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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政治与法律 | 徐海琨:论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人文主义转型

日期:2025-12-16来源:法学研究所

徐海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我国数字法学教育陷入“形式理性”的科学主义误区,过度推崇法教义学逻辑与计算工具理性,致使教育脱离数字社会场景,难以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价值。数字法学教育需立足本土实际,以人文主义调适科学主义,通过意识形态、方法论与法律思维的协同革新,培养兼具技术能力、法律素养与人文关怀的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在具体路径上,需推动学科建设、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三维协同。一方面,优化“法律硕士+跨学科”模式,增设社会科学课程以强化学科价值基础,调整传统部门法以聚焦数字时代核心问题,设计融合课程以平衡技术与人文关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课题训练培育批判思维,依托交叉学科平台塑造系统思维,推动数字技术从“形式理性主导”转向“人本价值赋能”。

关键词:数字法学教育;人文主义;科学主义;交叉学科;中国特色

目次

一、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我国数字法学概念定位: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范式分野

(二)数字法学教育的实践反思:科学主义的典型表现与困境

(三)成因分析:域外理念移植与本土认知局限的双重作用

二、人文主义: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意识形态层面:以马克思主义与民族精神为根基,锚定教育方向

(二)方法论层面:打破学科壁垒,培育系统思维能力

(三)法律思维层面:回归价值理性,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关怀

三、人文主义引领的我国数字法学教育实践路径

(一)学科建设:模式选择与优化路径

(二)课程设置:从知识灌输到价值引领,平衡技术逻辑与人文关怀

(三)教学方式:从科学主义单向传授到人文主义批判思维的培育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同理,没有正确的数字法学教育和数字法学理论的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数字法治实践。当前,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数字法学成为前沿领域,但我国数字法学教育实践出现“形式理性”的倾向:部分高校的数字法学课程设计呈现“数字技术原理与法律条文平行罗列”的样态,过度推崇法教义学的“形式理性”,或将数字法学异化为带有法学色彩的数字技术教学。这类模式虽强调技术工具应用,却普遍存在三重问题:忽视技术背后的权力结构、脱离数字社会的真实场景、难以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价值的关系。这种“形式理性”倾向的本质,是科学主义思维在数字法学教育中的蔓延:它将数字技术简化为纯粹工具,迷信“技术中立性”,过度依赖逻辑体系与工具效率,却遮蔽了技术应用中的社会影响与人文关怀。实践中,这种倾向导致了诸多问题。例如,算法推荐加剧信息茧房,却未被纳入法律审视;数据流通促进效率,但可能侵犯隐私等。在科学主义主导的教育模式下,这些复杂问题往往被简化为“技术规则如何适用”的单一维度,忽视了“人的尊严”“社会公平”等核心价值,这显然与数字法学教育的初衷相悖。

  因此,数字法学教育需要人文主义的引领。一方面,人文主义的引领可以超越技术规则的局限,关注技术背后的人:既要回应数字技术如何影响个体权利,又要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平,还要坚守伦理责任。在这种人文视角下,要求教育从“形式理性”的单一维度,转向“技术-社会-人文”的系统思维,培养兼具技术能力、法律素养与人文关怀的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法治人才培养时,多次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这也是对法治人才的人文主义要求。另一方面,人文主义引领下的数字法学教育更能回应我国的现实需求。西方自由主义哲学长期主导的“形式理性”模式,将技术工具化与资本逻辑捆绑,法律逐渐沦为资本增值的工具。相比之下,中国数字社会则更关注人的现实问题,例如,超大规模用户基数下的数据伦理需求、“政府-平台”协同治理中的权力监督需求、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中的权益保护滞后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应,都需要人文主义的嵌入与引领。

  正因如此,我国数字法学教育必须以人文主义为引领,批判科学主义的“形式理性”迷信:既要突破“数字技术+法律条文”的机械罗列,深入分析技术应用的社会影响;也要超越“效率至上”思维,平衡技术发展与人文价值。最终培养出理解技术逻辑、坚守人文价值的复合型人才,推动教育从“形式理性”转向“人本价值”。

 

一、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其成因

  (一)我国数字法学概念定位: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的范式分野

  数字法学的本质界定直接决定其教育模式的方向选择。当前学界对数字法学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数字法学是数字技术原理与法律的交叉融合,强调通过数理逻辑与技术工具重塑法律体系;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数字法学应立足中国国情,以人文主义为指引,彰显我国政治制度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越性。二者差异在于对“数字法学中‘交叉融合’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认识不同,究竟是“技术主导法律”(科学主义),还是“技术与社会属性共同嵌入法律”(人文主义)?

