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本体性实践,其模式建构的核心要义在于确立“法律-党内法规”的规范共生模式。该模式并非工具理性层面的治理组合,而是植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辩证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诉求的现实必然。以规范共生论为核心分析框架,从学理依据、内在互动关系、运行机理、实践价值的文明论阐释与优化路径五个维度,能够系统阐释规范共生模式的内在逻辑,揭示其在完善党的领导法治化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开创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的核心价值,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与法治领域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规范共生论;党内法规;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学理依据
(一)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理论逻辑
(二)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历史逻辑
(三)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实践逻辑
(四)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本质逻辑
(五)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文明逻辑
三、规范共生模式的内在互动关系
(一)规范共生模式的双维定位
(二)“法律-党内法规”的互构机理
(三)规范共生模式的基本特质
四、规范共生模式的运行机理
(一)规范生成机制
(二)实践机制
(三)监督机制
五、规范共生模式实践价值的文明论阐释
(一)规范共生模式的治理效能
(二)规范共生模式的制度优势
(三)规范共生模式的文明创新
六、规范共生模式的优化路径
(一)健全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制度
(二)提升双维规范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
(三)强化规范共生模式的数字化赋能
七、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现代化模式研究是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法治篇。世界不存在唯一的现代化模式和理论,也“不存在唯一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当然也不存在唯一的法治现代化模式。中国应基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实践构建自主的法治现代化知识体系,而构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是其应有之义和基础工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实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时代法治现代化实践,已经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郝铁川教授据此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创造的管党治党带动治国理政的方式,走出了一条“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就有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有什么样的法治现代化发展道路,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现代化发展模式。从成熟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实践成果中总结并提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理论,并对其进行学理阐释和理论构建,已成为当下一项重要学术任务、理论诉求和时代召唤。
学界已对此进行了初步探索。以“法治现代化模式”为“篇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截至2026年3月9日,共检索到三篇论文。其中,姚建龙研究员提出了“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概念,对该模式进行了理论证立,并指出“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本质特征,也是避免中国现代化转型陷入无序状态的根本保障”;赵迪和于国一提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概念,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走的是政府推进型,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张斌和潘晶提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模式”概念,但并未对该模式进行具体展开。
以“法治现代化模式”为“主题”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除上述三篇文章外,还有一些代表性文献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动力、本土特质与实践路径展开了多维探讨。一是强调政党领导的决定性作用。有学者指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独特性状;有学者进一步将其提炼为“政党驱动型法治现代化”,强调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二是聚焦立足国情的“中国特色”。既有研究强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中国社会实际为基础、有别于西方现代化路径,认为其是根植于中国法治实践、汲取人类法治文明先进成果的代表性模式。三是着眼于目标与路径的持续革新。有学者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动力和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应以推进法治模式革新实现法治现代化。
由此可见,既有研究虽然大多并未直接使用“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概念,但均认为中国应当发展基于本国国情的法治现代化,这为共性梳理和中国特色的理论挖掘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本文进一步提炼、命名并深入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迪。本文将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视域,通过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及其经验进行总结,证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并尝试对这一模式进行命名,进而多维度论证规范共生论何以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模式。
二、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学理依据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具有中国特色且成熟的,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借鉴的、可复制的法治现代化类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形成了自己的模式,笔者将其命名为规范共生模式,即“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共生模式。其在静态上体现为“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协同,在动态上呈现出“法律之治-党规之治”治理协同。笔者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概念,有三重意蕴:一是强调在“中国式现代化”总体布局中推进法治领域的现代化;二是突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模式重构;三是强调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中国模式。这三者构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概念的范畴合理性、理论建构性与身份标识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命题在于探寻兼具“中国底色”与“现代本质”的自主发展路径,而“规范共生论”之所以能够成为这一路径的核心模式,源于理论逻辑的自洽性、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必然性、本质逻辑的规定性与文明逻辑的创新性这五重理据。
