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当前位置:首页  科研动态
【学术研究】政治与法律 | 李建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政策发展与立法演进

李建伟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政策与立法分为破冰期的政策松绑与立法确认”“突破期的政策升级与立法保障”“深化期的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历史进程孕育和形成了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这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工作的重要制度成果。以此为基础,可以系统分析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经验启示与实施机制,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政策;立法

    

一、民营经济政策发展与立法演进的考察分析

(一)1978年至1991年:破冰期的政策松绑与立法确认

(二)1992年至2011年:突破期的政策升级与立法保障

(三)2012年至今:深化期的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

二、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

(一)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理论探析

(二)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实践进路

(三)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发展完善

三、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经验启示与实施机制

(一)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经验启示

(二)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实施机制

四、结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程,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253月底,全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超过57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3%。民营经济集中了超过92%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80%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60%A股上市公司,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50%以上的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贸进出口额,成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民营经济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营经济政策发展、立法演进而诞生、形成和不断发展的。从政策发展与立法演进双重机制的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创新维度,考察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及其规律,对于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民营经济政策发展与立法演进的考察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政策发展和立法演进,可以划分为破冰期的政策松绑与立法确认”“突破期的政策升级与立法保障”“深化期的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对应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初步发展、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三个时期。

  (一)1978年至1991年:破冰期的政策松绑与立法确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在这一时期,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予以政策松绑和立法确认,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初步发展。

1.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角度的政策松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1981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4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通过以上党的重要政策发展可以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经济规律,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松绑、鼓励保护的决策部署,开启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时代之门,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民营经济的历史性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

2.宪法及行政法规等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立法确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进行了立法确认。

1982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宪法高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性。1988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宪法高度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

1981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发布。该规定将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定义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承认其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合法性,并强调对个体经济的任何歧视、乱加干涉或者采取消极态度,都是错误的。该规定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性,为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了立法探索。19886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系统规范私营企业的行政法规,标志着私营企业正式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1982年的《宪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初步构建了保障和规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松绑与立法确认,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初期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后续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重要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石。

  (二)1992年至2011年:突破期的政策升级与立法保障

  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以经济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和重点,党和国家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的政策升级与立法保障的进程。

1.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政策升级

1992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311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19979月,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予以确立,并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710月,党的十七大将两个毫不动摇并列形成了完整表述。

  在党中央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下,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20052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人民政府专门政策文件,被称为非公3620105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强化政策落地,被称为非公经济新36

  这一时期的党中央民营经济政策,实现了民营经济定位从破冰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发展升级到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等重要方针政策。

2.非公有制经济立法体系的初步建立

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三次《宪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相继制定实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立法体系初步建立。

  在宪法层面,1993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有两大修改重点:一是在序言部分将坚持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宪法,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确立了宪法层面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二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原文中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以宪法形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相应经济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99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非公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层面赋予其重要法律地位,标志着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宪法》正式融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体系。2004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后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其他相关法律方面,这一时期主要制定实施了以下重要立法:一是1993年颁布并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系统规定公司设立、组织、运营规则,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框架,鼓励投资创业,为民营企业投资运营提供了规范法律依据。二是1997年颁布并于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制企业进行立法确认和保障。三是1999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四是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在数量上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发展予以立法促进和保障。

  这一时期,对于民营经济发展而言,《宪法》在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从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公司法》奠定企业制度基础,《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探索多元组织形式,《中小企业促进法》聚焦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综合而言,这一时期,民营经济立法不断发展,初步建立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和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2012年至今:深化期的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出台了一大批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并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一时期以来,党和国家注重发挥政策和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开启了新时代之门。

1.民营经济政策的体系完善

2012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013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19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202210月,党的二十大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角度,重申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将其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即两个健康2023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2025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这一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民营经济政策文件。一是2016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文件针对当前产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具体意见。二是2019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该文件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举措。三是2023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该文件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推进民营经济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综上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健全完善了民营经济政策体系,并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相关政策涵盖了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公平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两个健康等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正确处理不同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基本政策原则,共同构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大前提,展示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党中央一贯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鲜明政治立场和系统政策举措。