  数字技术虽被视为推动社会变革的核心力量,但其本质仍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具有社会属性、政治属性、文化属性等多重规定性。技术既非中立的工具,亦非自主的力量,而是嵌入社会制度中的“社会技术系统”,需与民主政治相结合。若将数字法学简单等同于“数字技术原理+法律”的平行融合(即科学主义视角),不仅忽视了技术背后的权力结构与社会影响,而且可能导致法律教育异化为技术工具的附庸,消解其人文主义精神内核。因此,数字法学的正确定位,应是数字技术的社会属性、政治属性、文化属性等多重维度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它既非传统法学教育的数字化转型(仅关注技术工具的应用),亦非部门法知识的技术化改造(如简单叠加数据法律),而是以数字技术为背景,培育兼具技术理解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与人文价值判断能力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数字法学教育的实践反思:科学主义的典型表现与困境

  当前我国数字法学教育实践中,科学主义倾向集中体现为两种典型样态:其一,过度推崇法教义学,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与体系性,却忽视了法律规则的实践适应性;其二,将数字法学简化为计算逻辑,试图通过技术工具(如数据建模、算法分析)替代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这两种样态的共同逻辑起点,均是形式理性主导下的“技术中心主义”。

1.法教义学:“形式理性”困境下的法律解释失灵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深受法教义学影响,注重法律条文的逻辑演绎与体系整合。法教义学以现行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通过判例与学说的积累形成知识体系,其“形式理性”特征表现为对“公私二分”“理性人预设”等法律公理的绝对尊崇。然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这些公理构成根本性挑战。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为例,既有法律体系预设“自然人系理性人,能够理解复杂隐私政策”,并要求信息处理者通过“用户同意”即可合法处理数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普通用户面对平台冗长的隐私条款,根本无力理解其具体含义与潜在风险。再如,数字平台凭借技术优势介入公共治理,实质上打破了传统“公私二元划分”的法律边界,平台既是数据控制者,又是公共规则制定者,却未被纳入与传统政府同等的法律规制框架。可以说,数字技术应用引发了法律公理与现实情境的结构性矛盾。法教义学依赖“过往经验”的逻辑演绎,难以回应数字技术带来的数据权属模糊、算法权力失控等新型法律挑战。更值得警惕的是,“形式理性”倾向易导致法律教育脱离实践。当法律规则的适用脱离具体社会场景,其结论可能背离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甚至沦为技术垄断者的“合法性外衣”。

  有学者强调,应当将“社会本位”确立为数字法的基本理念。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因此,在教育领域,数字法学教育若仅聚焦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传授,而忽视对技术社会影响的批判性分析,将培养出“懂规则但不会解决问题”的法律人才,他们能背诵法律条文,却无法理解技术应用背后的权力逻辑;能进行逻辑推演,却难以平衡技术效率与社会正义。

2.计算逻辑:技术工具崇拜下的教育异化

  近年来,为应对数字法学教育的需求,多所高校推出“数字技术+法学”的平行课程体系。例如,清华大学计算法学硕士要求学生修满“数据可视化”“人工智能原理”等理工类课程;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硕士开设“数字技术相关法律课程”与“数据科学与算法基础”课程;山东大学计算法学专业硕士需在“高等数学”“Python语言程序设计”等课程中修满28学分;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则在本科阶段设置“人工智能原理”“Python语言程序设计”等必修课,并开设“数据统计与分析”“法律大数据分析”等大量选修课。此类课程设计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技术知识传授提升法科生的数字能力。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混淆数字法学的本质。数字法学的核心是“法律对数字技术的规训”,而非“技术本身的原理传授”。通过课程学习,学生或许能掌握“算法逻辑”或“数据结构”,却未必理解“算法推荐如何影响用户权利”“数据跨境流动如何平衡安全与效率”等法律问题。

  其二,加剧形式理性弊端。此类课程效仿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试图通过数据搜集、建模分析对社会行为进行定量预测,追求所谓的“普适化规律”。然而,对法科生而言,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使其难以持续跟进技术前沿。更重要的是,法律问题的解决,高度依赖对具体社会情境的判断,而非抽象的数据模型。在学时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过度强调技术学习,不仅分散学生对法律解释适用能力的学习精力,而且可能导致知识的碎片化,学生既未夯实法学基础,又未掌握核心技术,最终沦为“技术半吊子+法律门外汉”。

  其三,脱离教育实际需求。数字法学教育需要的是“法律与技术的交叉能力”,而非“技术原理的深度掌握”。实践中,数据合规、算法治理等业务通常由法律人与技术人协作完成——法律人无需精通Python编程或算法设计,但需理解技术逻辑的法律意义,如数据加密如何保护隐私、算法黑箱如何影响责任认定等。然而,当前平行课程设计要求法科生投入大量时间学习技术原理,既挤占了法律核心课程的学习时间,又未能真正提升其解决数字法律问题的能力。

  更严峻的是,此类课程对师资提出了过高要求:既需精通法律,又需掌握数字技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教师仅有单一学科背景(法学为主),少数具备理工科背景的教师亦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最终,课程实施往往异化为“学技术的教技术,学法律的教法律”,形成“新式二学位”模式,技术与法律各自为政,未能实现真正的交叉融合。

  总之,无论是法教义学的形式理性困境,还是计算逻辑的技术工具崇拜,其本质均是科学主义思维在数字法学教育中的体现:过度推崇技术规则、逻辑体系或工具效率,忽视法律的人文价值、社会属性与实践需求。这种技术中立性与工具理性绝对化的倾向导致数字法学教育偏离其核心使命,即培养能够平衡技术发展与人文关怀、解决数字社会复杂法律问题的复合型人才。

  (三)成因分析:域外理念移植与本土认知局限的双重作用

  我国数字法学教育中科学主义倾向的形成,具有内外双重原因:既源于对西方自由主义哲学下“技术中立”“个人权利至上”等理念和制度的盲目移植,亦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存在的“学科壁垒森严”“跨学科知识漠视”等本土认知局限密切相关。这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教育偏离核心目标:陷入过度依赖形式理性的误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舶来的西方法哲学:忽视本土制度适配性

