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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党内法规论坛(2023)专家观点精粹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党内法规研究和推进党内法治建设,10月29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党内法规论坛(2023)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总部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党的二十大新起点上的党内法规前沿问题研究”。 来自中共中央党校、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委党校、复旦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吉林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新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同出席,参与论坛演讲和与谈。

开幕式

主持人

李建伟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建伟主持开幕式,介绍了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专家,并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与欢迎。

论坛致辞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姚建龙向应邀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达了诚挚的感谢与热烈的欢迎。他表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研究,于2016年12月成立了上海首家党内法规研究专门机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目前法学所形成了一支党内法规学术研究团队,团队在《马克思主义研究》等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数十篇党内法规相关论文,很多论文在各类比赛中获奖,还出版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等多部著作。同时,《政治与法律》杂志还专门开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栏,通过这些举措积极为党内法规研究搭建高水平的学术平台。他指出,立足于党的二十大新起点,要从理论上准确理解和把握“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深入研究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问题。学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理应肩负着更高的使命和要求,不仅要善于对党内法规的丰富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同时也要形成科学的党内法规理论体系有力指导和正确引领党内法规的实践,为推进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学界的重要作用。

郭为禄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上海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上海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郭为禄对党内法规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成立以来取得的成绩表达敬意,对兄弟省市的各位专家一直以来对上海党内法规研究会各项工作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载入了党章,这既为新征程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对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上海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自2020年11月7日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战略部署和决策要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组织学术活动,热诚投入资政服务,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大课题,接下来上海市党内法规学研究会的工作需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既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内建构,也要在纪检监察学、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等学科建设当中汲取养分,关注党内法规在实践层面上的应用,实现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发展。

第一单元 主旨报告:中国式现代化与党内法规建设

主持人

王  遵 

上海市委法规处处长

上海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

本次论坛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中国式现代化与党内法规建设”。本单元有五位报告人。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

河南大学郝铁川教授以“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政党学”为题,从建立中国特色政党学的必要性、中国特色政党学的主要内容、建立中国特色政党学的思考与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要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要在人民群众中通过自己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共同实现党的纲领和路线。中国特色政党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执政学、党的社工学、党的决策学、党的组织学、党的宣传学、党的统战学、党的纪律学。建立中国特色政党学,要建立熟悉党务工作实践的研究队伍;加强对域外政党建设的借鉴研究,特别是执政时间较长的党的建设的研究;要把中国特色政党学作为一级学科。

葛卫华

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书记葛卫华教授指出,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视野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确保其领导核心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保障。党内法规是党对其自身高度自律的体现,是广大党员严格遵守的准则,也是人民群众对党和党员进行监督的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助推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使党风政风得到根本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党内法规在某些领域的作用发挥不足、党内某些权力还难以被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等。因此,在新征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需要紧密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的需要,持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同时,需要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各项要求,确保相关法规及时出台和强化,使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方面能够全面发挥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支持。

肖金明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副校长、教授

党内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肖金明教授针对“科学建构习近平依规治党理论体系”展开精彩论述。他表示,科学建构习近平依规治党理论体系要在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论述基础上,通过体系化研究和进一步丰富发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实践体系,为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研究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法治新表述新逻辑,强调了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依规治党;强调了党内法规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和提升;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党内法规学作为交叉学科在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上的沟通。在体系化研究过程中,基本的遵循是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以第二次党内法规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个坚持为基础框架,融汇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建设重要思想。同时,结合学理性阐释和学术性表达,将法学和党建角度相结合,突出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在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习近平依规治党的理论体系方面,应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建思想相融通,重构“十个坚持”,强调党章和纪律治党的重要性。依规治党应定位为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并强调党章和党纪在依规治党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夯实全党守规,以法治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