2.促进民营经济的专门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这一时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国务院持续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立法体系健全完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写入《宪法》总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通过推动制定、修改《民法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断完善涉企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基于民营经济本质、特点和规律的专门立法。故在此基础上,党中央进一步部署推进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单行法。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于2024年启动了立法进程。2024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2月完成二次审议,20254月三次审议通过该法,该法于2025520日施行。该法是继1979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8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之后,引领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立法。该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政策实践体现为法律,将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转化为国家意志。该法明确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并将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写入法律,涵盖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核心内容,彰显了党和国家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营经济立法从分散保护系统促进的发展跨越和刚性落实,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民营经济政策的体系化和立法的专门化为重点,党和国家的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进一步发展完善。在这一时期,民营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1085.7万户增加至20251月底的5670.7万户,占全国企业总量由79.4%提高至92%以上;民营经济整体面貌实现历史性进步、作用贡献实现历史性跃升。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在深入认识把握民营经济本质、规律基础上,大力推动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不断发展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引领和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政策发展和立法演进,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民营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是壮阔的经济改革,也是深刻的治理变革。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模式的发展完善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大命题。在改革开放伟大历程中,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以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为核心的民营经济治理模式,发挥和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形成和彰显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中国方案。政策引领机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经济工作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通过主动、灵活、及时的政策安排因应民营经济的需求、引领民营经济的发展;立法推动机制通过立法程序和技术,将成熟的政策经验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民营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刚性法治保障,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一)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理论探析

1.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理论渊源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内容和重要贡献。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其相互作用贯穿人类历史进程。就此,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理论,为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和立法推动双重机制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形成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等基本原理在中国实践中的创造性运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和科学运用。这一模式核心在于,通过动态调整政策与法律等上层建筑,主动化解、破解民营经济领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推动生产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等构成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并通过保护或变革生产关系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政策、经济立法在形式上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内容实质上则是生产关系的具体表现。中国共产党根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等基本原理,通过发展完善政策、立法等上层建筑安排,调整、优化生产关系,从而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由此,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通过政策、法律制定实施等上层建筑工具,主动干预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需求,建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矛盾转化的重要机制,奠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工具。这一模式和机制中,政策引领体现能动性灵活性”——针对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具体性矛盾,上层建筑(政策、法律)主动、灵活地进行调整和引导,体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体现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立法推动体现根本性稳定性”——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成熟经验和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化,为生产关系的稳定提供最坚实的制度保障,体现了上层建筑对巩固和发展其经济基础的能动性支持和保障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视域下,政策与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政策更多关注事实性层面,即如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律则更多关注规范性层面,即如何确立普遍有效的规范。政策具有灵活性、及时性和导向性特点,能够快速响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特征,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行为预期。中国民营经济治理创新性地实现了二者的优势互补:政策为立法积累经验,通过地方试点和政策试验探索有效做法;立法为政策提供保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固化为法律制度。政策引领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互动,为立法推动提供实践基础;立法推动则通过制度化手段巩固改革成果,降低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

2.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时代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其活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以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为核心的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是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发展,对如何调整和完善与民营经济相关的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地位功能、权益保护、要素配置、政商关系、共同富裕等)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政策、法律等),使其更好地适应并促进民营经济生产力的发展,而建立并不断发展完善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机制、立法推动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上层建筑的主动调整与生产关系发展完善。政策引领方面,政策具有导向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当民营经济发展遇到新问题、新需求,或不得不突破某些体制机制障碍时,可以通过政策率先进行引导、扶持和规范,如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这体现了政策这一上层建筑主动调整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要求。通过各种政策的制定实施,可以主动调整和优化与民营经济相关的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立法推动方面,民营经济相关立法推动上层建筑的固化定型与生产关系优化的刚性保障。一是立法确认和保障生产关系优化。将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特别是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民营经济产权等权益保护,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平等准入、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等民营经济基础性权利和核心义务的规则,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如《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这样,发挥立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更优生产关系安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二是立法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法律为民营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预期,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保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上层建筑(法律)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发展优化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三是立法构建规范和约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权力笼子。立法不仅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而且规范和约束政府和司法部门行为,防止公权力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当干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这是调整和完善上层建筑以不断适应经济基础要求、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和重要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形成发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原理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的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断发展的重要成果。这一模式的建立、发展,有效解决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规范、保障和激发作为重要生产力载体的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这一模式深刻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将其与中国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相结合,是科学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

  (二)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实践进路

1.政策引领机制

  在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中,政策引领机制是重要先导性治理安排。这一机制通过党的政策指导及政府规划引导和部门协同推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指引、环境营造和举措支持。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不是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基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对市场主体诉求的及时回应,体现了基于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的制度创新与机制完善。