  近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深受西方自由主义哲学影响。启蒙运动后,西方确立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主客观二元价值体系,强调个人自由与理性的绝对地位。然而,这种哲学观存在根本缺陷:它仅关注公共政治领域的自由,却未建立与之适配的人性哲学与社会制度,最终导致社会走向极端个人主义,财富与权力向少数精英集中,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技术封建主义”“世袭资本主义”。数字技术的崛起,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缺陷:在西方自由主义主导下,数字技术被资本逻辑裹挟,成为加剧社会不平等的工具。我国若简单移植类似“技术中立”“个人权利至上”等西方法哲学话语,而忽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与民族精神的本土性,将导致数字法学教育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目标。例如,过度强调“个人数据绝对保护”可能阻碍数据要素流通,片面推崇“技术中立”可能放任平台权力滥用。

  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理论既承认人的自然属性(自由与理性),又强调人的社会属性,主张通过符合人性与历史规律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制度)实现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与发展需求,为数字法学教育提供了符合国情的理论指引。因此,我国数字法学教育必须立足本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体系,调适科学主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教育模式。

2.对法学外知识的漠视:学科封闭与复合能力缺失

  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存在“学科壁垒森严”的问题。传统“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模式将法律视为独立系统,仅从规则解释适用角度理解法律,忽视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这种封闭性导致两个后果。其一,培养的人才思维单一。法科生通常局限于单一部门法视角,难以从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维度综合分析数字法律问题。其二,知识融合能力不足。数字经济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知识,但我国法学教育极少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比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应用有限。教师与学生均被束缚在狭窄的专业领域内,难以形成复合型知识结构。

  这种对法学外知识的漠视,本质上是科学主义“还原论”思维的体现,试图将复杂法律问题简化为单一法律规则的分析,却忽视了数字技术社会的系统性特征,难以培养能够应对数字社会复杂挑战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人文主义: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深刻重构法律实践的底层逻辑,但我国当前数字法学教育陷入“形式理性”的科学主义误区,导致教育实践脱离数字社会的真实场景,难以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价值的关系。这本质上是一种理念和价值的冲突,需要运用矛盾分析方法,确定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如前所述,我国数字法学教育亟须回应“人的现实问题”这一现实情况决定了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以人文主义为引领,通过批判科学主义的形式理性迷信,重构数字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人文主义强调“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在数字法学教育中,其核心是关注技术应用背后的人的权益、社会公平与伦理责任。通过人文主义引领,数字法学教育能够超越技术规则的局限,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贯穿始终。例如,约束平台算法权力以保护用户权益,平衡数据流通效率与隐私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在数字技术应用中的脆弱性以实现包容性发展。这一改革方向需通过三个维度的革新落地。首先,在意识形态革新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根基;其次,在方法论革新方面,要坚持培育交叉学科系统思维;再次,在法律思维革新方面,要回归价值理性平衡技术与人文本质。三者协同作用,方能推动数字法学教育从“科学主义”向“人文主义”的转型,最终培养出兼具技术理解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与人文价值判断能力的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

  (一)意识形态层面:以马克思主义与民族精神为根基,锚定教育方向

  数字技术的隐蔽性与渗透性,使其成为影响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关键变量。西方自由主义依托数字技术传播“技术中立”“个人权利至上”等抽象价值观,将算法推荐的信息茧房、数据垄断的权益剥夺等现象包装为“技术发展的必然代价”,实则掩盖了资本逻辑对公共利益的侵蚀。若数字法学教育缺乏正确的意识形态引领,必将异化为技术垄断者的“合法性工具”,消解法律的人文精神内核。

  我国数字法学教育的改革,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民族精神为根基,为教育实践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方向。其一,批判西方自由主义对数字法学的渗透,尤其需要批判其“个人主义至上”的叙事,揭示其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加剧数字不平等的缺陷,如算法歧视固化社会阶层、数据垄断剥夺弱势群体话语权等。其二,强化马克思主义实践品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解构数字技术的社会属性,即数字技术并非中立工具,其开发与应用始终嵌入特定的权力结构与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其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行动指南,聚焦我国数字社会的特殊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统筹发展与安全”等核心命题转化为教育实践的具体要求。例如,引导学生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落地中的产权争议(平衡数据流通与隐私保护)、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算法共谋认定(约束平台权力扩张),从“人民需求”出发分析技术应用的伦理边界。同时,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强调数字技术应服务于人的尊严与社会公平,而非资本增殖的工具。这一意识形态层面的革新,本质上是将数字法学教育从“技术规则的知识传授”升华为“人文价值的实践引领”,为后续方法论与法律思维的转型奠定根本方向。

  (二)方法论层面:打破学科壁垒,培育系统思维能力

  数字法学规范的是“技术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的复杂关系,其核心问题无法通过单一法学视角解决。当前高校“数字技术+法学”的平行课程体系虽试图通过技术知识传授提升法科生能力,却因忽视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关联,导致“法律知识碎片化”“技术工具崇拜”等弊端。学生或困于技术原理的机械记忆,或局限于法律条文的逻辑推演,却难以理解技术应用背后的社会权力结构与价值冲突。

