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山东大学法学院协办的2024年环境法治国际研讨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举行。本次会议以“涉外法治中的气候变化”为主题,与会专家围绕气候治理中的法治展开和融合路径进行研讨。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传轩教授梳理了全球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脉络,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气候变化诉讼制度构建方案。在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现状、支撑条件、类型划分和基本模式等进行细致梳理后,他认为,公益诉讼仍是现阶段主流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轨道上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同时探索气候变化私益诉讼的可能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苑教授以数据分析为切入点,比较了中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差异。她从我国气候变化诉讼情况有别于域外这一视角出发,提出在多学科交叉、气候变化研究困难的现状下,是否应当模仿域外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之问。她分析了各国社会的结构性差异、机制形成的因果关系及制度评价维度,得出应坚持在行政为主,司法为辅这一本土化结构下对我国气候变化诉讼机制进行探索的结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琪副教授以碳排放权场外交易的效力为例,将视野投射于碳交易中市场与管制的界限,通过对比我国和欧盟碳市场的区别,分析两份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司法判例,提出应平衡好国内碳交易中的环境管制与市场活力,合理运用场外交易。她认为,场外交易能够满足更加复杂多变的需求,适合在市场早期探索各类产品并发展交易规则,成熟后可以转入场内交易。她表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放松非必要的管制,才可能实现环境激励型工具的制度初衷。对碳市场的研究应从公法管制转向私法交易规则,从宏观转向微观。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境法室主任彭峰表示,从东北亚国家气候诉讼与司法的比较可以发现,韩国在推动绿色经济以及气候立法上发展较快,且韩国国内非政府组织发起了东北亚地区第一起气候诉讼,从裁判结果而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值得我们进行研究。虽然我国近几年气候立法相对滞后,但碳交易市场,无论是强制市场还是自愿市场都有所发展,特别是2030年碳达峰和2050年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我国在双碳问题上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文件,取得新的进展。在与东北亚地区环境法、气候法的研究与合作方面仍具有广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