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现代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矢志不渝的理想和方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保障。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和实现的现代化法治在吸收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成果的同时,也必然呈现中国式特征,并且形成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本质特征,也是避免中国现代化转型陷入无序状态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二十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模式
目次:
一、法治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一)现代化与法治相伴而生
(二)法治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
(三)法治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的原因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一)价值理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二)工具理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三、法治依然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短板
(一)法律规范体系须更加完备
(二)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
(三)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
四、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必然性
(一)现代化是一种事实判断: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理论逻辑
(二)现代化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互动关系: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历史逻辑
五、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
(一)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二)以“大法治观”为基本格局
(三)以中国自主为基本立场
(四)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
六、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在第九部分对法治领域改革进行了专门部署。法治已成为与中国式现代化“粘性”极强的主题词。法治现代化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各国产生了不同的模式。基于中国实践的法治现代化,也形成了相应的中国模式。这种模式产生的逻辑是什么,有何特征,尚待学界进一步阐释。笔者曾专门探讨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的功能与定位,本文将在“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这一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法治的保障作用,论证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必然性,并提炼总结其基本特征。
一、法治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也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方式包括强治方式、法治方式、绩治方式、理治方式、德治方式、心治方式。在同一国度的不同时代或者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度,国家治理方式各不相同。然而,从现代化的视角审视,法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为各国在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现代化转型道路指引方向,确保现代化建设在有序、规范且公正的轨道上稳步推进。
(一)现代化与法治相伴而生
在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法治彰显着鲜明的特征标识,稳定持续地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核心引领与坚实护航效能。18世纪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生产效益最大化的追逐和对国际竞争优势的渴望,激发了其制度变革的强大动力。制度变革又反过来有力驱动了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进程,逐步促进其现代性的形成,引发了深刻且根本性的变革与转型。从工业化成功的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所有权制度的重构。“那些国家的成功是所有权重建的结果……卡尔•马克思和亚当•斯密都同意这一观点,他们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是由有效的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对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恰恰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的。换言之,西方的现代化虽然始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离不开以法治形式进行的制度变革。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关键且具标志性的运动,也均伴随着法治的革新。可见,法治是西方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那些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虽然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最终大多难以实现预期的现代化目标,而是落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也与其法治不彰密切相关。
当前,在西方主导的各类国家评估体系中,均将法治作为重要指标。例如,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法治规则是重要内容;美国智库和平基金会主导的“脆弱国家指数”(Fragile States Index)评估中,“法律与秩序”是其中重要的指标;“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甚至将法治进行量化,评估各国法治水平,等等。可见,法治已经深深嵌入西方国家的文明体系并成为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西方哲学家提出的“文明三要素理论”中,法律文明和经济文明、社会文明并列为不可或缺的要素。
(二)法治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
纵览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法治始终贯穿其中。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法治自始至终都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最鲜明的特征,中国式现代化始终伴随着法治的现代化。
中国的现代化理论和实践,是从近代以来逐步开始自觉推动的。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以“变法”为开端的。当以“师夷制夷”“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的洋务运动宣告失败时,仁人志士们逐渐意识到单纯地引进西方的科学技术,无法实现民族救亡图存的目标。其后的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探索,无不围绕着政治体制改革、意识形态更新进行。尤其是辛亥革命,终结了君主专制制度,为法治建设扫除了主要障碍。然而,由于其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未能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稳定的环境。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现代化建设创造了稳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废除了旧法统,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为现代化建设奠定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此后,党的历次重大决策中几乎都有法治元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是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将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工程予以推进。回顾百年奋斗历程,法治始终是核心主题之一,持续推动现代化进程稳步迈进。
展望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图景,法治依然是重要主题。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来看,我国计划在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由此可见,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来依然具有明显的法治特征。