  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学科壁垒,培育“从社会整体视角理解法律”的系统思维能力。一是聚焦问题导向的交叉分析。引导法科生跳出“法律规则至上”的思维定式,从政治学(权力结构分析)、经济学(成本效益权衡)、社会学(群体影响评估)等多学科视角审视数字法律问题。例如,分析算法推荐引发的信息茧房时,需结合社会学的“群体极化”理论理解用户认知偏差的社会成因,运用经济学的“注意力市场”模型评估平台流量逻辑的效率与公平权衡,借助政治学的“公共利益”框架判断算法干预的合法性边界。二是强化实践场景的问题解决。通过如智能网联汽车事故中的责任归属、边缘化群体数字权益保护等真实案例的研讨,推动学生运用多学科工具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这种训练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法律解释技术,而且需要他们理解技术应用的社会背景、经济逻辑与政治影响。三是避免“工具理性”的单一支配。警惕将交叉学科简化为“技术知识叠加”,强调交叉学科分析的本质是“通过多学科工具揭示数字技术背后的社会关系”。例如,用政治学理论分析平台算法权力的公共性,用经济学方法权衡数据流通的效率与隐私保护成本,用社会学视角关注技术应用对弱势群体的差异化影响。这一方法论革新,旨在培养法科生“既懂技术逻辑、又具社会洞察力”的复合能力。它既是对科学主义“还原论”思维(将复杂法律问题简化为单一法律规则分析)的突破,也是立足我国数字社会复杂性的必然要求。

  (三)法律思维层面:回归价值理性,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关怀

  科学主义主导的数字法学教育,往往过度推崇数理逻辑与工具理性,却忽视法律适用中不可替代的价值判断。这种思维偏差可能导致技术垄断者以“效率优先”为由逃避责任,或使法律决策沦为“数据驱动”的机械操作,比如仍然推崇数理逻辑的自然科学法则,认为借助大数据相关关系可以取代传统因果关系的判断等。

  数字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育兼具技术理解能力、法律分析能力与人文价值判断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其关键在于回归价值理性,重塑法律适用中的人文关怀。其一,批判技术工具理性的弊端。通过“反事实推理”“多视角分析”等,引导学生对“技术中立”“数据万能”等绝对化命题进行反思,认识到数字技术应用始终伴随价值选择,如算法设计中的偏好设定、数据收集范围的伦理边界等。其二,训练非认知能力与人文价值融入。注重平衡技术效率与伦理风险取舍的决策能力、避免对技术垄断者盲目崇拜的情感控制,以及诸如关注弱势群体在数字技术应用中的权益受损的同理心等非认知能力的培养。事实上,传统法学教育中缺失非认知能力的培养,而包括决策能力和情感控制在内的非认知能力将会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能力。同时,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爱”“公平”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相结合,在讨论数据权属、算法治理等问题时,强调“技术应服务于人的尊严与社会公平”。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课程中,引导学生理解隐私权不仅是技术安全问题,而且是社会信任机制与个人尊严的体现;在算法责任认定中,关注其对弱势群体的影响,比如老年人、残障人士的数字接入障碍,避免技术逻辑对人文价值的侵蚀。其三,实现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数字技术的出现使法律人的形式理性思维让位于价值分析判断能力。法律适用不仅是规则的机械适用,而且是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如数据合规需兼顾技术创新与用户权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算法治理需维护公共利益与市场活力),尤其面对“地区习俗习惯”“其他特殊情况”“情节显著轻微”等无法用大数据相关关系代替人类价值判断的事务。这一法律思维转型,将推动数字法学教育从“技术规则的知识灌输”转向“人文价值的实践引领”,培养出真正能够“平衡技术效率与人文关怀”的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这既是对科学主义“工具理性绝对化”的调适,也是回应本土数字社会治理真实挑战的必然选择。


三、人文主义引领的我国数字法学教育实践路径

  数字法学教育的自主性构建,是回应数字技术变革、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的重要实践。其核心在于立足中国数字社会的真实场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突破科学主义思维下技术工具理性的单一支配,即避免过度聚焦技术规则与法律条文的机械对接、忽视技术背后的社会权力结构,转向人文主义的价值引领,通过平衡技术效率与社会正义、回应多元主体需求,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服务人民需求的教育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重点涵盖学科建设、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三大维度:学科建设需确立独立自主的定位并优化交叉模式,课程设置需从知识灌输转向价值锚定,教学方式需从单向传授转向批判性思维培育。三者协同推动数字法学教育从“科学主义”向“人文主义”的转型。

  (一)学科建设:模式选择与优化路径

1.现有学科建设模式的实证梳理与问题反思:科学主义倾向与本土适配不足

  我国当前“数字技术+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已形成三类典型模式。其一,仅由法学院单独开设数字法学教育,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覆盖本科、硕士、博士层次,课程侧重法律与技术的交叉关系。其二,“法律/法学硕士+跨学科”模式,如清华大学计算法学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硕士,既关注法律与技术交叉,也涉及法律与数字经济关联。其三,不同学院、学校联合培养“法律+数字技术”双学士学位,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与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法律+人工智能”双学位,中国政法大学与北理工、北邮联合培养数据法学、智慧法学实验班,均侧重法律与技术融合。与之相比,美国采取类似联合学位模式,如西北大学“科学法硕士”、斯坦福大学“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联合学位,其交叉维度更为多元,除法律与技术外,还注重法律与数字经济、政治学、社会学的深度融合。

