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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 段占朝 | 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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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理论渊源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

二、在创新发展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三、在党规体系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四、在党规价值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强化秩序、法治、权威的党内法规价值作用

五、在党规原则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强调全面领导、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政治建设统领

六、在党规执行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重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

七、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为此,“我们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内法规是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基础工程,是依规治党的依据,在新征程上,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须加快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的系列论述构成了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是指导构建党内法规理论建设和推动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根本遵循。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原创性的范畴,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对指导党内法规的理论构建、制度建设、实践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在理论渊源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源于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


  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理论渊源是引起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产生、变化、发展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是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理论来源。

 (一)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的系列论述及其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渊源,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根本遵循。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党和国家的全部理论和实践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发展的,并不断取得理论和实践创新,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党百年奋斗所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的系列重要论述中所体现的理论、论断和观点,构成了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党的建设的实践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相统一的光辉典范”。

  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是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直接理论渊源。《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创立,随后马克思、恩格斯撰写了系列光辉著作,对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论述,如建立独立的工人政党、坚持无产阶级策略、不断革命、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加强党的领导等。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是关于如何建设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学说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提出了基本原则,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指导思想,其中,“先进性”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一条主线。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内在地强调了党的“建设”对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性,无产阶级不只是要成立自己独立的“先进性”政党,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建设”自己政党的“先进性”。列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前提下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又一直接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关于法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开放性,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有机结合,实现了制度治党的创新发展和新的飞跃。

  加快建设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要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另一方面,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党内法规理论创新过程中,应坚决抵制西方的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那些夹杂了资本主义或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私货”的理论和制度,应当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予以科学批判,剔除其糟粕;确实属于世界文明成果的理论可以为我所用,但马克思主义应当始终处于根本地位,西方的文明成果只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切不可本末倒置。

 (二)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党建理论一脉相承

  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时指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党完成艰巨任务的根本所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代表性成果,这些创新成果都内在地包含了党的建设理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以保持党的先进性。1949年以来,在坚持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基础上,党提出执政能力建设,丰富了党建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顺应党建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传承制度治党优良传统的同时,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把党内法规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党内法规制度作用的重视前所未有,党内法规的建设力度前所未有,奠定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列论述构成了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党建理论一脉相承。






二、在创新发展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产物,是制度治党实践创新的理论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也是“更好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的典范。

(一)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党建领域的新飞跃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传承制度治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制度治党的新境界,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法治理论同党的建设实际、党建时代特征相结合,既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法治理论,又实现了党内法规理论的创新发展,从而形成了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

(二)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强化法治理念在党内治理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这是由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作用所决定的,也是总结1949年以来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得出的规律性认识。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对执政规律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国家基本方略,并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总目标。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互为支撑。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法治格局中予以推进,旨在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在国家治理中把“法治”地位提高到空前高度。新时代,法治理念体现于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十八大之后,“法治”不再局限于“依法而治”的法律领域,“法治”的内涵在新时代得到了空前的丰富和发展,其意蕴还包括“制度之治”“规则之治”“规范之治”“程序之治”等,新时代的“大法治”格局已形成。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一个鲜明特征是党内治理法治化,即把法治理念、法治思想引入党内治理领域,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我国“大法治”格局下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和法治理论相结合的显著标志,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建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彰显了党的建设在历史方位上进入了新时代,在建设水平上达到了新高度,在治理模式上实现了新飞跃。

(三)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制度建设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制度治党,强调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并把坚持制度治党贯穿党的建设始终作为一条基本经验,制度治党的实践不断发展。进入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实践和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丰富,其中,将“法治”引入党内法规是其集中体现,“法治”的引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和法治理论的辩证结合、创造运用、创新发展,既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建方式的新飞跃。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法治在管党治党方面的方法论作用做了十分丰富的论述,集中体现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党的建设。这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思想主要表现为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是法治体现为一种治理方式。这是从制度优势方面而言的。一方面,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为依规治党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强化运用法治方式管党治党。二是法治体现为一种治理能力。这是从治理效能上来说的。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高度推动形成这样一种治理能力,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法治能力凸显了治理能力的现代性特征。法治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是有机统一的,法治的制度优势是其存在并受推崇的价值所在,是发挥治理效能的制度前提和规范依据;法治的治理效能是法治的制度优势发挥作用的结果,是法治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是法治的制度优势的价值体现和评价标准。