(一)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理论逻辑
理论逻辑的核心要义在于揭示规范共生模式的学理根基与理论合法性。其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在当代中国的创新性发展与体系化建构,而非对既有理论的简单套用或机械演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深刻揭示法与阶级、政党、国家治理的内在关联,强调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动态回应,以及政党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引领作用,这一理论内核为规范共生模式的建构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法治实践中,突破了西方“法律中心主义”将法治局限于国家法律单一维度的认知桎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构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新理念新思想。这一理论创新的核心在于,将党内法规从管党治党的内部规则升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形成“法律-党内法规”双维规范协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双轨治理协同的大法治格局。这种格局是立足中国国情的理论创新和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通过党内法规强化党的自我革命与执政能力建设,回应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本质要求;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与社会关系调整,践行马克思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追求。二者共同贯彻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构成了规范共生模式的理论根基。
从理论体系的建构来看,规范共生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核心范畴与逻辑架构:以“双维互构”“纪法贯通”“规范场域融合”为核心理论范畴,以“价值同向、功能互补、效力兼容”为逻辑主线,构建起能够统摄法治价值、规范体系与治理实践的根本性框架,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规范体系、治理逻辑与实践路径上的体系化拓展。
(二)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历史逻辑
从历史逻辑的维度审视,规范共生模式作为法治文明形态具有历史必然性。其并非偶然的制度建构,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实践不断探索、迭代升级的历史性成果,是法治形态从“工具性功能”到“价值性规范”再到“模式化定型”的螺旋式上升过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基石,为中国法治实践的历史演进提供了方法论指引,而规范共生模式正是这一方法论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展开与时代结晶。
中国共产党在百年法治实践中,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实现了理论认知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从改革开放初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具性法治认知,到新世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价值性法治建构,再到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的本体性法治澄明。在新时代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双重实践诉求,推动法治建设进入“双维协同”的历史性成熟阶段:党内法规体系加速完善,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1+4”体系为支撑的系统架构,实现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全领域覆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法律-党内法规”双维规范协同的法治格局正式确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制度定位,推动双维规范从“并行存在”走向“辩证共生”,最终使规范共生模式完成从隐性实践到显性形态的质变,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
(三)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实践逻辑
从实践逻辑来看,规范共生论是破解国家治理现代化结构性困境的现实选择。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呈现出复杂性、系统性、动态性的特征,单一规范治理模式难以应对全域治理需求:单一法律模式因其调整范围的普遍性与规范内容的抽象性,无法满足管党治党的特殊要求,难以对党员干部的党内行为进行精准约束;单一党内法规模式则因其效力范围的党内限定性,无法覆盖国家机关的普遍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民事商事行为,存在规范覆盖的“盲区”。规范共生论通过“法律-党内法规”双维规范互构,构建了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无缝衔接的法治体系。在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抓早抓小”的纪律约束与法律“严惩重处”的刑事制裁形成全链条治理;在基层治理领域,党组织的统筹引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依法运行实现协同发力;在重大决策领域,党内法规的前置审议与法律的合规审查构成双重保障。规范共生模式也是贯彻“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思想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其通过“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协同,以及“依规治党引领方向、依法治国规范行为”的“双维互构”,实现了党的治理与国家治理的本体性衔接,既以党内法规强化党的自我革命与执政能力建设,又以国家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与社会关系调整,形成了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相互促进、协同发力的法治格局。这种“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共生的实践形态有效破解了单一规范模式的治理局限,成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路径,彰显了其作为发展模式的实践必然性。
