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民法典》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商法前沿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快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商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11月10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协办的“当代民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学术研讨会(2024)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小礼堂顺利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和青年学者,以及来自上海法院系统等实务部门人士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等共80余人参与会议,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促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智力支持。
开幕式
主持人
李建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建伟介绍了出席本次研讨会的领导专家,并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与欢迎。
致辞
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姚建龙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他表示,各位与会专家以“当代民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题,分享研究成果,交流学术思想,共同探讨民商法领域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的举办有利于更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实现我国民商法学的创新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王光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光贤指出,民商法研讨会作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个重要的学术活动、学术品牌,分别在2020年、2022年成功举办了两届,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民法典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撑。民法典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期待学界、实务界充分利用好法学所民商法研讨会这个平台,推动审判工作与法学研究的深度融合,助力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姜平: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
姜平指出,法学研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法治理论知识与法学思想的生产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举办本次研讨会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重要行动。本次研讨会以“当代民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题,作为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至少应当具备三点特质:一是具有本土价值的问题;二是具有时代特色的问题;三是具有实践品格的问题。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专家充分利用好研讨会提供的平台交流思想、碰撞智慧,为当前面临的具有本土价值、时代特色、实践品格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中国民法人的精彩回答和理论贡献。
演讲单元
主持人
蒋惠岭: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本单元共有1位主旨演讲人和3位主题演讲人。
主旨演讲人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王利明教授做了题为“数字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关系”的报告。王利明教授首先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的同源性,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更加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从而逐渐脱离侵权法成为单独的法律领域。他表示,在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大多数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做法过于笼统,很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认定中标准尺度掌握的不统一。王利明教授认为在认定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借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第二,借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使其精确化、准确化。不能简单地通过商业道德来评判过错与违法性。王利明教授还通过恶意不兼容、流量截取等多个案例来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最后,王利明教授表示对于新领域新业态,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
主题演讲人
