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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政法论坛|姚建龙:齐家治国的法治塑造——主要基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

以下内容转自;政法论坛公众号

《政法论坛》编辑部首发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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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治国的法治塑造——主要基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将发表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体现了重视家国传统、以新时代的齐家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最新成果。现代社会的齐家治国,必然是法治化的齐家治国,而家庭教育作为家庭家教家风的枢纽环节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在国家层面针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也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征。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以儿童为中心,通过立法提升父母对子女家庭教育能力以化解家国困境。但当下的家庭教育立法也具有阶段性、探索性特征,只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开始。未来的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从以儿童为中心走向对家庭的整体支持,通过扩展家庭教育立法进一步塑造齐家治国。不仅如此,未来的立法还应突破家庭教育,通过加强家庭的社会性立法,全方位对齐家进行法治塑造,以实现新时代的齐家治国。

关键词:齐家治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儿童本位;家庭本位

目录

一、传统社会的家庭教育与齐家治国

二、家庭教育与齐家治国法治化的探索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拓展与齐家治国法治化

结语

在传统中国,家是国的根本,是国家的总体性的和“根基性的隐喻”。齐家治国既是国人的向往与追求,也是国家的定位和目标。然而,近代以来的中国革命,直至建国后的中国发展历程,主要是沿着“去家化”的路径推进的。其一方面表现为人从家庭中挣脱,转变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国家的去家化,建构出一个理性的法治秩序。然而,也正是这一“去家化”的过程中,家的功能并没有消失,反因“去家化”导致家与国家的双重困境而突显了家对国的现实意义和功能。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治国理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站在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动员令,就家庭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全国人大以家庭教育作为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于2021年制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此重塑新时代的家国关系。家庭教育自此从“家事”上升为了“国事”,明确了国家对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家庭教育也正式摆脱了学校教育的依附而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无论对家庭还是国家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家庭教育立法只是齐家治国的探索性和阶段性立法,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开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二十大吹响了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号角,齐家治国作为传统中国的治理精髓,就如何转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齐家治国在当代的应有功能,是当前紧迫的研究课题。而其中,研究法治如何塑造齐家治国则是关键中的关键。为此,本文从作为齐家治国法治化开端的家庭教育立法着手,一方面考察传统社会是如何通过家庭教育以实现齐家治国的,以更深入地挖掘家庭教育对齐家治国的意义和功能。另一方面,考察家庭教育在我国当下如何通过立法推进其从家事向国事转变的,以更好地理解国家对当下齐家的考量。不仅如此,本文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视野,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未来做出分析和判研,从而不断丰富、完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为塑造现代的齐家治国,建构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一、传统社会的家庭教育与齐家治国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社会组织,也是人类最早的教育场所。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直到现代社会,每个人受到的教育,最早且对人影响最为深远的都是来自于家庭。不仅如此,家庭在我国具有根基性意义。正如孟子所言:“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也正因为如此,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了传统中国宪制的三个基本构成。然而,对传统社会中齐家治国的关注更集中于齐家治国的制度建构,而对齐家治国的观念塑造却较少有研究,对家庭教育如何塑造齐家治国更是缺乏。

(一)传统社会的齐家治国依赖于家庭教育

对于什么是家庭教育,一直比较模糊。从语义学的角度而言,家庭教育是一个合成词,是家庭与教育的合称。家庭教育是社会生活中的日常语言,经常被简化为家教,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而在学术研究中,一般认为家庭教育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在笔者看来,这并不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全部。从场域来理解家庭教育可能更为合适。因此,笔者主张把家庭教育理解为通过家庭这一社会载体实施的教育。传统中国的家庭教育就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教育。从历史的向度看,与家庭构成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基础的社会组织相一致,家庭教育毫无疑问也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最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化的前提与基础。从人的成长过程看,家庭教育不仅是个体的社会化开端,也是其社会化的关键。而传统中国建构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教育,还有其特有的社会根基和基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教育的核心在于,家庭既是个体最根本的教育场所,也是国家的主要教育场域。这种状态的形成,根源于中国的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事实。一个就是农耕社会,另一个就是大国疆域。农耕社会不仅建构了以家庭为基本联系纽带的熟人社会,其还具有缺乏流动性和自我封闭性等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农耕社会是一种无需“文化”的社会,文字在社会中成为一个无用品。这些特征使得一个人所需要的知识和教育都可以在家庭中获得,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只能在家中获得。大国疆域在传统社会中,没有能力直接触及基层,只能采取“皇权不下县”的简约治理模式。表现在教育方面,清末以前,我国的官办教育是非常少的,私学也不是很多,而且无论是官办教育还是私学都是以服务于官僚系统而设置的。而国家的普遍性国民教育,都是通过家庭这一载体来实现,“家训”也成为中国传统教育的重要特征。这也意味着,家庭不仅承载了家庭成员的教育功能,也承载了国家的教育功能。

