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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动态】《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要目

日期:2026-05-09来源:法学研究所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

作者:贾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法治人才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性支撑力量的深刻把握。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存在诸多结构性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理论体系构建与学术研究能力培养,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需求存在一定脱节,司法实务积累的丰富经验未能有效反哺人才培育,既懂理论又通实践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供给不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融合,需要司法机关主动承担起法治人才培养的共同责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全过程,深化司法机关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实践创新,推动法学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的路径探索,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求的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新范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学教育;院校合作

 

2规范共生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法理重构与自主路径探索——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视域

作者: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本体性实践,其模式建构的核心要义在于确立法律-党内法规的规范共生模式。该模式并非工具理性层面的治理组合,而是植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辩证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诉求的现实必然。以规范共生论为核心分析框架,从学理依据、内在互动关系、运行机理、实践价值的文明论阐释与优化路径五个维度,能够系统阐释规范共生模式的内在逻辑,揭示其在完善党的领导法治化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开创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的核心价值,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与法治领域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规范共生论;党内法规;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主题研讨】
3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取向一致性的竞争法保障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是经济法治的重要命题,其中的核心内容便是在法治维度上妥善处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关键任务是消弭二者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制度抵牾。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取向一致性应以公平竞争为价值基准,以竞争法治为根本保障,对践行市场决定论更好政府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横纵两个维度形成制度合力、克服地方政府内卷式恶性竞争等具有重要意义。公平竞争审查是公平竞争取向一致性的关键制度保障和主要实现路径,达到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需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运行的法治化。为此,应当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效实施,从长远来看,需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套规则、构建统一权威的审查机构体系等,保持该制度与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同频共振。

关键词: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内卷式竞争;公平竞争审查


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创制性立法批判与实施性立法路径重构

作者:俞金香(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权限的配置关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巩固。我国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立法存在合法性缺陷,其根源在于立法机关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不尽准确。通过规范阐释,结合经济学、政治学、公法理论和比较法等角度的多维论证,可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核心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涵摄,理应由中央进行统一立法。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权限,其仅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实施性立法,以回应本地化治理需求。同时,亦应建立健全多层次系统化的监督体系,强化对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立法监督,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权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经济制度;地方实施性立法;统一大市场;立法法;立法监督


【经济刑法】
5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理论基础与类型区分

作者:高巍(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基于违法性与不法二分的框架,可在违法性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法秩序的统一。通过具体权限设置等方式提高环境犯罪立法的明确性,可推进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相互调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包括规范从属和行为从属两种类型。其中,规范从属包括概念从属和义务从属。概念从属,指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特定概念的含义从属于前置的行政法中的含义;环境犯罪的义务从属主要体现为消极的从属,不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必然不成立环境犯罪。行为从属包括许可行为从属和处罚行为从属。就许可行为而言,环境犯罪从属于许可行为的有效性;就处罚行为而言,环境犯罪则从属于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规范从属;行为从属


6跨越部门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刑法教义学建构

作者:黄小飞(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实践中常有因信赖行政机关的言行而涉刑的案件,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遂作为抗辩事由被提出。虽然法官通常不予采纳,但考量行政机关的过错,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做法又客观存在。信赖保护原则植根于基本权利理论,具有宪法位阶与正义校准机能,其刑事适用具备先在性、必要性与有益性。刑事司法可对信赖保护的成立要件给出与行政法有差异的解释,但审查亦应谨慎,并注重个案衡量。若要件满足,信赖保护可成为额外的解释变量与司法人员的行动要求而影响涵摄结论,以阻却不法或责任,彰显对正当信赖利益的强保护;即使不完全满足要件,考虑到行政机关毕竟有过错,也可通过减轻刑罚对瑕疵信赖利益提供一种弱保护。信赖保护原则的跨部门法展开,不仅拓展了其规范辐射力,而且为实现法秩序统一、推进诚信政府与实质法治提供了深层支撑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刑事效应;过错分配