三、在党规体系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深厚意涵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同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以引领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启了我国二元法治体系建设的新时代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总目标,而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其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新时代二元法治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即形成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系统、大法治格局中加以推进,是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伟大创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党内法规”在三个层面上、三大系统内展开了“体系化”构建、系统化建设,一是在“党内法规体系”的小系统层面进行“体系化”构建;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系统层面进行系统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体系化”构建;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大系统层面作为“元素”的存在与运行。二元法治体系的结构形成及其运行,凸显出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在国家治理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体系下的党规体系论内在包含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根据形式逻辑关于概念之间的关系理论予以厘清。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二者之间构成了我国新时代二元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间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属概念”,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是“种概念”,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概念”下的“种概念”。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之间呈现出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其内在逻辑在于,二者均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种属关系”,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子体系,二者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展开的。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予以阐释可以更好体现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避免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割裂对立或不予区分的观点都是与党内法规建设实践相背离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有两个目标,即构建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所取得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新进步,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尤其是法治文明的新贡献。党内法规体系是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必然产物,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是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内在动力。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成熟理论和制度,经由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同时,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不断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组织保证。由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构成的二元法治体系存在着有机统一关系,他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方面,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方面,为我国全面治理引领航向,并为世界治理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应有之义

  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体系呈现出鲜明的法治特征,彰显了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党内法规体系具有规范层面的作用,奠定了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规范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新思想新概念。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提出,旨在坚定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全面提升党的自我革命能力和水平,牢记党的初心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党的生机活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笔者认为,从表现形式上看,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包括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从治理方式来看,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包括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等;从规范类型来看,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包括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成文规定和党内惯例等不成文规定等。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方面,而党内法规体系是依规治党的依托,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基本内容。必须以自我革命的非凡勇气和政治胆略,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政治意识,重视和加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三)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十一个坚持”的战略部署。其中,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方面,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会议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

  只有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同时,同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依规治党,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事业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是我国各项事业已经并将继续成功的最根本政治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长期坚持、永不动摇的一条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而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依规治党是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途径。

(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以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引领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由一整套制度构成,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统领的国家法律体系构成其基础性、主干性制度,是其两块基石。”党内法规的创新发展不仅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而且对治国理政也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一个重要方面是,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辩证统一的方法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实践经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治保障。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主动以党内法规为依托依规治党,推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既以党内法规的法治方式推动党内治理法治化、以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提高依规治党的治理效能,又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引领、组织保证和政治保障。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经验可以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借鉴。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优势和依规治党的治理效能,无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和领导党的地位所决定的。党内法规实践过程中被证明是有效的、成功的、成熟的制度,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的法律,或为其他领域的治理提供经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成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






四、在党规价值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强化秩序、法治、权威的党内法规价值作用


 党内法规的价值主要有三种,即秩序、法治和权威,三者之间形成有机统一关系。

(一)秩序价值

  秩序是公认的法律价值,同样,它也是党内法规的价值。但党内法规的秩序价值在内涵和外延上与法律秩序价值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有阶级性和价值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政党维护奴役的秩序,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政党消灭剥削压迫追求自由正义的秩序。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创造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并成功走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其重要基础在于中国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这无疑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结果。作为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党内法规应当始终把秩序作为自己的价值。秩序作为党内法规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秩序不仅追求党内秩序稳定和党内关系和谐,而且追求国家和社会总体上的秩序稳定和谐。秩序是发展的基础,只有秩序稳定和谐,才能统揽“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秩序是有价值内涵和追求的秩序,笔者称之为“价值秩序”,“文明和正义”是秩序的两个基本特征。党内法规维护的是中国共产党提倡的价值秩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涵。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秩序价值的应有之义和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具体化,秩序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现程度标志着秩序价值的实现程度。另一方面,秩序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和保障。秩序价值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得到实现应当作为秩序价值是否实现的主要评判标准之一。