(三)法治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的原因
中外学者大都把法治作为现代化的标志。例如,有西方学者指出:“如果没有通过高度有机的科层体制维持的法律章程,现代国家职能的集中化和管理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凭借合法制度更替个人独断是政治领域的现代化标志。”我国有学者认为,法治与现代化具有内在联结,是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和重要标志。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治是现代化共同的德性。“法治是我们政治道德理想中的一颗恒星。”在人类对现代化和文明国家的构想中,“文明社会——以及文明本身——是依据法治原则指导和运转的”。离开法治,现代化将失去精神内核。二是法治是现代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核心保障要素与必要路径选择。法治不只是一种理想,更是人类社会数千年发展得出的历史经验。有政治学学者指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几条政治经验:有效统治是人类社会的必需;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人类社会需要创设好的制度,等等。这些经验无不是以法治为核心,无不需要通过法治来达成。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已成为共识。此前的研究主要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角度论证该观点。笔者认为,还可以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角度进行阐释。
(一)价值理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正确的价值目标的引领,中国式现代化也不例外。这是因为,通过赋予治理行为价值规范体系,可以引导、规范治理行为,从而促进治理活动目标的有效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必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已经深深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各项事业,使各领域朝着法治的价值目标发展,并呈现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景象。
在经济领域,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目标。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何种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可见,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在法治价值观的引领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才能形成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这三者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
在政治领域,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推动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而这三个要素共同组成了法治化。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可见,在中央层面,已经将法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和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第一次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更是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进行了战略部署,所提出的“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均蕴含着法治价值观。
在社会领域,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推动着社会治理法治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以及“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等命题,希望借助现代技术完善治理方式,推动传统向现代转型。这些命题在社会治理领域意义重大,展现着在党组织的引领下,自治凸显基层民主,法治构建秩序框架,德治发挥道德引领。如社区中居民议事、依法处事与弘扬美德并行,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保障权益,使信访处理更精准高效、有法可依,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关键。
此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战略部署中强调“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强调“依法治军”;在宗教事务治理的战略部署中强调“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中提出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等,同样表明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法治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参与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价值。法治已成为国家各方面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以价值理性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工具理性: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法治不仅具有价值理性,而且具有工具理性。法治的工具理性,是指法治具有提升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质量和效率的功能。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前行的轨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决定》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法治为轨道,已成为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之一。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法治轨道理论。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行进轨道,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一是法治具有纠偏功能。从逻辑上看,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一种“大前提”的角色,一切活动必须在这个“大前提”下进行。换言之,法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预设。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这种预设可以发挥纠偏的作用。例如,在经济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这就需要发挥法治的纠偏功能使经济秩序行进于正轨。又如,《决定》提出的“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旨在将偏离轨道的行为予以矫正,以维护社会秩序。
二是法治具有确认功能。中国式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历史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要对许多传统领域进行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由此也必然产生许多新的关系。以法治的形式建构或确认这些新的关系,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其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阻力。
三是法治具有凝聚共识的功能。中国式现代化是一场全面改革,需要进行许多重大决策。所谓决策,是指在多种不同的方案中,选择一种或多种合理的方案进行执行。决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分歧。在改革进程中,部分改革任务因存在分歧而久拖不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较快确定思路,不要争来争去、久拖不决。”对此,将决策纳入法治的轨道,可以发挥法治整合分歧、凝聚共识的作用。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根本任务等一些需要长期坚持的内容予以固化,可以奠定决策的共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法定程序决策,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可在决策中实现最大公约数。
2.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质增效
当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轨道已经确定时,如何更快地推进进程、更高质量地实现目标就成为关键,这本质上是效率问题。与西方相比,我国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现代化,就必须有高于西方现代化的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一般而言,在时间既定的情况下,成本和产出是衡量效率的最重要的两个标准。通过法治的形式,可以降低中国式现代化的成本,并带来更大的收益。
