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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动态】《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4期要目

日期:2025-04-09来源:法学研究所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历史遗产保护立法论纲

作者: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历史是人类文明的象征。历史遗产是物质化、精神化的历史具象,是历史文化遗产中“历史性”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款,其实是国际共识,历史价值理论、文化主权理论、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历史遗产保护应该在科学界定其范围的基础上,以保护其原真性、完整性、延续性,传承共同记忆和文明,增进国家、民族、文化与身份认同为目标,以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代际公平、真实公正为价值取向,坚持全面原真保护、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建立以历史遗产委员会、分级保护、历史遗产名录和公益诉讼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历史遗产;文化遗产;历史遗产名录

 

【主题研讨——司法制度的实证分析】

2中国诉讼增长的现代化理论反思与实践解释

作者: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迁。在此过程中,中国的诉讼率持续上升,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显著增长。在过去的四十余年间,中国的诉讼总量增长超过50倍,2021年全国法院新受理案件数突破3300万件。通过对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诉讼增长可分为两个快速增长阶段和一个停滞阶段,且三大诉讼类型的增长趋势存在显著差异,其中行政诉讼增速最快,而民事诉讼的增量最大。改革开放后,中国诉讼数量的爆发式增长是经济、社会、法律及政策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研究表明,尽管社会现代化进程为诉讼增长提供了宏观背景,但中国诉讼增长还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式微与商事仲裁机制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系统的负担;同时,改革开放以来较为频繁变动的法律与司法政策以及较低的诉讼成本,也进一步导致了中国的诉讼增长。

关键词:诉讼增长;现代化理论;社会变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政策

 

3“性别的砝码”:代表性视角下的民主决策

作者:王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描述性代表理论强调政治决策机构的成员结构应体现社会多样性,特别是性别配置对决策结果的影响。本文将描述性代表理论的性别效应放置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进行考察,借助司法裁判文书大数据,系统性地检验女性陪审员之于司法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当审判合议庭有女性陪审员加入时,会使判决结果更加“严苛”;随着女性陪审员在审判合议庭的比例增加,这种“严苛”效应会持续。女性审判长和女性当事人的存在加剧了判决的严格程度。这种效应在不同案件类型和地域间展现出差异。本研究将描述性代表理论的性别维度拓展至陪审决策领域,为我国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供了实证基础。

关键词:描述性代表理论;性别;代表性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法政治学

 

4撤回起诉作酌定不起诉的实证检视与制度矫正

作者:兰楠(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

摘要:撤回起诉后能否作酌定不起诉决定,理论与实务一直存在争议。实证考察发现,撤回起诉与酌定不诉的“组合”实际被用于回避无罪判决,导致控审职能混同、认识分歧搁置、损害被告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和程序安定。针对无罪和疑罪的撤回起诉是检察官法定义务的延伸,不以起诉便宜主义或检察裁量权为理论基础;轻罪的诉讼系属已在法院,失去检察裁量时机。撤回起诉应当限定于高效矫正错误、保护人权的功用。针对事后个案监督普遍失灵的问题,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限定适用情形、强化对撤回起诉的实体和程序审查。

关键词:撤回起诉;法定义务;诉讼系属;酌定不起诉

 

【经济刑法】

5赌博犯罪的保护法益——兼论互联网娱乐平台的涉赌刑事责任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制赌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平稳存续。个人财产保护说、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说、善良风俗说、社会秩序说(次生危害说和经济犯罪说)对于赌博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均不准确。基于赌博瘾癖预防说的立场,在判断互联网娱乐平台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时,应当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形成了“充值—概率玩法—变现”的涉赌模型,是否使用户可以凭借偶然性轻易获取财产利益,从而具有诱发问题赌博的危险。

关键词:法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问题赌博;网络平台

 

6刑事司法中的“获利即罪”现象及其法益论评价

作者: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刑法或司法解释较为普遍地基于行为的获利情况而设计罪刑规范,当抽象规则映射到具体实例中,完全可能存在不损人(甚至利人)的情形。刑事司法中行为危害性判断的隐退,导致获利行为成为刑法规制的唯一基点。在社会危害性这一极为模糊标准的先导下,在秩序法益论的“装扮”下,使得一些非法获利行为具备了“损人”的假象,这正是法教义学上“获利即罪”现象生成的根源。秩序法益论推演下的“利益无主化”决定了所谓的危害“社会”或违反秩序均无法取代对行为损人事实之评价。学理上应对此获利即罪司法现象给予整体否定。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可以将获利型犯罪区分为损人利己、利己可能(不)损人以及利己不损人三种。利益可归属是重塑法益观及补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评价的前提。集体法益需与个人法益建立起机能关联,才能肯定其刑法上的受保护地位,这种关联并非追求正向还原而是反向排除。在市场经济领域,刑法规范意在保护的是市场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刑事司法中,如能反证危害要素的缺失,获利行为就失去了所附着的载体,违法所得的增减就不应成为入罪的根据,如此便可将利己不损人的行为予以司法出罪化处理。