传统中国的家庭教育不仅在于齐家,更在于治国。尽管齐家与治国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齐家与治国在我国又具有必然的关联。实际上,在传统中国,家与国一直是一体的,体现出家国同构的特征。对以家庭为基本纽带而形成的村落共同体而言,齐家是实现乡村秩序的基本需求。而对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国家而言,只要齐家了,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也基本达成。但应当注意的是,齐家治国的实现,不仅在于齐家治国的制度规训,更在于通过某种教育机制,让全社会接受并认同齐家治国的观念。基于传统中国大国疆域和农耕社会的基本事实,依赖于国家制度的规训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因此,通过某种教育机制教化民众以塑造齐家治国才是最为根本的事情。其不仅通过教育塑造齐家的家庭观,还可以通过教育把国家的价值观融入到齐家之中,以实现国家的价值观。只有齐家治国价值观在全社会确立,才能真正实现齐家治国。在某种意义上说,制度规训只是齐家治国之术,而教育才是齐家治国之道。而传统中国,没有普及化的学校来实现国家的教育功能,只能依托于家庭这一载体。实际上,基于传统中国家国一体的秩序构造,国家价值观的教育更容易通过家庭这一载体,润物细无声地进入社会,深入影响每一个个体。也就是说,齐家的教育是通过家庭教育来完成,治国的教育也是通过家庭教育来完成。