(二)法治价值

  法治在党和国家的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作为党内法规的价值为党提供两个“满足”,既满足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又为党推进依规治党提供法治方式的满足。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目标集中体现了党内法规的法治价值,这是静态的法治价值。党内法规的法治价值还表现为,党内法规为党推进依规治党提供“法治型”的治理方式上的满足,这是动态的法治价值。法治是不同于神治、德治、人治的现代性治道,即治理方式、治理道路。从价值主体角度来说,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党对治理方式产生了“法治”的需要,而党内法规能满足这种需要,党内法规是党和国家落实法治轨道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部署的历史产物。所以,法治价值必然是党内法规的基本价值。

(三)权威价值

  党内法规的实质是政治规范、政党治理规范。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威是统治所必需的,资产阶级获得并依靠权威进行统治,共产党和人民只有争取权威才能摆脱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巴黎公社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集中和权威。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无产阶级无论是在革命过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中国共产党必须拥有权威,这是由中国共产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领导核心所决定的。党内法规有无权威、权威大小事关党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维护党的权威尤其是党中央的“权威”,“两个确立”“两个维护”是其集中体现,这是新时代党建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党中央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并具体体现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党内法规是确保全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制度和保障。作为依规治党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党内法规必须能够发挥维护和确立“权威”的重要作用,其前提是本身足够“权威”。因此,权威价值应当成为党内法规的价值。“权威性”是党内法规的显著特征,没有权威性,党内法规就无以成为政治规范,其政治权威将荡然无存。党内法规因权威而受尊崇、而得到执行、而具有制度优势。党内法规通过其制度权威为依规治党提供制度有效性保障。





五、在党规原则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强调全面领导、思想建党、制度治党、政治建设统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法规的丰富论述蕴含了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全面领导原则、思想建党原则、制度治党原则、政治建设统领原则。

(一)全面领导原则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包含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内法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改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绝对不能有丝毫动摇”。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改善党的领导是有机统一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是党内法规把规范和调整党的领导事务作为党内法规的两大内容之一。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其内容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把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事务确定为党内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两大事项。调整党的领导事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旨,即规范党的领导活动以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实现党的领导科学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以实现党的领导效能化。

  三是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宪法确立的执政根本原则,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有效路径。作为管党治党、依规治党的依据,党内法规应当把领导原则和执政原则通过具体化予以落实。从根本上看,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方法论问题,只有方式方法科学对头,党才能领导好、执政好。

  四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党治国理政的基础,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根本要求,必须在党的建设中持续保持并不断提高。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必由之路。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依据,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能力和水平体现和反映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二)思想建党原则

  思想建党原则的主要内涵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思想建党对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思想建党是建党百年党的建设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注重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是我们党的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古田会议正式确立了思想建党原则,此后,党在每个历史阶段都十分重视思想建党。思想建党是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革命战斗力和建设改革创造力、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法宝。党内法规应当把思想建党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应当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始终贯彻思想建党原则。

  二是思想建党旨在保持和强化党的先进性。“只有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不忘初心才能更加自觉,担当使命才能更加坚定。”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特征,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通过不断建设予以保持的。思想建党是党保持先进性的一个重要途径。把思想建党作为党内法规基本原则,可以确保党内法规筑牢自我革命精神、提高自我革命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先进性品格具有内涵的丰富性和外延的宽广性,包括但不限于“忠诚”、干净、担当、“政德”等党性要求。

  三是思想建党的核心在于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体现为思想理论上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把党的建设作为一项伟大工程来抓,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仅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而且顺应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并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并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灵魂,党必须用马克思主义为党内法规铸造灵魂、凝聚精神,在党内法规实施中,用这种灵魂和精神塑造党员和党组织以至全党,在对马克思主义、对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等产生统一认同的基础上,“推动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三)制度治党原则

