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当代刑法学研究者的重要使命。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呈现出理论移植的特征,现有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存在主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理论体系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实际上已经明确指明了中国刑法学研究该往何处去的问题。“中国自主”即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下,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建构刑法学知识;“知识体系”则是对自主知识成熟化、体系化的更高层次整合与发展的要求。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在法治文明互鉴与优秀刑事法律文化赓续的双重维度中探索创新路径。一方面,应当立足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实际对域外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审视与本土化重构;另一方面,激活中华法系积淀千年的刑事治理智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由此建构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科学性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主体意识 刑法学研究
目次:
一、引言
二、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之发展现状检讨
三、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内涵厘清
四、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建构路径
五、结语
一、引言
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虽然“自主知识体系”是从宏观高度提出的命题,但是将此命题适用到法学理论研究这一微观、具体的领域,不能简单套用宏观的政治话语,还需要从法学研究和知识生产的规律出发,进行具体阐释。迄今为止,社会科学界对于如何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展开了丰富的讨论,相关讨论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宏观角度出发,对“知识”“自主体系”等概念内涵和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要素、意义、路径等的研究;二是结合具体的部门法学,分析各自学科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中面临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具体的建构路径。
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我国刑法学界主要还是围绕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微观问题展开研究。有学者从提升学术话语体系的视角切入,论述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完善路径,有学者阐释了中国特色刑法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与微观的多重问题,有学者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出发,讨论了中国刑法学研究如何强化主体性意识的五个方面,还有学者对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四个关系进行了厘清。总的来看,这些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但目前刑法学界仍较少有直接针对“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阐释与建构路径展开的研究,即什么是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以及如何选择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
由于不同学科所面临的问题各异,在刑法学研究层面还需进行具体的阐释,进而找到建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鉴于此,本文从当代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切入,指出移植式的刑法学知识体系难以满足新时代刑法学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自主”与“知识体系”的概念内涵展开剖析,以期为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寻找更为明确的方向;进而在法治文明互鉴与优秀刑事法律文化赓续的双重维度中探讨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
二、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之发展现状检讨
我国刑法学历经七十余载探索与创新,在数代学者接续奋斗中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与研究范式。其中,通过系统吸收苏俄刑法学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学完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创时期的理论奠基;改革开放后对德日刑法教义学的深入引介,特别是阶层犯罪论体系、法益保护原理等理论的引入,显著提升了犯罪构成分析的逻辑严密性与价值判断的规范化水平。然而,这种具有移植色彩的知识体系,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毋庸讳言,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经了较长时间的“苏俄化”“效仿德日”的移植过程,现有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不仅与我国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需要存在差距,而且存在主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理论体系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直面并解决这些问题。
(一)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主体性
回顾我国刑法发展的百年历史,移植一直是刑法研究无法抹去的重要特征,也是不争的历史事实。我国刑法领域的移植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段。一是清末时期,在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的帮助下,我国诞生了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沈家本将修订刑律的指导思想阐述为:“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换言之,《大清新刑律》作为新律代表之一是将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并存一体,也由此奠定了中国刑法学移植的起点。二是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确立了“一边倒”政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深受苏联的影响,刑法学也不可能例外。20世纪50年代聘请来华讲学的苏联刑法学家、译介的苏联刑法学著作等为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从而也确立了我国刑法学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三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逐渐拓展到了德日刑法理论上,其中最为显著和关键的变化就是引入了德日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及带动中国刑法学研究向刑法教义学转变,同时还将许多德日刑法概念译介到国内,给中国既有的刑法理论带来了冲击。正是在不断进行移植的过程中,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与刑法学研究都获得了现代化的形塑。毋庸讳言,移植为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助力,但也导致部分研究者产生了过于依赖移植的心态,使得研究缺乏主体意识。问题是,无论是移植苏联刑法理论,还是移植德日刑法理论都没有为我国刑法的发展提供一条一帆风顺的道路。相反,在晚近的移植过程中,我国刑法学研究出现了将不同刑法理论拼接在一起的图景,这些散碎的拼图之间不仅难以妥当衔接,也与我国刑法规范无法形成对应,这说明试图完全通过移植来发展中国刑法学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此外,仔细观察移植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学研究一直在不断颠覆已有的理论体系,寄希望于通过直接引入国外的刑法理论来推动本土刑法理论的发展。