王  勇

中共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

副主任、教授

北京市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

王勇主任指出,统筹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发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这一理念将法治与党建紧密结合,为此,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内法规体系被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一体发展。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法规领域取得了许多第一次的进展,如中央党内法规五年规划的编制、对建国以来所有党内法规的全面清理等,这些发展为全面推进一体发展奠定了基础。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发展具有现实必要性。首先,市场经济要求用各种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新时期国家治理要求执政党与时俱进,提出新的理念思想,以应对社会发展的变化;再次,依规治党已融入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和世界治理变革之中,实现了从传统治理向法治化治理的转变。在思路与重点方面,要树立法治思维与党建思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完善制度体系,并展现制度的实践效能。同时,要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党的建设,从培养公民意识和党员意识入手,打造制度认同感的土壤。

段占朝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段占朝主任从应然和实然比较视角探讨了党内法规学科定位,第一,对于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定位及与学科定性、学科建设之间的关系,应从党内法规在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出发,从党内法规的实践价值和功能地位的应然角度给出科学的学科定位。第二,党内法规学的确有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学或纪检监察学的知识要素,但是任何一个现有学科的知识框架都无法装下党内法规学,党内法规学也不是某几个学科的简单相加或组合。党内法规学应当作为一级学科纳入交叉学科门类。第三,要正确处理党内法规学科定位的应然和实然关系。把党内法规扩充到现有学科之下的探索应具有丰富和奠基作用,防止以现有学科设限将党内法规学科孤立起来,应然视角的学科定位不排斥实然视角的学科探索。第四,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话语构建都需要打开学术视野和理论边界,展开跨学科知识共享、理论共建、研究协同。在跨学科学术交流互鉴基础上形成自成一体的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构建有相关学科背景的学者组成的党内法规学术共同体。

第二单元 主旨发言:党内法规理论进展

主持人

王  骞

上海市委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

本次论坛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党内法规理论进展”。本单元有六位报告人。

胡玉鸿

《法学》主编

胡玉鸿主编以“党内民主党内法规建设主要的着力点”为题进行了精彩报告。首先,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的合法性取决于民主的质量和路径。民主也是法治的标准,必须契合民情、符合人性的良法才能推行法治。民主有两个急需建构的内容: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基层民主是最基础的形式,影响着单位成员的利益相关安排。党内民主具有示范意义,党的领导作用引导法律的民主倾向。党内民主的理论基础包括党员主体论、人的无知论和集体理性论。其次,关于党内法规和党内民主制度的完善,主要应包括党内议事规则的完善、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全力保障、以及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确理解。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蒋传光院长主要讨论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属性及对法治化内涵的拓展。他指出,第一,关于党内法规的属性,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构造来看,党规党纪是与国法分别表述的,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第二,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仅适用于党内的规范和调整党委与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关系的规范。第三,依法执政既需要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也需要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需要双轮驱动,一个是宪法法律,另外一个就是党章党规。第四,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关系,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辩证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区分党规和国法的界限,实现纪法分开。第五,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互补性作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这两个制度体系要无缝对接,既不能脱节断档,也不能交叉重复,更不能错位越位。第六,党内法规体系是对法治化内涵的拓展。法治体系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法学概念,法治体系内容当中既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治化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化,法治化所依据的规则既包括法律规范体系也包括党内法规体系,同时也包括被确认的社会规范体系。

韩强

北京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韩强院长指出,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需要关注属性、目标、运用、成效和修订等五个方向性问题,以提高党内法规的质量和水平。第一是属性问题。党内法规既姓法又姓党,但姓党是根本,姓法是保障,要以法治属性保证姓党的落实。第二是目标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党内法规体系如何进一步完善的的问题,为此,应从规范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等角度加以考虑。特别是要关注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问题,应将三个规划纲要和综合性党规纳入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体系的集约化水平。第三是运用问题。党内法规必须更加注重严格实施,既要注重在体系化治理中发挥作用,又要能够规范和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这应该成为一个重点。第四是成效问题。党内法规不是越多越好、越严越好,而是要将约束和激励结合起来,目前要特别重视激励问题。建议适当修订荣誉表彰条例,使其更加适应基层党组织需要。最后是修订问题。定期修订党内法规已成为重要课题,应加强研究并进一步完善修订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使其更加成熟完善。