例如,在经济现代化中,法治可以降低交易的制度成本。首先,法治可以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避免其利益的减损。对此,《决定》强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其次,通过清理不合时宜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对此,《决定》强调“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最后,以法治的形式规范行政机关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水准,可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对此,《决定》强调:“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也对这几类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旨在以法治形式,最大限度降低交易的制度成本。
又如,在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系中,法治可以极大程度地降低合作成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开放是为了合作,其主要包括“走出去”和“引进来”两个方面。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都将面临一定的制度壁垒和交易成本。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以法治的形式,通过规则衔接的方法,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相关成本。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将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决定》也对此进行了重要部署。
三、法治依然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短板
短板的说法源于“木桶理论”。根据该理论,部分领域的短板、不足将影响甚至制约整体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各方面制度机制,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虽已具备优势的制度体系和物质基础,但也仍然存在若干短板,法治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以下将重点分析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明显的短板。
(一)法律规范体系须更加完备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意味着,法治的轨道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前提。建设法治轨道主要是指立法工作,即构建与现代化实践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长期的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对照现代化的需求,还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部分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无论是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参与者的各社会主体,都期盼可以在稳定的、可预期的秩序中活动,各方面的立法需求越来越旺盛。然而,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其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对新情况则缺乏足够的预判力。这就凸显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与改革的前沿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其次,一些改革成果未能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广为流传的法谚。其强调正义的时效性。在衡量立法质效时,时效性也是一项重要指标。对于改革成果的法律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在转化为法律制度时,时效性还有待提高。一些改革成果虽然可以及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但未能上升为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导致改革的效能未能达到最大化。以变通立法为例,当前我国有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浦东新区法规,三类法规可以根据地方改革需要,先行先试,变通上位法。当前,这三类法规在数量上已经蔚为大观,但是其最终转化为全国性法律法规的较少。
最后,涉外立法的机动性不足。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涉外法治已成为国家间博弈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塑造国际关系新格局的关键因素之一。涉外法治运行始于涉外法治立法。由于涉外领域的事务都属于中央事权,其相应的立法也必然需要通过中央立法的形式进行。然而,按照我国一般的立法模式,中央立法虽然权威性足,但周期长、程序繁复,在应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时有时显得力不从心。反观美国,近年来推出了若干“涉华法案”,其往往篇幅较小,且机动性、灵活性、针对性较强,对我国维护涉外利益带来了挑战。因此,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备,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形势,有力保障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
(二)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主要包括: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民守法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法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它一方面与国家治理效能的达成密切相关,包括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速度与质量;另一方面则深切关涉着公民个体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权益,影响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审视我国现阶段法治实施的实际状况,不难发现尚存诸多有待改进与完善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建设整体效益的充分释放,也对国家的稳定发展与人民的权益保障提出新的挑战。
以依法行政为例。近年来,“碰瓷式”执法、“逐利型”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频见报端,甚至已成为阻碍现代化进程的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严重存在。”对此,《决定》专门对依法行政进行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尤其要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制度,以确保行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公正、透明,提升行政执法的精准度与公信力,进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政府建设筑牢坚实根基,推动行政管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再以司法制度为例。司法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在法治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理应成为国家机关尊崇法律、依法行事的卓越楷模与典范标杆。然而,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与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不良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些法治进程中的暗礁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与信心,亟待通过深入的改革举措与严格的规范治理予以纠正与消除,从而使司法行进于公正、廉洁、高效的轨道,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可靠的司法保障。对此,《决定》作出了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的战略部署。
从守法维度考量。当前各级领导干部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层面发挥的带头作用仍存在提升空间。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行为示范效应对整个社会法治氛围的营造具有引领性意义,而现状与理想的法治生态要求的高标准尚存差距。与此同时,在广大民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整体社会环境构建方面,亦有待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亟须通过多维度的法治教育、宣传推广以及制度保障等举措加以改善与推进,以塑造更为浓厚的全民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从而推动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