这种做法体现出对理论发展连续性的忽视,甚至可以说反映了中国刑法学研究者在知识生产过程中主体性意识的不足,未能形成对本土刑法理论的独立性与系统性追求。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言必称德日的移植主义,固然可以习得一些具有‘普适性’的法学思想精髓,但也有可能会遮蔽中国经验、忽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还可能掩盖了中国学者应有的贡献。”其中,主张将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彻底替代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就是一个典型例证。现有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体制、文化传统等高度契合,且经过长期的融合发展,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而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项本土化创新,如但书规定、罪量因素等,都很好地满足了中国的现实需求。这些创新不仅体现了理论的实用性,也展示了对本土实际的深入理解与适应,证明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中国语境下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反观简单进行所谓移植理论优劣比较的“拿来主义”学术态度,其最大问题在于忽视了理论发展的连续性。若单纯依赖外来理论、直接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就可能割裂现有刑法理论的演化脉络,造成学术话语上的断裂。这种做法不仅难以为中国法律实践提供稳定的理论支撑,还容易使学术研究陷入单纯模仿的窘境,削弱中国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与自主创新能力。
更进一步来看,德日刑法教义学以其本国刑法规范为“教义”,体现出尊重现行法的态度。然而,有的学者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时,往往未能充分结合我国的刑法规范,这使得教义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对德日刑法理论的直接推崇,而未能发挥出与中国刑法实践相适应的作用。以盗窃罪为例,德日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有体物,但我国刑法规范规定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财产性利益等,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其中,如何解释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独有问题。曾有研究以德、日、意等国的刑法规定为参照,从而否定财产性利益属于我国盗窃罪的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第92条明确规定,公民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储蓄、股票、债券等,表明立法者实际上已经将财产性利益与财物予以等同。所以,照搬德日刑法理论的结论来批评我国刑法解释结论是没有问题创造问题的表现,并与教义学的基本理念相背离。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理论中还有不少“舶来品”概念,这些概念在缺乏刑法规范支撑的前提下,依然搭乘着德日刑法理论的便车,发展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组成部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忘记了区分其中哪些概念是我国刑法的法定概念,哪些概念是理论概括出来的概念,以及哪些概念是中国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以牵连犯为例,该概念不仅在中国缺乏制度前提,也在继受时面临着被废除的困境,却依然成为了我国罪数论中的一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完全脱离了中国刑法规范的理论并不能为解决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提供可行方案,所以通常被实务部门所忽视,从而陷入理论的自说自话中。因此,在德日刑法理论蔚然成风的今天,我们不能只看到它的精妙之处,对其盲目崇拜或不加区分地继受,而是需要在吸收借鉴时结合中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以发展出更符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刑法理论。
(二)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实践性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互动是推动理论发展的重要途径,日本在长期继受德国刑法理论后,通过重视判例研究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刑法研究图景。然而,中国刑法理论虽然的确在逻辑化、精致化的方向上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出现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现象,理论与实践各说各话,彼此无法对接。这不禁令人引发疑问:为什么愈加精致的刑法理论反而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了应有的影响力?理论的精细化为何未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反而显得疏远和不适用?这背后或许隐藏着对本土实际需求和实践经验关注不足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愈发精致的刑法理论研究是法学研究走向“精英话语”的表现,也是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原因之一。“精英话语”是指,以法律职业的自治和法学理论的精密为出发点,追求法律自身的逻辑严密,并与一般民众隔开距离,体现了精英化和专业化的愿望。在精英话语体系价值指导下,学术界大量引进德日刑法理论对苏俄理论进行改造,出现一夜之间大量刑法学者产生看不懂刑法学的印象。比如被刑法学者所诟病的“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这两个概念,二者都是从德文中译介而来,与中国遣词造句的习惯并不相同,刑法初学者基本都会被这两个概念绕晕,更不用说一般民众和实务工作者了。此外,部分学者还习惯用一些直译词语以凸显理论的高深,尽管国内有相同含义且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作替代,但他们仍然坚持和醉心于“原汁原味”的表达。由此,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也就慢慢拉开,以至于二者之间甚至出现了互相轻视的现象。因为在“精英话语”看来,实务界所坚持的“大众话语”是落后的表现;而在实务界看来,“精英话语”晦涩难懂、难以为用。
如果愈发精致的刑法理论确实是为司法实践所需要的,那么它就应当有效回应实际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的操作标准,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可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部分理论研究更多地停留在纯粹的学术探讨层面,追求概念的严谨性和体系的完整性,却缺乏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的思考,这也导致了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市场”。以共犯脱离问题为例,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共犯脱离的成立条件在于对脱离行为的时间、主观意图及行为实质性的判断,其核心是脱离者切断了共犯行为对其他犯罪行为及结果之间物理、心理的因果关系。但是有理论以德国刑法理论为参照,进而提出以共犯关系的判断取代因果关系切断的分析,即以共犯脱离性为主、因果关系判断为辅的共同正犯脱离理论。究其理论内部不难发现,该理论的关键在于“共同正犯性的客观判断事实”,而这些事实判断的具体条件实际上还是以因果关系判断为基础。换言之,该理论并未脱离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平添了理论的复杂性。因此,只有当理论的精细化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确保裁判的公平与一致性时,复杂性才是有价值的。否则,愈发精致的刑法理论只会成为少数“精英学者”的文字游戏,并与司法实践渐行渐远。
愈发精致的刑法理论研究缺乏对本土司法实践的总结,是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另一原因。我国刑法学研究多是通过分析德日刑法理论来对我国司法实践展开批评,鲜有从我国本土案例中提炼理论的研究。有学者更是直言:“我国刑法学研究甚至还存在‘以解决外国案例为目标’的教学科研现象。”这再次说明,我国部分刑法学研究者缺乏对本土实践问题的关注。他们为了证明某种理论的合理性,往往只能借用国外的案例来加以说明,而无法有效结合中国的实际案例展开分析。
