可在司法认定中实现对洗钱罪与掩隐罪、上游犯罪及关联犯罪的准确界分。
关键词:上下游归责;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洗钱行为;掩隐罪;洗钱故意
4我国洗钱罪的语义纠偏与不法本质
作者:李采薇(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洗钱”一词最初用以描述将钱“由黑变白”的“合法化”掩饰过程,但经法律确认后,其规范内涵逐渐扩张为更广义的掩饰、隐瞒。我国洗钱罪在立法规范层面存在概念不清、逻辑混乱的问题,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解释规则模糊、行为定性困难。究其根源,法律对洗钱概念的续造发生了偏移,由强调“合法化”掩饰的化学反应,滑向仅关注资金转移、转换等物理变化。基于此,洗钱罪的规范表达与司法适用应回归洗钱的原初概念,用“合法化”掩饰作为不法本质以准确界分洗钱罪与其他赃物罪,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为非法资金虚构了“合法”的来源,或编造了“正当”的转移、转换事由。同时,语义回归后上游犯罪的自然扩容将有助于推进反洗钱行政、刑事衔接和涉外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洗钱罪;语义纠偏;不法本质;赃物罪
【专论】
5数字暴力的类型演进及其法治因应
作者:蔡艺生(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暴力是数字权力的异化与极端形态,是缺乏正当程序约束、导致系统性不公正的负面面向。其本质上是行为主体依托数字技术架构实施的系统性支配行为,其形态演进呈现清晰的类型谱系:从基于主观恶意、表现为离散侵害事件的“个体交互型暴力”,演化为嵌于算法系统、批量生产不公的“系统操纵型暴力”,并最终沉降为平台基于垄断地位行使“准公权力”的“基础控制型暴力”。这三类暴力叠加共生,对以明确行为主体、主观过错及直接因果关系为核心的传统归责与救济范式构成结构性挑战,暴露了私主体“社会权力”扩张引发的宪制性危机。为此,法律必须实现从“规制行为”到“驯化权力”的范式转型,并采取分层分类的因应路径:针对“个体交互型暴力”,应优化传统工具并强化执行效能;针对“系统操纵型暴力”,须构建算法问责制与新型权利体系;针对“基础控制型暴力”,需以公法原则约束私主体的“基础设施”权力,施加透明度、正当程序及互操作性等特殊义务;针对这三类暴力叠加而形成的复合危害,则应构建协同治理与穿透式监管机制。
关键词:数字暴力;类型谱系;算法问责;平台权力;法律规制
6论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国家安全原则及其制度跟进
作者:张先贵(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中,国家安全不仅是科技安全与技术发展的平衡点,而且是实现技术自主与战略部署所必需。因为其维护传统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功能,人工智能立法应明确国家安全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这不仅是由其承载的独特功能所决定的,而且是其体系上的应然定位。此外,在国家安全原则之体系表达上,应确保规范内容与国家安全理念一致,遵循“总-分”结构,并协调其与发展价值、效率价值、自由价值之间的关系。从目前来看,设立基于行业伦理和底线伦理的综合伦理审查制度,在不同应用领域推行以参数为标准的用途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的场景化类型,以及“政策+市场”双轨制保险制度,是人工智能立法中国家安全原则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制度支撑。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国家安全;基本原则;制度跟进
7“数字人大”视域中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征集智能化——理论逻辑、制度进阶与风险规制
作者:程龙(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民意“直通车”,在完成初步信息化后,仍面临民意吸纳压力大、反馈链条不顺畅、参与样本覆盖失衡等现实困境。在数字人大视域中推动意见征集从信息化转向智能化有助于这些问题的破解。数字人大是数字民主理论在人大制度中的具体展开,其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征集智能化的赋能,主要体现在吸纳、回应、覆盖三个方面。智能化建设需要打造公众参与端、联系点业务端和立法机关决策端的“一体三端”平台,通过画像推送、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转译、虚实融合录入和可视化反馈,形成吸纳、回应、覆盖相衔接的治理闭环。智能化也可能引发个人信息过度处理、算法偏见、技术黑箱和履职空心化等风险。对此,应以负责任人工智能理念为指引,落实最小必要、去标识化、算法透明、人工兜底和合规问责机制,推动意见征集走向人机协同。
关键词: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人大;数字民主;智能化转型;人机协同
【争鸣园地】
8给付、给予抑或赠与——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及边界