(二)父权本位的家庭教育观与制度建构

在传统社会,齐家治国的秩序构成核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而君臣父子关系的本质又是根据家庭伦理秩序建构的。因此,家庭教育主要是围绕着父权的确立而展开。因为中国的家庭是家族制,其秩序的建构采取的是父权家长制。其中,家长是指家庭的首脑或统治者,主要由家庭或家族中的男性长辈担任。其统治的对象,包含了家庭或家族中的所有成员。父权的统治,不仅包括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的控制,也包括财产的控制。实际上,在早期社会,妻子、子孙还有奴婢都属于家长的财产。父权本位的家庭秩序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在西方,家父权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在法律中确定,但是这种机制在古罗马之前就一直存在。在我国,父权本位更是源远流长,一直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始终。而父权本位不仅塑造了传统社会的家庭教育观,也建构了以父权本位为基础的家庭教育制度。第一,父权本位的家庭教育观是通过维系父权以实现传统社会家庭功能的基础。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庭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可以说是一个最微小的社会体。家庭不仅具有人的生产功能,还具有经济和社会功能。之所以如此,按照费孝通的理解,就在于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中国人依赖土地生存,土地把人固定在一个地方,定居成为常态,人的流动性少。这也使得人口聚居主要依赖于家庭生育,由此,也形成了以家族为基础的村庄。加之在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很难延伸至最基层的社会,这也使得以家庭为基础的乡村社会只能依赖自身的力量维系。因此,家庭治理就是基层治理,而父权家长制作为家庭的治理机制,也便成为了中国基层社会的基本治理机制。而为了实现父权家长制,就必须通过家庭教育塑造父权本位观。也就是说,父权体制只有在它不受质疑及挑战,只有在家庭成员完全接受父权体制的自然正义及父权体制赖以运作的规范才得以生存和繁荣。第二,以父权家长制为基础的家庭教育,必然体现出父权家长制的特征。家庭教育权是家长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长可以对所有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教育,这是一种单向的家庭教育结构。当然,家庭教育并不限于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其还包括了家长权在家庭结构中的延伸和传递。这种延伸和传递主要依赖于父权家长制下的伦理等级秩序。以家庭伦理秩序为基础,家庭教育还可以通过长幼秩序的方式进行。这种家庭教育的单向性,也与传统社会中知识传播的特点相关。传统中国的家庭教育都是口口相传,通过言传身教加以实现的。这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是不需要文字的,也不存在文字需要的社会基础。而这种状态又恰好有助于巩固父权家长制的社会基础。因为,在缺乏文字的社会中,知识主要由成年人、年纪大的长辈垄断,通过口口相传进行代际传承。他们传播的知识,就是最权威的知识。即使是在有文字的传统社会,以父权为基础的长辈,其所具备的知识也是对下一代而言是非常有价值的知识。通过家庭教育,这些知识可以代代相传。很显然,父权通过垄断知识,就比较容易实现权力的垄断。第三,在家庭教育的内容上,家庭教育不仅包括对父权家长制及其伦理秩序的教育,还几乎涵盖了所有与个体成长相关的生活教育和社会教育。不仅如此,在传统中国,家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国家教育,发挥国家教育的重要功能。甚至很多维护国家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教育,都是通过家庭加以推进的。比如在清代,意识形态的教育主要通过在基层建立乡约宣讲体系加以实施,而宣讲内容就是皇帝塑造民众的圣谕。很显然,传统社会中的家庭教育是父权家长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承载着父权家长的职能,又是实现父权家长制的重要渠道。因此,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与对象上,体现出家长对所有家庭成员,长辈对晚辈的单向性特征。在内容上则突出以维系父权家长制的儒家伦理为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不仅如此,传统社会中的家庭教育还是国家进行国民教育的基本方式,发挥着国家教育的功能。第四,父权本位塑造的不仅是家庭教育观念,也包括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但在法律制度中渗透着父权本位的家庭教育制度。传统中国的法律是以儒家思想为支撑的,是一个儒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在以儒家思想为底蕴的法律秩序中,而家族主义是其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孝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则是法律与道德秩序的主线,君的无上权威,家的神圣秩序,都是从孝衍生出来。儿童被教导服从父母权威,在传统中国被推向了极致,对父母的服从类乎神圣行为。而法律只不过是父权本位的表达。传统中国的法律以家常伦理为立法根据,亲属间相侵犯的刑法规制,完全以服制上亲疏尊卑之序为依据。而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是以塑造父权为根本遵循。子孙违犯父意,不遵约束,父亲自可以行使权威加以惩责。只要父亲说儿子违犯教令,法司不会要求提出原因,也不须法司加以认定。不仅如此,法律还赋予了父母送惩权,可以对子孙违犯教令者,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惩戒。及至清末,为了应对国内外危机,清政府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以日本《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程》为蓝本,制定了我国第一部与家庭教育相关的专门法——《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然而,基于时代的限制,该法依然是以父权为本位的。例如,其最典型的体现是章程明确规定“家庭教育包括女学”,“三代以来女子亦皆有教,备见经典。所谓教者,教以女为妇为母之道也”。

二、家庭教育与齐家治国法治化的探索

清末已降,国家开启了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根本性转型。这种转型引发了千年未变的家庭变迁,也引发了很多非预设的政治社会后果。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家庭的家国功能在这场大变迁中逐渐被消解。然而,家庭的价值和功能并没有被消除,反而因家庭衰败引发的众多的社会性困境而越来越引发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而家庭教育立法则是以家庭教育为基点,重塑家庭,把齐家治国纳入法治建设的开端。