此外,我国刑法学教育中还存在一种“脱节”的现象:在本科阶段教授的是以“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但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却突然转向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而在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又鲜有使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情况。这种理论学习的跳跃式断离、学术与实务话语体系的脱节,不仅增加了初学者的学习负担,也让实务工作者在面对实际案件时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更进一步来说,这种现象与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相关。在当前的学术环境中,发表学术论文被视为衡量研究者学术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学术论文通常侧重于概念的体系化和理论的严谨性。有时,研究者们只需要在书斋中“闭门造车”,可能就足以完成这些学术任务,自然也容易忽略对司法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对本土经验的总结。不过,这些学术论文是否贴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能否为具体的司法问题提供指导,研究者们可能并不关心,他们更关注文章能否被顺利发表。相应地,这也造成实务界基本不会阅读学术论文的尴尬现象,因为这些学术讨论往往与他们的实际工作关联不大,所以他们既不关注、也不感兴趣。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一方面中国刑法理论日益精细化,另一方面相关理论在指导司法实践时又力不从心。
(三)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体系性
刑法学作为一门具有高度逻辑性和系统性的学科,不仅要求各个理论成果各自独立存在,还要求这些成果之间能够形成相互联系,构建起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理论体系。虽然在几代中国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刑法学界已经产出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智识成果,但遗憾的是,这些成果尚未体系化。
在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的今天,各种刑法理论日益涌现,但是这些理论之间往往没有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缺乏对整体刑法理论体系的系统性整合。以因果关系为例,我国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中既有主张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也有主张客观归责论的,还有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论的等,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因果关系理论并行适用的状况。类似的理论争议还广泛存在于其他领域,如共同犯罪中是否应当采用区分制来代替单一制正犯体系;如何理解过失的共同正犯;如何理解承继的共犯;等等。应当肯定的是,缤纷多样的理论学说是刑法学术研究繁荣的表现,反映了学者们对问题的多元探索与深度思考。然而,理论的多样化未必能为司法实践带来直接的便利,过多的理论分歧和观点碰撞,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出现标准不统一、适用困难等问题。
此外,面对新兴犯罪的挑战,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碎片化。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传统犯罪的数字化转型,还催生了各种新型侵害方式,这迫切要求刑法理论突破传统范式,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型刑法理论体系。例如,在网络犯罪的研究中,“数据”“虚拟财产”“网络暴力”等概念已成为核心议题,但我国刑法理论对这些概念的界定仍缺乏一致性,导致研究者之间的成果难以形成合力,网络犯罪的研究也难以系统化、深入化。这种理论上的缺乏统一,使得诸如“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偷换二维码”等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未能得到统一,仍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刑事法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研究尚处于现象层面的研究,就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总体而言,尚不能提供充分的研究成果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可见,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论标准和学术共识,许多刑法学研究往往陷入不同理论的重复讨论,进而缺乏对整个刑法学科系统性建构的深入思考和探索。这不仅使得刑法理论体系呈现碎片化状态,也影响了刑法学科的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性。
再者,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框架缺乏内在一致性,进而影响了立法的统一性。比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体系中,相关刑法规范的建构逻辑呈现出对未成年人的认知存在“分裂”的矛盾。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加强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的保护。这意味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需要满足更高的条件,表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性认知和决策能力上尚未完全成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额外保护。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局部下调又折射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的更高期待。这种法律体系内的双重价值取向,实质上映射出未成年人刑法理论中“保护优先”与“责任能力”二元命题的辩证关系。这说明,我国刑法理论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范式上仍处于不同价值取向相互调适的理论深化期,如何统合教育刑理念与罪责原则的规范效应,构建兼具时代适应性与体系融贯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仍是理论研究者与立法者需要协同攻关的课题。由于刑法理论未能为立法者在惩戒与保护之间提供清晰的指导方向,导致立法缺乏一贯的标准和逻辑,此领域中的立法也显得摇摆不定。这也导致个别“跳跃式”的立法转向既缺乏实证的基础,也缺乏理论的支撑,更与刑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不符。由此可见,只有建构一个清晰而系统的刑法知识体系,才能为立法者提供明确的指导,帮助他们在复杂的抉择中做出合理的决策,并确保立法在同一领域中保持统一、稳健的原则和标准。
总的来说,移植是中国刑法学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早期手段,在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的背景下,借鉴国外经验确实有助于推动我国刑法学的发展。然而,过度依赖移植路径,甚至在移植过程中丧失了研究的自主性显然会造成诸多问题。只有总结我国刑法学过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进一步明确新时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而为刑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路径。
三、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内涵厘清
既然移植不符合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研究走向自主的要求,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呢?或者说,中国需要建构怎样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呢?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中国自主”的内涵;二是“知识体系”的内涵。具体来说,“中国自主”意味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体系内核,从中国刑法规范出发,根植并服务于中国当代刑事法治实践。“知识体系”意味着刑法学知识之间并非简单堆砌,而是各知识单元间相互协调,形成内在一致的整体逻辑。简言之,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指,基于中国本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结合并服务于当代刑事法治实践所形成的内在协调一致的知识结构。
(一)中国自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底色
