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五十讲:补贴制度的思考与再思考
日期:2021-10-28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1年9月24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50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王海峰研究员作了题为“补贴制度的思考与再思考”的主题报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江清云副院长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王海峰研究员首先提出第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补贴是一种产业政策吗?补贴是指国家或社会集团向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无偿支付补贴金,以维持一定价格水平的措施,其实质是对这些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作的补偿,属于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根据《SCM协议》的规定,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2007年2月, 美国和墨西哥先后就中国非法出口补贴向WTO提出磋商请求,认为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部委局颁布的16个文件中, 中国政府对满足一定出口实绩标准或者购买国内制造的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企业提供税收的返还或减免, 属于SCM协议规定的禁止性措施, 违反了WTO条约义务。她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进行合法补贴?王海峰研究员认为可以利用《SCM协议》的例外规定,即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不得明确规定标准或条件;不造成不利影响,如损害国内产业,无效或减损利益,严重损害利益。关于补贴制度的第一个再思考是,补贴认定的硬机制与计算标准的软约束。美国采用非扭曲市场基准计算补贴金额,并以此确定最终反补贴税的金额,往往高估不利影响。以2007年的铜版纸案为开端,在针对中国产品的一系列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就贷款补贴、投人补贴、土地补贴等事项,使用非扭曲市场作为计算补贴的基准。美国商务部突破上游补贴地理限定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商务部已在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中,针对美国政府通过补贴玉米和大豆授予肉鸡产品竞争性利益进而损害我国肉鸡产品产业的行为,首次启动了上游补贴调查并最终做出了肯定性裁决。关于补贴制度的第二个再思考是,推动议题的捆绑。第三次联合声明中提出了认定企业或行业是否为市场导向应该考虑的所谓 “七项标准”:(1)企业关于价格、成本、投入、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决定系结合市场信号自由做出的;(2)企业关于投资的决定系结合市场信号自由做出的;(3)资本价格、劳工、技术及其他因素系由市场决定的;(4)资本分配决定或影响企业的决定系结合市场信号自由做出的;(5)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系以国际公认的会计标准为准,包括独立核算;(6)企业受到公司法、破产法与私有财产法的调整;(7)企业以上所有的商业决策不受严重的政府干预。2020年2月20日,美国向WTO提交了明确市场导向条件的“八项标准”中增加了一项:企业能够自由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其决策的基础。关于补贴制度的第三个再思考是,国企条款已偏离反补贴目的。SCM协定仅适用于会扭曲跨境货物贸易的补贴,CPTPP非商业援助规则覆盖了国内市场与跨境贸易,以及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且领域既包括货物交易也包括服务交易,包括三种形式:向国有企业国内经营活动提供的援助;向国有企业跨境经营活动提供的援助;向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提供的援助。江清云副院长在与谈中对王海峰老师的本次报告给予了高度的赞扬。他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增强补贴纪律派,主张扩大禁止性补贴的范围,澄清公共机构的定义,更有效识别间接性补贴,完善政府对企业出资的规划,改进补贴的通报和透明度义务,削弱补贴规则中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为代表的完善补贴纪律派主张,增强补贴纪律的同时维持补贴规则的灵活性,将环境补贴视为不可诉补贴,在有限的范围内谈判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印度、埃及、委内瑞拉为代表的放宽补贴纪律派主张,放宽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将进口补贴作为不可诉补贴,反对将环境补贴恢复为不可诉补贴。江清云副院长对目前的产业政策和补贴问题评价认为,我国也需要中小企业补贴,这方面可以争取和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于补贴,特别是产业政策下的补贴支持,尽管不符合WTO规则,但是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进行取舍,对于那些没有溢出效益的补贴,也不符合WTO规则的,应当及时调整并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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