(一)儿童中心化与齐家之困

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打破父权,削弱父亲角色甚至替代父亲,成为国家介入家庭的着力点,也是西方国家处理家国问题的核心。在我国,家庭转型最突出的就是从父权本位逐渐迈向儿童本位。这种根本性的逆转,不仅在于儿童权利理论在我国的兴起和学界的呼吁,更在于家庭结构出现了重大的变迁,使得家庭需要一种新的构造,以此建构新的家庭秩序。然而,新的家庭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又面临着不可避免的困境。首先,家庭变迁表现为家庭人口结构的变迁。改革开放后,为了应对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我国把人口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人口生育政策对我国家庭结构产生颠覆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结构是一个正金字塔结构,人口的数量通过代际传承,家庭中的人口规模逐渐扩大。而计划生育之后的一个基本后果,就是人口数量通过代际传承,家庭中的人口规模逐渐缩减,最后使得家庭结构呈现出“4-2-1”型倒金字塔结构。在正金字塔型的家庭结构中,对于拥有众多子女的父母而言,子女不是“稀缺产品”,从而造成父母对子女的“价值忽视”。同时,众多子女的利益平衡依赖于一个家长权威进行统筹协调,这也是父权本位的重要基础。而在“4-2-1”型倒金字塔结构的家庭中,子女是唯一的。因此,其在家庭中的“贵重”地位不言而喻,而父母在家庭中的地位则逐渐被稀释。其次,家庭的变迁表现为空间结构的变迁。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基本固守在一个地方,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而每一个人生存的社区基本是以同姓家庭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传统社会中的人,流动性是很少的。人是与家庭成员共同聚集的,生活在家庭的空间范畴。家庭成员,或许并不一定是共同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但基本上能够世世代代生活在同一个社区。这也使得亲职履行,简单易行。而且,在这种生活空间中,即使是父母因特殊情形难以履行亲职,也很容易找到替代机制。然而,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基于人口流动大大增强,人不再被束缚在同一个生活空间,而可以跨地区、全国性、甚至跨国流动。这就使得一个人很容易与家庭及家庭成员在空间上形成分离。另一方面,基于城市生活中高强度的劳动,时间和空间被单位支配。这就导致父母很难有更多的时间履行亲职。再次,家庭结构变迁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庭解组问题。所谓家庭解组,主要是指因婚姻存续的不稳定,导致离婚,家庭解散的情形。在传统家庭中,家庭结构是非常稳定的,家庭解组的概率很低。而在现代社会中,快速的社会转型,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也形成了对离婚越来越宽容的制度与文化环境,进而加速了家庭的解组。而家庭的解组,对夫妻而言,权利义务就两清了。但对父母子女而言,这种关系则依旧,甚至是伴随终身的。尤其是,离婚夫妻如有未成年人子女,那么家庭解组将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解决亲职履行的问题。

(二)治国之忧与国家孩子的观念塑造

家庭结构变迁促进了儿童逐渐成为了家庭的中心。但家庭结构变迁本身,并不足以形成儿童本位的家庭秩序。毕竟,儿童是在父母的庇护下成长,儿童与父母之间,父母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强势。实际上,家庭并非“友爱的乌托邦”,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随时都可以成为一个封闭的小王国,其不仅包含权力统治,还存在赤裸裸的暴力。但这种暴力被浓厚的父母权利观念所掩盖,特别是父母对子女体罚的暴力。也正因为如此,费孝通也感慨,即使是在最专制的君王手下做老百姓,也不会比一个孩子在最疼他的父母手下过日子更难过。因此,父权主义在没有受到外力干预与制衡时,其不可能自动地让渡权力。然而,国家是能够打破这种平衡的最重要力量。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是支持父权的,父权本位既是家庭的基础,也是国家的基础,家与国是通过父权本位而同构的。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在革命的进程中,不仅把旧有的国家秩序抛弃,同时也把旧有的家庭秩序抛弃。可以说,对传统家庭的革命是近代理想主义者重置个人与家庭、国家与天下的一种尝试。当前,国家对家庭的关注,已经从维护父权走向维护儿童权。很显然,维护儿童权,是国家着力让儿童从父权中挣脱的努力。儿童是家庭中的一个独立平等个体,而非从属于父权的附属品。因此,国家必须对家庭,尤其是对父权进行干预,以有效保障儿童。然而,儿童本位的家庭秩序,也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对儿童的平等保护,更在于国家对未来的期待。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为国家谋复兴,为人民谋幸福。而中国的伟大复兴,不仅依赖于当代人,还依赖于我们未来的一代又一代。只有把下一代培养好,解决好下一代的问题,才有可能实现中国伟大复兴。因此,儿童不仅是家庭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保护儿童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很显然,国家对儿童的定位,大大强化了儿童在家庭中地位。当父母没有按照国家预设的目标培养和保护儿童时,国家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近年来,国家亲权理论在我国的传播与发展,为国家干预家庭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三)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