“中国自主”一词表明了知识生成的场域,它一定是根源于中国本土,所以一定不会是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底色,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内核的刑法学知识。“中国法学理论的灵魂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那些试图从苏俄刑法理论或者德日刑法理论中寻找依据,并认为这些才是所谓的“教义”或者“自主”的观点显然是有所偏差的。“中国自主”的内涵不仅在于理论框架的独立性,更在于构建以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为基础的完整知识体系,以主动掌握法学话语权为核心,确保理论发展的方向始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中国自主”意味着法学理论必须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契合。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典型的意识形态属性。“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之所以强调在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代表着符合中国实际、先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经验,深刻反映了中国特有的社会历史背景、文化传统以及发展需求,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直接的理论和方法论指导意义。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当然也要遵此逻辑,不能忽视政治体制对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立根塑魂功能。尽管我国刑法理论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刑事法治需求与刑法制度供给之间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在多样的域外刑法理论中迷失自我,因为“照抄照搬”注定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实际情况不相适配。不同的刑法理论反映的是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上的深层次利益关系,以及由此衍生的政策立场、价值追求和法治道路选择。中国刑法学研究者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自主知识”不仅意味着与苏俄刑法理论有所不同,还意味着从根本上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取材于苏俄刑法,但是经过较为系统的本土化过程,已经初步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立性与独创性。同时,中西方在政治立场上的根本差异决定了刑法知识体系的显著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盲目依附于西方刑法理论,而应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刑法价值体系,为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强调法学理论必须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契合,旨在确保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意识形态层面,掌握话语权能够为建构话语体系提供充分的话语空间,有效应对错误思潮的干扰,为话语体系建设提供正确指引。”尽管西方国家已不再通过军事等传统手段直接输出其法学话语权,但西方法律全球化运动仍然在持续推进,其核心目标是进一步扩大其法学话语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这种话语权的输出,常常夹带着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延伸,并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构成潜在的冲击和消解。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刑法学如果无法掌握自己的话语权,就很容易在全球化浪潮中“失语”,陷入类似“超国界刑法学”(supranational criminaldoctrine)等西方刑法学设置的话题语境中而不自知。
第二,“中国自主”强调知识体系的主体性。长期以来,中国刑法学在借鉴吸收外来理论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与本土实践相结合的创新路径。与过去被动引进和消化不同,“中国自主”要求从中国社会实际和法治需求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时指出,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这种主体性体现在理论的独创性上,即不以西方理论为评判标准,而以中国的法治实践和社会价值为核心,形成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我国《刑法》第1条后半句明确指出:“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表明,我国的刑法规范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与立法背景下形成的,反映了本国特定的社会问题和对法律文化的深刻理解。因此,刑法学研究者在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首先要理解和掌握这些条文的内涵,而不能简单地借鉴、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理论或概念。因为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导致对我国法律的误解,还可能削弱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也是知识体系主体性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对于长期处在继受过程中的中国刑法学来说,虽然“先进”的域外刑法理论看似在改造“落后”的刑法制度与观念,但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力量其实依然深刻地影响着民众,这说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也表明唤醒中华优秀传统刑法思想的可能性。早在百年前就有西方学者感慨:“当我们欧洲人开始惊异地发现中国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中国的道德伦理,中国的艺术和文学都有崇高价值的时候,中国人自己却开始学着把他们文化当中这些伟大的产物加以不耐烦的鄙视……这是一个令人大惑不解的现象。”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是伸手拿来的,而是要认识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这一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实现真正的精神独立、文化自信。以“出礼入刑”的法律传统为例,在将传统礼教中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而形成的“十恶”“八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等内容去除后,不难发现,“恤刑”“慎杀”等法律原则依然深受当代中国民众认同,其中部分内容也与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相合。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认同,是中华民族发展连续性的重要标识,而且对现代刑事法治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三,“中国自主”还要求对外来理论的“祛魅”与本土化改造。强调“中国自主”并不意味着自我封闭。相反,我们需要以开放的心态,持续关注域外刑法理论提出的新概念、新课题和新方法,特别是那些具有全球性影响力和现实启发意义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已经充分证明,坚持独立自主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基石。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不应当以国外理论为坐标系和评判标准,而是要从中国自身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治理需求出发,探索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中西结合”的学术态度则为刑法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丰富性。“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情形下,中国法学虽不完全像那种‘无国界’的普遍性科学,但‘公共的信仰’‘认同的基础’须臾不能缺失,它们随时要为法学知识的生成预备有效的大前提。”比如,德日刑法理论中一些先进的理论模型对后发的中国刑法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可以作为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借鉴,但这种借鉴必须建立在深刻理解其背景和内涵的基础上,而不能盲目移植。换言之,这种借鉴不是照搬照抄,而是通过本土化改造融入中国特色的刑法话语体系。