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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动态】《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要目

日期:2025-06-10来源:法学研究所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治理逻辑的法治化转型

作者:王建芹(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摘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一种以特权属性排除法律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律关系框架,其现代转型的关键在于平衡公共利益目标与法治原则的张力。该理论在解释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与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时展现出独特解释力,其内在逻辑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机制存在理论耦合性。在执政党与国家社会互动维度,特别权力关系为解析“领导党-执政党”双重宪制角色下的治理逻辑提供了新范式,其适用性受到“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原则以及党章规范的双重制约,且须与“四个善于”的治理要求达成价值统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兼具制度刚性与治理效能,通过构建程序正义的规则闭环、权力行使的合比例性标准、权利救济的复合机制等法治化路径,实现了纪律刚性约束与法治基本原则的结构性融合。这种治理模式的创新性发展,既赓续了政党治理的传统组织基因,又通过规范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治理逻辑;法治化

 

【主题研讨——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2论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退出制度重塑——以股东与债权人理性博弈为中心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作为最经典、最重要的现代企业类型,公司在退出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债权人在争夺公司有限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债权人沦为弱者的成因包括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漏洞、股东与债权人不对称的零和博弈以及高杠杆外延式扩张的商业潜规则。为打造股东与债权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必须预防基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股债两分定律被恶意规避。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享股利,率先承受风险。在债权与股权的义务人均指向同一公司时,债权优于股权。在债权人足额受偿之前,股东不得染指公司财产。股东债权人若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就无权与外部债权人平等受偿,也无权就其未出资股权享受分红权与表决权。股东也不得主张其股权出资义务与对公司债权的抵销。仅有债权层面的分红权才能作为债权申报。为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应确立以债权平等为原则、股东债权居次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规则。为清除私募股权基金(PE)或风险投资基金(VC)与目标公司对赌之债滋生蔓延的潜规则,法院应确认此类对赌条款无效。为遏制公司集团丢车保帅的道德风险,建议立法者确认“执转破”的可逆性,确立“破转执”规则。对滥用公司集团关联关系而实施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应一律推行实质合并破产。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注册资本;分红权;对赌;假破产;实质合并破产

 

3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简易减资制度适用研究

作者:陈景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2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的简易减资制度以效率优化为导向,通过简化债权人异议程序降低了企业的资本调整成本,其制度价值与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困境企业、平衡多元利益的理念高度契合。因此,简易减资制度亦可作为一种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效应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而实现债务人资本结构的优化。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简易减资制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适用路径尚付阙如。对此,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已通过确立强制注销股份制度,实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以减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的法定化。尽管我国立法尚未直接采纳该制度,但仍可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制度嵌入破产重整程序。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上的简易减资程序进行适用目的扩张、顺序规制突破、决议程序转变等三项调整,以实现公司法简易减资制度与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简易减资;出资人权益;破产重整;股东;债权人


4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解散制度的柔性适用

作者: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司法解散制度存在裁判标准模糊、替代措施虚化等实践困境,由此造成的刚性适用容易导致部分有存续价值的公司被迫解散,增加社会资源损耗。202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解散制度应当实现从股东个体利益到公司整体利益、从增强股东救济到尊重多数意志、从“割裂式判决”到系统性判决的应然转向。这些转向彰显出司法解散制度从刚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理念变革的必要性。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理念可以为完善公司退出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操作性强的裁判指引。实现司法解散制度柔性适用的主要路径包括实体层面细化法律规则的适用标准,程序层面增强审理流程的制度弹性,救济层面注重多元措施的灵活运用。

关键词:司法解散;公司僵局;股东压制;柔性适用

 

【经济刑法】
5聘用类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周遵友(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使用假学历等虚假专业资格获取超额薪酬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尚未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深入讨论。德国的司法判例与刑法通说认为,在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中,行为人获得的超额薪酬可被认定为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德国之外的其他法域,此类聘用诈骗行为也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类犯罪。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并借鉴域外法经验,有理由认为:针对事业单位职位、公务员职位或企业单位职位的聘用诈骗行为可以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这一结论不仅符合刑法教义学,而且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谦抑理念。