当前我国的法治保障的短板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治人才在数量与质量层面难以满足实践的多元要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有较强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传统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难以满足现代化实践的需求,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仍然面临高端法治人才紧缺的问题。以涉外法治领域为例,尽管我国在英语等语言领域内已储备了数量可观的法治人才资源,然而在小语种领域,法治人才呈现出显著的稀缺态势。在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下,小语种法治人才的短缺严重阻碍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全方位、深层次的拓展与推进,成为制约我国在国际法治舞台上充分施展拳脚、有效维护国家主权与涉外利益的关键瓶颈之一。当前,部分语言类院校的法学院开设有“小语种+法律”的培养模式,但多数政法院校尚不具备小语种的培养能力。
另一方面,法学理论研究准备不充分。现代法治的建设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力量,而且有赖于学术质量。政治力量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固然能够发挥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以及资源调配等关键作用,为法治建设搭建宏观框架与制度根基,但学术质量涵盖的法学理论深度探究、前沿问题的精准剖析、法律体系的严谨构建以及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与升华同样对现代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因为无论是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把它抽象为普遍适用的规范,还是借鉴外国的成功方法以缩短摸索的过程或减少失误的代价,都需要能保证择优决策的实现,从而也就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上的理论造诣。当前中国的改革实践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法学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力依然不足,对法治现状的观察和总结远远不够。并且,在部分学科,还存在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唯一大前提,简单套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象,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仍待完善。高质量的学术研究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精准的理论指引、创新的思维理念以及合理的制度设计方案,助力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优化,推动现代法治建设沿着科学、理性且可持续的轨道稳健前行。
四、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必然性
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式”存在不同的解读。例如,哲学家认为,中国式现代化之“式”,是指形态(即形式之“式”)、活动(即方式之“式”)、样态(即模式之“式”)、结构(即构式之“式”)、程序(即程式之“式”)、规则(即法式之“式”);法学家认为,可以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国家治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等政治法律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式”解读为“中国范式”。无论进行何种理解,“式”是对共性的提炼和对个性的区分之统一。详言之,“式”至少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由于个性的存在,不同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在承认差异性的基础上,将某一主体的发展过程存在的特征予以类型化,由此可以形成一种全新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可推广性,可为其他主体所借鉴。因此,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概念的提出,表明中国的现代化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存在差异,且可以将其一系列特征类型化,并概括为“中国模式”。在法治领域可以下这样的定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之间存在差异,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行类型化后,可以将其概括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这种类型化的模式也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至于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是否一定会形成,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现代化是一种事实判断: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理论逻辑
现代化的理论背后是文明观。在现代化认识上的分歧,也是不同主体在文明观上的分歧。文明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文明作为一种事实判断,另一种是将文明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前者认为文明是一种事实,是各个国家发展进程中的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过程。后者认为现代化是一种价值判断,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是各个国家按照同一种模式发展演进的过程。这两种不同的文明观,支配着两种不同的现代化认识。若将现代化作为一种事实判断,现代化模式将具有多样性;若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则现代化将被引向同一条道路。后者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主要依据,先完成现代化的西方国家以此“教化”“规训”后发国家,使其走上与自己相同的道路。
作为事实判断的文明观和现代化,更符合世界发展的现实。从各国的现代化历程来看,现代化并非抽象的普遍性,而是人的历史性活动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特定历史形态的存在方式。因此,现代化的进程并非遵循某种僵化固定的单一模式。现代化的内涵丰富多元,因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底蕴、社会制度架构、发展阶段特征等多种因素而呈现出差异性与独特性。中国式现代化的创新性提出及其在广袤中华大地的生动具体实践,便是对现代化多元模式这一观点极为有力的鲜活例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独特的文明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探索。”这充分体现了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观,是多元的、包容的、互鉴的,而非一元的、互斥的、冲突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
具体到法治领域而言,尽管前面笔者已经论证了法治是世界各国推进现代化进程中所呈现的共同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治现代化都遵循相同的模式路径。法治现代化和所有的现代化一样,并不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法治形态。不同历史阶段、不同范围内的法治有着不同的实践基础,也必然存在不同形态。因此,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事实判断,必然存在多元模式,而不可能是定于一尊的。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法治形态,取决于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和时代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法治现代化可能孕育出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也可能催生出日本模式、韩国模式,在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底蕴与独特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必然会诞生彰显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意志的中国模式,为全球法治发展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二)现代化是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互动关系: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形成的历史逻辑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现代化,关键都在于传统性和现代性的互动。所谓传统性是指某个社会或社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制度和观念。但是,传统性的根本特征又在于它的可变性。把传统性看作是一成不变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此,现代化研究应当把重点放在如何通过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来改造传统文化,使它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可见,现代化并非静态的,其所表征的是传统性和现代性的互动关系。易言之,现代化是传统性和现代性互动关系的总和。没有传统,也无所谓现代化;不同的传统,就必然导致不同的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本质上也是法治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互动关系。进一步而言,法治呈现何种现代化模式,取决于其传统性和现代性的互动方式、互动结果。对这对关系的理解,不能仅从现代性一端入手,还应重点关注传统性。在各国的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比较中,法治传统性和法治现代性是两个变量,即使各国在法治现代性上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由于其传统性有较大的差异,两者互动的结果也必然有所不同,并最终带来不同的法治现代化模式。