正如高铭暄教授所言:“中国特色刑法学的百年发展历程也充分显示:坚持独立自主是不可动摇的‘底色’,中西借鉴是积极有益的‘添色’。”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刑法学者应秉持开放心态,持续学习和吸纳国外先进理论,结合中国实际创新发展,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全球竞争力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全球刑法理论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总之,“中国自主”的内涵不仅关乎理论的学术独立性,更关乎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自主性。通过构建以中国实际为基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自主知识体系,中国刑法学研究才能够真正摆脱对外来理论的依赖,在世界法治理论体系中彰显自身特色,为全球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二)知识体系:各组成部分形成稳定统一的成熟整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自主知识的生成只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任务是让各知识单元间相互协调,形成内在稳定一致的成熟整体。这不仅需要刑法学自主知识本身具备成熟和精细的特点,还需要注重刑法学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一致性,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成熟整体,并以此更好地指导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
“知识体系”要求自主知识本身走向成熟。“我国刑法理论对热点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短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理论根基、基本立场的争论。”成熟的刑法学自主知识需要以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支撑,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检验。一方面,基础理论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稳固的根基,既能帮助研究者在复杂的法律现实中提出科学的解释,也能推动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它为学科构建起一套统一的基本概念和规范,这些经过长期积累和深化的概念,已成为学科内容的核心支柱。如果缺乏这样的理论基础,刑法知识容易呈现出零散的样貌,难以形成系统化和连贯的学科体系,从而限制其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可见,夯实理论基础是推动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走向成熟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成熟的刑法学知识还要在应用过程中展现出解决问题的实效性,不仅能为学术研究提供理论支撑,还能应用于法律实践中,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这种有效性是衡量知识体系成熟度的重要标准,因为知识只有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应对现实挑战,才能证明其内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成熟的刑法学知识不仅需要在理论层面具有严谨性和逻辑性,更应在面对具体司法案件时,能够提供明确而可操作的指导,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并能与一般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相契合。或者说,刑法学既要从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的视野中回应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又要从现实问题的挑战中生成、总结和升华出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这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得以展开的基本路径。由此可见,成熟的刑法学知识不仅能支撑学术研究,深化对基础理论的理解,还能切实回应法律实践中的复杂需求,为实践难题提供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知识体系”意味着自主知识内部趋向稳定。知识体系并非各类知识的简单堆砌,而是经过系统的整合、提炼和长期积淀后,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框架。“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生产不是‘拍脑袋’的自说自话,而是有赖于稳定的知识框架和方法论体系支撑,在既有知识谱系中刷新理论命题、更新学术话语、创新学理概念。”趋向稳定意味着知识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体系中的各知识单元不再频繁变动,而是逐步形成一致的逻辑和固定的表达,这种稳定为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相反,颠覆式的理论移植动辄全盘否定过去的知识体系,以新的知识体系取而代之,这种做法缺乏对理论发展连续性的尊重,也容易导致体系内部逻辑断裂和适用混乱,无法充分发挥已有知识体系在实践中的积累和优势。“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争论正是理论发展应保持连续性的典型例证。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更替不仅涉及理论本身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更关乎其在实践应用中的合理性和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此外,知识的稳定性也使得知识体系在面对复杂的实践情况时,能够提供明确且一致的指导,确保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具有连续性和公正性。稳定的知识结构指明了学科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定海神针”。因此,一个成熟稳定的知识体系既要保持结构上的稳定性,又要具备功能上的适应性,如此才能确保其长期有效运作,持续高效地发挥指导作用。
“知识体系”还意味着各种自主知识必须形成协调统一的整体。如前所述,在过去的移植过程中,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引入了大量的域外刑法概念和理论学说,与此同时,部分刑法学者也提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智识成果。然而,这些外来知识与本土知识的交织融合,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彼此之间的逻辑联系不够紧密,甚至出现了内在矛盾与体系断裂的现象。知识体系的建立不仅要求每个知识单元都相对成熟与稳定,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知识单元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互支撑,以形成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和有机联系的系统。“范畴体系的形成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要素,这也是一门科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因此,建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将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分则中的诸多概念和学说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一个具备明确逻辑主线的整体性理论框架,而非零散、碎片化的理论拼盘。这种整体性不仅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系统的指导,进而推动刑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与现代化。同时,知识体系的协调统一不仅是静态的,还必须在理论发展中保持一致性。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体系仍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统一。例如,随着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不仅包括传统犯罪行为的网络化,还涉及数据泄露、虚拟财产侵害、深度伪造等全新问题,其复杂性和多样性远超传统犯罪形式。有学者指出,传统意义上存在于网络社会的网络犯罪逐渐迭代升级为存在于数字社会中的数字犯罪,对此,我国在治理数字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克服治理对象分散、治理主体不清以及治理场域泛化等难题,从数字犯罪的基本机理出发,明确数字犯罪的基础性概念,同时立足于数字犯罪所依赖的数字社会的基本场域来优化治理模式。