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阐释】
1自然生态保护规制实践逻辑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指引
作者:杜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生态保护编,其编纂不宜采用“生态要素+生态区域”的二元平行式进路,应采取“空间规制→行为模式”的一元二次递进式进路。我国自然生态保护实践形成了以“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基本制度的三重空间规制逻辑,能够为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制定提供行为模式的基本架构和规范基础。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的制定,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底线规制”思维,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自然生态保护领域核心制度地位;在法典总则编重申“保护优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自然生态保护编确立“保护第一”原则,化解自然生态空间范围内生态产品利用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对峙,为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生态保护惠益公平分配分享提供基本的规范指引。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自然生态保护规制;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
【主题研讨——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2“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命题阐释
作者: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由政治命题衍生而成的学术命题。对于这一命题的题旨情境,可从意蕴定位、概念融贯和理论示范渐次展开,由此理解“为何建构”的问题。以古典中国的政法传统、近代中国的知识革命、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为线索,勾勒中国法学知识由传统向现代的演化,可以深入理解“何以建构”之历史逻辑。在方法要义上,阐释“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命题,可从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法律家、社会治理精英以及更大范围“公众”的统合视角展开,以融贯一体为基本方法,以政法知识为核心支点,以法理均衡为推进主线,从整体上更新对“如何建构”的认知。
关键词:自主知识;中国法学;体系建构;政法知识;习近平法治思想
3论中华法系之元素的创新与路径选择
作者:李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中华法系是中华法律文化发展至鼎盛阶段(即隋唐时期)形成的以中国为母法国,以日本、朝鲜等为子法国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中华法系经历了母法国和子法国法律近代化中与原先法律体系的分离,这种分离背后的母法国和子法国法律却延续了诸多原先法律体系中的理念或制度元素,反映出中华法系作为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与象征,以及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世界法律文明重要组成的重要价值。及至当下,中华法系之优秀元素的传承、创新,在文化、学科、学术及教育层面,可以分别通过中华法系之元素融入中华法律文化之转型、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中西方法治现代化之对比研究、中华法系之元素的课程化与普及化、民众化等路径,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资源和养料。
关键词:中华法系;元素创新;路径选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4儒家思想的域外司法影响——以美加两国普通法为例
作者:张鹏(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检索美国、加拿大法律数据库可以发现,儒家思想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传播并产生影响。美加两国法院突出孔子的先贤地位,将孔子名言作为全人类的价值共识加以引用,儒家经典被作为司法判例的整体凝练置于篇首,礼治、仁学理念及其他经典思想被作为司法理据。但美加两国司法判例中也存在对儒家思想的误读,主要体现为歧视抹黑、延伸解释、无从查证出处、引用错误、混淆典故等五个方面。儒家思想所代表的习惯规则与伦理规范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的现代性意义。要破解儒家思想“西传”过程中碎片化的难题,发挥“东学西渐”的现代影响,应注重多学科交叉融合;兼采分析方法与案例研究,发掘儒家法理的现代法治意义;在法治视角下实现儒家思想的体系解读与微观解读相结合;选择契合西方法治思维的方式,形成鲜活的、流动的国际传播新模式。
关键词:儒家思想;儒家法理;域外司法影响;国际传播
【经济刑法】
5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之否定
作者:刘心仪(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依据现行刑法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间接操纵指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影响直接操纵者从而间接影响比赛,收受财物的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关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63条与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法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以处罚直接操纵行为,既缺乏应罚性维度上的入罪正当性,也不符合需罚性维度上的入罪必要性。现有的“体育法—刑法”双层规制框架已足以有效规制直接与间接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根据我国发展现状,体育领域应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刑法应通过间接调整的方式,推动体育领域实现健康、可持续的自治发展。
关键词:操纵比赛;假球;黑哨;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体育刑法
【专论】
6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作者: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观说视角下,实行犯原则上是主犯,例外为从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从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数情形下成立从犯;帮助犯通常情况下是从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从犯的判断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实行行为在犯罪链条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主从犯的判断结论部分相同,但存在差异。