韩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韩强教授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观、体系观和实践观”。韩强教授梳理了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背景,并对中国民法学的历史观、体系观和实践观作出了宏观而不失精微的阐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历史观而言,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法治实践,为民法的发生、发展、进一步完善提供社会制度基础。第二,就体系观而言,研究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必须高度重视民法通则的历史地位和价值。民法典实质性地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基本架构,这种架构在世界各民法体系中独树一帜。第三,就实践观而言,中国民法典体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实践性,因实践而开放,因开放而回应实践。韩强教授继续指出,中国民法学的开放意识和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1)民法典对各类新型民商事社会现象进行了广泛的摄取和调整;(2)民法典中实质的债法体系更能适应复杂的市场经济交易和调整的要求。
李世刚: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世刚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法条竞合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普及性”。李世刚教授指出,对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过往的民法学理论往往采取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以请求权和受害人为中心的路径来解释,而较少关注法条竞合说。就合理性而言,法条竞合不仅仅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民法中诸如总分则的关系等都体现了法律规范的排序精神。它是从抽象意义上来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分工,并将法律适用的职责还原给法官。就可行性而言,法条竞合说建立在大侵权的概念之下,并非只有法国模式才存在法条竞合说的土壤,中国法上同样具有大侵权的理念能够作为法条竞合说的现实基础。就普及性而言,在德国的法律适用中,法条竞合说属于请求权基础检索的前提步骤,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很多学者支持法条竞合说。李世刚教授最后强调,重新认识法条竞合说有利于明晰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有利于促进救济规范的立法协调,甚至是在部分领域的统一。
孟祥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研究员
孟祥沛研究员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所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概念作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宠物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孟祥沛研究员首先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总结和分析,指出宠物受到侵害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分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相当突出。他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宠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宠物属于特定物的范畴。特定物更多体现在该物与相关民事主体的特定关系以及该物的不可替代性上,宠物的不可替代性体现了宠物的特定性。第二,宠物具有人身意义。其与人的关系通常包含了情感、陪伴和信任等要素。第三,宠物是具有生命的特定物。由此,宠物受到侵害时,宠物主人应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余诸如饲养宠物的数量、时间、方式及目的等因素只能影响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而不能成为法院不支持宠物主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第一单元:“民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主持人
金可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民商法学科负责人、教授
本单元共有6位报告人和3位与谈人。
报告人
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题目是“民法教义学体系的规范还原功能”。姚明斌教授以彩礼返还请求权作为具体的制度窗口,来观察民法教义学体系的规范还原功能,认为即使已经存在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教义学上仍有必要继续研究彩礼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体系定位。因为某一个具体法条只是水面上的冰山一角,在水底下还潜藏着一个广袤的规范体系和原理体系,后者在我们面对文义所不及的案型时可以提供基本参照,生成法律适用的依据。姚明斌教授在总结既有司法解释条文的局限后继续强调,司法解释中很多规则带有情景式、论题式的特点,更多的是具有操作指示功能;对其作教义学上的追问和探究,借助民法教义学体系来还原规范全貌,有助于我们依靠体系线索来回应未尽之问;在中国特色的法源体系下,应正确认识司法解释的论题式规则,促进民法典相应规则的体系适用。
汪倪杰: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题目是“论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和保护路径”。汪倪杰老师从“孙红雷诉睡神飞公司案”判决中发掘问题意识,并认为该判决并未明确声音权益主体归属和声音权益在民法典人格权编内的属性。汪倪杰老师区分了精神性人格权益和物质性人格权益,并认为声音权益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对于物质性声音权益的侵害,应以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声音作为归责要件;对于精神性声音权益的侵害,应以丑化或者污损等方式贬损人格形象或社会评价作为归责要件。最后,汪倪杰老师还从各特别法对声音权益的保护以及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各特别法的适用关系上阐明了声音权益的保护路径,并为孙红雷案提供了相对妥当的裁判方案。
