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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解放日报 | 殷啸虎:奉法循理 治尚教化

本文刊载于2023年4月4日《解放日报》第12版“思想周刊/文史”

司马迁在《史记》中对循吏作了一个定义:“奉法循理之吏。”奉法,即严格依法办事;循理,即不像酷吏那样机械地照搬法条,而是从情理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将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实行教化有机结合起来,主张德主刑辅,强调用法持平,倡导宽猛相济。

以教化引领司法——

历代循吏都奉行“治尚教化”。《汉书·循吏传》开篇提到儿宽(倪宽)的治理实践时说:“宽既治民,劝农桑,缓刑罚,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于得人心。”汉朝另一位循吏黄霸也是“力行教化而后诛罚”。

古人认为,民气粗而性直,易犯法,亦易为善,故教化不可不先。东汉许荆为桂阳太守时,有兄弟为争财而打起了官司。许荆认为“教化不行,咎在太守”,请求朝廷对自己问责,结果兄弟俩悔恨交加,“各求受罪”。

后人谈到古代教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时,常会提起唐太宗释放死刑犯回家过年的事例。开此先例的,其实是西晋循吏曹摅。

据《晋书》记载,曹摅岁末视察监狱,欲放死囚回家过年,并命他们按时返回监狱。部下都不赞成,但曹摅认为:“此虽小人,义不见负,自为诸君任之。”结果到期后,死囚“相率而还,并无违者,一县叹服”。

以调解化解矛盾——

东汉刘矩任雍丘县令时,“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讼者感悟,辄各罢去”。

唐朝景骏任贵乡县令时,有母子相讼。景骏对他们说:“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他还取出《孝经》,“令习读之”。结果,母子感悟,各请改悔。

清朝循吏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专门论述了调解的意义。他提出,勤于听断固然好,但如果能够通过调处息案更好。因为“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泾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亲友之情,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这一论断,可以说是对古代循吏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调解观的理论总结。

以理性应对诉讼——

古代循吏的办案经验对传统司法文化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主张“原情论罪”(又称“论心定罪”),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尤其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定罪量刑。

最先从理论上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汉朝循吏董仲舒。他在《春秋繁露》中指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也就是说,要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为判定罪责的主要依据。

《盐铁论·刑德》也阐述了这一观点:“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董仲舒提出的“原情论罪”,可以说是一场司法革命,并为后世循吏所传承。

(殷啸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