  反观我国现有模式,普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科学主义倾向显著,多数模式仅聚焦“法律与技术的单一交叉关系”,对“技术政治学”“技术社会学”等更深层的交叉维度关注不足。例如,国内高校鲜少开设“技术与社会关系”“技术与经济治理”“技术权力与公共政策”等交叉课程,难以回应数字技术引发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信任削弱、公共利益受损等深层次问题。这些由科学技术发展引发的“现代性危机”,本质上是技术工具理性主导下“重效率轻价值”的必然结果,而数字法学教育若延续这一倾向,将无法培养出理解技术社会影响、平衡多元价值的法律人才。二是本土适配性较弱,部分模式虽强调“交叉”,却未充分扎根中国数字社会的特殊性,导致学科定位模糊,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体系。

2.学科自主性的理论根基:从“依附传统”到“独立定位”的必然要求

  尽管现有模式已探索出多元路径,但数字法学作为回应数字社会特殊法律需求的新兴领域,必须从学科体系层面确立独立且自主的定位。这一要求的核心在于:立足中国数字法治实践,形成独立的研究范畴,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自主的学科体系。数字法学的独立学科定位需满足三重标准。其一,问题导向的独立性。聚焦数字技术引发的数据权属、算法决策责任等特殊法律问题域,这些问题是数字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产物,比如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后的权属分配直接影响社会财富分配格局,无法被传统部门法学的封闭规则体系完全覆盖。其二,实践需求的回应性。紧密对接我国数字法治建设中诸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难点等本土实践需求,确保学科建设服务于中国数字社会的治理实践,体现法律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作用。其三,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包含独立的研究对象(数字法律关系)、研究方法(交叉学科分析)、课程体系与人才培养目标(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形成逻辑自洽的有机整体。

  这一独立定位的本质,是推动数字法学教育从“依附传统部门法学”或“笼统交叉学科框架”的被动状态,转向“立足中国实践、回应人民需求、彰显正义价值”的主动创新,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3.“法律硕士+跨学科”模式的优选逻辑:基于国情与教育规律的现实考量

  基于我国教育体制现实,建议优先增设“法律硕士+跨学科”模式。一方面,我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需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方可参加考试,但我国学生相对缺乏通识教育,难以在四年本科期间透彻理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已发展近二十年,体制较为成熟,与数字法学教育的实践需求高度契合。数字法学需培养“既懂技术逻辑、又具法律智慧、更能回应人民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而“法律硕士+跨学科”模式通过招收不同学科尤其是数字技术相关学科背景的学生,能够更直接地对接数字法治实践需求。从教育规律看,我国学生本科阶段通识教育相对薄弱,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对技术与社会关系的系统认知,这与科学主义倾向下忽视社会科学基础教育直接相关,而法律硕士阶段尤其是非法学背景学生通过跨学科培养,能够弥补这一短板,避免本科阶段法律知识机械式学习的局限。

  更重要的是,这一模式的选择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导向,通过“法律硕士+跨学科”模式,引导学生关注数字技术应用中的人民权益保障问题,能够确保数字法学教育始终服务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根本目标。

4.学科建设的优化方向:多元交叉与本土创新的协同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应在保留现有三类模式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方向。

  其一,拓展交叉维度。鼓励高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开设“技术与社会关系”“数字经济与法律治理”“技术权力与公共政策”等多元交叉学科,例如文史哲专业强势的高校可开设“技术社会学+法律”或“技术政治学+法律”,经济学专业强势的高校可开设“数字经济+法律”,回应数字技术引发的多维度社会问题,诸如平台垄断的社会影响、数据权属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等,推动技术逻辑与人文价值的融合。或许正因如此,美国乔治城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法学院开设“数字经济+法律”交叉学科,旨在从多个角度深入解析数字法学。我国高校可借鉴这一经验,推动数字法学与人文社科领域的深度融合,拓展学科视野。

  其二,强化本土问题意识。以中国数字法治实践为基点,提炼本土化的数字法学范畴,避免简单移植西方理论。数字法学的自主性需建立在对本土实践的深刻理解之上,即通过分析中国数字社会的特殊性,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法学范畴与理论体系,从而为全球数字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其三,完善培养层次衔接。在本科阶段尤其是数字技术相关专业加强社会科学通识教育,为法律硕士阶段的跨学科学习奠定基础;在硕士及以上层次,通过联合培养、双学位等项目深化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同时注重人文社科课程的嵌入,培养兼具技术能力、法治思维与人文关怀的复合型人才。这一优化方向既符合教育规律,又能确保数字法学教育始终扎根中国土壤,回应人民需求,彰显正义价值。

  (二)课程设置:从知识灌输到价值引领,平衡技术逻辑与人文关怀

1.增加社会科学课程:通识根基与数字法学的价值锚定

  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受科学主义影响,过度聚焦法律规则的技术性传授,而忽视了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通识教育。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缺乏对社会复杂性的系统认知,面对新兴数字技术时,易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中立工具,陷入“技术崇拜”的认知陷阱——将算法效率等同于社会正义,将数据流通等同于绝对自由,却忽视技术背后的权力结构与价值冲突。此类偏差本质上是科学主义“技术中立”的体现:将数字技术简化为脱离社会价值的纯粹工具,遮蔽了其对社会权力关系、伦理准则的深层影响。因此,数字法学教育的首要改革在于增设以社会科学为主的必修课程,通过培养学生的社会理解力,为其法律学习奠定通识根基,进而推动从“科学主义知识灌输”向“人文主义价值引领”的转型。