  制度治党原则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动形成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强化依规治党,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阐明了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依据的思想。中国共产党总结百年党建历史经验,实现了从制度治党到依规治党的治理方式的新飞跃,彰显了党内治理方式更加成熟,对党建规律性认识愈加深化。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基本方略,落实依规治党战略方针,其关键和基础都在于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新时代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依托,是推进党内治理制度化的重要体现,是党的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的表现。

  二是党内法规旨在提高党内治理的制度化水平。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有利于增强党的治理制度化。党内法规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治理制度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显著特征。党内法规本质上是党的治理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显著优势。作为党内治理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承担着增强党内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主要任务。之所以要增强党内治理的制度化,是因为在国家治理中,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质。党一以贯之地重视制度治党,正是基于对制度的重要特性的考虑。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应当把制度治党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把制度治党原则贯穿到党的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是党内法规旨在提高党内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个新的水平的显著标志就是法治化,法治化的表现形式是党内法规。“从严治党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保障,靠制度是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这是一条重要经验。”当今世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是治理方式法治化,这体现着一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高低。党内法规建设制度化的实质是提高党内治理的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模式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把制度治党上升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凸显出新时代推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法治轨道”属性,是提高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将制度治党提升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治理的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体现党内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达到了新高度。

 (四)政治建设统领原则

  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是党的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政治性是现代政党的显著特征。阶级剥削和政治压迫是资产阶级政党的显著特征,这体现了资产阶级政党的阶级局限性、落后性。马克思主义政党主张人民利益至上、“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除压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性、先进性。政党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决定了党内法规应当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确定为党内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是坚定党的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要求。只有坚持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才能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才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二是政治建设统领原则以坚定“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为首要任务。统揽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十九届六中全会取得了“两个确立”的重大理论成果,即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党的团结统一,要求全党必须做到对党忠诚。”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和做到对党忠诚必须首先并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全党的首要任务。“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理应成为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首要任务。政治建设统领原则内在地包含着一切政治要求,其中,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为政治基础,以“团结统一”为重要目标,以“两个确立”为根本,以“两个维护”为核心,以“对党忠诚”为政治品格。基于“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对党的核心作用,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特别要强调坚定“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把“两个确立”“两个维护”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只有确立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突出“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核心地位,才能确保政治建设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三是政治建设统领原则旨在强化政治建设对其他各项建设的统领作用。对于党的政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就是要发挥政治指南针作用”,“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这些系列论述饱含着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价值意蕴,即在党的建设中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同时,政治建设统领其他各项建设,政治建设与其他建设辩证统一。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过程中,政治建设统领原则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重点论,具体包括有机统一的三个方面:第一,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这是政治建设的战略意义;第二,党的政治建设居于首位和统领地位,这是政治建设的战略地位;第三,党的政治建设具有统领作用,这是政治建设的战略功能。




六、在党规执行论上,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重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再完美,如果不付诸实施,比没有还可怕,因为它会使人们丧失对党内法规的信仰。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是当代中国之治的重点,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永远在路上”。

  “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法治方法论意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行力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线。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关乎党内法规制度的尊严和权威,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重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之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学界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价值提高到战略和政治高度予以阐释和重视,“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对于不断提升党要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水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二,党内法规制度重在执行。“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着眼树立制度权威、发挥制度功能、确保制度实效”,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无执行则无党规,党内法规制度的尊严和权威全在执行中彰显和体现,任何形式的不执行行为都是失职失责,都是应当受到党内严肃问责的。因此,要树立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三,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要有效能。要以治理效能作为评判标准,要把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此,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评估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效能评价体系十分必要。“重执行轻效果”的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都是失职失责,都应当受到党内严肃问责。第四,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没有终点站。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运动式执行,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第五,不断探索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必由之路。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饱含着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方法论——构建责任机制、抓牢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健全问责机制等,这为探索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七、结语


 上述六个方面构成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主要方面。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是体系化存在,同时又是构建新时代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和指导党内法规实践的根本遵循。任何将一个方面孤立起来、同其他方面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这六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构筑成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大厦”。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和上述六个方面之间是系统与要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习近平党内法规思想的完整性和对理论、实践的作用发挥,都离不开上述六个方面之间的相得益彰、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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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助理研究员)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2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