同时,规范共生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辩证法产物。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范畴,是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初期,面对无法可依的治理困境,法治建设以法律体系建构为核心任务,形成了以国家法律为单一规范形态的治理模式,其本质是对“法治工具性”的实践回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双重实践诉求,推动法治建设进入“法律-党内法规”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双维协同(规范协同、治理协同)的辩证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加速完善,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为支撑的“1+4”体系,实现了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全领域覆盖。在反腐败、基层治理、应急管理等具体实践中,“纪法衔接”“纪法贯通”的实践需求推动法律与党内法规从“并行存在”走向“辩证共生”,使规范共生模式在实践中逐步成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其同国家法律体系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标志着规范共生模式的形成。
(四)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本质逻辑
从本质逻辑的视角来看,规范共生模式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诉求和本质折射。规范共生模式直接映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最核心的三个特质。一是折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规范共生模式是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所决定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其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是规范共生模式。这种模式强调既要重视国家治理现代化,又要重视党的治理现代化,而基于“法律-党内法规”的规范共生模式正好契合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这一本质要求。在该模式下,通过“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治理协同,共同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国家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共生,就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化表达。二是折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形态。规范共生模式是“法律-党内法规”两维一体的整体法治化,这正是中国制度优势在法治层面的集中显现,也是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原因。“法律-党内法规”的规范共生,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其重要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应当在规范共生模式的统揽下予以部署,并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下加快建设。这深刻彰显出,规范共生模式是蕴含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治形态。三是折射“以人民为中心、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法律-党内法规”规范协同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治理协同,深刻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独特品格,有效提升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化水平、规范化程度、系统性效能,其价值归宿直指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社会和谐的治理目标与增进人民福祉的根本立场,充分彰显了规范共生模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同时,规范共生模式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并为其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本质特征方面,规范共生模式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四大特征。一是政治性,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生,突出党的领导是法治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最鲜明的政治属性,体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而规范共生正是这一属性的规范表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共生共进,以制度化方式实现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党内法规确保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国家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二者协同发力,从根本上彰显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与最大优势。二是人民性,即二元规范共同保障人民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性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底色,规范共生始终以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法律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党内法规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人民,二元规范形成覆盖全面、层次分明的权利保障网络。三是系统性,即一体建设协同发力,构建整体性大法治格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反对单一、碎片化的法治建构。规范共生模式打破国家法律孤立运行的局限,推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有机衔接、相互支撑,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共同推进。二元规范在价值目标上同向、制度功能上互补、实施运行上协同,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法治规范体系,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系统思维与整体治理逻辑。四是本土性,即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彰显中国风格。规范共生模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为邦本、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无讼和谐等智慧,将其与现代法治原则、制度规范有机融合,使法治既有现代文明的制度形态,又有中国文化的精神内核。这种植根历史、立足现实的规范结构,摆脱了对西方法治话语的路径依赖,形成独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形态。
在重要保障方面,规范共生模式提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两大保障。一是作为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规范共生模式通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将党的领导转化为稳定、权威、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实现党的领导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以规范体系固化党的领导地位、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等,为党的领导提供法治保障,确保党在法治轨道上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从制度上防止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供规范保障。二是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规范共生模式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稳定、权威、系统的规范支撑。二元规范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衔接国家治理和党的治理各环节,以制度化方式界定权力边界、规范治理行为、提升治理效能。规范共生模式推动国家治理从经验治理向规范治理、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提升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制度依托。