长久以来,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社会单元,很少作为制度的受益对象加以考虑。国家制度法规中的家庭缺位导致制度实施的结果或者忽略了家庭的利益,客观上甚至对家庭造成损害。然而,随着家庭危机的进一步显现,通过法治化解家庭危机亟需提上日程。而当前我国无论是家庭之困还是国家之忧,都把问题的核心聚焦在儿童之上。因此,通过法治化解家庭危机,也必然以儿童为中心。而家庭教育作为家庭家教家风的中间环节和枢纽,被视为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而家庭教育最为核心也最为有效的着力点,就是儿童。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都是围绕着亲职教育而展开。而国家在其中则以“柔软”的姿态来守护、支持家庭教育。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家长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建构赋能机制。长期以来,家庭教育一直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家庭教育主要是依赖“自学成长”,缺乏整体、系统的训练。这也使得总体上,我国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不高。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家庭变迁的背景下,如何促进父母从父权本位家庭教育观转向儿童本位家庭教育观,从而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是当前家庭教育的结构性难题。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核心取向就是为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赋能。其既可以解决当前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短板,从而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促进其健康成人、成才;也可以通过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化解家庭教育的焦虑,避免因子女教育及子女问题而产生的家庭冲突,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第二,为家长的家庭教育建构兜底机制。在当代中国,不仅存在家庭教育能力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家庭教育的缺失,尽管也与家庭教育能力有一定的关联。但主要是基于客观的原因,既有因人口流动、职业控制等导致父母与子女在时空上的分离,父母难以对子女履行家庭教育。为此,国家必须从顶层设计上,一方面通过立法减少父母与子女在时空上的分离,另一方面则着力于如何为这些家庭的子女做好家庭教育的兜底。当然,家庭教育缺失还存在家庭教育能力缺失及家庭解组导致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形。父母家庭教育能力的缺失,主要是父母基于身体或精神状况等原因,既没有履行家庭教育的能力,也没有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可能性。而家庭教育的解组,既存在父母因故死亡、失踪的客观情形,更主要是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下我国离婚率一直处于高位,这对未成年人成长及家庭稳定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如何通过稳定婚姻以保护未成年人,或在婚姻解组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教育立法着力解决的问题。第三,为发挥家庭功能、塑造国家建设者和接班人建构保障机制。家庭教育立法不仅在于解决家的问题,解决家庭中的儿童保护问题,尤其如何让儿童在家庭中获得较好的家庭教育问题。还在于解决国家的问题。实际上,从育人的角度,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是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来看待家庭教育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生的有用人才。”家庭教育被视为国家人才培养与塑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把家庭教育排除在外。从新时代家庭观及国家价值观塑造的角度,也是家庭也是一个重要的场域。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国家着力解决儿童问题所引发的社会治理挑战。因此,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拓展与齐家治国法治化

当前,以儿童为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充分显现了家庭和国家对儿童的充分重视,突显了儿童本位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国家把儿童定位为齐家治国关键要素的逻辑结果。然而,也应当注意到,儿童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也是探索性、阶段性立法,是法治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开始,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开端。新时代新征程,基于对齐家治国的现实需求与整体考量,家庭教育立法也应当从以儿童为本位扩展至对家庭的整体支持,从而推动齐家治国法治化的进程。