李军

新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李军教授表示,党内法规哲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在中国法学的背景下进行探讨。目前,党内法规研究主要由法学背景的学者和专家进行,但很少关注中国法背后的自然法的本质。为了使党内法规具有合法性,必须有一个更高位阶的授权。党章总纲明确了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这是一个超越性的结构,需要思考这种理念对中国共产党人的激励和动力机制。党内法规的制定需要考虑如何使其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启程,以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党内法规哲学的历史方位是如何创造具有中国主体性和原创性的哲学科学,以及如何将中华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有效结合。人类的历史是追求和实现人类目的和生命意义的历史,哲学的意义在于凝聚创造的意义,并为现实生活提供指导。党内法规哲学必须反思这些重大问题并实现大理想。党内法规哲学的时代意蕴在于强化中国的主体意识,构建多维多要素的哲学体系,将中国社会历史实践与法治理论结合起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内法规哲学是党内法规获得合法性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的合法性通过共产主义实现,构建了基于经验层面和形而上哲学思想的党内法规体系。最后他总结,党内法规哲学是当前重要的时代课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其研究的意义将不断凸显。

姬亚平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姬亚平教授指出,秩序是法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之一,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制度实践,亦是法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具有秩序价值。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本质是党的统一意志,与党的宗旨和使命息息相关,具有价值位阶的基础性、价值标准的严格性和价值实现的自发性三个特征。首先,从其价值发挥作用的逻辑顺序来看,党内法规的内在秩序价值在于指导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构建严密的党内秩序。党内法规的外在秩序价值是通过党内秩序向社会秩序的价值延伸,进而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研究党内法规的价值,首先需把握党内六种秩序,即政治秩序、组织秩序、监督秩序、党群秩序、工作秩序以及生活秩序的内在逻辑。其次,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决策和执行、汇报和批准、监督和问责四个方面的关系,实现构建党内秩序的目标。最后,党内法规在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来规范国家机器的运行,实现社会秩序。

刘志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

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刚教授指出了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由以生成的政治逻辑及其与监察体制改革之间的逻辑关联,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院性质定位的衍生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党内法规面临的新问题。他提到,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绝无可能采行西方国家的多党政制。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和现实的正当性。其中,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现实正当性和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实现的路径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依规治党,通过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来管党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总体衔接顺畅,但是,也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问题,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但对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有一定的衍生影响。这是未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中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

第三单元 主旨发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主持人

涂龙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本次论坛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本单元有六位报告人和两位与谈人。

王立峰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吉林省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王立峰教授以“党的二十大以来党内法规研究的发展现状和热点问题”为题进行了精彩报告。他提出,党内法规体系构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党内法规研究同样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党内法规这一典型的中国主体性问题,构成了当下的时代性命题,亟需党内法规研究者给出回应,勾勒具有中国特色理论话语的党内法规研究的理想图景。王立峰教授对党内法规研究的知识图谱进行了分析,党内法规研究的主要路径包括法学路径、党史党建路径、政治学路径、纪检监察学路径。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党内法规的研究存在着多学科的高度融合与学科分立的张力凸显、学术性累积效应与知识谬误的一并存在、话语产生机制与学术理论创新的不相匹配的现象。对于党内法规研究而言,要构建党内法规研究的自主性理论,一是要构建党内法规的本体理论,明确党内法规研究的自主性定位;二是要生成党内法规的学术场域,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三是要侧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从中国实践中提炼新理论。

周悦丽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周悦丽教授就“党内法规制定制度的要义与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党内法规制定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立规理念、立规程序、立规质量、立规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其中立规理念是与党内法规所承载的价值、党的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相关的问题。立规程序主要是《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规范的应然和实然之间的比较分析,主要问题更多呈现在地方层面,如规划与计划、民主参与等方面。立规质量即立足高质量的要求,拿什么标准去评价高质量的问题,现阶段各地方在立规中离这些标准还有多远。立规体制机制,主要是立规主体及其权限的问题等。第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制度,相应的着力点也应当是围绕上述问题而展开。比如立规理念的现代化问题,党内法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不同层级的立规主体、特别是地方立规主体是否秉持现代法治理念高质量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占90%左右体量的党内法规质量提升是重要和基础的。第三,就立规质量而言,目前应当特别着重从科学性、民主性、简约立规和渐进性立规等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高轩