(五)规范共生模式生成的文明逻辑
从文明逻辑来看,规范共生模式的生成是在反思与超越西方法治文明固有局限基础上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创新。西方法治模式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制度表达。在实际运行中,因为无法克服的阶级局限性,西方法治模式往往存在政党博弈、利益集团影响带来的法治碎片化问题,同时也难以避免立法滞后、规则僵化、社会回应性不足等结构性弊端,难以真正实现良法善治与整体治理效能的统一。这表明,西方法治形态并非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形态,更不具有普遍适用的终极意义。
规范共生模式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构建了政治引领与规则支撑相统一、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统一、治理效能与制度优势相统一的法治形态。通过党内法规的政治引领,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避免了多党制下的立法难产问题;通过法律的规范保障,为党内法规的执行划定底线,确保党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通过二者的协同发力,实现了法治对社会需求的及时回应与长期稳定的动态平衡。这种模式从根本上超越了西方法治的结构性困境,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文明根基。
三、规范共生模式的内在互动关系
规范共生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规范层面的“双维互构”机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并非主辅关系、属种关系、同一关系或简单并列关系,而是在各自调整领域发挥核心作用,通过内在互动形成有机统一的法治共生体。这种双维定位与互构机理,构成了规范共生模式的核心内涵,彰显了其独特的法治特质。
(一)规范共生模式的双维定位
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规范,这是法律的基本定位。其以国家意志为根本属性,以普遍约束力为核心特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国家机关之间社会关系的核心规范,其基础性地位源于其独特的法理属性与法治功能。从法理层面而言,法律的基础性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权利保障的底线规范;其二,权力运行的边界规范;其三,社会秩序的基石规范。在规范共生模式中,法律的基础性作用为党内法规的执行提供了外部制度环境与法理支撑,确保党的领导与党内法规的实施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同时,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这是党内法规的基本定位。其以党的意志为根本属性,以规定党组织职责和党员义务为核心内容,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党内各项事务运行的关键性规范,其关键性地位源于其鲜明的政治属性与法治功能。从政治与法理双重维度而言,党内法规的关键性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党的领导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的根本目标和首要价值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保持党的“领导权”。例如,党的领导法规旨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强化党的领导职责”“规范党的领导活动”。通过党的领导法规,明确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外交、党的建设等各项事业的领导方式、领导权限与领导责任,确保党的领导不缺位、不越位,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其二,党员行为的刚性约束。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划定党员干部的纪律底线与道德高线,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设置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实现对党员干部的精准约束,依托党内法规推进依规治党,解决“如何管好党”的核心问题,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支撑。其三,党内运行的规则支撑。通过《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党内运行环节,确保党组织高效运转、党内关系和谐有序,这是提升党的组织力与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在规范共生模式中,党内法规的关键性作用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政治引领与组织保障,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法律-党内法规”的互构机理
虽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定位和功能不同,但二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具有共同的目的指向,即共同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维规范并非简单的叠加组合,而是形成了“双向互构、共生共荣”的辩证关系,这种互构机理构成了规范共生模式的核心。“法律-党内法规”的互构机理遵循以下两重逻辑。
一是遵循“衔接-协调”逻辑。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并非单纯的规范技术适配,而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规范共生模式的核心要义,其深层逻辑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体系完整性的制度化要求、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治理实践效能提升的功能性需求,以及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彰显制度优势的价值性诉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特质在于“双维规范共生”,法律与党内法规作为两大规范性要素,分别覆盖“国家-社会治理”与“管党治党”两大领域,二者的衔接协调是确保法治体系无死角、无断层的根本前提。
二是遵循“引领-保障”逻辑。一方面,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具有法治化引领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通过党内法规统一全党思想、凝聚治理共识,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党内制度规范,再将经过实践检验、具备普遍适用性、适合转化为法律的党内制度规范,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治理经验”向“国家治理制度”的转化。有人以“凡是论”思维对这种“适合转化性”进行扩大化解读,认为党内法规的成熟制度不可能普遍转化为法律制度,这实质上是错把个别当作一般,进而以一般否定个别。例如,有人认为“先行先试”的党内法规制度转化为法律不具有普遍性,进而否定党内法规和法律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另一方面,依法治国对依规治党具有规范性保障作用。法律为党内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底线约束与外部支撑,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对违反党内法规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既要依据党内法规给予纪律处分,又要依据国家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实现“纪法贯通”“纪严于法”,确保依规治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提升管党治党的实践效能。这种“引领-保障”的辩证互构关系,避免了“党法分离”或“以党代法”的极端倾向,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构成了规范共生模式的独特优势。