(一)扩展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

以儿童为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是中国式社会主义法治建构和中国式治理的一种法律表达。其不仅表明当前我国的儿童问题是家国困境的关键因素,也显现出中国的齐家对治国的意义和价值。但齐家并非局限于儿童,而会经由儿童向家庭整体性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演变,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也将从儿童本位迈向家庭本位,这将为推进齐家治国法治化奠定新的基础。首先,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当提及家庭教育时,可能的第一印象就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家庭教育立法把家庭教育定位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有坚实的社会学基础的。从家庭的起源来看,家庭的出现主要在于解决子女的抚育问题。而抚育不仅要解决生物学意义上的成长问题,还解决儿童的社会化,即儿童的教育问题。在当代中国,基于儿童在家国之中的地位,立法如何强调和重视亲职教育都不为过。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家庭教育内涵与范畴远远不止亲职教育。实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就提出了前喻、并喻和后喻文化理论,认为家庭中的教育不仅是父辈对子辈,既可以在同辈之间,也可以是子辈对父辈。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期也开始对我国急速的文化变迁时代所发生的年长一代向年轻一代进行广泛的文化吸收现象进行研究。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不仅认为家庭教育是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教育,甚至家庭教育不限于在家庭范围内的教育。不仅如此,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实际上也是以家庭本位为取向的。其次,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是社会对家庭功能需求的必然结果。在人类历史的很长阶段,家庭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教育单位,人主要是在家庭中获得教育。实际上,家庭教育一直是教育体系的一个载体,承载着人的社会化功能。其不仅包括对家本身的功能,也包括对社会、对国家所应具有的功能。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既是维系家庭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国家教育、社会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正因为如此,家庭教育不应局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而应当覆盖所有的家庭成员。家庭教育的本质是家庭生活教育,只要是具有增进家人关系和家庭功能的各种教育活动,都可以归为家庭教育。这也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分老少、性别,每个人都应当接受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可以贯穿于一个人的整个生命历程,也是一种终身教育。人在家庭中,不仅未成年阶段应当受到家庭教育,而应在贯穿于人的整个生命历程之中。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的概念也应当是宽口径的,家庭教育不仅仅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而且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教育、互相学习。再次,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已经具备了一定实现条件和社会基础。无论是传统社会中的父权本位家庭教育,还是当前立法中确立的儿童本位家庭教育,都是一种垂直单向的家庭教育。然而,随着社会的急速变迁,以及面对这种变迁亲子两代的适应能力不同,在亲代丧失教化的绝对权力的同时,子代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反哺”能力。也就是说,子代对亲代的教育,不仅可能,而且必然。很显然,这为家庭教育观由儿童本位转向家庭本位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实际上,即使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家庭教育也能包含所有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教育,此为家庭成员个人发展和家庭整体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不仅如此,随着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为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创造了条件。父权本位的家庭教育是以家长对知识的垄断为前提和社会基础。而电视则是一种敞开大门的技术,不存在物质、经济、认知和想象力的种种约束,排除了世俗知识的排他性,使得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具备同等资格感受电视所提供的一切,而无需通过家长间接传递。当前,随着网络的兴起,父母的知识垄断被进一步瓦解。家庭中的知识传播由垂直单向逐渐扁平化,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不仅可以通过多元化渠道获取知识,而且家庭成员的知识结构和内容也是呈多元化发展的。不仅如此,扁平化后家庭成员获得的知识,逐渐祛除了知识本身之外的身份权威,使得知识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分享。

