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这次座谈会之前,我到山东调研了三天。在此之前的2020年开始,依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山东法院系统和浙江南浔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先议权的对比试点。这次我带了相关的两份书面建议,如果没有讲清,可以参考。在这里,我想重点谈一点感想、四点建议。
一点感想是:刚才听了首席大法官关于少年审判改革的重要部署,我认为这是走出少年司法发展四十年怪圈的“破题之举”。
中国少年司法四十年,少年审判被称为人民法院工作中“温馨的园地、希望的沃土、鲜艳的旗帜”,产生了尚秀云、詹红荔、李其宏、陈海仪等一批模范,也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但是少年审判四十年的发展,也始终没有走出:一发展壮大就会吃不饱,一吃不饱就备受争议,一遇机构改革少年法庭就关停并转陷入低谷的怪圈。以“平移案件管辖为特点”的少年综合审判、少事家事合一改革都并没有完全解决少年审判发展的怪圈问题。
本次关于少年审判改革的重要部署有四个显著特点——也是我认为这是打破少年审判发展怪圈破题之举的原因: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上率下,明确了建立独立少年法庭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这是此前从未有过的改革力度。二是体现了将少年审判业务单列为人民法院审判专门业务类型的思路和方向,而不只是单纯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集中管辖。少年审判不应依附于任何一种审判业务类型,而应尊重其特殊性和专业性。从这个角度看,这次改革不是重复曾经的少年综合审判改革或者少家合一改革,而是升级和超越。三是将进一步针对性解决专门的少年法庭吃不饱问题。四是改革实质在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中的落实,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践行。
四点建议
一是底色不能淡。以罪错未成年人的预防和处置为中心,是少年司法的底色。一些看似扩大管辖范围的改革,例如二战以来很多国家出现过的少事与家事合一改革,也是基于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空间,是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关键,因而将两者合一。在吃不饱的情况下,少年审判与少年法庭的专门化和独立发展不现实,但是扩大少年法庭的管辖也要避免丢掉少年司法的特色。此前我国所推行的少家合一改革,出现了家事审判吞没、冲垮少年审判的现象,传统少年审判的特点和特色淡化甚至消亡,对此一定要重视。此前的改革都具有平移其他庭的案件到少年法庭的特点,建议本次改革中要考虑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涉罪行为均纳入少年审判的视野之中,探索少年司法特色的“诉源治理”,而不能仅仅只局限于管辖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一极小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少年司法法”出台前,山东法院的校园安全先议办公室试点经验值得借鉴。
二是人员不能落。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统一归口到业务庭民一庭,有利于上下一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业务部门牵头少年审判工作,也有利于解决法官员额等现实问题。但是,在地方省市也有由刑事条线或研究室条线等牵头少年审判工作的情况,在归并时很可能会出现职能走而人不走,存在原本是加强少年审判的改革反而带来流失有经验少年审判人才的风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地方省市落实这次重要改革部署时,明确审判人员须随审判职能同一归并。
三是角色不能糊。少年审判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担当什么样的角色,这是一个不能回避而必须厘清的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的经典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法检关系、法警关系等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建议加强研究。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不仅仅包括犯罪行为,而是还包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为例,其先议权(实质处分权),通常都是由法院集中统一享有,这就是所谓“全件送致主义”。而在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先议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存在明显的责任稀释现象。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低龄化、暴力化趋势、重犯率高等问题,与此不无关系。
四是两三年太久,能不能就明年。明年是少年法庭诞生四十周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在少年法庭的“不惑之年”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同时在上海召开第八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少年审判的发展思路,重整行程再出发。
以上不成熟想法仅供参考,谢谢。
(2023年6月1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主要内容,根据记忆整理并有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