中国法治传统与西方法治传统有较大的不同。这就意味着互动的方式和互动的结果不可能完全一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无一不是中华法系别具一格、独树一帜的体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决然不能离开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就是法治的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互动。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治文明与彰显时代特征、契合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要求相互交融、彼此呼应的互动,必然会催生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
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意义在于破除西方对法治现代化的路径垄断,摆脱对西方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并最终实现自主发展,树立法治自信。“每个社会的传统型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这种观点并不认可外部刺激对某个社会现代化的作用,但是它更为重视研究传统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现代性要求的适应。”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生成就是有力证据。其在法治领域,从根本上清除了“西方中心主义”在现代化理论中的统治地位。
五、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
此处所阐述的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并不是要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完全隔绝于世界各国的法治现代化,而是旨在证成“法治现代化必然存在多元模式”这一命题,进而阐明“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是与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相并列的一种独立模式”这一判断。中国模式与西方模式既存在区别,亦有诸多共同特征。对于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国内学者已多有论述,笔者将主要论证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以期更为全面、精准地揭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在全球法治格局中的独特地位、价值内涵,为深入理解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都具有宪法至上、保护人权、制约公权等特征。在此基础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还独具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大国法治、赓续中华法治文明、全球化等特征。也有学者将独立自主探索、从中国国情出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协调发展、促进和平发展作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主要特征。法治是各个现代化国家所共有的特征,但由于每个国家都有基于自己国情的法治现代化实践和路径,必然会形成各自的法治现代化模式。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也必然会形成“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其之所以能够被称为一种独立的模式,关键在于其有其他国家不具备的几个基本特征。笔者认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具有以下四个最主要的代表性特征。
(一)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在法治领域,“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我国的法治现代化也必然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这也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区别于其他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最主要方面。在法治领域坚持党的领导,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探索出的基本经验,也是《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其中也必然包括对法治领域的领导。作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特征,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党在法治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中发挥“大脑”“中枢”作用。法治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现代化的部分领域改革虽然有一定的自下而上演进的色彩,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由权力主导的改革。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党中央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党中央通过进行重大规划、重大决定等方式高屋建瓴地擘画法治现代化的蓝图。例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进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开展普法教育等重大部署;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重大战略部署;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推进步骤;2022年,党的二十大对法治建设进行了专门部署;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就当前法治领域的改革提出了诸多具体的战略部署。可见,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党的领导始终发挥着“大脑”“中枢”作用。
另一方面,党在法治现代化的具体实践中始终发挥核心和关键引领作用。法治现代化的实践,有赖于各法治部门的推进。党对法治领域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体现在对各法治部门的领导。在法的运行过程中,党主要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发挥核心作用。在中央层面,党中央于2018年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于2019年出台《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地方层面,明确地方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部署、督促、考核等职责,体现党的领导在地方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得以全方位、多层次地贯穿与渗透,有力地带动地方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加速前行,为构建全国范围内法治现代化的整体格局奠定坚实基础并提供强劲动力,在具体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此外,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提供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先进性保证。这些都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特征所在,是其区别于世界法治现代化多元格局中其他模式的主要方面。
(二)以“大法治观”为基本格局