(二)通过扩展家庭教育立法推进齐家治国法治化进程

当前家庭本位家庭教育观的显现,预示着未来应当把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纳入家庭教育的范围,并建立起一种促进家庭全成员终身发展的家庭教育理论。家庭教育观的转向无疑为家庭教育立法的丰富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因此,未来的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从儿童本位扩展至家庭本位,从而建构出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而这将为拓展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宽度和深度,推进齐家治国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一,从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看,虽然国内外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较少,但在推动的家庭教育政策上,有了“家庭化”的趋势。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没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但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为国家通过立法介入家庭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在家庭教育的制度建构方面,都以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维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权为立法宗旨。而政府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就是帮助父母缓和工作与家庭生活冲突,使父母能够更好地工作、生活并教育好后代。作为曾经深受中华法系影响的日本,在国家层面把家庭教育立法纳入《教育基本法》之中。其中,其所确立的家庭教育也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西方的相关立法是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但更强调的是家庭对个人的生活教育,而不仅是亲职教育。实际上,在西方不少国家的家庭政策已经有了“家庭化”的取向,走向从生命周期观点及预防教育策略推动重视家庭价值的婚姻与家庭教育。这种价值取向,无疑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在我国的民国时期,就有家庭教育专门立法的探索,曾先后制定了七部有关家庭教育相关的法令。其中,基于家庭对中国根基性意义及其对新社会的期望,这些法令不仅限于亲职教育。比如,1940年颁布的《推行家庭教育办法》第10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除了亲职教育之外,还包括适应新生活教育、家政教育、家庭经济、医疗卫生教育等等。而1941年制定的《家庭教育讲习班暂行办法》在第2条则更为明确地提出家庭教育讲习班就是以“训练妇女、推行家庭良好教育,激发民族意识。灌输家事常识,改善家政管理,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一直延续民国传统,在2003年颁布“家庭教育法”和2004年实施的“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不仅包括亲职教育,还包括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等。民国时期的立法及当前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都是基于中国社会实际而制定的立法探索,为我国以家庭取向的家庭教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从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走向看,当前以儿童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前期探索,为扩展至家庭本位家庭教育立法奠定基础。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家庭本位家庭教育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尽管已经确立,但社会观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为了稳妥起见,以儿童本位家庭教育为基础的立法,便是国家当前立法的较优选择。而且,儿童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无论是立法条件还是立法技术都相对比较成熟。实际上,当代中国的家庭,已经从父权本位走向儿童本位,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渐趋成熟,并已经为家庭教育立法预留了空间,使得家庭教育立法的难度也不是很大。而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共识性较少,立法条件不是很充足,立法技术难度更大。因此,先进行儿童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不仅是立法条件和技术的现实选择,也是遵循制度发展的规律,先行探索立法,为将来进行扩展至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从社会发展的需求看,儿童本位扩展至家庭本位是健全家庭教育立法体系的必然趋势。在传统社会中,父权本位的家庭教育,不仅在于塑造父权,建构父权在家庭中的治理地位,还在于通过父权塑造孝道,以解决家庭中代际更替问题。孝道使父权制得以维系,从而让子女对父的孝是终生的和永久的。也正因为如此,孝不仅成为家庭教育的核心,也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而儿童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着重于家庭结构的前端,突出了儿童在家庭的地位。确实,把儿童问题视为家庭问题的核心,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当代家庭问题的根源。但通过家庭教育解决的家庭问题,不仅是儿童的问题,而是在家庭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如何维系家庭结构、塑造家庭的问题。因此,其不仅在于重塑自上而下的养育关系、还包括横向之间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及自下而上的反哺关系。不仅如此,中国的家庭可以用“压缩的现代性”来描述,其在家庭的代际间,分享着传统与现代及其相互交错的家庭观念。而这种结构下的家庭教育,更依赖于反哺来实现。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未来方向与落脚点,既不是父权本位,也不是儿童本位,而是以家庭为中心的,着力于解决家庭整体问题的家庭本位。第四,从实现路径看,家庭教育立法系统化可以通过嵌入家庭本位来实现。当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都是以儿童为本位的,从我国立法的体制看,只要国家层面不做调整,地方立法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的立法取向做相应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育立法的定位将不再转变。随着社会对家庭本位的共识性越来越高,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修改,转变家庭教育的立法定位,从儿童本位拓展至家庭本位,以此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立法体系。实际上,从立法技术而言,家庭本位的立法并不需要把儿童本位的立法推倒重来,也不需要单独为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教育单独制定法律,因为儿童的家庭教育依然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立法体系的完善只需要扩展至整个家庭,覆盖所有家庭成员,融入到人的整个生命历程。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技术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把家庭本位的立法嵌入在当前的体制机制之中,通过当前的机制体制延伸、扩展到所有的家庭成员。比如,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载体,完全可以通过增加覆盖所有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也可以跳开中小学校,延伸、扩展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等具有教育职能的机构。另一个层面是在当前的体制机制之外,嵌入家庭教育。从最广的意义而言,只要是直接涉及处理家庭问题的职能部门,在处理家庭问题过程中,都可以嵌入家庭教育。通过这两个层面的制度嵌入,就能够实现家庭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当然,这并不是说,未来要建立健全家庭教育立法体系只能从国家层面进行修改和完善。实际上,我们可以在地方上进行先行先试立法,尤其是可以在尚未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立法的省市进行试点。等地方性立法经验逐渐成熟,再从国家层面进行调整,建构出主体全覆盖、家庭全领域、生命历程全过程的家庭教育立法体系。很显然,这种健全家庭教育立法的路径既遵循了立法的规律,也符合家庭教育发展的规律,更是齐家治国传统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的要求。