朱翘楚: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凯原法学院合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题目是“论《民法典》体系下的股东抵押物出资”。朱翘楚老师首先介绍了我国抵押物流转规则的历史流变,并结合相关交易规则和善意取得的规则总结出了18种实施场景。通过对司法裁判的进一步整理后可以发现,禁止抵押物出资的行政管理条例并没有形成抵押物出资的实质性障碍,法院也并未据此否定抵押物出资的效力,导致抵押物出资处于一种实质性合法、但形式上违法的尴尬境地。她指出,从事前角度看,现行公司法对抵押物出资的事前审查不足。从事后的追责体系看,现行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出资和瑕疵担保责任等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追责体系。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扩张物上代位的请求权范围,承认对于股权的物上代位。这样既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行权成本,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李鼎: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
题目是“过度限缩自甘风险的解释论困境与出路”。李鼎老师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主要存在三个部分的限缩。第一部分是但书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二部分是关于活动组织者侵权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是自甘风险的适用仅限于文体活动范围内。他指出,这些限缩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不能援引自甘风险进行裁判,加重了法官释法说理的负担。李鼎老师对第1176条重新进行了解释论构造。第一,对于部分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仍然可以通过自甘风险免责;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并非对立关系,不能直接通过第1176条第2款否定自甘风险的适用;第三,在文体活动之外存在自甘风险实质法理适用的可能性。
管云彪: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题目是“违约金过高的要件事实及其证明责任”。管云彪博士指出,实践和理论围绕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不存在共识,并从诉讼法的视角出发,对违约金过高的性质,证明责任等问题汇报了自己的理解。
李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题目是“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负担——对’风险回跳’规则的反思与重构”。李昶老师首先对《民法典》第610条当前在学说与裁判上的解释论分歧作出了说明。他随即从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等多个视角探寻了“风险回跳”规则的历史本源,并指出这一规则从制度发生史来看适用范围存疑,也没有成为比较法上的共同选择。因此不应将其直接照搬到我国。李昶老师进一步指出,合同解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细分为不同的阶段。如果在整个过程中让卖方承担所有风险,似乎有违公平。故而,应对根本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作四阶段的划分,在不同阶段买方与卖方风险负担的结果也彼此各不相同。
与谈人
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杨代雄教授指出,民法规范可以分为社会现象规范和体系化的规范,体系化的规范又可以分为完备的体系化规范与不完备的体系化规范。姚明斌教授针对的彩礼返还规范属于社会现象规范,这样的规范需要民法教义学对它进行体系化。李鼎老师针对的自甘风险规范属于不完备的体系化规范,需要对它进行再体系化。例如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第三人清偿规则和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均涉及到对现行法该不该体系化或者再体系化的问题,需要结合民法教义学和民法解释来解决这些问题。杨代雄教授认为李昶老师的文章引发了自己的进一步思考,在瑕疵给付的情形下,是否需要无例外地适用风险回跳规则的确存在疑问。瑕疵给付情形下对买方的救济有很多,包括风险负担和违约损害赔偿,在对守约方有优待的前提下似乎只需要辅之以有条件的风险回跳即可。
石冠彬: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冠彬教授指出,在股东抵押物出资的问题中,民法典认可抵押物流转,在公司法没有否定的情况下,禁止担保财产出资的行政法规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同时文章的内容应以精简为宜。石冠彬教授也对管云彪博士的文章提出了有关实质内容和引注规范的建议,同时强调应当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而非在学理上创设问题。在学术论文中应当关注对司法裁判的梳理。
蔡蔚然: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蔡蔚然老师认为,关于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和保护路径,在积极利用方面可以进一步探讨。声音权益与肖像权一样,也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例如地图软件中用明星的声音播报导航提示。这其中既涉及到人格权的保护也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处理。对此,蔡老师进一步谈到了授权声音的自然人可否撤回同意,撤回同意后企业继续使用声音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撤回”是否属于合同解除权等问题。针对李鼎博士的报告,蔡蔚然老师发表了以下两点看法:第一,赌石活动可以用射幸合同的规则解决,不需要通过自甘风险的规则进行调整;第二,如果李老师认为《民法典》第1176条不创设规则,只是起到提示法官注意的作用,那么此时有1165条作为兜底,不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只有论文的前提是1176条创设了规则,1176条作为1165条的例外,此时理论构建、漏洞填补才有必要。蔡蔚然老师最后还对股东抵押物出资问题发表了简短看法。
第二单元:“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主持人
侯怀霞: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院长、教授
本单元共有6位报告人和3位与谈人。
报告人
吴永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题目是“民法典时代外国人商事权利的体系化”。吴永辉教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外国人商事权利的现状及其体系化发展路径。首先,现行法律对外国人商事权利的规定比较分散和碎片化,缺乏系统性,致使内外商事主体呈现出一定的不平等性。这种非体系化的原因在于商事权利的非法典化立法模式以及外国人商事权利的特殊变动性。其次,吴永辉教授探讨了《民法典》对外国人商事权利体系化整合的内在逻辑。《民法典》不仅能通过立法编纂实现系统性功能整合,还能在法典适用中引导涉外民商事规范的体系化。第三,比较借鉴涉外商事权利的国际立法和施行模式,吴永辉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在总则篇中概括性给予外国人一般商事私权利的法律地位,同时通过民法典施行法和特别法赋予外国人的特别商事权利。最后,建议具体的赋权条款模式。借助后《民法典》时代加强施行的有力契机,通过《民法典》总则第12条和第14条的扩张性解释赋予外国人民商事权利的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条款模式确保外国人具体商事权利的内外统一适用,从而完善我国外国人商事权利的体系化发展与平等适用。