犯罪形势的变化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这要求我们在保留传统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构建能够应对新兴网络犯罪复杂性的全新理论体系。同时,这一理论的发展必须保持与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一致性,以确保整个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协调统一。换言之,只有在体系化的框架中兼顾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理论,同时积极应对现代技术和新兴犯罪带来的挑战,才能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科学严谨且完整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四、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建构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创新,在深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应用过程中注重多维度的创造性转化。这一理论发展路径不仅要求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进行理论阐释,还强调从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中汲取智慧与经验。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同样应当依托这一理论构建方法,通过多维互动的方式推动学术进步。具言之,刑法理论研究应扎根于本土法治实践的系统考察,既要精准把握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治理需求,又要深入挖掘中华法系传统中的法治智慧。这种双向互鉴的学术路径既能够保持刑法规范的时代适应性,又能在历史文脉中筑牢理论根基,最终形成既符合法治现代化方向又彰显文化特色的知识体系。
(一)在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辩证借鉴域外刑法理论
在回应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命题时,我们需以跨文明整合的思维破解本土与域外的辩证关系,也就是既要保持对世界刑事法治文明成果的开放姿态,更要在比较法视野中保持清醒的主体意识,将域外刑法理论资源置于中国刑事法治实践的检验场域。通过持续的学术对话与调适机制,最终在多元的刑法学理论互动中完成对域外刑法理论的批判性吸收与适应性改造。法律移植作为法律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不能全盘否定,更重要的是在保持刑法理论对外学习的同时,避免匍匐在域外刑法理论脚下而失去自我。实际上,中国有着独特的政治背景和历史文化传统,在诸多观念和主张上自然也与西方存在差异。就像丹麦刑法学虽然也曾受形而上学式的、体系思考的德国刑法学的强烈影响,但是丹麦与德国处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两国的刑法学研究最终也呈现出不同的样貌。因此,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绝不是伸手拿来的,而应当是从中国本土刑法学研究长久的学术积累和传承中产生的。
首先,结合中国法治语境对外来刑法学知识进行对照、批判与吸收,是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这一理念为我们实现对外来法律思想和经验的本土化转换提供了重要指导。具体来说,为避免简单“食洋不化”,刑法理论的本土化转换必须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照”。在此阶段,不仅要对外来刑法理论进行文献梳理,还需要深入了解该理论产生的刑法规范根基与社会背景,以便评估该刑法理论在中国法治语境下的适用性,明确哪些内容能够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及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提供进一步审思。如果该知识产生的刑法规范根基、社会现实与中国基本相似,那么就要进行第二阶段的“批判”。需要说明的是,批判不是故意为特色而特色,从而刻意制造生词、冷词,置学术共同体普遍认可的概念于不顾。批判是一种对外来刑法知识保持谨慎的态度,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社会现实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外来刑法知识即使具备相当的合理性也很难直接套用到中国现实中,而是需要对其进行重构,使其在理论上更加贴合中国实际,并置于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第三个阶段就是“吸收”。历经层层考验后,部分外来刑法理论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可能并不如预期般美好,所以被放弃;而部分知识由于契合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最终为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所吸收,成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学研究中不乏这种刑法学知识,比如但书条款、罪量因素等规定。应当说,这些刑法知识都是先从西方知识体系中获得了启发,在经历了中国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实践的批判性吸收后,才得以成为符合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自主知识。
其次,从本土刑事法治实践经验中提炼出理论。日本刑法理论发展的历程表明,重视本土的司法实践是发展出与本国法律和文化土壤相适应的刑法理论的重要路径。井田良教授在回顾日本刑法走向自主化时谈到:“日本刑法学研究者们已经不再试图借助德国文献,而是试图从本国的审判实践或者本国的刑事政策情势中去发现问题。”最终,日本也确实通过汲取本土判例经验发展出了自己的刑法理论,如“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新新过失论”等。同样,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也不是凭空而来,而是需要从自下而上的实践经验中总结而来。刑事司法实践不仅是检验理论的试金石,而且是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这要求中国刑法学研究者们善于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提炼规律、规则,进而转化为刑法理论。
近些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及相关司法案例与犯罪数据的公开,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实践素材。这些资源尤其是刑事司法案例不仅可以加深研究者对案件实际情况的了解,还能够推动理论的实践化进程,使刑法理论更加贴合实际情况。通过系统整理和分析大量鲜活的本土司法案例,研究者可以发现中国刑事司法运行中的规律性问题,夯实刑法学研究的本土根基,从而为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坚实基础。尤值一提的是,“网库并行”给研究者提供了从典型案例中提炼出中国本土刑法学知识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其大多具有精准服务大局、注重案件“新鲜度”、直面法律争议问题、注重规范引领等特点。可见,入库刑事案例是当下刑事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解决规则的展现,研究者既可以将相关规则进行提炼总结,生成中国本土的刑法知识,也可以对相关规则提出完善意见,从而实现理论与实务的精准沟通,共同推动刑法学研究的进步。除具体案例外,犯罪数据的样态也能为刑法研究提供独特视角。当然,我国犯罪数据公开的程度一直备受诟病,一般刑法研究者难以获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季度会公布办案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并不能完整地展现出我国犯罪的总体样态。基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需要,相关部门应考虑进一步扩大犯罪数据公开的程度和范围。“科学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及其公开,是测量犯罪现象、观察犯罪趋势、认识犯罪变化规律、检验犯罪治理成效的重要手段。构建预防性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以全面、精准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为基础。”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机构可以进一步尝试通过年度白皮书或其他合适的方式扩大犯罪数据的公开范围,这不仅有助于研究者提出针对性的犯罪治理策略,也可以成为我国犯罪治理成效的客观见证,更有助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加快建构。
