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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 姚建龙 |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功能与定位

转自:政治与法律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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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三、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

四、结语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所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在政治上、理论上、实践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就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制定了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深入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中国特色、本质要求、战略步骤、总体目标,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如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什么样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立场。与此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题,在党代会政治报告中首次将法治单列进行了论述和部署,这显然并非巧合,而是蕴含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性。除了依法治国外,党的二十大报告与以往党代会报告相比还突出了教育科技人才、国家安全,将其同样单列作出部署,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抓关键、补短板、防风险的战略考量。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必须准确把握这种战略考量,准确把握法治的功能与定位。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现代化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历史使命。无论对现代化做出何种阐释,现代化都意味着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意味着“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解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中国式现代化是高标准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更是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的现代化。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美国学者亨廷顿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跨越各种陷阱,是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艰巨挑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汲取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在比较、借鉴人类现代化发展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应对各种艰巨和复杂挑战的方式,那就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庄严宣告,“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更好发挥法治的“固根本”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宪法,确立了国家制度根基,起着强基固本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充分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固根本”作用,亦即“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必须牢牢把握法治这一“固根本”的作用。本固则邦宁,本固则枝荣。只要把握了这一根本,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就一定能应对各种艰巨和复杂挑战。

(二)更好发挥法治的“稳预期”作用

  法律内蕴着“满足人们对其行为及其后果进行预估、预测并按照此种预估和预测选择行为的属性”。预期性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党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在总结人治弊端和教训的同时,逐步认识到了法治的预期性特征与稳预期的功能。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深刻指出了“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稳预期功能。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必然要求改革的全面深化以破解难题,而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法治的稳预期功能尤其重要,这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生动体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了法治的保障,市场行为才可预期,社会经济才可能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稳预期”作用,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只有将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才能充分实现法治的稳预期功能,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三)更好发挥法治的“利长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充分发挥了法治利长远的作用,“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更好发挥法治利长远的作用,关键在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唯其如此,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才能行稳致远,确保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现代化’通常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从过程来看,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从结果状态来看,法治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现代化与法治内在联结、相互依存。实现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等的现代转变,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在对现代化的追求过程中有过不重视法治或者仅强调法治工具性的历史教训。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将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联系在一起,强调实现民主的法制化,为党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列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分两步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也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分两步走的目标。

(一)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党的二十大指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形成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形成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进一步“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二)二〇三五年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八个维度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结果状态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部署。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那是一种实现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状态,也是值得奋斗和期待的现代化状态。

  明确法治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而且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表现。我国对于法治的认识曾经仅仅看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在“法制”“法制国家”“以法治国”层面理解法治的意义和价值。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从“制”到“治”的一字之变,体现的是党对于法治认识的深化以及对法治作为现代化目标的认同。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既重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又将法治本身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有利于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确保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发端于以技术革新为特点的英国工业革命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回溯“现代化”的原意,离不开对工业革命中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变化的探讨。特别是随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不断演进,人类社会也经历了跨越式发展,尤其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现代技术日新月异,以至于今天谈论现代化,一定会赋予其较多的物质性特征,体现对生产力的解放。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描绘的中国式现代化基本完成的结果维度来看,中国式现代化所具有的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经济、科技、生态、生活等可归结为物质性的层面,体现在对生产力的解放,而“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性层面。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仍然可以实现在“共同特征”方面超越西方的现代化,这是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上层建筑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层面的法治,更加突出体现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主要源自中国的国情与治理传统。牢牢把握和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特色,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并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目标。

(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指导地位

  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不同于西方法治理论的系统完备科学理论,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西方法治理论错误思潮,警惕“党大还是法大”等伪命题陷阱。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西方基于现代化的先发优势,形成了法治的西方模式。但是,“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绝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法治体系的中国社会主义性质、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是党的领导更加巩固、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社会更加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现代化。

(三)坚持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就如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再次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践行“两个结合”的要求,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特色”的历史渊源、精神渊源和理论渊源。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能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根基、理论根基与实践根基,在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贡献法治文明新形态,重现中华法系的荣光。






四、结语


 新时代以来的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历史性的进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但我们也应当清晰地认识到,法治中国建设仍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短板,这也是党的二十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并将法治单列进行部署的重要考量。现代化不应只存在单一的西方模式,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可以也只能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党在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对法治的认识逐步清晰、深化和成熟。党的二十大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布局中突出法治保障,具有战略考量,也充分体现了党对中国式现代化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在比较、借鉴人类现代化发展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应对各种艰巨和复杂挑战的方式,那就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法治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更是现代化“中国式”特色的集中体现。

  能否准确把握法治的功能与定位,决定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成败。“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是较好地实现了法治的国家。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很快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与缺乏完善的法治保障有很大关系。”我们要以补短板的深刻认识,时不我待的责任与担当,“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着重围绕立好法治之“规”——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紧扣法治之“重”——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凸显法治之“要”——严格公正司法、夯实法治之“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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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