  首先,民营经济政策注重导向引领与实践推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民营经济发展形成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从两个毫不动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政治定位,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论突破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层面的政策安排,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民营经济政策体系。这种政策引领推动功能的发挥,保障了民营经济政策与国家发展战略同频共振。中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机制,与西方国家被动应对经济问题的做法不同。中国善于通过前瞻性政策布局把握发展主动权,如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率先出台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升级。例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41日)中提出: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开放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点科技攻关任务,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助力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这体现了政策引领的前瞻性和战略性。

  其次,民营经济政策注重因地制宜与精准施策。这是中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的又一个鲜明特点。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民营企业的多样化需求,党和政府建立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政策体系,旨在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僵化。如对于科技型民营企业,政策聚焦创新生态培育和创新要素供给。这种精准定向的政策设计,有效破解了民营企业创新中的难点、堵点难题。对于中小微民营企业,政策重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生存发展问题。行业差异化政策也是中国特色的重要实践,如针对餐饮、旅游等行业,党和政府出台了专项纾困政策;对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确立了绿灯案例引导机制;对于房地产行业,建立了一城一策的差别化调控框架。这种不搞大水漫灌、注重精准施策的政策哲学,极大提高了政策效能和市场效果。

  最后,民营经济政策注重创新发展与工具优化。中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机制始终坚持创新发展,不断丰富政策工具箱,优化政策实施方式。从传统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到现代的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党和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不断创新演进,反映了中国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的深刻变革。在这一过程中,技术与场景双重驱动成为新时期政策发展优化的重要方向。如近年来,数字政府建设有效提升了政策执行效率,多地智慧政务服务民营经济政策措施的创新实践,解决了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增强了民营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中国民营经济政策引领机制的实践表明,有效的经济治理既需要基于客观经济运动规律的科学战略规划,又需要面向实践检验的有效政策创新;既需要统筹统一的顶层设计,又需要因地制宜的基层探索;既需要政府的有效主动作为,又需要市场的积极反馈互动。这种多元统筹协同的政策生态系统,构成了中国特色民营经济治理模式的独特优势,为各国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2.立法推动机制

  如果说政策引领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导向、导航,那么立法推动机制则构筑了稳固长久的法治根基与法治轨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民营经济立法呈现出宪法确认+基础法律+配套法规的立体化格局。近年来,多地民营经济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实施,尤其是以《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进入了系统集成的新阶段。

  首先,民营经济立法注重顶层设计与体系构建。中国民营经济立法推动机制最显著的特征是四十多年进程所表现出的系统设计和分层推进策略。在宪法层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明确规定,奠定了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根本大法依据。在基础性法律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地位确认、权利保障、发展促进三位一体的立法制度设计,构建了民营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的四梁八柱;在配套法规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后,20259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各地民营经济促进地方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整体而言,我国上下衔接、有机统一的民营经济法律规范体系正在形成。

  其次,民营经济立法注重统筹改革和法治关系。中国民营经济立法推动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实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通过立法引领改革、保障改革、规范改革。这种良性互动既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原则,又彰显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实践理性。这种互动关系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该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经验进行了系统性整合和法律化表达。民营经济立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创新实践,既尊重法治的一般规律,又立足中国国情,保障了法律制度的适应性、生命力和先进性,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最后,民营经济立法实现作用范式转型。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代表,促进型立法作为近年来我国立法实践中的重要创新,其核心在于突破传统以权利义务规范为核心的禁限型管理型立法模式,转而通过激励、引导、服务等柔性手段推动社会发展。这种立法范式的转变不仅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法律功能的拓展,而且在规范结构、调整手段、责任机制等方面形成了新范式。促进型立法超越传统规范的新范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立法功能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引领的价值转向,调整手段从强制到激励的范式转换,政府角色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功能重构,规范结构从单一义务到多元参与的动态治理,责任机制从惩戒到促进的复合模式。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的新范式不仅是对传统立法逻辑的突破,而且是国家经济治理从管理服务、从刚性柔性转型的法治映射,其发展需进一步融合政策导向与法治约束,以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三)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的发展完善

  政策和法律是党领导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治理体系的两种主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解放思想,统筹政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推动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不断发展完善,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建立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体系和立法体系。从政治到法治、从政策到法律的民营经济治理范式与机制等制度建设,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民营经济领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标志着党和国家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新时代推进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完善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这一模式与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笔者认为,重点包括发展完善的方向和发展完善的措施两个方面。在发展完善的方向上涉及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化水平。如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政策效果动态评估。二是进一步提升立法科学化水平。如在民营经济法治发展完善中,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经验,设置政策转化条款,明确重大政策经实践检验后可转化为法律。三是进一步提高机制协同化水平。可探索构建政策-法律衔接的容错机制,平衡监管严格性与创新包容性。在发展完善的措施上涉及以下几点。一是推动民营经济政策的精准性与系统性的双重优化,进一步完善政策工具的精准化配置,加强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整合。二是推进民营经济立法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双重强化,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提升民营经济立法尤其是配套制度、地方立法的质量、水平和实效性。三是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的协调联动互补水平进一步提高。如机制化地将实践证明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款允许试点探索性、差异化政策。总体而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的协同发力。通过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衔接、动态优化,形成政策引领-立法推动-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创新样本。