张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题目是“私有化退市背景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的构建”。张艳副研究员认为,私有化退市将导致余股困境,故亟需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她指出,挤出行为兼具公司法与证券法属性,在公司法层面,挤出是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最极端体现,主要围绕股权中的成员权可否被他人剥夺展开;在证券法层面,挤出可能具有自我交易风险,故需要设计妥当的挤出价格保障机制。张艳副研究员的报告主要包括正当性基础、触发条件与挤出对价三个方面。首先,挤出是将已经缩小为纯粹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具备正当性基础。其次,挤出的触发条件包括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宏观维度的触发条件为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的或然关系模式,微观维度的触发条件为单一比例门槛。最后,挤出对价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形,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适用要约收购价格;自我交易情形则应适用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
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是“禁止操纵证券市场基础理论的再反思”。樊健副教授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禁止操纵行为的理论研究应重视“市场效率”原则,以确保证券价格的真实性和证券交易的流动性。他指出,现行的欺诈投资者说、破坏市场机制说等理论难以有效应对实际操纵行为的复杂性,因此需要提出新的理论。证券市场的核心功能在于确保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和适当的流动性,而操纵市场行为会破坏这些功能,进而损害证券市场效率。以市场效率减损为理论基础可以有效解释各类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例如洗售行为因虚假交易导致价格失真,应被禁止。此外,揭露股价虚高的“浑水式”做空行为有利于提早反映真实价格,故应予认可。而市值管理行为具有两面性:恢复真实价格的行为应被鼓励,提升虚假价格的行为则需加以防范。
周陈: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题目是“论企业破产中政府债权的基本范畴”。周陈老师的发言聚焦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政府债权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性,提出在破产法中重新审视政府债权的基本范畴及其价值的必要性。破产债权的保护是破产法的元问题。政府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其保护的机理在于国家治理目标及公共利益保障的延续性。然而在破产程序中,政府债权受到“自动中止”等破产特有制度限制以及各种理论观念上的障碍,使得政府债权的治理作用受挫,且要求政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改变治理逻辑,主动适应多方协同治理。为实现市场秩序与国家治理目标的平衡,建议在破产法修订中明确政府债权的法律地位,优化其顺位安排,并引入合理的代偿机制,以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持市场经济下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
程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研究员
题目是“重整融资优先权的规范模式与责任机制——以破产法修订为背景”。程威副研究员探讨了企业重整程序中的融资优先权规范和责任机制,主要关注如何通过优先权激励融资债权人支持重整。本质上,共益债融资涉及融资债权人优先权的确认以及新旧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现有制度中,对共益债权的顺位与责任机制设计存在不足:包括缺乏对重整融资优先权的合理审查、未能有效激励投资者、缺少新旧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等。为优化该制度,程威副研究员提出参考比较法经验,通过“法定多层制”构建多层次优先权顺位,以此为融资提供者设计激励层次。该模式的优点在于,为重整融资谈判提供灵活的规则填补机制,避免既存债权人敲竹杠等风险。此外,程威副研究员建议将融资类型区分为常规与非常规形式,进而引入“金字塔决策模式”——由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团队等构成融资决策体系,并由法院作为中立者对融资合理性进行事后审查。最后,程威副研究员提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明确融资优先权,并引入相关的责任机制,确保决策者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约束风险行为,形成一个更具体系性的重整融资优先权结构,以更好支持企业重整实践。
宋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题目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思辨与规范——以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司法适用为展开”。宋虹法官以实证分析为基础,梳理并归纳了现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司法实践,并着眼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底层逻辑,指出该制度弥补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漏洞,强调股东加速出资在非破产路径下的选择与期限利益的公司法理解。在具体条文理解上,宋虹法官认为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中“不能到期债务”宜采取宽松认定标准,可以由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适用无需考虑出让股东的主观恶意,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多次转让时,出让股东可以依照股权转让的顺序依次承担补充责任。