  在通识课程设计上,应重点覆盖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核心领域,引导学生从多维度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其中,经济学和社会学课程尤为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联法律体系的两大核心价值——经济效率价值与社会正义价值。当学生掌握这些社会科学知识后,教师可进一步运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方法,将社会科学理论与法律规则深度融合,引领学生清晰认识到新兴技术背后的权力结构以及个人权益与企业创新激励的动态平衡等。这些分析超越了单纯的技术逻辑,直指数字技术应用的社会正义本质。

  这些社会科学课程不仅为数字法学专业教育提供基础支撑,而且对数字技术相关专业本科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在“法律硕士+跨学科”培养模式下,大量数字技术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未来会选择攻读数字法学法律硕士,但法律硕士阶段(通常三年)难以系统覆盖通识教育,法律专业课程才是其核心内容。因此,在数字技术相关专业本科阶段提前布局社会科学课程,能够帮助学生建立看待数字技术的宏观视角,理解技术与社会、经济的互动关系,为其后续法律学习中的价值判断奠定认知基础。这种分层递进的课程设计,既符合教育规律,又能通过早期人文启蒙推动从“技术工具理性”到“人文价值理性”的渐进转型。

  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此早有共识。周汉华提出法学教育应兼顾法律知识与普通常识教育;曾宪义与张文显明确指出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是通识教育;葛云松进一步强调法学教育须具备通识属性。德国法学教育同样重视这一传统。著名法学家赫尔曼•康特洛维茨(Hermann Kantorowicz)百年前便指出,“没有社会学的法教义学是空洞的,没有法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即便在当今德国法学界,也仍有学者坚持法学基础研究与教义学需相互依存,法教义学工作必须借助辅助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的基础研究成果。这些学术观点共同印证:社会科学知识是法学教育尤其是数字法学教育抵御科学主义片面性的根本支撑,也是锚定法律人文价值的关键基石。

  从更深层次看,数字法学教育中的社会科学课程具有“价值锚定”功能,它帮助学生在技术狂飙的时代保持清醒,避免将数字技术简化为“效率至上”的工具。“技术无法脱离价值,技术以价值框定现实世界。”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技术工具理性容易主导法律讨论:数据隐私保护可能被简化为“加密技术是否达标”,算法决策可能被等同于“计算过程的客观性”。但通过系统学习社会科学知识,学生能够建立起批判性认知框架,理解技术应用背后的社会权力关系与伦理考量:数据隐私不仅是技术安全问题,而且是社会信任机制与个人尊严的体现;算法决策不仅是计算逻辑,而且涉及诸如信息茧房对弱势群体的排斥等社会公平考量,以及诸如用户知情同意的实质化等程序正义权衡。这种价值锚定作用,使学生能够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既尊重技术发展规律,又坚守公平正义、人的尊严等法律的核心价值,实现从“科学主义形式理性”到“人文主义实质理性”的有机统一。

2.调整传统部门法课程:精简冗余与交叉赋能的实践导向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体系包含民法、商法、刑法、宪法、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传统部门法,公共基础课程中鲜少涉及社会科学内容。这种课程设置在面对数字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时,暴露出明显的结构性矛盾:部分传统部门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数字法治实践的直接关联性较弱,而新兴数字法律问题如数据权属、算法歧视、平台垄断等未被充分覆盖。这种“重传统、轻数字”“重技术规则、轻社会价值”的课程体系,本质上是科学主义思维下“知识全景式覆盖”的惯性体现,即追求法律规则的完备性而非针对性,其结果是忽视了数字技术应用中的复杂社会问题。因此,数字法学教育需以实践为导向,对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调整,既保留法律基础,又聚焦数字时代核心问题,从“科学主义的知识灌输”转向“人文主义的问题解决”。

  优化路径之一是对传统部门法课程进行合理化精简。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税法等与数字法学实务关联度较低且受教育部刚性要求限制的课程,可在维持必修属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学分比重;对于内容庞杂且数字化关联有限的分支领域,如经济法中的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可整合为低学分的经济法概论课程,或转为选修课程。这种调整并非否定传统部门法的价值,而是基于数字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即优先培养学生应对数字时代核心法律问题的能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明的:“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该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精简需以教育部相关规定的调整为前提,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可通过教学优先级调整与学分分配优化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另一关键路径是强化交叉学科方法在核心课程中的应用。若在本科阶段已通过社会科学课程培养学生对社会、经济、政治的系统性认知,那么在法律硕士阶段应重点设置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交叉学科必修课程。这一改革的深层逻辑在于:数字法学面对的并非孤立的法律规则,而是技术、社会与经济因素交织的复杂问题域。通过这类交叉学科方法训练,学生能够突破传统法教义学的封闭视角,理解数字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运行逻辑,包括平台经济的治理结构、数据要素的市场逻辑等,从而真正掌握“法律+技术+社会”的复合分析能力。