关键词:获利行为;类型化;法益论;利益可归属;出罪

 

【专论】

7实质主义宪法观视角下的检察权结构关系新论

作者:赵丹(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能的扩展,不少学者对不同检察权能之间的关系进行新的阐释以回应实践需求。大多数学者持形式主义宪法观的理念,从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性出发,认为所有检察权均以法律监督职能为核心。这种理局限于宪法文本,对中国检察制度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实际观照不足,存在逻辑缺漏,还会导致“法律监督”内涵的不当泛化,并不利于各项检察权的依法有效行使。实质主义宪法观视角下的检察权结构关系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国家机关定性不能决定检察权的属性或主要功能,不同种类的检察权之间地位平等,非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权之行使尽管会产生权力监督的客观效果,但有其自身独立的功能与价值。检察权子权力之间的内部分工以及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关系的理顺均应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而非法律监督原则。

关键词: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形式宪法;实质宪法;功能适当

 

8“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与规则完善

作者:陈幸欢(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是我国环境治理向度上的深刻变革。本质上,“自然恢复为主”并不是对人工干预的绝对排斥,而是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规制对象是人类不当的干扰行为,而非生态环境。对“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表明,最低干预理念缺失、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不显,其核心规则缺失、配套规则精细化构造不足,难以实现该原则之立法目的。鉴于此,应将“自然恢复为主”确立为我国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同时,基于最低干预理念、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确立自然恢复规则、分级分类保护规则等核心规则;基于系统性修复理念、多元共治理念,完善分区管控规则、公众参与规则等配套规则,从而构建完整的由“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统辖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自然恢复为主;生态环境修复;人工修复;最低干预理念;系统治理

 

【争鸣园地】

9重申实质真实发现主义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实质真实发现主义重在探知案件的真相,与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奉行的客观真实原则存在共性。对于人之认识事实真相的理性能力的信心,构成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认识论基础,这种对司法机关的功能设定,也连接着不枉不纵等司法理想。能否发现实质真实以及是否坚持不枉不纵等司法工作要求,决定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生命力。实质真实发现主义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模式,应当本着不同诉讼阶段和环节的特点来加以设定。甄别和保护无辜,虽然是所有诉讼阶段都承担的任务,但就工作的侧重点来说,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体现在侦查阶段(以及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两个阶段以及审查批准逮捕环节。

关键词:刑事诉讼;实质真实;形式真实;理性能力;不枉不纵

 

10区分制共犯体系的反思与超越——以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为中心

作者:敖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师资博士后)

摘要: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关于组织犯的规定表现出归责范围的扩张性与归责进路的整体性两个突出特点。由此,组织犯不仅需要对其具体实施或幕后指令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且需要对其事前许可或“不知不为”的犯罪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如何立足区分制共犯体系理解组织犯的犯罪参与形态带来挑战。学界提出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说、共谋共同正犯说、狭义共犯说三种观点,在论理上均存在明显不足,不能合理厘清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我国共犯立法采取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相并列的“二元立法”模式,其背后原理在于两者在行为逻辑结构与构成要件实现方式上的差异,因而有必要承认相对独立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团犯罪共犯教义学,以“整体—还原论”建构集团犯罪的共犯归责进路,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第26条第3款进行合理解释。

关键词: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犯;区分制;整体—还原论

 

【实务研究】

11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与差别化规制决策

作者:王瑞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在技术赋权的背景下,行政机关通过信息汇集大幅提升了对行政相对人异质性的掌握程度,逐渐形成了更具针对性的差别化规制决策方案。随着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的规制流程日渐兴起,它可大致被界分为“记录—刻画—应用”三个节点。记录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是信用监管等诸多制度的基础,无形之中强化了规制体系的威慑程度;行政机关应当审慎汇集行政记录,避免将本不相关的信息无差别地纳入个体档案。刻画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既有可能基于其丰富的差异性,也有可能在分级分类监管安排下回应某种共性,显著延伸了行政权力边界;行政机关应当对数字画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正视过多干预对个体的侵扰。应用行政相对人数字画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的回应性,却可能面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行政机关既应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差别,又要避免将差别化的行政监管演变为系统性的算法歧视,还须警惕以合理差别为外衣的新型“一刀切”规制方案。政府的差别化规制决策方案应当精细设计、审慎考量,才能更为通顺地融入常态化统一监管过程。

关键词:信用监管;平等原则;合理差别;回应性规制;风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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