与谈人
李凤章: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凤章教授强调了内容的逻辑性、术语的规范性和标题表达的准确性。第一篇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提出文章讨论的应是如何认定操纵市场行为,而非“禁止”操纵市场。建议理清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类型化以及责难原因,明确判断标准。第二篇关于退市中的余股强制挤出:指出“强制挤出”是生活化表达,建议使用更规范的“强制收购”术语。作者对强制收购正当性的论证不够充分,尤其是“公司私有化退市为何关乎公共利益”需详细展开。此外,建议更准确表达小标题,提升逻辑性,如“触发条件”“救济问题”等。第三篇关于政府债权在企业破产中的基本范畴:建议标题应聚焦“政府债权在破产中的认定及保护”,而非抽象的“基本范畴”。尤其要厘清政府债权的定义和界定。此外,保护措施及偿还顺序的讨论还可以更清晰明了。
聂志海: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教学中心主任、副教授
聂志海副教授对吴永辉教授、宋虹法官的两篇文章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对吴永辉教授的文章,聂志海副教授认为该文视角新颖,结合民法的体系化方法探讨外国人的商事权利,并建议在构建体系时,除了外部规范一致性和内部价值统一性外,还应加入一个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作为过渡,将价值、区域化评价和具体规范更好衔接,便于涉及多领域的权利体系化。对宋虹法官的文章,聂志海副教授指出现行公司法已就此问题有所规范,但从理论上对出资加速到期的价值基础和实缴制的必要性存疑。他认为,股东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过于严格,公司与股东间的资本缴纳可由自治完成,而公司信用也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因此实缴资本强制性的合理性较低。尽管规范已存在,但在法律适用中可对加速到期进行解释限缩。
江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江锴分享了作为一名劳动法研究者对商法领域问题所作的观察和反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法与商法的差异:劳动法与商法的定位差异,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而商法涉及资本和企业的利益。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困难重重,商法议题更多涉及破产、重整和股东出资等问题,显示出企业的困境,这使得劳动者与企业间的利益平衡更为关键。第二,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平衡:在经济形势下行的环境下,劳动法领域应在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不再仅偏向保护劳动者,还应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第三,公司高管身份的法律困境:在劳动合同法中,公司高管是属于劳动关系、委任关系或两者兼具,对此尚无定论。希望在劳动法和商法领域进一步研究该问题,以支持实务操作。
第三单元:“数字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主持人
孙大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本单元共有5位报告人和3位与谈人。
报告人
徐伟: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题目是“论数字人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及其保护——数字形象权的提出”。徐伟教授探讨了将“数字形象权”作为新型具体人格权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他认为,现行的肖像权、声音权、个人信息权等无法充分保护与数字人相关的正当利益。基于人格权发展趋势和数字人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徐伟教授提出应设立“数字形象权”,以应对因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而生的新兴人格权益需求。该权利不仅保护数字形象的控制权和商业化,还需更多伦理考量与充分的商业利用规则。徐伟教授希望“数字形象权”概念能引发学术界关注,为日后法律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王征:济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题目是“论数字权益等新型权益的民法保护路径”。王征研究员主要探讨了数字权益在法律保护和制度完善方面的必要性及挑战。他指出,数字权益等新型权益的兴起给传统法律带来挑战,要求民法进行适应性保护。数字权益具有虚拟性、可复制性、复杂性等特征,亟需法律保护以应对数据泄露、不正当竞争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王征研究员建议通过专门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机制、提升公众意识来加强数字权益保护,同时结合现行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安全法形成综合保护机制。他进一步提出多元共治模式,建议政府、企业和公众协同保护数字权益。此外,王征研究员强调跨领域协作、完善法律体系、前瞻性研究和国际合作,以应对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滞后问题,确保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稳定。
沈健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是“基于个人授权的数据爬取”。沈健州副教授探讨了基于个人授权的数据爬取的正当性问题,聚焦数据财产权边界与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影响。首先,数据爬取并不会妨碍权利人对数据的控制和利用,但在法律实践中,未经授权的数据爬取会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而当用户授权第三方爬取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数据时,该行为的正当性就受到了可携带权的影响,但此时仍须考虑数据携带与授权爬取的实质区别,这包括数据超范围爬取和平台“自主转移数据”的合理利益两个方面。他认为,对于数据超范围爬取的风险,应优先推定数据属于可携带权范围,平台若存在异议则由其寻求事后救济,以此提升数据转移效率。在数据落入可携带权范围的情况下,法律并未保留被爬取方不予转移数据的规范可能性,而由数据爬取所带来的附带损害也较为有限,因此应当认为平台对于“自主转移数据”缺乏充分的合理利益。沈健州副教授最后建议,对基于个人授权的数据爬取应持宽容态度,以加强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支配,从而促进数据流通和市场良性竞争。