  数字法学的教育目标应当紧密围绕数字社会的实践需求,聚焦数据合规、算法治理等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而非简单复制传统部门法的全景式知识体系。正如彭诚信所言,数字法学“不能简单将其定性并归入线下社会的某一部门法,而应定位为纵(公法、私法)横(国内法、国际法)兼具、横跨多个法部门的综合性、交叉性、融合性法学学科”。这一综合性特征要求课程设计必须围绕数字社会的实践需求,而非机械覆盖所有法律分支。因此,数字法学课程设计需避免陷入“多学科平行罗列”的形式主义陷阱,即简单叠加技术课程与法律课程,却未能实现学科间的深度融合。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经济学的交叉学科训练,本质上是通过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的双重视角,平衡数字技术应用中的价值冲突,诸如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张力、算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矛盾等,使学生在技术理性与人文关怀的辩证统一中形成扎实的法律分析能力。这种从“知识灌输”到“问题解决”、从“规则至上”到“价值平衡”的转型,正是数字法学教育从科学主义走向人文主义的核心体现。

3.数字技术与法律的融合课程设计:交叉融合与本土问题导向下的科学主义祛魅与人文主义复归

数字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革新,核心在于突破传统“多学科平行罗列”的表层融合模式,构建真正体现“数字技术子系统、法律子系统、社会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相互作用”的交叉融合课程。当前多数高校开设的“数字技术+法律”课程,往往局限于增设人工智能导论、数据结构基础等理工类平行课程,旨在帮助法科生理解数字技术原理,但此类设计仅停留在知识补充层面,未能实现不同学科间的深度整合。这种“技术工具优先”的课程逻辑,本质上是科学主义思维下“技术决定论”的体现。其将数字技术视为法律变革的唯一驱动力,却忽视技术背后的社会权力结构、经济模式与文化价值。数字法学教育的本质并非培养技术专家,而是让学生掌握数字技术的基本结构原理,进而通过交叉学科方法解决数字社会的复杂法律问题,推动从“科学主义的技术崇拜”到“人文主义的社会回应”的转型,并由此迈向兼容文化差异、充分尊重价值多元、重新回归以人为本的教育本质之路,最终达成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

  从国际经验来看,哈佛大学开设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比较数据隐私”等课程、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大数据、大责任”等课程、耶鲁大学设立的“数据与民主”等课程正在形成广泛的影响力,为我国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例。这些课程的成功之处在于,它们并非孤立地讨论数字技术或法律规则,而是将数字技术置于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多维语境中,系统分析技术应用对权利关系、市场秩序与公共治理的影响,培养学生运用多学科知识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祛除“技术万能”的科学主义迷思,回归“技术为人服务”的人文主义初心。

  我国数字法学课程设计应当立足本土实践,突破西方理论优先的固化思维,坚持“将中国作为一种方法论”,将中国数字社会的特殊性与内在发展动力作为出发点,重点关注中国社会内部的结构特征对数字法律规则形成的关键作用。课程设计应以此为出发点,既避免盲目复制欧盟“个人数据绝对保护”的价值取向,过度强调个体权利而忽视数据流通效率,也需警惕简单追随美国“技术中立优先”的理论框架,过度放任技术市场而弱化公共规制,而应结合政府引导、市场创新与社会共治的本土治理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这一本土化导向要求课程设计的优化还需警惕两个常见误区:一是将“技术原理深度讲解”等同于“交叉融合”,导致课程沦为技术培训课,这是科学主义下对技术细节的过度聚焦;二是忽视本土问题意识,盲目照搬国外课程体系,这是科学主义下对西方经验的路径依赖。实际上,数字技术知识的教学应以“支撑法律定性”为限度,避免技术知识挤压法律分析的空间,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理解技术逻辑的法律意义;同时,课程内容必须紧密围绕中国数字社会的真问题,如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主权与安全平衡、智能算法对劳动权益的潜在侵害。通过本土案例分析与理论提炼,形成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知识体系。唯有如此,数字法学教育才能真正培养出既懂技术逻辑,又具法律智慧,更能回应本土需求的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实现从“科学主义的形式理性”到“人文主义的价值理性”的全面转型。

  (三)教学方式:从科学主义单向传授到人文主义批判思维的培育

1.课题训练式教学:批判性思维与交叉学科方法论的实践场域

  传统法学教育深受科学主义影响,形成了以单向信息传递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教师作为知识权威,向学生灌输书本上的描述性法律知识,学生则被动接受既定的规则体系。这种模式在数字时代暴露出根本性缺陷:当人工智能技术能够高效完成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时,法律职业的核心竞争力已不再是对规则的机械记忆,而是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尤其是批判性地审视技术应用背后的权力结构与价值冲突。此类偏差本质上是科学主义“技术中立迷思”与“规则万能论”的体现:将法律简化为脱离社会语境的逻辑体系,忽视了技术应用中的权力不平等、伦理争议等复杂价值问题。因此,数字法学教育亟须从“科学主义的知识灌输”转向“人文主义的批判思维培育”,而课题训练式教学正是这一转型的关键路径。

  课题训练式教学以真实世界的数字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例如互联网平台治理中的算法歧视、智能网联汽车事故中的责任认定、网络环境下犯罪形态认定、弱势群体的数字权益保护等。这些场景并非孤立的技术事件,而是技术、社会与法律因素交织的复杂问题域。平台算法可能隐含控制用户行为的权力逻辑,智能汽车的数据流转涉及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边缘化群体的数字接入则关乎社会公平与包容性。与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模式不同,课题训练式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教师不再是知识的单向输出者,而是引导者;学生不再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是通过小组协作、跨学科讨论,从多维度分析问题本质,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