关键词:聘用诈骗;诈骗罪;财产损失;假学历

 

【专论】
6刑法适用中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作者:姚诗(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各国的刑法适用都以法教义学为主,但社科法学的适用空间有别,对比德美两国法律发展史可知,这种差别主要受到法教义学的依赖程度、司法文化、理论流派等因素的影响;比较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疑难案件中的不同解决方案,可明确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我国存在适用社科法学的现实条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共存;现阶段仍应提高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适用,但要警惕还原论,同时合理推进常情常理、政策需求、成本收益分析等在司法实践中的谨慎适用。

关键词:刑法适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方法论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体系和民事裁判的路径与功能

作者:韩富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漏。“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经范围上的截取和转化,可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规定的缺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可以发挥价值沟通功能,以保障基本原则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需要在程度上进行必要截取方可进入民法体系,从而发挥价值权衡和行为指引功能。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法官价值判断之元价值,可以作为多种价值取向的择取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必须结合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修正等方法论路径。在裁判文书中,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别作为裁判依据、裁判理由或发挥单纯的司法教化功能。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素材;民法体系;民事裁判

 

【争鸣园地】
8少子老龄社会生育保障法律制度的审视和重构

作者:曹薇薇(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生育率持续走低和人口负增长促使人口政策转向鼓励和支持,仅靠人口政策的放开无法达到减轻养育压力、提高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的目的,鼓励生育型政策的顺利实施还需要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支持。生育保障法律制度承载权益保护、生育支持、特需救助、歧视消除等多重功能,需要在法律文本之间形成逻辑协调的体系,并与人口政策和社会保障整体构建理念相匹配,才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当前我国生育保障法律制度形成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存在价值理念与现行人口政策冲突、立法体系性弱、规定零散、措施单一、兜底功能缺失等诸多弊端。需以“社会公平”理论为标尺,从价值导向、立法体系、内容设置等三方面重塑生育保障法律制度之“形”和“神”,以健全生育保障法律制度中在奖励、优待、补助、救济、扶助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为生育支持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生育保障;人口政策;养育成本;生育意愿;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9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伦理困境的刑法解答

作者:魏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目前的科技无法完全避免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的发生,必须在其上路前便预设碰撞程序。个性化伦理设定不但会造成“囚徒困境”,而且会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故有必要依照法律规范制定相应决策。乘客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受益者,与险情存在因果关系,并非置身事外的中立者,不具备法律上优先保护之理由。保全多数人的功利主义与掺杂多种计算方式的综合考量理论在本质上均属于“为生命定价”之行为,忽略了不同个体间的差异,存在侵犯人性尊严之嫌疑,同样不足取。在现代社会,原则上应当由个体自行承担风险,故不应为自动驾驶汽车设置对生命的紧急避险程序,仅应当配置减速程序以减轻其遭受的撞击损害。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电车难题;紧急避险;功利主义

 

【实务研究】
10论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抗辩事由

作者:王太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可能对言论自由和竞争自由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限制以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尽管狭义的商标侵权构成、专门的权利限制制度和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均可以限制商标权,但商标侵权抗辩事由相对而言更易确定。大多数混淆侵权的抗辩事由可以适用于驰名商标淡化侵权,但具体适用时会有不同表现。鉴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更高的强度和不确定性,有必要结合列举具体情形的列举式立法和正当理由的概括式立法规定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特有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制度存在性质和定位不明确的结构性制度缺陷,应先从整体框架上理顺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明确独立的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构成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抗辩事由,尤其要规定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特有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抗辩事由;正当理由

 

11论权利外观规则法律效果的可处分性

作者:郑中云(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权利外观规则是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规范。以这一规范性质为出发点,根据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善意第三人可以放弃权利外观规则的保护。允许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有利于意思自治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授权理论因缺乏实质评价理由而不具有正当性。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针对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可能会带来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相应机制予以消除。善意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通常会导致相应法律关系处于效力待定状况,在真实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前,其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结束这种效力待定状况。善意第三人具有选择权,并不意味其既可以部分地主张真实法律状况,又可以部分地主张法律外观。

关键词:权利外观;选择权;法律不得强迫得利原则;葡萄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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