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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解放日报 | 涂龙科: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本文刊载于2024年3月5日《解放日报》12版:思想周刊/文史/连载/广告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治世理想的集中体现。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意指在治理国家时,应当将礼仪和法律结合起来,既注重礼仪教化,又重视法律制度。

《通典》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收养弃婴,养子长大后杀人犯罪,这个人却隐瞒不报。那么,他是否要承担包庇的罪责呢?董仲舒的观点是,养子如同亲子,为养子隐瞒罪行,符合“亲亲相隐”原则,顺应礼制要求,可不入刑处罚。

另据《资治通鉴》记载,唐高宗的堂叔李孝协因贪污获罪,按礼本可减免罪罚。但皇帝认为,法律讲求平等。如果危害百姓,即使皇亲也不能赦免。可见,虽说唐律“一准乎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礼法并重,不可偏废。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

中国传统政治理念虽强调天命,却认识到君王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不可违抗。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种民本理念的形象表达。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明确提出“尽地力”“善平籴”,将发展农业生产、平抑粮价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睡虎地秦简》和《唐律疏义》都规定,官员要及时详细汇报当地的天气和农业生产情况,并对辖区内农业生产绩效负有直接责任。

在具体实践中,为保障民生、体恤民情而灵活执法的事例也常常见诸青史。据《旧唐书》记载,唐临担任万泉县令时,县狱中关押着一些轻刑犯。当时正值春种,唐临便暂释这些囚犯回家耕种,以维持生计。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

据《大清拍案惊奇》记载,一老太太在老字号糕点铺买月饼,声称钱已付,店主却说没收到钱。双方争执不下,围观者甚众。在双方均无证据、事实真相无法判明的情况下,清官于成龙裁定由围观群众一人一文,补齐钱款。这一裁定不仅平息了争端,还让在场者共同践行了一次善举,可谓息讼止争的经典案例。

无讼,要求司法官员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升执法水平。正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要将自己设身处地代入当事人的情境之中,以同理心体察当事人的情理,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达到无讼的效果。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

中华先民很早就认识到刑的不足,进而提出慎刑思想,体现在传统法治中就是立法宽平、执法仁恕。刘邦在入关中后废除秦朝的繁律苛法,只“约法三章”,得到关中百姓的拥护,奠定了楚汉争霸的人心基础;朱元璋在修《大明律》时强调,法律要简便恰当、容易理解,“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明人袁了凡在家训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宁波人杨自惩是县衙属官。一日,县令鞭打一名囚犯。杨自惩跪着为囚犯求情:“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哀矜勿喜;喜且不可,而况怒乎?”这说的是,上位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对百姓遵纪守法具有先导性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要心怀哀怜,不可因破案有功而沾沾自喜,更不可盛怒之下虐待囚犯。

孔子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过分依赖政令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只能使百姓在外在行为上远离犯罪;借助道德礼义治理国家,潜移默化地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才能使民众真心向善。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

援法断罪首先体现在对法律的尊重上。汉文帝出巡时,有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皇帝的马受惊。汉文帝震怒,将此人交给廷尉张释之严惩。张释之依法判处此人罚金。汉文帝十分生气,认为张释之没有把自己的安危放在眼里。张释之解释,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如果随意改变加重惩罚,就会失信于民。汉文帝经过深思熟虑,最终认可了张释之的判决。

援法断罪还体现在司法官员的精研律意、严守律文上。清初名臣姚文然曾判一名偷伐官柳的罪犯刺字。有人认为判刑过重,理由是《大清律例》有两处类似律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以及盗取坟茔上器物砖石者,按盗窃罪计算赃物价值,但免于刺字。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三次犯盗窃罪就要判处绞刑,犯罪次数以刺字为准。误判一次刺字,就相当于剥夺了这个人三分之一的生命。姚文然懊悔不已,从此愈加精研律书,终成一代律家。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观念——

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明文规定,对15岁以下、60岁以上的罪犯酌情减免罪责。《唐律疏义》则将减免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对必须予以惩处的,刑罚方式也多以财产刑替代身体刑、自由刑、劳役刑乃至生命刑。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中还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甲某在3年前签订契约将房子卖给乙某,因担保期限未到,所以并未过户。在此期间,丙某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某的房屋。于是,甲某单方面撕毁与乙某的契约。此案中,甲某应对乙某、丙某双方承担责任。但鉴于甲某是一个贫困妇女,因急需用钱才卖掉房产,而乙某是富庶人士,买卖不成对其影响不大,故法官最终裁决甲某与丙某的买卖成立。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代代传承、绵延不绝,是有其文化根基和现实观照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注重挖掘、阐释和扬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