(三)规范共生模式的基本特质
规范共生模式的内在属性区别于传统单一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为党内法规和法律之间的整体性、辩证性与实践性三个维度。这三大特质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该模式的核心骨架,决定了其运行逻辑与实践效能。
其一,整体性,即二元规范的有机衔接与协同共生。整体性是规范共生模式的结构特征,核心在于打破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分立运行状态,构建起“共生共治”、协同发力的有机整体。从构成逻辑来看,法律与党内法规并非两套相互割裂的规范体系,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功能互补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即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共同目标构成了二者“共生”的基础。从运行实效来看,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整体关联:党内法规若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可能出现权力运行失范的风险;法律若缺乏党内法规的政治引领,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向。
其二,辩证性,即差异互补与统一有度的动态平衡。辩证性是规范共生模式的内在逻辑特征,揭示了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差异与统一并存”的核心关系。一方面,二者存在明确的差异性与互补性。从调整对象来看,法律调整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内法规则主要调整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从规范属性来看,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的刚性约束力;党内法规以党的纪律为保障,体现为对党员的更高要求。这种差异是二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避免了规范适用的混乱与越位。但在这种差异中又存在互补,互补体现在法治功能、法治规则、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等方面。另一方面,二者又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有度性。从法治规范和法治体系看,二者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与基本前提,即二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在治理方式上,二者统一于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党内法规”双轨推进管党治党和国家治理。在价值取向上,这种统一体现为价值立场的一致性,即都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目标任务上,二者具有指向的统一性,即都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制度抓手。但这种统一是有限度的,不是彼此不分、相互替代的。
其三,实践性,即源于实践、服务实践的动态发展属性。实践性是规范共生模式的生命力所在,决定了该模式并非静态的理论框架,而是扎根中国法治实践、随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开放性体系。首先,规范共生模式源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近代以来,中国法治探索的实践证明,照搬西方“法律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无法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党领导人民逐步探索出依据“法律-党内法规”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双轨法治”(“法律之治-党规之治”)路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运行成为治理实践的客观需要,规范共生模式正是对这一实践经验的理论凝练与制度升华。其次,该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服务“共治”实践。其根本目的并非构建抽象的规范体系,而是在于“共治”,即通过二元规范的协同发力,解决国家治理中的实际问题。无论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乡村振兴,还是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都需要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发力。最后,该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法治实践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规范共生模式始终保持开放性,必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而发展,通过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细化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则、回应实践中的新需求,不断实现自我优化。这种“实践-完善-再实践”的动态发展过程,正是其保持强大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四、规范共生模式的运行机理
规范共生模式的实践效能依赖于“规范生成-实践展开-监督保障”全链条的协同机制,这一机制以“不冲突、不脱节、能联动”为核心目标,构建了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运行的理论框架,其本质是规范运行的协同性、衔接性与联动性的有机统一,这也是该模式得以有效运转的核心支撑。
(一)规范生成机制
在规范生成层面,规范共生模式构建了“规划协同-内容转化-冲突审查”三位一体的衔接机制,旨在解决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内容协调”与“效力兼容”问题,其法理基础在于规范生成的协同性原理。
1.规划协同的法理构造 在规划协同方面,其法理路径主要体现为:在国家立法规划制定过程中,同步征求党委相关部门意见,将党内重点工作、重大决策纳入立法考量范围,确保国家立法与党的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在党内法规制定规划编制过程中,严格衔接国家法律规定并保持协调,避免出现规范性冲突,实现立法规划与党内法规制定规划的双向衔接协调。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仅就总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事项都同时立法立规。这种规划协同的法理依据在于,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的统一性决定了规范生成的协同性,确保法律与党内法规在制度目标上的一致性。
