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论我国立法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摘要:党的二十大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我国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对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进行吸收和转化,对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进行参考和借鉴,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实践。这是对国际条约法义务的认真履行,更是在当代中国人权观指导下推动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有机融合。在此过程中,中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突出人民性,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走中国特色民主与法治道路,实现创造性转化。同时还胸怀天下,推动国际合作,扩大对外援助,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这也是一个渐进和动态的过程。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吸收和转化已取得显著成就,并将朝着进一步细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创造性和国际影响力。
关键词:国际人权条约;涉外法治;国内立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条约的国内实施
【主题研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用的焦点问题研究】
2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定位
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规则的边界以廓清其体系定位。替代交易规则是完全赔偿规则的体现,同时完全赔偿规则又能够完善现行的替代交易规则。当非违约方实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适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场价格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规则的主要措施,在作为计算规则时无需单独适用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通常不受可预见规则约束,在部分长期合同类型中,应当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替代交易规则与替代履行规则是并存且配合的计算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语境均有不同。
关键词:替代交易规则;完全赔偿规则;市场价格规则;减损规则;可预见规则
3名实不符合同识别路径的规范构造
作者:阙梓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对于名实不符合同这一描述性概念,有必要配套以规范的识别路径以防止其被滥用。合同之名是一类约定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即合同类型,名实不符指代合同应属的类型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类型的不一致。认定合同名实不符本质上是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由于以通谋虚伪表示和脱法行为规避法律的机理不同,相应规制的正当性依据亦有所差异。在此过程中,裁判者既应秉承真意解释优先的原则,亦需避免仅以交易规避法律为由便直接“穿透式”决定合同性质。在具体识别合同是否名实不符时,应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解释发现当事人真意并进行典型与非典型交易的初步类型划分,对非典型交易还需进一步分析其与强制性规范目的的关系,以确定合同是否名实不符。
关键词:名实不符合同;法律规避;通谋虚伪;穿透式审判;类推适用
4买卖合同不履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作者:郝丽燕(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其不可忽视的适用空间和优势。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的理念基础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按事物发展进程或者依减损规则通常会以市场价格实施替代交易。在交易实践中,市场价格被区分为购入市场价格和卖出市场价格。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买入的市场价格和卖出的市场价格有差异。在计算损失时,首先应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损失的实质,然后确定损失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购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还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卖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是一般性的损失计算方法,主体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客体应当有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狭义的特定物无法适用市场价格法。在程序法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在实体法上这种损失是客观最小损失。债权人在主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之前不必努力寻找替代交易,因为实施替代交易属于不真正义务。
关键词:可得利益;市场价格法;替代交易价格法;抽象计算;具体计算
【经济刑法】
5产品质量民刑竞合的实践困境与解决方案
作者: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产品质量民刑竞合视域,“刑事优先”立场并不科学,不仅完全架空交易双方先前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交易相对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抽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而且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具体法益,前者是手段性法益,后者是更为重要的目的性法益。在根本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入罪判断的核心在于对人身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而不包括对纯粹财产法益的侵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入罪判断,不能局限于条文的形式逻辑,而应在尊重本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流通环节、法益侵害类型以及销售行为的既未遂形态等因素。对于只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可考虑引入“法益恢复”理论,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理。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民竞合;规范保护目的;法益恢复;出罪
【专论】
6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说是刑法学中最为复杂、最有争议的领域之一,与因果关系论、共犯论、错误论等之争是因为刑法理念之争所致不同,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争,主要涉及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争,其导致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中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之间相互对立的紧张局面。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上,首先要遵循刑法规定,即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采用医学标准与法学判断说相结合的混合标准;其次要遵循证据原则,即行为人是否精神病人,必须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行为时是不是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必须依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及其在事前的准备、事中的表现以及事后的应对,从其行为是否符合现实生活逻辑的角度进行判断;最后要遵循规范判断原则,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判断是法学判断,尽管在判断中必须参考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其只是帮助司法人员判断的证据之一,是否采用、什么程度上采用,最终仍然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规范判断。
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医学判断;法学判断;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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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多元责任的分工与统合
作者:刘长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较为活跃,体现在法律责任方式创新、责任规则发展等方面。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法律责任编已有基本共识,对于如何规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还有不同的观点。已有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还缺乏理论上的提炼和提升,有必要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立足于法律责任的传统结构和功能划分重整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形成内容全面、逻辑自洽的制度方案。应当立足于对环境损害的补偿,发展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立足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发展环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考虑环境公益损害的补偿需求,发展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应当以责任原则和衔接机制为主设置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并适应环境法以行政管理制度为主的特点重点构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设置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则。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体系
【争鸣园地】
8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制度性缺陷及其破解
作者:孙长永(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存在三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有罪供述的采纳标准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无限制与实际从宽处理范围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三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缺乏程序保障与司法机关单方面反悔几乎不受限制之间存在矛盾。在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应当统筹考虑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与判决后的救济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作为其运行基础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破解自愿性保障的制度性缺陷,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的协商性逻辑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性。
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反悔权;司法诚信
9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区分建构论
作者: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关键词: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登记;通知对抗;破产
【实务研究】
10追诉时效时间效力的原则与规则
作者:黄旭巍(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主要源于欠缺需罚性。追诉时效并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即可决定是否处罚行为人,不在程序从新的涵摄范围之内。不真正的溯及既往在刑法领域不被认可,不能以信赖保护原则架空罪刑法定原则。追诉时效制度明确了处罚的时间范围,将不利于行为人的追诉时效新法溯及既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追诉时效从新背离了法治的一般原则,折中说在我国欠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实质上体现了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诉时效问题属于刑法溯及力三阶段判断中的第二步,应当采取整体判断规则,根据个案具体衡量其时间效力。“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非无限期追诉,而只是追诉期限的暂停计算。
关键词:追诉时效;程序从新;罪刑法定;实定法依据;整体判断规则
11从依附走向自主: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路径转换
作者:段明(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诉讼、仲裁与调解被喻为商事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理想的商事纠纷解决格局应当是“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充分发挥各自的解纷优势。然而,实践考察发现,商事调解在组织、案源、效力、费用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依附于诉讼或者仲裁。长此以往,不仅可能限制商事调解的发展空间,而且有可能消减商事调解的独立价值与核心优势;进而导致商事调解行业生态难以形成,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失衡,以及与国际商事调解发展趋势的背离。传统“诉讼中心主义”结构的制约、商事调解解纷效能的相对不足、资源配置的不充分是造成商事调解依附性发展的深层原因。唯有从结构转型、效能提升、资源整合三个维度协同推进,才能实现商事调解由依附性发展向自主性发展迈进。
关键词:商事调解;依附性;自主性;诉讼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