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邀上海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黄祥青前来社科院分部2号楼606教室授课。黄祥青主任以《定罪与量刑的一般规则》为题主讲,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郭晶主持本次课程,为2024级、2025级刑法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带来了一场融贯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精彩分享。

黄祥青主任首先系统阐述了司法机关在定罪中应遵循的四项基础规则:一是罪质、罪量要素一体评价规则。黄祥青主任认为定罪时不能仅看法条对于犯罪行为形式外观的描述,而是要准确识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从罪质与罪量的角度准确认定犯罪;二是充分、完整评价规则。黄祥青主任指出司法者应当全面评价危害行为,不能随意进行部分取舍,以免出入人罪,产生司法裁判的恣意性。同时,也不能人为地将一个危害行为切割成数个部分分别评价,以免不当地降格处理、轻纵犯罪。三是整体协调评价规则。黄祥青主任提出定罪应兼顾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线、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协调。四是禁止重复评价规则。黄祥青主任强调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行为或者情节进行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在阐述过程中,黄祥青主任结合刑法理论与典型案例,生动论证了其观点。
接着,在量刑部分,黄祥青主任强调量刑是连接抽象法律与具体正义的桥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项一般规则:一是主辅事实依序裁判规则,强调从量刑的事实根据层面审视,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刑罚的基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调节刑罚的依据,二者的主辅关系不能颠倒;二是轻重罪行区别对待规则,从刑事政策层面考量,量刑应当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轻轻重重”的刑罚适用策略;三是同类案件同等处罚规则,针对同类案件而言,量刑环节应当追求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差异性;四是同案被告人处罚协调规则,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应多维度协调量刑轻重,而非仅仅由重及轻的单向度裁量各被告人的刑罚。针对量刑的裁判效果问题,黄祥青主任还分享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经验,强调应在量刑环节注重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注重情、理、法的交汇以及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

主讲环节结束后,郭晶老师对黄祥青主任的授课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在定罪量刑中首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坚持整体性、体系性思维,做到刑法内部条文之间、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统一。黄祥青主任贯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授课赋予了我们更为广阔的视角,让我们看到了司法者如何在刑事裁判中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次课程内容充实、视角独特,兼具理论高度与实践深度。课后,黄祥青主任与在座刑法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其中刑法学2024级硕士研究生林炜琪向黄祥青主任请教了返还财物型盗窃案件的定罪问题。黄祥青主任认为该类案件中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形式外观却不具有实质危害性,在此类情形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且在方法论上遵循整体评价原则来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黄祥青主任的解答激发了在座同学的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