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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民主与法制时报 | 陈宇超:废墟探险类直播乱象的成因及法律规制

本文刊载于2023年4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03版 科技与法治

近日,《法治日报》报道,近年来,标榜着探索城市未知“B面”的废墟探险项目引人关注,在社交平台上有多名以此为主题进行内容创作或探险直播的博主、主播。然而,在这些废墟探险类主播“勇敢”“刺激”的标签下,却暴露出不少问题和风险。有的营造恐怖氛围,甚至主播刻意制造灵异事件,有的打着“探险”之名,刻意烘托恐怖气氛,只为引流“涨粉”,进而变现。有关专家表示,废墟探险类直播应当标明“危险行为,请勿模仿”等,若未进行警示标注,有观众观看后进行模仿造成受伤等不良后果的,主播及平台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必要对该种现象进行解读、研究,并提出相应规制方案。

废墟探险类直播乱象的成因

随着“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持续开展,“色、丑、怪、假、俗、赌”等各类违法违规直播和短视频被陆续清理。在此背景下,有的平台悄然兴起了一种主打“恐怖”“灵异”的废墟探险类直播。究其实质,这只不过是随着网络监管加强后,以更加隐蔽和新奇的形式出现的新型“擦边”视频而已。这提示我们,治理视频直播平台的诸多乱象,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尤其要厘清乱象屡禁不止的成因。

流量经济的底层逻辑。流量经济是指一种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数字化技术运营的商业模式,它以流量为核心价值和驱动力,而实现流量变现的前提是必须获取足够的用户访问量、点击量、观看量、分享量、下载量等。对于个人修养水平参差不齐的网络主播而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快速获取流量、赚取更多经济利益,有的人选择铤而走险制作各种猎奇,甚至游走在法律和道德边缘的直播。譬如,在废墟探险类直播中,有的主播用道具假扮鬼怪以营造恐怖氛围,打碎原有设施以满足“破坏狂”心理等。

直播观众价值观错位。网络直播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娱乐模式,不仅是网络主播向观众输出内容,观众同时也向主播和其他观众反馈内容。主播直播过程中,观众可以在主播直播间内和主播以及其他观众进行文字交流。当我们抨击直播内容的无节操、无下限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部分直播观众的价值观严重错位。他们对直播奇葩内容的行为,不仅不感到不适和反感,甚至为此叫好和打赏,娱乐的选择变得肆无忌惮、毫无界限,这值得警惕。同时,由于网络空间从众心理的存在,使得某一直播间人数较多时,从众、好奇的心理会让其他用户产生自己也应该去看看的心态。譬如,废墟探险作为一个极小众的兴趣爱好早已有之,过去关注的人并不多,但走向直播领域后,短时间内观众呈现直线增长态势。

直播平台的推波助澜。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相对而言,流量获取越来越困难,各大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大量、持续生产优质、高价值的内容对于任何平台而言都是一件不太容易做到的事。因此,有的平台选择偏离文化主旋律的内容作为竞争利器。进入各大主流直播平台可以发现,优质、有价值的内容占比相对较低。当平台开始重点治理某一类型内容时,流量会短时间内快速转移到其他类型。废墟探险直播的兴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平台对色情、暴力等直播内容持续严厉打击,使得有的直播平台的流量发生了转移。

网络直播行业的规制路径

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相关立法。尽管早在去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与文旅部就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该规范作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相对较低,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亟须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切实提升网络直播法治化的治理水平。基于此,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制定“网络直播监管法”,对网络直播行为加以专门规范,以立法形式明确网络直播监管的执法主体、执法范围、处罚方式、处罚标准、不同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

加强网络执法监督。加强网络执法监督可以有效打击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网络直播行业监管涉及文化和旅游、公安网监、网信办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防止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形成监管真空。因此,有必要明确网络直播行业执法的具体主体、执法的原则、执法的手段等,整合多方执法力量形成合力解决问题。

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审查网络直播内容合法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废墟探险类直播而言,平台应当履行好主体职责,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内容,并予以实时监管。第二,直播平台需要在各直播间设置醒目的举报链接,允许观众对于涉及低俗、色情等违规直播内容进行举报投诉,拓宽网民监督渠道。第三,加强行业自律,设置直播行业黑名单和白名单,细化主播准入条件,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者进行上岗培训,及时录入主播信息,提高直播质量,审核直播内容,防止低俗直播内容进入公众眼球。完善直播平台超级管理员机构设置,全天候巡查各直播间,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及时提醒,情况严重的迅速封停直播间或者永久关闭直播账号。

提高网络直播行业人员的法治素养。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是当下网络直播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新兴产业,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容易造成鱼龙混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网络直播从业者的从业门槛,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的法治素养,避免他们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就网络直播产业链而言,除网络主播要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外,网络主播背后的经纪公司、MCN机构等也应当强化相应的法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签约网络主播的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公司对主播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对于良好表现的激励机制。总而言之,提高包括网络主播在内的直播产业链各环节人员的法治素养尤为必要。

(陈宇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