2.内容转化的法理路径与基础 在内容转化方面,其法理路径主要表现为:对党内法规中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具有普遍适用性、符合国家治理需求的规范内容,通过“立法调研-草案起草-人大审议”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实现“党内制度”向“国家法律”的转化;对国家法律中涉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党内法规予以细化、具体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党内制度规范,实现“国家法律”向“党内法规”的延伸。这种内容转化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与党内法规在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上高度契合,这为规范内容的相互转化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性。这种契合集中体现在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功能定位的互补性和实践目标的统一性三个维度。
其一,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即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归宿。虽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具体规范目的有所不同,但在最终的价值主体指向上是一致的,即都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人民性的价值同源。法律以国家意志为表现形式,通过人大立法程序汇集民意,其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质是人民意志的制度化表达。党内法规以党的意志为表现形式,植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群众路线吸纳民智,其核心价值是规范党的执政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终指向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另一方面,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价值追求的同向性。两者都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价值追求,都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不存在价值层面的冲突与背离。
其二,功能定位的互补性,即双维规范的协同赋能。一方面,法律和党内法规在约束对象覆盖方面具有互补性。法律的约束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侧重对社会普遍行为的底线规制,解决“社会秩序如何维护”的问题。党内法规的约束对象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侧重对其自身的高标准约束,解决“如何管党治党”的问题。两者结合实现了全覆盖约束,填补了单一规范的治理盲区。另一方面,二者存在治理功能的互补支撑作用。法律的核心功能是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规范权力运行边界,为国家治理提供基础性的规则支撑。党内法规的核心功能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党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国家治理提供方向性的政治引领。两者形成“政治引领-规则支撑”的功能互补结构,确保治理实践既不偏离方向,又不缺乏规范。
其三,实践目标的统一性,即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一方面,法律和党内法规具有目标指向的高度统一性。无论是法律的制定实施,还是党内法规的完善执行,最终目标都是破解国家治理中的复杂难题,提升治理效能。比如在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通过“抓早抓小”实现源头预防,法律通过“严惩重处”形成强大震慑,两者协同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推进目标。另一方面,两者在实践路径上实现同频共振。具体而言,两者在实践中相互转化、相互支撑:成熟的党内治理经验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实现党内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转化;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党内法规细化为具体操作规则,实现国家法律向党内治理的延伸。这种转化与延伸,让两者的实践路径始终同频共振,共同服务于治理目标的实现。
3.冲突审查的法理机制与依据 冲突审查的法理机制强调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由党委办公厅(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开展审查工作,对涉及同一事项的法律与党内法规进行内容兼容性审查,及时纠正规范性冲突。这种冲突审查的法理依据在于,规范效力的兼容性是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规范共生模式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二)实践机制
在实践展开层面,规范共生模式形成了“领域整合-主体协同-程序衔接”的协同机制,重点在于推动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在法治运行各环节的同频共振,其法理基础在于规范实践的系统性原理。现代国家治理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单一规范场域的孤立运行必然陷入“治理碎片化”困境,唯有通过领域、主体、程序的系统协同,才能将“法律-党内法规”的双维规范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从“规范并存”到“治理共生”的本质跃升。
领域整合的学理依据源于治理场域的整体性本质与规范功能的互补性诉求。传统治理模式将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视为相互割裂的二元场域,导致规范覆盖的“本质性盲区”与治理效能的内耗。规范共生模式下的领域整合,本质是对治理场域整体性的回归——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一体两面”的法治存在。法律所覆盖的“国家-社会治理场域”与党内法规所调整的管党治党场域,在根本目标上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诉求,在价值取向上根植于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立场,这种关联为领域整合提供了逻辑前提。但领域整合的核心并非消解场域差异,而是实现差异基础上的辩证贯通。
主体协同的学理依据植根于治理主体的双重性本质与规范适用的统一性要求。党员干部作为党的执政骨干与国家治理的核心主体,其双重身份(党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决定了其行为必然受到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双重约束,这并非外在的规范叠加,而是内在的身份法理使然。党员作为先进阶级的先锋队成员,应承担更高标准的行为约束;而现代法治理论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必须接受法律的刚性规制,这二者的辩证统一构成了主体协同的法理内核。主体协同的关键在于实现双重规范约束的有机统一,而非简单的责任叠加。
程序衔接的学理依据源于治理流程的系统性本质与规范实施的有效性诉求。现代治理的程序性特征决定了任何单一程序的断裂都会导致治理效能的衰减;规范共生模式下的程序衔接,本质是对党内程序与法定程序的法理重构,通过流程的有机贯通实现规范实施的闭环效应。其核心逻辑在于,党的领导需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嵌入国家治理各环节,而法定程序为党内程序的运行提供了规范边界,二者的辩证衔接构成了治理流程的完整性基础。
(三)监督机制
