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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中宏网 | 孙祁:推动中俄经贸投资合作与法治保障量质并进

以下内容转自:上海社会科学院

当地时间8月21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会见俄罗斯总统普京。李强表示,“今年以来,两国元首两度会晤,在中俄建交75周年的历史节点上,为进一步深化双边关系与合作擘画新的蓝图、注入强劲动力。”中俄互为最大邻国,又为全面战略协作伙伴,面对复杂外部环境,中俄全方位务实合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两国经贸合作取得丰硕成果,中国连续14年稳居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地位。

中俄双方长期经贸投资合作离不开有效法律制度的支持,当前中俄两国在各领域签署了不少协议和法律性质文件,但涉及投资保护性质的协议却只有2006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这是近二三十年中俄经济发展的结果。但由于多重因素制约和影响,这一协定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当前俄方受制裁影响,希望继续扩大外资在俄境内的投资,而中方是其重要的吸引投资的市场,在吸引中方投资者的过程中急需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升级,以满足两国在投资领域的各自利益诉求。

一是升级中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落实两国元首联合声明的重要内容。

当前,中俄两国双边贸易和投资合作上的区位优势逐渐显现,贸易量与投资额都有明显的上升。2019年12月,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正式投产通气,供气年限达30年,年最大供气能力可达380亿立方米。2022年中俄将大力拓展合作领域,提升两国跨境运输互联互通水平。中俄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公路桥正式开通,中俄首座跨江铁路大桥——同江铁路大桥开通运行,为扩大双边贸易提供了新通道。2022年9月,中蒙俄元首第六次会晤决定,正式启动中蒙俄经济走廊中线铁路升级改造和发展可行性研究,商定积极推进中俄天然气管道过境蒙古国铺设项目。2022年《关于启动2006年11月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升级谈判的联合声明》发表,为完善双方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创造了条件。但前期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已不能全部覆盖现有贸易投资领域,急需升级协定内容。

今年5月,俄罗斯总统普京访华期间与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在两国建交75周年之际关于深化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中明确提出,“尽快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2030年前中俄经济合作重点方向发展规划的联合声明》顺利推进的法律保障。

二是升级中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体现双方共同利益与价值。

(一)中俄投资保护协定的升级处于双边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上升期。2006年签署的《中俄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已不适合当前中俄贸易与投资上升期的需求,此次升级反映出中俄两国双边投资上升期的特点,也是反映出在这种双边贸易与投资增长背景下对于投资保护方面的诉求。此外,近段时间内中俄之间的相互投资发展得较为缓慢,这与两国所具备的经济实力和地缘优势很不相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保障不足,急需升级现有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改善投资环境、开放市场等方面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拓展合作深度,增强两国的经济基础性私权关系。国家之间公权关系的长治久安离不开两国私权主体在经济上的联姻,但中俄两国民间投资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增强两国经济主体的相互投资无疑是强化两国经济关系的重要步骤,使两国经济、民事主体以跨国区域经济为舞台,在民事流转和经济投资合作上建立起广泛联系,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链和相关市场体系。借助这种趋势的发展,才能改变中俄原有的只在政治关系层面上繁荣的现象。在广泛的经济领域、民事主体之间实现深层互动,增强两国的经济基础性私权关系,这是升级保护相互投资协定的实际背景和原因。

三是升级中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实践路径。

(一)两国需以“双重投资角色”之视角下平衡自身利益。由于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实施了近20年,可以说其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在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策略的选取和规则的制定。而此次的升级,就意味着这种地位将发生变动,就会导致策略的调整以及利益权重的变化。早期的投资协定中更多地反映了俄方作为东道国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在与中国在前期投资数额不大时的签订,但随着中方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地位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即从资本输入大国向资本输入、资本输出双向发展的国家迈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需要就将文本的升级将考虑中国既是投资输入也是输出国的双重角色下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比如怎样限制缔约双方的征收(或国有化)行为,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二是如何保留禁止征收和国有化的例外,以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二)可以进一步明确协议框架基础上各类细节条款。一是明确产品出口和技术转让条款。当前中俄合作的新的渠道是寻找可能的替代供应链,以进行微电子、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领域的合作。而当前这一领域的合作尚未在两国合作协议里进行法律性质的明确,此次升级既要有税率的规定,也要在经贸投资领域明确扩大替代供应链条款,以寻找产品出口和技术转让的合作投资者。二是完善投资保护规则和投资争议解决规则过程中应避免订立过高的标准使国家及私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损。就投资保护规则的完善而言,两国升级保护协定路径可以计划参照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投资保护协定版本和模式进行升级,如按照中国或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的自贸协定为标准。但在升级时,需坚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规则的制定,以避免订立过高的标准使国家及私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损。三是关于投资争议解决规则的制定,可以相对放宽对提交国际仲裁的争议种类的限制。但需要保障在放宽限制的条件下,避免出现私人滥诉或者东道国政府因担心涉诉而侵蚀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如何建立相应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以平衡这种可能出现的利益倾斜是两国在升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孙祁,上海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中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清华大学中美研究中心在职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