三、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经验启示与实施机制

  在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发展与立法演进进行考察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并探讨了以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为核心的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为更好发展完善和有效实施这一制度成果,有必要分析总结以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为核心的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的经验启示。

  (一)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经验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与立法,既是重要的实践问题,也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关于对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我们党的理论和实践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及相关政策发展、立法演进的分析考察,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经验启示。

1.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我国民营经济实现良法善治、高质量发展的首要经验启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党的领导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制定实施民营经济政策、领导推进民营经济立法,是党领导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一方面,党通过制定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进行政治引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民营经济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促进和服务保障。另一方面,党通过领导和推动立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以推动《宪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制定、修改为主要方式,中国共产党推动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主干,以《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为支撑的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为民营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法律规范体系环境。

  综上,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首要经验启示。党的领导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有助于激发广大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力,确保其正确发展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不断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和规律把握,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体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

2.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对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松绑与立法确认,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领导制定民营经济领域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一以贯之地不断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历史进程,以实践验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科学性与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营经济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民营经济的思想解放、理论创新、政策深化和专门立法,促进民营经济不断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找到了我国领导和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正确道路,推进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化、新发展。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改革开放以来的宝贵经验说明,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充分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发展民营经济,根本目的是引领、推动和服务社会成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共同推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政策制定和立法推进,是党的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经济领域的具体化。民营经济的政策发展、立法演进,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经济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设立、经营民营企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经济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使民营经济政策、立法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才能激发人民创造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制定民营经济政策、推进民营经济立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最坚实基础。未来,要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激活民营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与动力活力,开创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4.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经验启示。两个毫不动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政策基石。中国共产党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通过政策创新和立法保障,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历程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刻把握,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历史实践证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新时代应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通过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持续释放民营经济活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高度,旗帜鲜明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作出一系列部署。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两个毫不动摇成为新时代引领和推动新时代国有经济、民营经济等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强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党和国家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质上是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在遵循市场经济运动规律的前提上,发挥立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通过法治手段调适市场经济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与民营经济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内在矛盾,由此成为凸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越性的重要方面。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是相关立法的基础,民营经济的立法促进则是对相关政策促进的转化。为此,应结合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促进实践,进一步总结提炼立法促进的内容和方式,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注重突出政策引领立法的价值导向和实践理性,探索立法从被动回应主动建构发展。

  (二)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实施机制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机制之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以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民营经济治理模式,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经济改革发展伟大历程的重要制度成果。制度成果来之不易,其实施落实更为重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政策、立法等制度成果实施落实,已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专门部署的重要工作,更是良法善治得以实现的必由之路。以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标和标准,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有关实施机制,推进民营经济政策与立法全面贯彻落实和效能发挥,既是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的双重机制深化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理论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民营经济政策,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20252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制定,协调推动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由此,以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标和标准,以推进党和国家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全面贯彻落实为契机,应健全完善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实施机制。具体而言,应重点建立完善以下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民营经济政策立法宣传机制。应大力宣传阐释改革开放尤其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民营经济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凝聚社会共识,为政策和立法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坚实思想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政策和立法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在广泛知晓和全面理解的基础上。民营经济政策和立法宣传工作需要采取多层次、差异化的策略。一方面,应组织开展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普及性宣传,另一方面,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律解读。宣讲活动可以采用条文+案例方式,结合民营企业常见经营痛点,深入浅出地解读政策和法律的具体内容,这种贴近实际的解读方式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和法律如何具体应用于经营实践。各地应当建立民营经济政策法律一站式服务平台,集成政策解读、咨询问答、案例分享等功能,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政策找企业的精准推送,改变以往企业找政策的被动局面。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认知盲区,使民营经济政策、立法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定心丸”“护身符”“助推器