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广东省党内法规研究会副会长

高轩教授分享了关于“应急领域党内法规的完善路径”这一课题的一些思考和总结。他将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风险社会的来临和应急领域对党内法规的需求这两方面论述了党内法规调整应急领域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列举了党内法规对应急领域的关注度较低、应急领域党内法规同法律协调性不足、基层党组织应急管理过程当中权责错位、应急管理过程当中党内法规的效能不足等党内法规调整应急领域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应急领域党内法规的完善路径提出了注重应急领域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外协调一致、加强党在应急领域的统一领导、推进应急领域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注重应急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协调一致、明确应急领域党政主体的权责边界、加强应急管理过程当中党内法规的实施力度等建议。

王若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王若磊教授以“早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的纪律”为题,报告了纪律的历史起源、纪律与现代社会的形成、法治社会的纪律边界三方面的内容。他指出,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形态,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纪律。就纪律的起源看,初民社会的法本质上就是一种纪律。现代治理基于官僚制之上,同样需要纪律保证。现代社会纪律场景更加广泛深入,与传统社会中的纪律有所不同,现代政党的纪律更加严格、紧密、紧凑,不再是针对底线性的妨害,而是一种高线,意在通过协调组合提高效率,达到最大化效果。现代社会中纪律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但二者有别。法律的基点在于社会公共行为的边界,通过法律保证相互间的交往和共存成为可能,关注点首先在交互行为。但纪律首先关注的是个人行为本身,强调规训的一面,是某一组织基于内部团结一致和外在目的设置的行为高线,本质是一种集体主义的规则。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志远教授针对“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良性互动关系的基本形态”进行了报告。他认为,形成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相辅相成的局面可能有五种形态。第一,党的领导原则入法,但要避免泛化和庸俗化两个极端;第二,国家法律法规成为某一项党内法规的制定依据,但应避免增加党规的模糊性;第三,通过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形式,来实现二者的互融,在此过程中既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要引入依规行政、依规治国,这个规的尺度也就是立法权限配置方面的迁移性;第四,走向实施层面,解决党政联合发文、党政联合信息的公开问题;第五,党内法规促进我们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宣誓通过禁止性规定落实,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

赵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以“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共同体价值论”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提出,党的政治领导法规之价值特性表达主要包括过程民主化导向下政治领导的共同体价值命题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功能目标定位下的自我革命策略。在民主认同维度的自我革命策略的指引下,可以依托价值宣示规范与价值教化规范,来尝试推进共同体维度的协商、决断乃至价值认同。在民主创新维度的自我革命策略的指引下,置于所确立共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可以由作为政治领导者的执政党依托形式价值创新规范与方法价值创新规范,来促进其价值层面周期性、阶段性的差异化理念更新诠释。类型化阐明执政党政治领导的规范事项表达要旨,有助于描述相应党内法规规范在过程民主化自我革命维度的特有属性,并为后续党的组织、思想领导法规之领导核心作用规范类型研究提供可能的参照系。

与谈环节

与谈人:陈宇超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副处长(挂职)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宇超博士谈到,从历史脉络看,党内法规是一个制度实践活动在前、规范概念凝练在后的理论概念。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党章性质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经过百年探索形成的党内法规体系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与西方国家政党的规章制度存在根本不同,是中国独有的实践产物,并非某种政党法规制度的中国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实践相比,当前围绕党内法规制度理论的研究仍略显滞后。基于此党内法规研究应当立足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独特实践,围绕新时代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目标,开展学理化阐释、体系化构建,就如何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确保党内法规实施效能成为新征程上依规治党巩固拓展提高的新任务,也是当前党内法规研究学界重点突破的领域。随后,他分别就王立峰教授、周悦丽教授、高轩教授、王若磊教授、赵谦教授的发言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