最后,立足刑事法治前沿获得刑法学研究的话语权。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刑法”给全世界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法研究都带来了共同的课题。而随着我国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相关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研究也居于较为前沿的位置。在此过程中,势必会有许多具有中国原创的智慧、经验诞生。比如,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数字检察”,其是“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是检察机关融入科技革命、提升监督质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改革。国外没有“数字检察”这个概念,这是国内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融通数字技术与法律规范后,基于我国的检察实践创造的原创性概念。这种创新不仅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还为检察理论体系的现代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体现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设的独特贡献。再如,纵观全球刑法发展现状,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等前沿问题已然成为全世界刑法研究的共同课题,而中国在这些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与案例可供研究,甚至有其他国家尚未遇见而可能将会遇到的刑事案例,所以中国刑法学研究者要抓住机会,从中提炼出妥善解决相关疑难问题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如果能够从中国本土实践中提炼出具有独特优势的自主知识,并较德日理论展现出更大的科学性,那么这些刑法知识就可以通过国际学术交流传播至全球,进而帮助中国刑法学在国际舞台上逐步掌握知识的话语权。这不仅有助于展示中国刑法学的理论创新,也可以为全球法学研究提供多样化的视角与经验。
(二)在当代治理语境中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构建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将理论研究的触角深入中华法系的思想矿脉,研究者应以当代刑事法治需求为坐标,循着法史互鉴的学术路径对传统规范进行解构与重组,从而将其中的德主刑辅、慎刑等优秀刑事法律文化与现代刑法理论相融合。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符号移植,而是需要建立在对中华法系文化密码进行现代性解码的基础之上,使刑法学理论既承载文明基因又具有规范张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实践中得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的持续探索中得来的,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97年的实践中得来的,是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由衰到盛17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得来的,是对中华文明5000多年的传承发展中得来的,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的宝贵成果。得到这个成果极不容易”。所以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当然不能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割裂,研究者应努力从中华法系的知识宝库中提炼超越时空的刑法文化为今所用。
一方面,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必须坚定法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是一座底蕴丰富的宝库,其中蕴藏着许多超越时空、契合现代法治文明的法学思想珍宝和法律规范艺术。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刑法思想既是践行“两个结合”的要求,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特色”的历史渊源、精神渊源和理论渊源。但是,随着清朝的覆灭,中华法系这颗明珠也黯然失色,与此同时,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一些中国传统法律概念逐渐在法律文化继受的过程中被同义的域外词汇所替换,这不仅引发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低人一等”的错误观念,还导致其不加区别地被打上“落后”“封建”的标签。比如,曾视中华法系为文明典范的日本在完成“脱亚入欧”的系列改革后,立刻转而视“中华法系”为愚昧与落后的存在。其中,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虽然最早将“中华法系”列为五大法族之一,但是其同时认为,当时仍属中华法系一部分的日本法必须向优势法族、罗马法族转换,这也是其他法族的必然选择,若非如此则只有死路一途。其实,穗积陈重之所以提出中华法系必死无疑的论断,是因为其只有刻意放大中华法系的封建与落后,才能凸显西方法律文化的先进,从而为掌握话语权找到正当性。
然而,刻意制造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对立无法掩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光芒。如前所述,中华法系的精华及在其长期影响下所形成的规范体系与文化基础,都深刻地存在于中国民众心中,这不仅成为我们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前提,更有利于坚定法律文化自信。中华法系不是一个失去生命力的僵化的体系,它所具有的超越时空的合理部分值得现代社会重视和吸收。这也充分说明,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对中国法律传统价值的深刻理解与自信表现。通过这种文化自觉,我们可以认识到传统法系中蕴藏的非凡法治智慧,并让其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生。而且从当今的国际背景来看,西方独揽话语权的局面已经改变,世界已经走向一个多元格局,传承并复兴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传统也就成为了一个合理的命题。因此,既然已经意识到简单移植域外刑法理论会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那么中国作为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就应该积极发掘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思想的有益之处,并在此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另一方面,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需要对中华传统刑法思想进行反思与再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需要承认的是,中国古代律学文化受封建统治的影响,其本质还是维护皇权稳固,所以其中苛政酷刑占据上风,这也是中国古代律学没有能够转化升华为近现代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能忽视的是,中国古代还有很多优秀法律文化,它们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应当是我们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如何将这些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转化为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法律制度值得深入研究,这既是对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尊重,也是对现代法治需求的回应。
在路径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应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推动法治与德治深度融合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刑法思想中,律法的作用不仅限于制裁犯罪,还承担着维护伦理纲常的职能,这对发展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启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仅是对中国古代优秀价值理念的总结和提炼,也为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价值指引。这种转化不仅是将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伦理观念引入现代法治体系,而且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将这些价值理念具象化,使其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动力。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的范例,应予以充分肯定。再如,“见危不救罪”这一自秦律就开始出现并在《唐律疏议》中趋于完备设置的罪名,实际上体现了对公民道德责任的重视,这一传统罪名及其背后体现的对社会伦理的维护理念在当代中国仍不乏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内容上,古代律法中存在许多闪烁着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元素,这为当代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慎刑思想”,慎刑思想历经多个朝代的发展深化,已不再仅是对刑罚运用的要求,而是进一步发展成为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刑事法治全过程的指导思想。