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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持续优化破产制度,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主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日期:2024-09-12来源:法学研究所

9月5日下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主办,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持续优化破产制度,赋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主题研讨会在上海社科院总部101会议室成功举办。以下为本次会议综述。


开幕式

主持人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致辞人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姚建龙在致辞中对各位与会专家莅临指导表示了热烈欢迎,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是法学所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学术研讨活动之一,从法律工作者层面聚焦于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有序发展。期待与会嘉宾为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实施改进贡献更多的真知灼见。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

主持人

安翊青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任


演讲人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李曙光谈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出了要求。他指出,金融风险的扩散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并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成为了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命题。近期,《金融法》《金融稳定法》正在酝酿设计中,两部法律定位不同,各司其职,都有制定的必要。而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应包括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在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需要厘清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期待各界对相关制度设计建言献策,助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

韩长印在演讲中引出了一个问题,即从提出破产申请到法院受理期间可能较长,在此期间未冻结资产可能存在被通过和解、仲裁等程序抽逃的风险。此时的个别清偿会损害群体债权人的利益,目前的冻结制度存在漏洞。解决的方法一种是赋予破产申请自动冻结效力,冻结后法院再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不受理则解除冻结。另一种做法是在申请破产时允许同时申请保全,或者法院依职权进行保全。无论哪种做法均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同时要对标国际上,尤其是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上的指标,给出基本规定与例外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交易安全预期。


俞秋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俞秋玮在演讲中表示,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能够促进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配置以及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对此,破产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办理破产要更加深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专业化、数字化的理念。如破产案件的特殊财产信息传播存在不充分、碎片化问题,应加快建立统一大市场平台;《破产法》跟不上实践需求已是“衣不蔽体”,需加快修法;应注重研发破产大数据,以挖掘数据对市场及其市场主体预警作用;重视并实践跨境破产案件;高校、科研院所可与实务部门多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成长。


第二单元    发言讨论

主持人

申悦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破产中心执行主任


发言人

章恒筑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章恒筑在发言中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制定的直接动因是解决个人担保(链)风险问题。2019年中央授予了深圳针对个人破产立法权,但浙江尤其是温州早已开始实践,且在全省铺开。浙江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对个人债务整理(个人破产)予以了立法肯认。在借鉴吸取浙江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可以在浦东新区法规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更大胆地改革探索。


何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欢在发言中指出,《破产法》中大量对破产期间董事、监事、高管权利的限制不以过错为条件。这种情况下会挫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及鼓励创新。《破产法》不应将权利限制作为经营受挫的惩戒措施。重整期间的权利限制会与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产生冲突。考虑对重整期间勤勉尽责的董事、监事、高管免除相应责任,更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提升重整成功率。总之,一部宽容的《破产法》更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


陈宇超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陈宇超在发言中表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在近3年实践中,展现出一系列亮点与特色。一是《若干规定》与浦东引领区发展要求高度契合。二是推动建立健全行政、司法、市场一体推进困境企业救治的破产工作格局。三是《若干规定》建立健全了繁简分流机制,破产财产快速定价机制,破产财产快速解封和处置机制,切实提升了破产办理的效率,进一步畅通了市场主体出口。《若干规定》共20条,基本上每条都有创新和亮点,在加强企业破产办理、组织保障、创设困境企业经营管理人特别管理义务、规范庭外重整制度衔接、创设重整制度、创设重整保护、恶意不申报债权失权制度、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完善破产信息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制度、创新管理人指定更换制度等层面均做出了具有建设意义的规定。


孙瑜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董事局副主席

孙瑜在发言中指出,目前很多破产案件有前期介入的需要,这需要《破产法》在制度上予以明确。跨境破产会成为上海破产审判的重点,应得到实务部门的重视。破产中的数据资源应被整合,从而提升数据资源的使用效率。


与谈人

刘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颖在与谈中对每位专家的发言都进行了回顾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他重点指出,从破产申请到破产债权的确定,如果构成了偏颇清偿,可被撤销,但破产申请之后,就不能再有个别清偿行为了。他还认为,《破产法》应对个人破产问题进行回应,浦东新区法规则可以对跨境破产进行一系列试点和突破。


陈静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一级法官

陈静在与谈中表示,由于《破产法》对于个人破产没有规定,各地都在积极尝试,像深圳、浙江都有自己的模式,上海的优势在于浦东新区有立法权,可以在区域内先行先试,可以参考各种成熟的模式,利用数据资源,建立个人信用平台,发现诚实而不幸的人,并帮助他们重生,为个人破产贡献上海智慧。在线系统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破产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需求,可以通过视频连线,在线表决,公开表决结果。所以,新质生产力更有利于公平高效办理破产案件。当然,新质生产力也为审判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数据资产的处置等等,这可能都需要在后面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宋辉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辉在与谈中指出企业主通过承担市场不确定性来获得高额的回报并承担破产债务清偿的风险。不作为企业主的董事、监事、高管、中小股东与劳动者因为获取的是稳定薪资,不应承担风险。所以,董事、中小股东不应成为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义务人。预重整与庭外重组更重视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降低了交易成本,效率更高。《破产法》应该更加重视庭外重组的程序,重视庭外重组保密性,包括谈判协商的重要作用,预重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应得到确立和完善。


闭幕式

主持人

徐海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总支副书记、办公室主任


发言人

李建伟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建伟表示本次研讨会内容精彩纷呈,是对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要求的学习与贯彻,较好地统筹了政治和法治、规律和规则、法律和经济三方面的关系,期待未来与会专家进一步深化交流,助力相关制度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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