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孟祥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商法研究室主任。
2020年,上海宝山区的王老先生将价值300多万元的房产送给水果摊主刘先生,此事被报道后引发热议。老人去世后,老人亲属又因遗产归属问题与刘先生对薄公堂,此案判决结果于近日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因为这一事件而第一次听说并逐步了解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然而,由于该案包含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易使不少人混淆监护制度与财产赠与、遗产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从而对意定监护制度产生误解,以为通过设定意定监护既能解决监护问题,又能解决财产的转移和归属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只确定监护人
不涉及财产继承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协商,以书面形式将其确定为自己监护人,从而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一项监护制度。法定监护是监护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兄、姐;三是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或其成年子女;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可见,法定监护对监护人的选定范围和选定顺序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众所周知,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对于民事主体的私行为来说,法不禁止皆可为。那么一个身心健康的成年人,能不能在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选择和确定将来的监护人呢?这在我国《民法典》颁布生效之前是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正是《民法典》创新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才弥补了法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体现了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尊重。
意定监护既是监护的一种类型,也是设定监护的一个途径,所以,意定监护只解决监护问题,其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成年人在将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一个成年人依法设定意定监护之后,如果他去世前一直精神健康,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其设立的意定监护终其一生也不需要发挥作用。只有在他精神状况发生问题,难以理智地判断和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就意味着他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才派上用场,意定监护人才能够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当然,如果被监护人精神状况好转,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则监护关系随之中止。
意定监护实施以后,虽然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要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时甚至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制度会产生被监护人财产从被监护人转移到监护人的法律后果。被监护人的财产始终是被监护人的财产,当被监护人去世之后,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意定监护制度并不解决财产的归属和转移问题。就上海宝山区老人房产送水果摊主一案,如果老人与水果摊主刘先生只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则老人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刘先生作为老人的监护人,可以对老人的财产行使监督管理之权,但老人所有财产仍归属于自己,且老人去世后,其财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监督管理的权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理只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绝不能利用监护之便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之所以法院最后判决水果摊主刘先生取得老人的相关遗产,关键在于老人生前与刘先生之间除了意定监护协议,还签有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只有遗赠扶养协议才会在条件满足时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受扶养人)和扶养人(即受遗赠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遗赠人死亡之后取得其全部遗产或约定遗产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由遗赠人(即受扶养人)和扶养人(即受遗赠人)协商订立;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诺成行为,协议在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三是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扶养人和受扶养人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四是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要式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五是遗赠扶养协议在各种继承方式中效力最高,它既优先于法定继承,也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普通的遗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对于提倡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发扬互助精神、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解除扶养人后顾之忧、减少继承纠纷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水果摊主刘先生在老人生前对老人进行了多方照顾,履行了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由此才在老人去世后依法取得双方约定的包括房产在内的相关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上海宝山区老人房产送水果摊主一案中,老人与水果摊主刘先生具有双重法律关系,一是意定监护关系,老人是意定被监护人,刘先生是意定监护人;二是遗赠扶养关系,老人是遗赠人和受扶养人,刘先生是扶养人和受遗赠人。意定监护关系解决了老人的监护问题,遗赠扶养关系解决了老人生前的扶养问题和死后相关遗产的归属问题。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作为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制度内容和创设目的,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原文刊登于《上海法治报》2024年2月19日B1版“法治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