与谈人:蒋清华

中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蒋清华副教授表示从各位专家的演讲中深受启发,并就“党的领导法规的知识体系”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党的领导法规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个子体系,已蔚为大观,党的领导法规学的研究对象更加实证化、理论更加自信自主。党内法规学成为列入目录的一级学科是大势所趋,党的领导法规学有必要作为党内法规学之下的二级学科来建设。党的领导法规学在研究的对象、方法、理论资源等方面涉及多个学科专业,是一门交叉学科;新时代以来党的领导理论大大地向前发展了,党的领导实践大大地拓展丰富了,因而党的领导法规学也是一门新兴学科,这样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可供参考借鉴的还很少。他介绍了自己近期形成的党的领导法规学教材的基本框架:上篇“是什么”,包括党的领导法规的含义、形态、体系、演进等知识点;中篇“为什么”,包括坚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法规的重大价值等方面的知识点;下篇“怎么办”,包括党的领导原则、领导关系主体、领导权、领导行为以及保障支撑等知识点。

第四单元 主旨发言:党内法规实践前沿

主持人: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政治与法律》副主编

本次论坛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党内法规实践前沿”。本单元有五位报告人和两位与谈人。

柴宝勇

中国社科院大学

党内法规与国家监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大学党内法规与国家监察研究中心主任柴宝勇研究员从政治学的研究角度以“党内法规次级体系”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提出,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社会规范三者之间的衔接协调已经是一个亟待关注、解决和优化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此,柴宝勇研究员讨论了一种二元渊源的组织内部规范的归属问题,并基于此提出了“党内法规次级体系”这一概念,讨论了其构成、形态、性质和相关特征。这一概念揭示了从党内法规的衍生现象到党内法规次级体系的出现,可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的演化性。党内法规次级体系的提出,提供了更多的视角来理解党内法规的基本性质及其本质。究其根本,党内法规目下的种种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因政治权力的定向配置而使得法人团体的组织内部规范具有了强外部性。我们如何看待这种外部性,又如何规范它,把它纳入法治轨道中则是党内法规学人的时代课题。

施新州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国家法官学院施新州教授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方向和法治导向”为题进行了报告。他认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属于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性和法治性有一个清醒的认知。简言之,应厘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属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明晰的法治导向。这一基本判断有其实践依据、政治依据、理论依据,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现实要求,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重要论述的原则要求。从现实过程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是政治过程也是法治过程,其政治功能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其法治功能是实现党内生活的规范化和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因此,坚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方向,就是要明确其政治目标、任务与使命,提升党的自身建设与党的领导执政的能力;坚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法治导向就是要秉承法治精神,遵循法治原则和方法,推进党内民主与党内法治。施新州教授认为,这一基本判断对党内法规研究的基本路径和方法产生相应影响和要求,我们的研究必须立足中国问题,着眼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包括国家现代化、党的现代化,还包括人的现代化,其中涉及到政治与法治的关系、组织与个体的关系、制度与人的关系。沿着这个基本线索开展党内法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根本指引,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立场,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党史党建学、哲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坚持功能主义研究路线。

陈俊

华东师范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俊教授以“加强党的领导需要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建设”为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一,党内法规法律是党执政治国和加强领导的重要抓手和保障。党的领导当然抓手保障还有其他的方面,但是这两者是不可或缺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共同构成党执政治国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第二,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和法律建设,其中要点是统筹。要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过程当中体现出党的领导。在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成和制度要素的保障力度方面体现出党的领导。第三,侧重从实践前沿,坚持党长期执政和加强党的领导需要统筹推进两者建设。陈俊教授认为,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体系制度作用的发挥也非常重要,如果这两者在实践当中、制度建设当中能使成绩和亮点不断做加法,两者能够协调配合,至少使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内部不存在不协调和制度滞后、制度短板,对服务五位一体和高质量发展包括巩固加强党的领导非常有益处。