  这种教学模式的理论根基在于对科学主义教育观的批判。科学主义倾向于将法律简化为逻辑自洽的规则体系,强调知识的确定性与答案的唯一性,从而抑制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与创新能力。课题训练式教学则打破了这一局限,它不追求标准化教材的固定答案,而是鼓励学生从社会正义、经济效率、技术伦理等多元视角切入问题。这种训练过程本质上是对科学主义“技术中立”“规则至上”思维定式的祛魅,推动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转向“主动建构意义”。

  值得强调的是,课题训练式教学的本土化适配至关重要。我国数字社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中的权益保护滞后,要求课题设计必须立足本土问题。通过解决这些中国式数字法治难题,学生能够将批判性思维与本土实践紧密结合,成长为既懂技术逻辑、又具人文关怀、更能回应本土需求的复合型数字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因此,数字法学教育也应当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这一实践观。

2.搭建交叉学科教学平台:多方协作与个性化教学的支撑体系

  课题训练式教学的有效开展依赖于跨学科协作机制的系统性支撑。数字法学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无法依托单一学科视角完成。技术问题需要法学解读,法律规则需要社会理解,治理实践需要多方参与。因此,搭建交叉学科教学平台成为推动从“科学主义单向传授”到“人文主义批判思维培育”转型的关键载体。

  当前,国内外高校已探索出两类典型平台模式:一类是高校内部的非在编科研机构;另一类是正式编制的实体机构,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国内已有47所高校开展“数字技术+法学”跨学科教育平台建设工作。这些平台虽形态各异,但核心功能高度一致:打破学科壁垒,促进多方协作,为数字法学教育提供实践场域。以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为例,其下设15个子研究中心(涵盖数据权利研究中心、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运用研究中心等),通过整合法学研究者、技术专家、政策制定者与行业代表,形成跨学科团队。这种非在编机构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快速响应数字法治实践的变化。纽约大学的Guarini全球法律与技术研究所则从公共利益视角出发,聚焦信息技术引发的隐私、消费者权益、言论自由等议题,通过跨学科研讨与行动研究,探索技术治理与法律政策的协同路径;乔治城法律隐私与技术中心更将学术研究与实践行动结合,培训学生与工程师协作解决隐私保护问题,体现了教学、研究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这些平台的深层价值在于塑造“人文主义”的教育生态。科学主义教育往往将学生视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交叉学科教学平台则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与协作性。这一特性与数字时代教育环境中的主体间性关系的构建逻辑深度契合。在平台实践中,学生通过与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互动,能够跳出单一学科的思维局限,理解技术应用背后的复杂社会系统。这种主体间性互动模式,本质上是对科学主义“主客二分”思维的超越,它消解了传统教育中评价者或知识权威的绝对主导地位,推动学生(被评价者或学习主体)与多元专家共同塑造认知过程:各方在平等对话中相互影响、彼此认可,在互动中实现自我反思与成长。物联网、互联网、虚拟平台等数字技术的介入,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协作关系的可行性:它不仅联结起多元主体的行动网络,而且有效消解了因信息差导致的权利不对等,使学生能与不同领域专家共同参与问题分析,平等协商、共享信息。

  在此过程中,学生既能从法律规则层面探讨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也能结合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等宏观维度理解其复杂平衡;既能关注平台算法责任的法律认定,也能深入剖析平台经济中的权力结构与公共治理逻辑。这种多维度的认知训练,推动学生形成“技术-社会-法律”的系统思维,最终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既尊重技术发展规律,又坚守人文价值底线,这正是交叉学科教学平台塑造人文主义教育生态的核心实践,也是数字时代教育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型的微观体现。

  对我国高校而言,交叉学科教学平台的建设需立足自身特色与资源禀赋。规模较大、学科门类齐全的高校可探索实体机构模式,整合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等院系资源,构建系统化的跨学科课程体系;资源相对有限的高校则可选择非在编科研机构模式,通过灵活的合作机制实现资源互补,例如与司法机关、科技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平台建设均需以解决中国数字社会的真问题为导向,使学生在参与式学习中成长为兼具技术能力、法律素养与人文关怀的数字法治实践者,最终实现从“科学主义的知识容器”到“人文主义的批判思考者”的转型。

四、结语

  数字法学的兴起,本质上是数字技术革命与法学理论范式转型的耦合产物。我国数字法学教育若拘泥于“形式理性”的科学主义路径,将难以回应数字社会中技术权力异化、人文价值消解等深层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教育大国到教育强国是一个系统性跃升和质变,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学教育进行系统的反思。笔者从数字法学教育实践反思出发,揭示了法教义学形式理性困境与计算逻辑技术工具崇拜的症结,进而提出:数字法学教育的出路,需以人文主义为引领,通过意识形态层面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根基、方法论层面培育交叉学科系统思维、法律思维层面回归价值理性的平衡能力,最终构建学科建设、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协同转型的我国自主模式。这一转型既是数字法学教育“中国自主性”的理论建构,更是对“技术-社会-法律”复杂关系的系统性回应。未来,数字法学教育需扎根我国数字社会的真实场景,在批判性继承全球经验的基础上,以人文主义精神滋养法治人才的复合能力,推动数字技术从“形式理性主导”转向“人本价值赋能”,服务于社会公平与人的尊严,为全球数字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作者:徐海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2期“专论”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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