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5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51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主讲,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李建伟老师以“数字货币监管规制的十大关系”为脉络展开本次报告。首先在比较分析狭义数字货币和广义数字货币的基础上,李建伟老师结合货币需要符合的三个标准:作为交换媒介被广泛使用、作为记账单位、具有稳定的价值贮存功能,加之社会上极易出现的利用数字货币概念进行种种不法活动的客观现实,提出将数字货币界定为:数字货币是一国货币管理当局发行的,以数字化、电子化存在的法定货币。第二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法定与自发”。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数字货币”成为金融、技术、产业、投资、法律等众多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一个热点领域。金融是一个外部性极大的领域,政府必须予以监管规制。货币是金融系统的命脉与金字塔,外部性更大,更应审慎。所以,对于数字货币,李建伟老师明确、坚定主张必须而且是要尽早纳入法律规范:即数字货币必须是法定货币,并对境内外各种所谓非法定货币、各种以币为名的虚拟代币应予以立法规制直至打击取缔。第三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安全与效率”。在高度中心化和媒介化的传统法定货币与现代电子支付结算体系等系统基础上,我国探索发展法定数字货币,应充分研究、定位、发挥数字货币及其系统(相对传统法币系统)的效率、价值及其实现路径与保障;同时,关注并在技术、立法、制度、监管等方面全面分析、妥善解决上述可能出现的风险点与风险隐患,以保障数字货币的积极稳妥发展与功能发挥。第四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货币与财产”。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公众权益,李建伟老师建议应对法定数字货币与所谓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予以明确区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更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否则金融消费者被“割韭菜”就不可避免。对于社会上比特币等各种所谓“数字货币”与具有实体价值支撑的商标等虚拟财产,应科学区分并区别立法予以相应规制。第五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国内与国际”。我国一方面要研究和处理好数字货币传统主权性与超主权性趋势问题;另一方面货币主管当局也要高度重视、及时积极稳妥研究、回应、规制其他国家数字货币、类数字货币以及虚拟货币在我国的存在与规制问题,把握、顺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对于数字货币的客观需求,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数字货币在国内国外两大领域的发展。第六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科技与金融”。必须将数字货币的科技创新、科技发展纳入到货币金融的规律、规则的规制和指引之下。尤其是对于实务领域一些境内外企业以数字货币以及以各种币为名称的虚拟货币的所谓科技创新,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不能缺位,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错配、浪费,甚至引发一定领域一定程度的失序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第七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双层与替代”。数字货币及其系统发展,必然涉及与当前货币及其系统的关系问题。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可采取“双层并行、逐步替代、分类替代”的思路和机制。即在数字货币试点成功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与传统货币并行使用。同时,由数字货币区分不同使用主体、功能、领域业务以及境内境外等情况,积极稳妥逐步替代。第八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透明与隐私”。数字货币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必然要求在确保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在监管上需做到预防虚假交易或被篡改的交易出现,在审计上做到通过交易记录查询到违法交易双方的信息。所以,能够确保满足隐私保护的需求,同时确保交易正确性的数字货币双层链架系统与法律规定系统建设,就是重要的发展方向和工作内容。第九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统筹与分工”。数字货币发展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课题。为了解决数字货币发展中一定程度存在的科技、金融、法律等的脱节等问题,应当由央行牵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统筹、协调各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推动和保障各领域研究和实践的统筹性、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和协同性,主动担当作为,科学、高效、积极地推进我国数字货币整体发展。最后一对关系是数字货币的“创新与监管”。数字货币是一项涉及领域众多、影响深远的包括科技创新、金融创新、法治创新等在内的集成创新。但是,不是所有的创新都是具有积极、正面意义,尤其是对于具有巨大外部性的货币创新而言。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于数字货币相关创新包括技术创新、金融创新、法治创新等在内的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在监管、促进好我国数字货币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关注、妥善应对好国际数字货币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综合影响。同时,对于私人所谓“数字货币”严格规制,对于以数字货币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等所谓“创新”活动,应坚决取缔。吴弘教授在与谈中对于李建伟老师本次报告主题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并对报告中提到的十大关系进行了梳理。他认为十大关系可以划分为三层内容,第一层次关于法律理念的问题,例如安全与效率,监管与创新;第二层次关于数字货币的性质,例如货币与财富,国内与国际;第三层次是关于管理的问题,包括透明与隐私,具体涉及到如何设置监管措施。吴弘教授接着提出,现在讨论的法定数字货币,是主权货币,其对法律的冲击不可忽视,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数字货币由中央银行直接发行到老百姓手里,大家点对点支付,商业银行就会衰弱,中央银行的业务将会大大减少,责任却相对增加。从宏观来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从微观来看,原先的货币管理制度也会受到冲击,包括反洗钱制度、结算制度。再者就是虚拟货币的认识问题,有一些炒币的人故意混淆炒币和区块链的概念,制造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投资产品的热度,虚拟货币的管理还是应当纳入主权货币的范围中来,目前我国法律的处理方式还是有一些简单化。王海峰老师、王佩芬老师、蔡正华律师等参与了讨论。姚建龙所长对李建伟老师、吴弘老师和各位老师的专业精彩讲座、与谈和讨论表示感谢。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51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