  第二,推动民营经济治理机制运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统筹规划协调、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促进思想政治建设、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和自律等构成的民营经济多元治理的法治框架。在政策和法律推动下,我国民营经济治理迈向了更为现代化、系统化的多元共治新范式,目前所构建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工商联促进、司法保障、行业自律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其有效运行关键在于厘清各主体权责边界,打通协同脉络,形成相辅相成、同频共振的治理合力。多元治理机制中,党的领导居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其作用并非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而是通过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引领,确保民营经济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政府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角色应当从管理者服务者与统筹者转变。在民营经济治理多元机制中,政府主要负责政策供给、统筹协调、环境营造与服务保障。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其核心职能是思想政治引导与高效服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为民营经济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是民营经济的自律性组织,发挥着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关键作用,是多元共治网络中不可或缺的横向节点。

  第三,推进配套政策制定和配套立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民营经济政策、法律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宣示性,应以此为根据和指引,推进配套政策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实施,尤其是要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作用,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施性,确保有关政策、法律全面、有效实施见效。国家有关部门已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一批配套制度办法已经出台,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领域:一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非禁即入原则落到实处;二是融资支持制度,健全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不断增强信易贷质效;三是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四是权益保护制度,规范涉企执法行为,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五是账款支付保障机制,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

  第四,建立民营企业政策享用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然而,政策供给与企业的政策获得感之间有时存在温差。若干政策陷入政府热切推出,企业无感或难以享用的困境。其核心症结并非政策本身不足,而在于缺乏一个高效、顺畅、可持续的政策传导与落实机制。因此,建立一套确保民营企业能够看得懂、够得着、用得好政策的机制,已成为落实民营经济政策的关键议题。本文认为,重点应建立完善以下具体机制。一是便捷化的政策申请与兑现机制。推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模式。通过数据共享和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兑现政策,实现无感审批、有感兑现。对需申请的政策,最大限度推行一网通办,简化表单、压缩环节、明确时限。二是常态化的政企沟通与反馈机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家座谈会、营商环境观察员、企业服务专员等制度。利用数字化平台设置政策评价和反馈模块,收集企业在政策申请和使用中的难点、堵点。三是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支持机制。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奖励补贴等方式,培育和引导一批专业的政策服务顾问队伍。这些第三方机构可为企业提供从政策咨询、资格诊断、材料准备到申报跟踪的全流程服务,弥补企业自身能力的不足。

  第五,建立民营企业用法的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见效,重要基础在于广大民营企业能否真正知法、懂法、善用法。建立民营企业用法的机制的重点如下。一是推动认知从被动依赖权利本位的转变。《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系统性地确认了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核心权利,如公平准入权、平等获取要素权、账款及时支付请求权等,实现了从政策红利法治保障的范式升级。广大民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到,该法并非一纸宣言,而是赋权性、保障性的强大法律武器。二是构建用法能力,从法律知晓规范经营。知晓法律仅是第一步,将法律要求内化为企业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行为,才是用好的关键。民营企业应按照法律的要求,健全完善和规范实施内部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税务、劳动用工等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经营行为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三是畅通用法渠道,从权益宣示实效救济。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涉企侵权投诉举报平台,并确保其高效运转。对企业反映的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行为,如设置隐性准入壁垒、歧视性补贴、拖欠账款等,受理机关应依法调查、反馈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司法机关应设立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在审理案件中,要严格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六,探索建立政策和立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检验民营经济政策、立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能够客观反映法律执行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可探索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政策、立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试点公开地方政府立法实施排名以及正反典型案例,推动政府等相关机构全面推进政策、法律实施、见效。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市场准入环境、要素获取便利度、权益保护效果、政府服务效能等多个维度。评估指标应当既有客观数据,也有主观感受,既要关注宏观政策效果,也要关注微观企业获得感。评估主体选择关系到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当鼓励具有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咨询公司等,运用科学方法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运用是第三方评估的关键环节。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府改进工作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良好实践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评估-反馈-改进的循环,不断优化法律实施效果,提升民营企业获得感。

  第七,加强和完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监督职责职权,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情况进行监督,制度化保障法律实施效果。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灵活性,是法律实施监督的有效补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还可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此外,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监督指导,发现违法或不作为行为应及时纠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健全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各类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监督闭环,确保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不断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政策和立法的实施效果。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政策发展和立法演进历程,孕育和塑造了以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为核心的中国式民营经济治理模式等制度创新成果。这一双重机制通过政策作为先导性规范破解法律滞后性困境,立法将党的政策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客观法秩序。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国民营经济治理核心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民营经济政策与法律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实践理性-规范理性的辩证循环。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价值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制度实然,二者共同构成我国民营经济实质法治的中国范式。民营经济政策引领与立法推动双重机制的形成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实践,是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探索经验。


作者:李建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市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2主题研讨——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