习近平法治思想超越既往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系统化、整体化的“大法治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模式也以“大法治观”为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大法治观”格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结构层面展现出与西方法治体系的显著差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更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不同于西方,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这一构成要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截至2024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936部,已成为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无论是从规模上看,还是从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实际效能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独树一帜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依规治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
二是在“大法治观”的格局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一体性。在西方发达国家,其法治基本上是法律秩序自发演进的产物。在演进过程中,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是在“鲜活而细碎的法治实践熏陶下”逐步“习得的”。因此,在西方的法治现代化模式中,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是其重点。然而,就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状况而言,法治现代化建设不可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被动地等待法治社会的缓慢自然孕育,而必须以国家权力介入的方式,有计划地将法治社会的建设提到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同一议程中,一体推进,以建构的方式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缩短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为此,我国自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法活动,从“一五”普法开始,目前已推进至“八五”普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区别于西方的一大特征。
三是在“大法治观”格局下,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统筹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推进涉外法治,一方面,旨在改善法治化环境,推进高水平开放,吸引国际要素向国内聚集;另一方面,旨在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涉外法治,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其中,习近平外交思想强调“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这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可见,无论是聚焦于国内法治体系构建与运行,还是着眼于国际交往领域的涉外法治实践推进,都以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这是我国“大法治观”格局的重要体现。反观西方部分国家,对内宣称要建立统一、民主、多元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对外为满足自身利益,通过各类涉华法案,打压、遏制、封锁发展中国家。显然,其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并非都以公平正义为追求。
(三)以中国自主为基本立场
中国自主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不仅逐步实现技术的自主研发,而且在制度供给上实现自主创新。法治领域,自主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中华法治文明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提供独一无二的法治“根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延绵5000多年而从未中断的悠久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法治现代化是传统性和现代性的互动过程,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治文明使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具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根脉”。例如,美国、英国的法治现代化根植于基督教文明;日本法治现代化则具有日本文明的“血统”,等等。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提供独一无二的“基础”。例如,在司法权力的配置上,西方国家在所谓宪政制度下产生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制度,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与西方不同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机制。
三是中国特色的改革实践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提供独一无二的“养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通过改革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法治现代化同样离不开改革实践的推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我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养料”,并不是来源于别国的实践,而是来源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例如,当前我国领先于多数国家的数字领域、人工智能领域的改革实践,使我国在相应领域的立法显著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
(四)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之一。这也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与其他法治现代化模式相比的特点所在。
一方面,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夯实国家治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更是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均已将共同富裕写入。共同富裕成为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重要遵循,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区别。遵循共同富裕理念,方能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按照唯物主义物质第一性原理,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从经济方面着手。其中,缩小贫富差距是重要任务。共同富裕作为一种财富德性,其核心就在于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在共同富裕理念下,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平正义,方能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相比之下,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共同富裕是难以实现的。
另一方面,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法治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通过何种形式定分止争,中外各有不同。西方法治现代化模式下,普遍存在健讼、好讼甚至滥讼的现象。我国虽然也有相对完善的诉讼制度,然而鉴于“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源远流长,更注重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实质性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枫桥经验”就是我国基层实践中探索出的治理经验。其强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只有将法治改革的成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并将这种效能输送至基层,才能夯实法治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基础。
六、结语
“用西化来说明现代化,可以说是用词不当。”这在法治领域同样适用。因为法治现代化并非只有唯一的推进路径。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就是最好的例证。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具有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现实逻辑。强调这种模式,并非要将中国法治建设隔绝于世界,而是通过科学的总结,明确中国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主体性,增强法治自信,坚定道路自信。此外,“从长期来看,使本国的传统制度适应新的功能比或多或少原样照搬西方的制度更为有效”。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效能也必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得到证明。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2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