在监督保障层面,应构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多元联动”的监督机制,其法理基础在于规范保障的联动性原理。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这一机制的核心载体,承担着“一肩挑纪法”的监督职责。一方面,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既依据党内法规开展“纪律监督”,聚焦党员干部的党内违纪行为,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又依据《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开展“监察监督”,聚焦党员干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处置,实现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机统一。这种“一肩挑纪法”的监督模式,其法理依据在于党员干部的双重身份(党员与国家公职人员)决定了监督规范的双重性,从而确保监督覆盖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的衔接流程,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先由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作出党纪处分,再由监察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这种案件办理的衔接流程,其法理基础在于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差异性与关联性:纪律责任是对党员干部的特殊约束,法律责任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两者的协同适用确保了责任追究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此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与党委的党内监督形成联动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问题,可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以形成监督合力。其法理依据在于党内监督与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这进一步确保了监督体系的全覆盖与高效能。
五、规范共生模式实践价值的文明论阐释
规范共生模式的实践价值不仅体现在治理效能的提升上,而且在于其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这种价值与优势具有深刻的学理依据,是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有机统一,是规范共生模式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意义所在。
(一)规范共生模式的治理效能
从治理效能维度来看,规范共生模式有效破解了单一规范模式的覆盖盲区。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规范覆盖的全面性”与“治理回应的及时性”的有机统一。如在反腐败治理领域,党内法规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引领,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规范,对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实现“抓早抓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国家法律通过《监察法》《刑法》等规范,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现严惩重处,形成强大震慑。两者的协同适用,实现了反腐败治理从事前预防到事后惩处的全链条覆盖,提升了反腐败治理的系统性与实效性。这种治理效能的提升,其深层法理逻辑在于,规范共生模式整合了党内法规的治理优势与法律的规范优势,实现了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治理流程的优化再造,从而有效破解了国家治理中的结构性难题。
(二)规范共生模式的制度优势
从制度优势维度而言,规范共生模式立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底色,彰显了中国法治道路区别于西方法治模式的独特优势。这种优势生动诠释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制度内涵,其学理依据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西方法治模式存在碎片化、滞后性等问题。与其相比,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规范共生模式的独特优势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统筹性优势。西方多党制下,政党博弈导致立法过程陷入僵局,形成法治碎片化的困境;而在我国的规范共生模式中,通过党内法规统一全党意志,将党的主张和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了法治建设的统筹推进。这种统筹性优势的学理基础在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与组织保障,确保法治建设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其二,灵活性优势。规范共生模式中,党内法规可快速响应实践需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或修订党内法规,再通过法定程序将成熟的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这种灵活性优势的学理依据在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功能互补性,即党内法规的灵活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形成了动态平衡,确保法治对社会需求的及时回应。其三,人民性优势。西方法治模式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其法律制定过程受资本力量影响较深,难以真正体现人民意志;而在我国的规范共生模式中,国家法律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体现人民意志,确保其成为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党内法规通过群众路线的工作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党的决策反映人民需求。这种人民性优势的学理基础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维协同共同保障了人民利益的实现。
(三)规范共生模式的文明创新
从文明创新维度来讲,规范共生模式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人类法治文明的演进并非线性的同质化过程,而是多元形态的辩证发展。规范共生模式立足中国国情,超越了传统的单一规范视域,构建起“法律-党内法规”双维规范协同、“法律之治-党规之治”双轨治理协同的法治新形态,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种新形态的法治文明,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
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学理内核,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辩证统一。从理论渊源来看,它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与阶级、政党、国家治理内在关联的核心论断,将党的领导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通过党内法规强化党的自我革命与执政能力建设,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与社会关系调整,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理建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新性展开。从文化根基来看,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民为邦本”“天下大同”的治理智慧,将“礼”的政治引领功能与“法”的规范约束功能转化为党内法规的政治引领与法律的规范支撑,使法治新形态既蕴含现代法治的普遍本质,又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这种新形态既非对西方法治文明的全盘否定,也非对传统法治文化的简单复归,而是在批判继承基础上的创造性重构。其以政治引领与规则支撑相统一、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统一、治理效能与制度优势相统一的鲜明特质,为发展中国家自主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法治道路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框架与实践方案,推动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彰显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人类文明进步的重大贡献。
