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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动态】《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7期要目

日期:2026-07-09来源:法学研究所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党的领导法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标识性概念

作者: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的领导法规不仅是一个新术语,而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贡献的一个原创性、标识性概念。应以两点论重点论相统一的辩证思维理解党的领导法规的内涵,即其调整对象包括党的内部领导关系,但以党的外部领导关系为主。党的领导法规概念的原创性主要在于,以党的全面领导理论为根本方针,以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为基本理念,蕴含新的思想内涵;明确依规治党是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大力推进党的领导方面的专门党内法规建设,破除了西式政党法迷思,展现新的时代内涵。其标识性主要体现为,坚持马克思主义领导型政党的底层逻辑,在革命(改革)、领导与执政的关系上丰富中国自主理论和话语体系,规范和保障党的领导权,彰显优于西方轮流执政型政党的治理能力,呈现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人类政党文明新形态。

关键词:党的领导法规;党的领导制度;领导党;领导权;自主知识体系

 

【主题研讨】
2论轻罪治理背景下行刑双向衔接的功能实现
作者: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在轻罪治理中并非仅起补充作用,而是实现严而不厉治理目标的核心机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承担着惩罚违法和规范行为的双重功能。厘清违法性界限是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科学展开的逻辑前提。针对实体困境,一事不再罚应遵循同质处罚折抵与异质处罚并立逻辑;在反向衔接中,法定从宽情节原则上禁止重复适用,仅在行政处罚畸重时例外允许。程序层面,应确立正向衔接刑事优先、反向衔接行政独立的判断权属;应根据司法机关职权差异区分理解反向移送要件的内涵;此外,立足于提升轻罪治理效能的现实需求,应适度拓宽正向衔接证据转化范围,并完善反向衔接证据转化规则。

关键词:轻罪治理;行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功能实现


3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原则的体系阐释——以相对不起诉案件为对象
作者:李冠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可处罚性原则是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规范之一,为弥补其适用的方法论缺失,办案部门应当采取整体性视角、系统化标准和精细化方法,完成从原则到基准、规则的转变。该原则的具体化,需要刑行谦抑性的接续指引、起诉裁量基准的科学把握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理概括。它应成为一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总则规范,并与起诉裁量基准保持贯通,借助机能主义进路,被锻造为刑事非罚性、行政应罚性和行政需罚性的三元基准。通过明确可处罚性的情节类型,建立可处罚性的判断步骤,确定可处罚性的法律后果,可以归纳出有关适用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合理性。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原则;体系阐释;三元基准;适用规则


【经济刑法】
4归咎责任立场下流转后赃款赃物没收的模式重构

作者:耿佳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没收违法所得有着超越民事返还责任的实质制裁目的,刑法与民法在流转后赃款赃物没收问题上的隔阂,与两法调整财产秩序的底层逻辑差异有关。刑法对民法的变通与从属不仅无助于消弭法域间的隔阂,还可能模糊第三人没收的边界。第三人没收本质上是向犯罪人之外的主体分配赃款赃物难以被识别或追踪的风险;要求第三人对他人犯罪赃款赃物的失序流转负责,显然已超越行为责任,成为与意大利单位基于犯罪的组织责任同类的归咎责任。鉴于其与责任主义原则的紧张关系,第三人没收只能作为根植于行为责任的犯罪人本人没收之补充,并严守归咎责任的成立要件,只在第三人有可归责的结果回避义务违反时,才例外地予以适用。真正第三人与不真正第三人所负担的义务类型相同,如此划分是考虑到归咎责任诸要件的组装方式存在差异。作为例外的例外,法律向特定主体施加的财产性替代责任,是其成为具有积极义务的第三人并对他人犯罪所得承担吐出责任的必要条件,一般的代理关系不具有这种效能。

关键词:第三人没收;刑事归咎责任;等值没收;刑民关系;善意


【专论】
5论数字人权的尊严基础

作者: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数字科技的发展引发了关于数字人权是否存在的法理争议。学界围绕数字人权是否属于第四代人权、是否具有概念独立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折射出数字人权证成所面临的多维困境。人权的独特道德意义使得数字人权的证成不能停留于代际论或者普遍人性论,而是应当回到尊严和人权的关系这个问题之中。尊严的社会条件经历了智能化转型,导致了数字人格的出现、人机关系的深化以及尊严实现的技术条件的变动。以规范能动性为核心和呈现方式的尊严观能够对尊严和人权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回答,并充分回应规范能动性在科技冲击下所面临的数字化转型。通过尊严的价值支持和对规范能动性的结构分析,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人权能够得到证成。以尊严的应受捍卫性、个体发挥规范能动性的方式变动以及转化为制度权利的现实可行性这三层梯度作为尊严测准,能够构建出数字人权转化到法律之中的制度框架,并充分发挥数字人权在数字时代的价值指引功能。

关键词:数字人权;尊严;数字科技;数字人格;规范能动性


6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选择——一个时间秩序的视角

作者:尹玉涵(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突破、规制跟进以及政治博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共识正在分化,复现了科林格里奇困境意义上先发展还是先治理的选择难题。科林格里奇所采取的线性时间观阻碍了规制选择的确立,因而需回到法律系统运作的时间秩序中寻找答案。在以法律决策串联起的时间秩序中,法律系统在大多数时刻以封闭的运作实现维持规范性期望的功能,这使得法律系统往往滞后于科学、技术、经济等系统,但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对权利本位的坚持是维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性期望的重要表征,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律决策,规制选择得以持续调整,进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时间秩序。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并不会改变有关权利本位的规范性期望。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根据企业守法的意愿与能力划分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生成不同的法律决策方案,企业合规只能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系统论;时间秩序;规制选择