结 语

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塑齐家治国的战略部署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中国实际结合的最新成果。其不仅是新时代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的重要表现,也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深厚文化根基、建构中国式现代化的着力点。而齐家治国的法治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在齐家治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是其切入口和突破口。传统中国,齐家治国几乎贯穿于中国的历史脉络,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社会中的齐家治国不仅要依赖于齐家治国的制度规训,更依赖于通过教育以教化民众。基于中国大国疆域和农耕社会的特征,家庭成为传统中国最为核心的教育单位,担负着家与国的教育功能。传统中国家庭教育的核心在于塑造父权本位。父权本位的塑造,就是通过家庭教育,塑造父亲在家庭中的统治权威及其以父权为基础的家庭差序秩序。而国家秩序又是家庭秩序的扩展,家庭秩序观为国家秩序观奠定了基础。因此,通过家庭教育对父权本位的塑造,不仅是传统中国的齐家之道,也是治国之道。近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与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经历了正金字塔式的家族结构向倒金字塔原子化家庭结构变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家庭的各种功能也被逐步消解,家的根基性意义被动摇。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开启学校教育及各种社会教育,家庭教育逐渐被国家忽略,甚至遭受国家的制度化排挤,使得家庭教育的功能被雪藏。然而,家庭的价值和功能并没有被消除,反而因家庭衰败引发的家国双重困境使得国家高度关注和重视。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策赋予了家庭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但对家庭的支持却非常有限。与此同时,家庭承担传统责任的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与家庭相关的社会问题明显增多。也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重新思考传统齐家治国之策对现代家国的意义和价值,并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入手,通过齐家以治国。现代社会的齐家治国,必然是具有现代法治特性的齐家治国。其一方面在于现代的家庭必然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平等的家庭,这是现代家庭的特质;另一方面在于现代的国家必然是法治的国家,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特质。而法治不仅是齐家之道,也是治国之道。法治对齐家治国的塑造最为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齐家治国的困境,而家庭教育立法作为家庭家教家风的枢纽环节正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突破口。首先,家庭教育立法是以法律的方式破解家国之困的重要环节。其不仅回应了当代家庭中的痛点和难点,还试图通过家庭教育解决子女的养育问题。其次,家庭教育立法意味着我国已经完成了从父权本位到儿童本位的转换,父母在家庭中的权力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几乎找不到踪影,取而代之的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家庭教育立法不仅是确立儿童本位的家庭教育观,更在于通过塑造新时代的家庭观,以塑造新时代的家与国。

很显然,以家庭教育立法齐家治国的法治化突破口的探索,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中国式治理的新成果。然而,无论从家庭教育观的变迁还是立法趋势来看,当前的家庭教育立法只是一个阶段性、探索性立法,其对儿童的“偏爱”,既是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一种试探和立法技术上的权宜之计,也只是齐家治国法治化的开端。基于家庭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求,父母对子女独特的作用,家庭对个体、对社会及国家的功能,我国迫切需要在尊重传统及把握趋势的基础上,重构现有家庭政策体系,支持和引导现代家庭发展。其不再仅局限于以儿童本位为取向,而是基于家庭整体,以维护所有家庭成员利益为皈依。因此,随着家庭本位家庭教育观的发展与成熟,未来家庭教育立法应当跳出儿童本位,转向以家庭为本位,逐渐丰富和完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以此引导全社会树立新时代家庭观。而学界的使命所在就是应当重视家庭本位下的家庭教育研究,为未来家庭教育立法系统化做好充足的理论准备。不仅如此,未来的立法还将跳出家庭教育,通过健全家庭的社会性立法,对齐家进行全方位的法治塑造,以推进新时代齐家治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