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给付彩礼、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赠与出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等财产无偿往来如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提供了“给付”“给予”“赠与”并存的三种不同表达方式和技术工具,理论上存在不同解读。财产法上的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可适用性,也存在解释力的边界,需要结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变通调适。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解决赠与合同纠纷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目的性赠与工具体现了问题导向特点、解释力充分,但尚欠缺系统化和理论化,亟须进行理论归纳、提炼、反思,并在实践中检验应用。上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无偿往来实质上是以建立、维持或者解除特定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身份关系协议,属于目的性赠与。目的性赠与已成为一个扎根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标识性概念,从解决赠与合同纠纷中萌芽,在解决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中发扬。目的性赠与理论是从我国本土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成果,是财产法和身份法关联交叉、适用衔接的新探索,应该被纳入赠与合同和身份法律行为理论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赠与;给予;目的性赠与;参照适用
9个人信息单独同意的法理基础及其权利适配
作者:龙松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单独同意是一种增强的同意方式,单独同意的增强并不体现在形式上的增强,而是体现在知情权的保障。个人单独同意中的充分知情是实然的充分知情。单独同意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完全知晓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单独同意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甚至不需要采用明示同意的方式。单独同意后,个人查阅复制个人信息应当免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查阅方式且在最短时间内提供个人信息。在同意撤回中,撤回单独同意与撤回概括同意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规则应当区分对待。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同意的成本和进行同意时知情权保障的不同,个人对撤回单独同意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个人撤回概括同意后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返还基于概括同意所获得的利益。
关键词:单独同意;书面同意;明示同意;查阅复制权;同意撤回权
【实务研究】
10自动驾驶的业态发展与风险管理:基于实质刑法观的展开
作者:赵龙(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自动驾驶业态的形成,自动驾驶技术正处于从实验测试阶段走向规模化商业应用的关键过渡期,需要基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公共安全三方平衡的目标,构建自动驾驶多主体注意义务体系、归责体系和出罪体系。基于实质刑法观理论,应以“技术-解释-立法”的渐进模式作为自动驾驶业态发展中刑法治理的基本逻辑。对涉L3、L4等级及以上自动驾驶过失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及主体的注意义务应进行实质化认定,现阶段应以一般过失犯罪的实质解释实现涉自动驾驶风险行为入罪的合法性。在出罪体系层面,依托实质可罚性理论,以前置程序出罪、因果关系中断出罪以及紧急避险的实质化解释,构建阶梯化的合理出罪体系。通过技术理性嵌入规范理性的范式,在风险预防与技术发展之间确立刑法的介入程度,为技术创新留出必要的容错空间。
关键词:自动驾驶;注意义务;实质刑法观;过失犯罪;出罪体系
11涉外法治视域下海外贿赂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邹宏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由于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受限于纯国内或国际法治视角,海外贿赂犯罪的适用现状并不符合涉外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基于纯国内法治视角的法益论受制于错设的因果关联,基于国际法治视角的法益论或是难以契合我国当前的实定法规定,或是会导致法益的不当扩张;机械叠加上述视角的法益论则会导致法益的变动不居,均为罪名的准确、妥当适用制造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只有在涉外法治视域下,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共同利益观,才能有机统合本国与世界各国利益,明晰征表共同利益的涉外刑法法益,证成海外贿赂犯罪条款的正当性,并指引其准确、妥当适用。从公平的国际竞争出发,海外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运行良好的绩效竞争机制。基于这一法益的解释指导功能,不正当商业利益是根据竞争市场所在国的标准而判断为不正当的商业领域的利益;行贿对象是根据我国法律标准,在开展征表公权力的市场活动的外国或国际机构、组织及企业中,行使相关职权的工作人员。
关键词:商业贿赂;跨境腐败;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