李鸣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
题目是“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规范构造”。李鸣捷老师首先分析了数据资产担保的法律定位,认为数据资产应基于“控制权”进行法律界定。由于会计上数据资产具备两个要件,即“由企业控制”和“预期带来经济利益”,故在对数据资产进行法律上权利配置时应注意法律与会计间的融贯。他接着讨论数据资产的可担保性,认为数据资产只要其上无利益冲突,即具备担保资格,从而鼓励数据流通与利用。关于担保体系定位,李鸣捷老师倾向于“抵押或权利质押模式,因数据的非损耗性与场景依附性,使此模式可有效平衡成本收益。最后,担保权实现上,李鸣捷老师建议应允许就收益主张权利。基于数据变现难度及评估成本,直接就收益主张权利可节约交易费用;并且,此种方式也是对将来应收账款质押实现方式的借鉴。
张宇轩: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题目是“个人健康信息合理使用之合理性判定研究——以法经济学为分析视角”。张宇轩博士表示,其研究动因在于健康信息高价值下合理共享的需求,而立法回应在于“知情同意”外增设合理使用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性判定存在诸如合理使用的法律属性、判断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张宇轩博士表示基于现实考量,将合理使用定位为处理者的正当权利更为适宜。在合理性的分析框架上,他提出应遵循规则主义下的构成要件判定方式,并建议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及比例原则相结合的方法,量化分析合理性,以实现信息利用效率与正义的平衡。这一方法可使司法者在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更加科学合理。
与谈人
张礼洪: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张礼洪教授分享了自己对数字产权在当前法律环境中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的看法。首先,数字产权发展涉及财产权与人格权之间的平衡,尤其在数据的归属与使用之间,存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借鉴外国法律时,要考虑中西方价值观的差异,特别是中国更重视社会整体福祉和科技发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具弹性。其次,数字产权与传统民法不同,更多理论来自实践,强调法律需回应现实问题。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理论依然适用于数字产权保护,尤其在侵权标准上,故意侵权应受惩罚,而过失则依据理性人标准衡量。
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王康教授对徐伟教授的数字形象权文章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首先,他建议更近一步地明确和论证“数字形象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与保护方式,避免在主标题中因突出客体而掩盖了其他内容。关于数字人权利主体的定义,他提出了创造数字人情形的复杂性,需要进一步考虑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其次,关于现行法保护的不足,王康教授指出人格独立性问题是关键,存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来解释数字形象权的空间。王康教授还建议对数字人解除权等概念进行重新整合,以避免重复并优化逻辑结构,尤其是在现行法的适用与未来规则构建之间的协调。此外,针对王征研究员的文章,王康教授建议将具体案例分析提前,并进一步加强实证和规范分析。
邓文: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邓文对于李鸣捷老师的文章,邓文老师谈到,同意数据资产可担保的论点,但实现数据资产担保面临“数据确权”、“评估定价”等实际问题,邓文老师还提出论文需更精准地界定“将来数据”的含义。接着,邓文老师认为,张宇轩博士报告的内容理论和实践价值较高,且具有可操作性,但建议在“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相结合的论述中,增加比例原则理论部分,同时着重考虑利益平衡原则以探讨个人健康信息合理使用问题。最后,对于徐伟教授的论文,邓文老师提出了当下依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商品化权益对数字人权益进行保护是否足够,以及数字人开发者对其开发的数字人形象是否拥有著作权等疑问。他还进一步延伸到,数字形象权置于人格权保护框架中,人格权更多是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而数字人开发者对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这会否意味着数字开发者享有数字人更多的财产权益,这与论文设定数字形象权的初衷更多是为保护数字人主体的财产权益是否有悖等疑问。
闭幕式
主持人
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会议总结
徐澜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治与法律》原主编
徐澜波研究员指出,本次会议的选题具有实际意义和针对性,且能回应法律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挑战。他特别提到王利明教授的主旨演讲,强调选题紧密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探讨了商法、民法和数字法的融合问题,并认为法律规范的适用应该跨越部门界限。数字经济带来的新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要求法律在适应过程中进行回应,司法解释和法律完善都应关注这一点。徐澜波研究员还提出,制度建构不仅要考虑合法性和正当性,还要关注价值观和利益平衡。他指出,很多法律制度的创新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尤其是在面对实际问题时,应结合客观依据与价值观来建立合理的法律框架。此外,徐澜波研究员还强调了会议讨论的实践价值,包括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商法和数字法的结合、以及对司法裁量的指引等,认为这些讨论能为司法实践、法律完善和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他还提到,讨论应注重实际应用,确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避免空泛讨论,突出每个议题的具体价值和应用场景。最后,徐澜波研究员高度肯定了本次民商法研讨会的会议组织与学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