刘练军

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院教授

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练军教授从党内法规的规范性的角度梳理了党章监督规定,对党章上的监督条款展开了类型化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党章对党内权力监督的认知与定位。他提出,党章监督规定可类型化为赋予党员监督权利之监督条款、创制党内监督权力之监督条款、施予党内监督义务之监督条款。在规范解释学上,党章总纲第17段、正文第10条第4项和第10条第6项等3个条款规定中的“监督”,就是旨在赋予党员监督的权利,属于监督权利之规定。党内监督权力主要包括党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行使的监督权力、党的基层组织行使的监督权力、党的专责机关行使的监督权力。根据接受监督义务主体之不同,设置监督义务之党章监督规定大致可以划分为党员作为监督义务的承受主体、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委员会常委会作为监督义务的承受主体、党的干部作为监督义务的承受主体三种类型。党章监督规定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这主要表现为:党章监督规定是其他党内法规创设党内监督制度的根本依据;其他党内法规创设的监督制度不得违反党章监督规定;党章监督规定对国家监督制度同样发挥着价值引领功能。

李卫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政府法治与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卫华教授以“新时代依规治党的法治理念创新”为题进行了报告。她指出对新时代依规治党理论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治理体系现代化四个视角理解。随后,分析了新时代依规治党理论的创新意义,指出依规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模式的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最后阐明了新时代依规治党的法治理念创新。一是法治进路的创新,包括以依规治党保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以依法执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一体化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二是法治规范依据的创新,包括区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实现纪法贯通,把纪律挺在法前等。三是法治关系的创新,包括健全职权监督制度,以责任主体整合监督主体,以公权力监督提炼监督客体,以“关键少数”提带监督对象等。四是法治主体范畴的创新,如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党内问责对象范围等。五是责任体系的创新,补足了在党的建设中“关键少数”失职失责情形下的责任形式等。

与谈环节

与谈人:蔡蔚然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委宣传部挂职干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蔡蔚然博士谈到,党内法规不仅是治党管党的重要依据,也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了党依法执政的制度依托,如何协调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学界热议的重点难点问题。很多老师也都提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化的问题,其中既包括党的制度的体系化问题,也包括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的体系关联问题。针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这一论题,可以细化为很多具体问题,研究这些具体问题应当有问题类型区分的意识,这其中有党规条文和法律条文之间进行体系协调的立法或立规技术问题,也有相应概念应该如何统一表述的问题,还有些可能涉及到价值层面的问题。此外,所有的类型化区分都应服务于特定目的,任何区分都是有目的指向的,从规范性角度对党章条款进行类型化之后,将对应何种不同的规范效果?如何与国家法律衔接?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与谈人:轩传树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书记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书记轩传树在与谈环节表示,各位发言人分享的内容让人觉得解渴够味,尽管视角不同,但都有非常明确的问题导向和富有见地的学理分析,体现出大家共同的学科情怀和深厚的学术底蕴,这也是学术论坛该有的样子。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应该且可以长期执政,如何从应然到必然,从可能性到现实性,应是党内法规研究必须直面并做出科学回答的理论问题。当前,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式现代化战略的制定者、领导者和推动者,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关键在党,如何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更是党内法规研究应该关注的现实问题。理论和现实的需求,都意味着党内法规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也预示着党内法规研究在学科建设和未来发展上的光明前景。

闭幕式

主持人:徐海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总支副书记徐海琨主持闭幕式。

学术总结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副所长、研究员

殷啸虎研究员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本场论坛有三个突出的特色:第一是聚焦。今天谈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是基本上聚焦制度建设、理论构建、实践推进三个方面,报告和与谈都非常深入。第二是拓展。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研究方法进行了报告,实现了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发展,拓宽了我们的研究范围。第三是提升。我们研究目的是推动党内法规建设。在理论层面,各位专家学者从法治体系的视角探讨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基本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体系,依规治党就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样一个共识,这是我们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最好的提升,也是一个最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