六、规范共生模式的优化路径
面对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需求,规范共生模式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其发展路径的学理构想围绕规范衔接的精准化、规范质量的科学化、规范运行的数字化展开,这构建了规范共生模式优化的理论框架,为该模式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学理指引。
(一)健全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制度
健全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制度是优化规范共生模式的首要进路。其核心在于解决效力冲突与内容空白问题,其学理构想在于构建“层级化冲突解决机制-内容协同审查清单-备案审查信息化”三位一体的路径。
尽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体系定位上高度契合,但在具体适用中仍难免存在不衔接、不协调问题,这就要求设计科学的层级化冲突解决机制。基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同,“需要通过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予以化解”。层级化冲突解决机制的学理设计体现为,针对中央层面的法律与党内法规冲突,建立党中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审查机制,依据“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原则,明确冲突解决的具体程序与适用规则;针对地方层面的法律与党内法规冲突,建立省级党委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解决机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原则,及时化解规范性冲突。
在内容协同审查清单方面,应针对民生保障、市场监管、数字经济、涉外治理等重点领域,制定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审查目录,明确审查重点包括权利义务设定的一致性、程序要求的兼容性、责任追究的协同性等内容,以避免出现规范重叠或监管真空。这种审查清单的学理基础在于,重点领域的治理复杂性要求规范内容的精准协同,而审查清单为规范内容的协调提供了具体标准。备案审查信息化的推进则强调建立全国统一的党内法规和国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信息平台,实现备案审查的“一网通办”,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备案文件进行智能化审查,从而提高审查效率与精准度。
(二)提升双维规范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
提升双维规范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是优化规范共生模式的核心进路。其核心在于补短板、提质量,这是规范共生模式从形态确立向效能升级跃迁的本质要求,其学理逻辑植根于规范体系的自洽性原理、治理实践的适配性诉求与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性目标。规范作为法治的核心载体,其质量直接决定治理效能的高低与制度优势的彰显程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双重规范体系若缺乏规范化与科学化支撑,必然陷入规范冲突、制度虚置、实践脱节的治理困境。这一提升过程并非简单的文本完善,而是对规范生成逻辑、内容构造、实施机制的系统性审视和优化。实现这种协同提升的学理基础,在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价值同向性、功能互补性与效力兼容性。
其一,价值同向校准。尽管法律和党内法规在具体规则的微观价值层面有所不同,但在终极价值、价值立场层面均以坚持人民至上为核心价值导向。因此,需要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价值取向进行校准,确保二者在公平正义、权力规制、权利保障、社会和谐等核心价值上保持一致,在价值追求上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避免价值冲突导致的治理内耗,实现价值层面的协同统一。
其二,功能互补强化。基于党内法规“政治引领、纪律约束、组织保障”与国家法律“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维护秩序”的功能定位,应当注重二者功能的衔接和整合,强化二者的功能互补。通过规范内容的协同设计,使党内法规的政治引领功能与法律的规范支撑功能形成合力,在反腐败、基层治理、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构建“政治引领-规则支撑”的功能互补结构,提升治理的系统性与实效性。
其三,效力兼容保障。应当建立双维规范效力冲突的预判与化解机制,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同一事项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效力范围与内容衔接协调的审查,明确二者的适用边界与衔接规则,确保双维规范在效力层面的兼容统一,维护法治体系的整体性与权威性。
(三)强化规范共生模式的数字化赋能
强化数字化赋能是优化规范共生模式的重要进路。其本质是数字法治对规范共生模式的技术赋能与法理重构,其学理依据在于数字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
这一赋能路径具体表现为三个维度。其一,构建“纪法衔接数字平台”。通过整合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系统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党纪处分与法律制裁的信息共享、流程对接与数据互通,以避免重复取证、信息孤岛等问题,提升纪法衔接的效率与精准度。这一平台的学理基础在于,信息对称是纪法衔接的关键,而数字技术为信息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撑。其二,开发“规范检索与预警系统”。不仅要建立党内法规检索系统,而且要建立法律与党内法规深度融通的智能检索库,整合两类规范的文本资源与适用案例,为党员干部、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同时,应设置冲突预警功能,当检索到存在冲突的规范时,自动提示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路径。这一系统的学理依据在于,规范检索的便捷性与冲突预警的及时性是提升规范适用准确性的重要保障,而数字技术为规范检索与预警提供了智能化解决方案。其三,推进监督数字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法律实施与党内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通过数据分析识别执法不严、执纪不力的问题线索。例如,通过分析政府采购数据、行政审批数据,识别党员干部涉嫌利益输送的潜在线索,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有效性。这一监督模式的学理基础在于,数字技术能够实现监督的全景式、精准化,打破传统监督的时空限制与信息壁垒,为规范共生模式的监督机制注入新的活力。
七、结语
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昭示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同步推进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规范共生模式从学理上诠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这种整体性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基于规范共生模式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同步推进“法律-党内法规”双维规范体系建设,与时俱进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要同步推进“法律之治-党规之治”法治能力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法治原则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进路、积累经验。
作者: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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