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媒体聚焦】上海法治报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学术研讨会 探讨民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日期:2024-11-13来源:法学研究所

11月10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研讨会(2024)召开,主题为“当代民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次研讨会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协办。会议分为“民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商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数字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三个单元举行。

数字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与侵权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围绕“数字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主题发表主旨演讲。他表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在处理数字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单纯适用一般条款过于笼统,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标准尺度不统一。他认为应当借助侵权要件解决这一问题,第一是要确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反之属于侵权问题;第二要看行为人有无过错,讨论行为的可谴责性;第三要确定是否侵害了某种法定权益,这是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第四要进行行为违法性判断,尽量用审慎、迁移、包容的态度看待,而不宜简单地用商业道德评判。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是否有必要增加公益诉讼”这一问题,他认为在受害竞争者不主张的情况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赔偿对象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观、体系观和实践观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韩强教授以“中国民法学的历史观、体系观和实践观”为主题发言。他认为,通过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选择一个适合本土国情的立法论和解释论,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民法学的历史观、体系观、实践观。民法典最重要的历史观是解决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变革所带来的法治实践问题,为民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社会制度基础。民法典实质性地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基本架构,而且这个架构在世界各民法体系中独树一帜绝无仅有。中国民法学之所以有独到的价值,能够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就在于从体系构建到问题意识,我们的民法典体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实践性,因实践而开放,因开放而回应实践。中国民法的三观,历史观是尊重民族、文化和多元现代性的综合;体系观是促进形式理性与实质共识的和谐发展;实践观是新时代民法体系具有鲜明开放性和兼容性的标志。

法条竞合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普适性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法条竞合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普适性”。他表示,有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论解释,主要以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主,法条竞合说的研究较少。在他看来,法条竞合说主要从抽象的层面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职责和分工,有其合理性。法条竞合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自发选择,《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许多制度上加剧了与合同法的重叠,法条竞合说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因此是可行的。此外,诸多理论均承认合同法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特殊地位。最近学界出现了新“法条竞合说”,需要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工作者一起参与,甄别法条竞合说的构造问题。重新认识法条竞合说有利于明晰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促进救济规范的立法协调,甚至在部分领域实现统一。

宠物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孟祥沛研究员以“宠物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为题发言。他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宠物都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但凡宠物受害,宠物主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宠物主人饲养宠物的数量、时间、方式以及目的等因素,只能证明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感情的深浅程度,作为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少的依据,而不能用以否定宠物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不能作为法院不支持宠物主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两项重要条件,即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和被侵害结果上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两项要件设置的合理性也值得反思和商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