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极力推崇“谦抑性”为现代刑法最重要的理念,而慎刑思想也就被仅视为是谦抑理念的本土萌芽。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虽然慎刑思想在我国古代社会占据主流法律思想之地位,但是慎刑思想的往昔“荣光”已不复存在,甚至在当下仅被作为域外刑法谦抑理念的本土“注脚”。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我国古代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同样符合现代刑法罪责的理念。又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中国古代“宽猛相济”刑事理念的影子。再如,古代“德刑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今天同样能带来积极启示,其不仅有助于破除对刑法的盲目依赖,还能够为轻微犯罪治理找寻出路。由此可见,当谈及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时,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中华优秀传统刑法思想中其实蕴藏着不少现代化刑事法治的要素,只是其在西方话语的强势冲击下逐渐消隐。因此,中华优秀传统刑法思想不应仅是历史叙事,而应融入中国现代刑事法治建设中,成为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发展的“本土元素”。
(三)在回应现实需求中实现传统律学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传统律学的成熟经验,尤其是在法典编纂与注释学方面的独特技艺,可以在回应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中焕发新的活力、实现创造性转化、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
首先,传承好中国传统律学成熟的法典化与注释学经验。“中国作为文字大国,用文字表达法律、将法律成文化、将成文法律法典化,‘法典’是中华法系的制度表现,也是中华法律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新标志。”从公元前5世纪的《法经》到17世纪的《大清律例》,它们所规定的内容,基本都是以刑为主,以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为辅。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典实际上可以被视为刑法典,而传统律学也主要围绕着刑事律文进行注释、疏议、比较,相关的法典化、注释技艺也发展到极具体系、极为精细的水平,仍值得当代学习。当下,民法法典化的成功经验为其他领域的法典化提供了良好的示范,而环境法法典化的推进也为刑法再法典化带来了新的启示。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是否需要再法典化、如何再法典化等问题,已然成为刑法学界广泛讨论的问题。应当说,我国现有的刑法典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中国古代成熟的法典编纂经验恰恰能为此提供可借鉴之处。目前,我国一直是通过颁布修正案来弥补立法的不足,但是这种方法容易导致法典结构的复杂化,削弱刑法典的体系功能。其实,我们不必舍近求远向西方学习法典编纂的技巧,类型化、合并同类项以及提取公因式等体系化技术早在中华法系的历史中发展成熟,并在我们现代法典编纂中具有运用空间。
其次,重新重视和运用好以“例分八字”为代表的立法技巧。中国古代立法者对“例分八字”的运用值得学习借鉴,其蕴含着传统律学进行现代化转变的可能,还是当代中国如何对传统律学知识进行创造性转化的重要机遇。有学者提出:“例分八字技术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唐以后历代法典表述的准确性、逻辑体系性和结构整体性,对于推动法典的进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我国刑法再法典化是否能够继续延续或者模仿古代立法相关用语的使用,促使刑法规范在同类或异类规范中建立起逻辑联系,以将整部刑法典打造为语义融贯的整体,值得深入研究。比如,唐朝的律学家运用“以”“准”等词,将28种性质相同的行为纳入“以盗论”范畴之下,25种性质相似行为纳入“准盗论”之下,再加上12种“真盗”的情形,从而建构起了“盗”的完整类型,同时也比汉律列举式的立法更精简,且法律漏洞更小。不得不说,我国当前的刑法典存在着围绕与基本罪名相似的行为反复立法的情况,而“以”“准”的立法技巧无疑能够为未来完善相关罪名体系提供重要启示。
最后,接续好中国古代注释学的宝贵经验。中国古代的注释学同样极为发达,这对今日之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同样具有学习价值。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学研究仍以刑法解释学为中心,以规范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这与中国传统律学中极其发达的注释学有相通之处。刑法解释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并不一定要通过话语转化为“教义学”等德日研究范式的方式来推动。实际上,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立法解释中的部分解释方法、解释技巧不仅不逊色于当代的法律解释,甚至还能为当代法律解释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启示。例如,有学者将《唐律疏议》的立法解释方法总结为六点:一是直接对《唐律疏议》中的重要法律术语进行权威解释,以此明确概念的含义;二是对《唐律疏议》中的关联性概念通过串解的方式一并作出解释;三是通过假定具体案件案情的方式对律文中的概念作出示例解释;四是通过训诂解释的方法对律文中具有重要历史传承的概念或术语作出系统解释;五是通过既有律文规定的互引或者引用儒家经典义理、社会公理、权威性知识释明律文中的重要概念或律文本身的含义;六是通过集中两种以上重要法律解释方法释明同一条律文。不难发现,中华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其要义在于探求法律语词在日常语言中的通常含义,这与现代法律解释方法一致,相关解释技巧完全可以为现代法律工作者借鉴。随着对中华法系研究的深入,可以发现,《唐律疏议》还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及强调法文义解释的“释不破律”规则等极具现代法治精神的解释技巧,这些解释方法都说明着中华法系在解释技巧上的精细娴熟,值得当代法律工作者积极从中进行创造性转化。
由此可见,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非仅有移植一途,而是可以从传统律学中找到启发。回应当前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再法典化、刑法解释学的深入发展等现实需求,将中国传统律学的法典化与注释学经验创造性地转化为现代刑事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的传承,也是提升现代刑事法治水平的关键举措。通过吸取传统律学的宝贵经验,推动传统律学回应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发展需求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可以在刑事立法技术、刑法再法典化、刑法解释方法及刑法理论发展等方面找到新的突破口。
五、结语
“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自主性的阶段,即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如是,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不能再继续期待通过移植域外刑法理论来实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这无疑给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指明了道路,也给坚持发展中国自主刑法理论的学者们注入了强大动力。当然,这不意味着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就要停止对域外刑法理论的吸收与本土化的过程,也不是说排斥与主流学术话语进行对话,而是要在根本立场的约束下,以更加强烈的主体意识建构起在内容上更符合中国现实且科学成熟的体系化知识,从而引领中国刑事法治的实践与发展,并让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知识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检验、认可和改进,由此获得人民群众自愿、自发的认可。
对刑法学研究者来说,唯有立足中国实际,善于从我国刑事法治实践中找到真问题,对中国数千年优秀传统文化有传承使命感,才能承担起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使命。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终也将以鲜明的民族性、先进性、时代性的特征在世界刑法学中获得话语权,充分展现中国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以及对世界刑法理论的独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