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治报
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 《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于当天实施。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多年来首次大修,新法扩大了噪声污染防治适用范围,明确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纳入监管,增加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处罚力度。
明确“超标+扰民”判断标准
生态环境部去年8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披露: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第2位。
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对于“噪声”的判断,不能仅依据个体感官来认定,超标排放才是判断是否构成“噪声污染”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群则指出,除了明确“超标+扰民”的判断标准,新法还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纳入噪声污染防治之列。
城市轨交运输噪声纳入防治对象
疫情之后,上海正逐步恢复活力,一列列呼啸而过的轨交带回了往日的车水马龙,但对部分轨交沿线的居民而言,这样的喧嚣也是他们熟悉的困扰。新法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范围。对此,彭峰认为,轨交噪声具有持续性,轨交在修建之时必须符合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如果居民认为确实遭受噪声污染,可以投诉并请求政府机关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评估,确属噪声污染,可要求整改。
而对于困扰民众已久的夜间施工问题,新法明确对违反规定夜间施工的企业除罚款处罚外,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杜群表示,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能够对排放噪声的单位发挥威慑作用,达到消除污染源的目的,对于长期稳定的噪声污染治理效果尤其显著。
遭遇噪声污染可多渠道维权
市民碰到噪声污染问题,可直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由该服务平台派发至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热线12369、住建部门的12319、公安的110报警电话等渠道投诉。
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彭峰认为,民众若感觉遭受“噪声污染”,除向主管行政机关投诉外,也可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
杜群则建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小区业委会可根据居民协商结果制定规则,如在午休、小孩写作业等特殊时段,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居民遭受噪声污染后,应注意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交由业委会组织调解,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停止侵害,也可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