7论自动驾驶领域人机共驾模式中的注意义务分配

作者:周梦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助理研究员)

摘要:自动驾驶领域人机共驾模式中的注意义务分配应以信赖原则为基础。在功能界定上,若将信赖原则定位于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则将加重主体的责任负担;若将其简单归结为容许风险的表现形式,亦会混淆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难以完成多主体间的责任分配。唯有立足于注意义务分配方能实现责任分配。在分配义务的正当性根据层面,褒奖理论忽视人机信赖基础的不对称性,自我答责原则消解人机协同的互动性。只有基于主体间性视角的利益衡量论才能实现义务分配的妥当性。在具体分配路径层面,应构建以危险预见义务为核心的层级化分配模式。该义务本质上属于信息收集义务,并依据人机交互过程中的互动关系呈现出层级化差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制造商等前端责任主体承担前提性的信息收集义务,自动驾驶系统协助前端责任主体履行场景化的信息收集义务,人类驾驶员则负有补足性的信息收集义务。以信息收集义务为核心的义务分配体系,可为自动驾驶领域人机共驾模式中多方主体的义务分配和责任认定提供路径支撑。

关键词:人机共驾;信赖原则;注意义务;信息收集义务;责任分配


【争鸣园地】
8整体主义视域下地方交易场所的规制重构

作者:张阳(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与中央集中监管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不同,在我国,数据、碳排放权、文化艺术品、邮币卡、知识产权、贵金属等交易场所由地方政府主导设立,在发展导向下陷于内卷式竞争,呈现主体泛滥化、产品金融化、治理失序化特征。现有治理过度套用证券期货监管机制,各地多以行政遵从方式出台碎片化的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但法律位阶偏低,监管主体混杂,交易品种变更等审核程序各异,法律责任之追究尚需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或地方金融条例间接实现,难以适配市场发展与风险化解的需求。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纵深推进与要素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叠加数智技术平民化、监管穿透实质化、市场竞争国际化等多重趋势,分散规制模式亟待转型。改革应立足整体主义视角,构建产品属性-交易机制-市场重要性三维穿透式分层监管框架;推动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合与集团化转型;制定交易场所法,并在拟制定的金融法中设专章加以规范,以实现制度统合。

关键词:交易所;内卷式竞争;全国统一大市场;地方金融;金融监管


【实务研究】
9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司法认定的问题检视与完善进路

作者:张玥(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摘要:重大性作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其判断标准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救济范围的界定,而且关系到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功能的有效实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与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重大性的认定在判断逻辑、方法适用及技术支撑等层面存在较为明显的路径过度依赖、认定过程机械化、实证分析支撑不足等问题,难以充分回应市场结构复杂化与信息环境动态化带来的现实挑战。为此,在重大性司法认定中,应坚持以投资者决策标准作为根本性判断标准,并在具体裁判中强化对该标准的规范适用与事实指向功能的把握,提升司法审查的独立判断能力与法律解释的严谨性。交易量与价格变动等市场反应因素作为信息披露后市场效果的关键外在表征,在重大性认定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当明确其适用前提与边界,提升依据交易量与价格变动进行判断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并进一步发挥事件分析法等量化工具的支撑作用。同时,可适当吸收行政监管中形成的专业判断成果,以辅助还原投资者决策的真实场景。通过上述完善路径,可以持续推动重大性司法认定在论证逻辑与方法适用层面不断向科学化、精细化与可预期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司法认定


10教唆、帮助侵权与监护人责任

作者:郑晓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中“相应的责任”之表述,内涵模糊、语义含混,给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12条虽然将其限定为“共同责任”,但是并未明确此种共同责任究竟系属何种责任形态,因而未能平息争议,亟需进一步澄清。衡诸民法原理及规范现实,将“共同责任”定位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更为妥当。如此,既可实现侵权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又可避免受害人超额受偿。《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和第1188条并未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监护人责任,主张《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具有独立规范价值、从而应当与第1188条区分适用的观点殊难成立。此种进路会造成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割裂,在一部法典内部形成监护人责任制度二元并立的格局,难免产生规范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鉴于此,应当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一体化地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与第1188条,而不应随意地进行区别处理。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相应的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法秩序统一性

 

院党委副书记、法学所所长姚建龙讲授专题党课

根据院党委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部署安排,710日上午,院党委副书记、法学所所长姚建龙以新时代正确政绩观的内在逻辑与践行思路为题讲授专题党课。

专题党课上,姚建龙从为什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切入点,全面梳理了新时代正确政绩观内在逻辑,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法治逻辑三个维度展开论述,探究其魂脉所在、根脉所系和制度所依,并分析了新时代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路径。他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项制度实践。从理论逻辑上来看,其具有马克思主义这一魂脉,从历史逻辑来看,其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根脉,从法治的角度看,其具有充足的宪法依据,并已经成为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重要内容。从实践路径来看,要更好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应当关注政绩观的内化过程和制度化过程,并完善其制度规范运行的监督机制。全体党员同志要深刻认识绩为谁而树、创造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创造正确政绩,统一思想、勇于担当,努力为我院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院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法学所党总支全体党员参加专题党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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