【专论】
7数字法院背景下审判权运行逻辑研究

作者:洪冬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数字法院建设是司法领域的重大变革,通过数据整合、算法建模与流程节点控制,将以算法模型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司法体系,并与司法责任制中适法统一、质效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相耦合,对审判权运行产生影响。在法官办案层面,数字技术既促进了信息共享与适法统一,也可能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在院长、庭长监管层面,数字技术推动监管逻辑从静态审批转向动态预警,从集中行权转向节点控制,形成更具渗透性的数字监管格局。这一过程在提升审判规范化程度与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理性与司法价值之间的张力。未来,应坚守数字技术的辅助定位,明晰其应用边界,通过构建高质量且可控的技术实施框架,完善制度保障与闭环监管机制,推动数字法院建设提质增效,在赋能审判与保障法官主体地位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数字法院;审判权运行;司法责任制;算法模型

8我国法律保留立法体系的构造与完善

作者:张峰振(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行政复议前置设定立法层级的修改,使法律保留立法体系的完善再度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我国法律保留立法体系,从本质上看,不同形态立法中法律保留事项均具有基本权利重要性或政治重要性;从形式上看,规定法律保留事项的不同形态立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或适用顺序。我国法律保留立法体系没有明确规定保留标准,绝对保留范围较窄,且例示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绝对保留不能授权立法存在认识误区,授权立法层级较乱,法律保留立法体系失调。为完善法律保留立法体系,应规定重要性标准为法律保留标准;基于重要性标准重构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关系,扩大绝对保留事项范围,明确绝对保留事项的非核心部分可以授权立法;统一授权立法层级为下一级授权;将宪法或法律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列入《立法法》的法律保留条款,在立法实践中确立《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基本法地位,理顺法律保留立法体系。

关键词:法律保留;绝对保留;相对保留;授权立法;复议前置


【争鸣园地】
9宣示型地方立法的功能省思与演进逻辑——基于28部省级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实证分析

作者:闫斌(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宣示型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促进型地方立法的过渡性亚型,其趋向实质型促进立法的演进逻辑,是理解中国本土地方立法实践的重要线索。考察28部省级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可以发现,其具备政治表达、治理指引、规范体系衔接三重功能,而政治宣示与治理实效脱节、原则性指引与政策落地断裂、形式化衔接引发规范失衡三类风险,构成其向实质型促进立法演进的主要障碍。对此,可以用过渡性制度向新均衡演进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构建三阶段演进路径:启动阶段,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多元监督机制,破解权责障碍以强化政治表达务实性;攻坚阶段,通过同步制定实施细则、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机制,破解适配障碍以提升治理指引精准性;收尾阶段,通过立法后评估、动态法律清理,破解协同障碍以优化规范体系衔接实效性。最终推动宣示型地方立法从过渡性亚型向实质型促进立法平稳演进

关键词:宣示型地方立法;促进型立法;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地方立法功能;立法演进路径


10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与限度

作者:李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商业秘密是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新近实践动向。对于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诉求,不能简单主张保护或不保护,应在保护力度与限度的互动关系中对其进行辩证分析。数据集合尽管由公开信息组成甚至面向公众开放,但仍有商业秘密属性,且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在认知经济性、创新与投资激励水平、数据流动与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制度优势,可与数据不正当竞争保护并行,因此不宜完全拒绝数据集合商业秘密保护。权益保护的承认与权益限制的确认是同在的,权益限制是证成权益保护的“后果性说理”,应在给予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强调限制:一是在事前加强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客体资格审查,二是在事后限定数据集合商业秘密的权能行使范围。数据集合的商业秘密保护是有边界的、可控制的,因此是可欲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数据;财产权益;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

 

【实务研究】
11公司组织法视角下审计委员会监督能力的制度建构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行的二选一内部监督结构,重塑了公司监督机制的组织配置。实践中,审计委员会逐渐成为主要选择,但其是否能够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督职能,仍存在制度不确定性。从组织法角度看,监督能力的形成并非水到渠成,而是取决于独立性、权能配置和履职保障等相关因素。特别是在二选一结构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内设机构,面临独立性不足、监督职权移植不完全以及履职保障缺失等结构性缺陷。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必须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判断独立性、优化权能配置并建立履职保障机制。比较法经验表明,监事会作为制度选项,具有重要的组织法价值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内部监督机制;监督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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