关键词:犯罪分工;主犯;从犯;类型化
7备案审查意见作为溯及既往立法的合宪性理由
作者:姜秉曦(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摘要: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的规范建构不仅需要关注“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而且应关注“备案审查立法的溯及力”问题。后者的问题核心在于制定机关能否根据备案审查意见赋予纠正后的规范性文件以溯及既往的效力。立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备案审查意见构成信赖不值得保护的重要理由,奠定了制定机关溯及既往立法的合宪性基础。然而,不同类型的溯及既往立法因其对公民信赖利益干预程度的不同,须以不同类型的备案审查意见为依据,并接受不同强度、基准的合宪性审查。其中,突破既判力的溯及既往立法,理论上应绝对禁止,只能在极端例外的情形下基于撤销决定或法律解释作出,并须接受重大性与迫切性双重基准的合宪性审查。真正的溯及既往立法应以禁止为原则、容许为例外,可基于撤销决定、法律解释或确认违宪违法决定作出,同时须接受重大性基准的审查。不真正的溯及既往立法则以容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不仅向所有类型的备案审查意见开放,而且其审查基准所要求的“重大性”被放宽到了关于优势公共利益的证成。
关键词:备案审查;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合宪性审查
【争鸣园地】
8经济法的学理化:理论省思与实践进路
作者: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法理论对经济法事实和现象的描述能力和解释力仍存在不足,经济法学研究因一般理论的孱弱而面临范式危机,不仅使经济法规范难以达成体系融贯,而且造成经济法的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难以彰显。这些现实困境共同指向了经济法学理化的内在要求,经济法学理化的目标是实现科学化与哲理化的有机统一。为此,应逐步以规律性认识代替价值判断以提升经济法的逻辑连贯性,以价值平衡作为经济法体系化的基准,以反思性视角替代建构性视角提炼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并引入跨学科分析方法构建经济法特色分析范式。在实践层面,需要强化经济法领域内法律的基础性地位并设计科学程序来约束立法过程,经济法的实施既须从既有实践中提炼出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知识资源,也需要通过强化规范解释的地位克制经济司法与经济执法中的主观裁量。
关键词:经济法;学理化;体系化;一般理论;方法论
9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团体型参缴机制研究
作者:汤闳淼(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参缴机制中,针对“非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而言,适用单位型参缴机制难以界定参缴义务主体,适用个人型参缴机制存在个人缴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德国类雇员经济从属性特质推演出“经济依赖标准”及其“社会保护必要性”的理论,作为拟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构成团体型风险共同体的法理依据,以及日本厚生年金保险法上被保险人资格的独立判断标准,推演出适格用工主体作为风险共同体参缴义务人的正当性基础,为确立平台企业在团体型风险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持。基于强制参缴的目的保障功能,应坚持行政确认说作为团体型参缴机制中参缴行为的效力规则的学理基础。在规范层面,应以团体型参缴义务为核心,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型平台设定为参缴义务人,制定更具弹性的缴费和履行规则。通过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确认职权,以及工会监督缴费义务的职能,来强化参缴行为效力的保障措施。通过增加强制准入后的补缴规定和明确平台企业的拒缴责任,促进团体型参缴强制准入目的的有效实现。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参缴机制
【实务研究】
10入库案例遴选标准的二阶构造
作者:曹磊(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设计功能主要是通过规范案例编发,向法官提供裁判决策参考和释法说理样本,同时普及法律、弘扬社会主流价值并助力法学实证研究。为确保案例库功能的有效发挥,入库案例应当掌握严格的遴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入库案例遴选标准的规定较为抽象,需要对其进行细化阐释,形成一套客观、规范、可量化的评价标准和方法,提升案例报送、遴选的精准性和协同性。入库案例遴选标准可设定为两个层级,一是“可参考性标准”,包括案例裁判要旨应当能够较为直观地体现裁判理念,供应具有类案参照价值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二是“可示范性标准”,包括案例应当具备典型性、疑难性、新颖性的特质,排除错判和负面舆情风险,裁判结论要最大限度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遴选标准;可参考性标准;可示范性标准
11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新说及其共犯论应用
作者:罗建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犯罪的共犯认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幼女进行实质充分的司法保护。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在强奸罪的保护法益观点上,性权利说和身心健康说均没有具体区别幼女与非幼女尤其是成年女性的实质差异;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通常坚持强奸罪的罪刑规范是为作为犯设置的,而不能由不作为行为触犯。鉴于此,应当提倡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保护层法益是“器质性+社会性”的身心成长权,并非仅仅是器质性的、需要通过插入尤其是强制插入意图或行为方能够体现的幼女身心健康权。并且,新法益说的阻挡层法益是具有刑法规范支持保障下一切人都不得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强制性社会行为禁忌,并非性权利逻辑下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都具有的“性的不可侵犯权”。进一步来说,新法益观具有对奸淫幼女犯罪行为的共犯责任类型产生实质性扩展的应用效果,即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共犯责任由作为型帮助犯责任扩展至不作为型帮助犯责任,以有利于依法、全面、实质地保障幼女安全、健康成长。具体而言,不作为帮助类型的共犯责任成立除了要求具备刑事保证人地位之外,还不能具有不被正犯知悉的直接帮助故意,并且不作为帮助必须与正犯行为及其结果具有双重因果性。
关键词: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幼女的特殊性;未成年女性身心成长权;个人社会行为禁忌;不作为型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