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是“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的简称,指记载于区块链上、用于标识数据文件且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的数字化凭证。依托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等现代技术,NFT具有不可替代、不可篡改、可溯源留痕、高透明度等特性。NFT数字作品交易可激励更多原创性数字作品的诞生,减少交易成本,推动数字艺术市场与数字经济的繁荣。然而,在技术与法律保障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相关交易存在着一些风险,故有必要对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探究相关纾解路径。
NFT 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通常涉及著作权人、铸造者、交易平台、购买者四方主体,前三者可能由交易平台本身承担。交易过程分为交易准备与交易实施两个阶段,表现为铸造、上链、区块链上权属变更三大行为。准备阶段包含铸造和上链两个主要环节。首先,铸造并获取作品元数据:铸造者将实体作品铸造为数字作品,或对互联网上既存的数字艺术品进行分析,从中获取能够反映作品基本属性的元数据。基于区块链储存成本和交易效率方面的考量,元数据一般储存于分布式文件系统、中心化服务器或第三方云服务器等存储设施中。其次,将元数据转化为哈希值映射上链:元数据通过加密算法得到一串与数字作品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哈希值编码,将其储存于区块链中,得到该作品的“通证ID”,供潜在购买者在线浏览与了解。最后,交易实施阶段: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可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两个层次。一级交易市场中铸造者与首次购买者利用智能合约完成在线交易;购买者后续的转售行为则属于二级市场的交易。
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第一,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缺失,产权保障不足。NFT数字作品的价值一方面源于NFT作为区块链独特编码的稀缺性,另一方面则基于其所映射的数字作品的价值性。被映射的数字作品的权利瑕疵在影响NFT数字作品的价值的同时,亦恐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导致知识产权法激励创作的目标落空,进而阻碍NFT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实践中常见的NFT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侵权可分为两类。一是在上链前,铸造者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冒用身份将权利人的作品擅自铸造为NFT数字作品并在平台销售。二是将一个数字作品“分拆”并铸造为多个作品或多链条同步销售,或者上链的数字作品涉嫌盗版或剽窃,有损正版NFT数字作品的稀缺性,攫取正版持有人的经济利益。
第二,区块链智能合约规范性不足,用户利益受损。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存在显著区别,一是合约内容代码化;二是交易主体匿名化且交易过程自动化;三是管理具有去中心化特征。其在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亦对传统私法体系提出了技术和法律上的挑战。
第三,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一方面,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因部分作品具有金融属性,可产生投资收益与资产配置效应,故在实践中存在将数字作品作为基础资产,将其对应的NFT作为其权益凭证进行交易的行为。同时,为降低参与门槛,释放NFT的流动性,存在NFT碎片化后其映射资产多人共有现象,产生与代币相似的融资功能。
另一方面,还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风险。NFT数字作品多属于非标准化虚拟商品,尚未形成公允价值确认体系。交易依赖智能合约,交易主体匿名化,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如何构建纾解路径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由交易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行管理最为经济、高效。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心应由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与事中保障措施。一方面,明确平台的事前版权过滤义务。有学者提出,因NFT交易平台具有更强的平台控制力、更直接的盈利模式和更高的侵权风险,故相较传统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在交易前置阶段,交易平台应承担普遍的版权过滤义务。但若对平台施加严格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义务,则将显著加重其管理负担。因此,有效平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与平台发展需要的冲突十分关键。可供参考的做法是,要求铸造者在上链之前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告。平台仅承担形式上的审查职能,只要NFT数字作品满足形式上的审查要件,就推定其无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在联盟链的基础上,借鉴物权异议登记制度在区块链中引入异议登记规则。当权利人在区块链中发现有侵权风险的作品时,应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平台进行异议登记。平台会将该作品在区块链中进行标记,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交易。同时,可引入区块链安全审计机制,设置黑名单制度与联盟链中的信息通报机制。
对于区块链智能合约风险,可通过事前审查、事中纠偏及事后救济实现全流程式的风险纾解。一是建立格式条款效力审查机制。铸造者与购买者之间的NFT数字作品转让合同和平台与用户间的网络技术服务合同是NFT数字作品交易过程中的关键合同,因此应予以重点审查。数字作品收藏价值和流转价值是购买者愿意购买NFT数字作品的主要原因,故获得权利无瑕疵保证与流通支持是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除我国《民法典》第497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则以外,可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细化为:限制或者排除NFT数字作品的流转权;免除或者减轻因提供作品权利瑕疵、提供技术服务瑕疵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免除或者减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购买者造成损失而导致的侵权责任。
二是设置代码语言与法律语言相结合的混合协议。混合协议由代码语言与法律语言共同组成,具备区块链和法院双系统的执行功能。在合约执行过程中能够辅助执行,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纯粹代码逻辑所致的僵化问题。
三是构建内外相结合的纠偏机制。一方面,在合约订立之初即写入自动终止条款,约定情形将触发终止按钮。同时,利用区块链特有属性设置“矿工”多数投票机制,“矿工”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瑕疵与漏洞时,通过多数决机制修改合约。另一方面,将法院增加为超级用户,为法院预留权限接口,允许其在发生纠纷后依申请或者依判决申请终止执行。
四是设立违约金或定金等自力救济机制。可参考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的法律规则,在合约中设定自力救济程序。如合约中预先写入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并向第三方账户存入保证金。
对于金融风险,一是明确监管主体,提高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在此基础上,严格把关平台设立,监管部门可出台严格的平台准入许可与技术标准,重点审查平台的区块链技术标准、网络安全维护能力、反洗钱监测水平等指标,筛选出优质的交易平台,提高准入门槛。对于规范程度较高的平台,可由政府颁发优质平台认证标识,在鼓励平台合规的基础上,为用户选择平台提供指引。
二是完善用户管理,加强交易主体的实名制认证。监管部门应督促平台建立完善的身份审查机制。基于数据收集最小化原则,可仅对支付阶段实施强制性实名认证。
三是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合理的市场价格。可借鉴“监管沙盒”的有益经验,在上海、广州等地区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合规的NFT数字作品交易二级市场,在市场中形成合理价格机制,制定合理的浮动区间,防范过度炒作,实现交易安全与交易自由的耦合。
(本文作者张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孔瑞晶,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