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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四十八讲:“党内法治”概念与定位问题初探

日期:2021-07-18来源: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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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8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邓少岭作了题为“‘党内法治’概念与定位问题初探”的主题报告。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蒋传光教授、法学所前辈尤俊意老师担任了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主持了本次活动。

本次报告主题是“党内法治”概念得以成立的可能性、必要性和优越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构建和发展的语境下,“党内法治”是依规治党实践不断丰富提高的必然趋向,是法治格局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现实需求。“党内法治”概念的提出,也是总结法治经验提炼法治理论的重要着力点。逐步积累的依规治党的实践和相应的理论探讨,要求一个更具有涵摄性的概念:不仅包含有规则必须遵守的涵义,而且还应蕴涵更多的价值意味,而这样一个概念,似应该以党和法治组合而成的一个新术语“党内法治”来表示。

邓少岭副研究员认为,“党内法治”与依规治党在含义上具有较高程度上的一致性,但是,“党内法治”不仅比依规治党含义更为丰富,而且更具价值意蕴和修辞效果。第一,依规治党,主要强调事务处理、关系调节、行为安排中的党规依据,而党内法治的根据和标准,除了党内法规,则还应包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还应关注正当的非正式规则。第二,除了对规则权威的强调,“党内法治”更为明确地凸显了规则之治的价值含义和文化维度。第三,法治本身就有对一定思想道德内容的内在要求。“党内法治”概念能够更好地兼容党建中的思想建设,将党的道德建设、理想信念建设因素纳入制度建设中。第四,依规治党,培养党自身的健康素质和良好作风,涵养和培育党内的生机活力,这就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更加重视保护党员权利,更加注重发挥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正是法治所关注之点。第五,明确提出党内法治概念,有助于改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法治理念和法治机制的历史已经非常悠久,有很多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可为党的制度建设所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党内制度建设水平的提高,在尊重时代特点尊重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学习法治经验是一条捷径。第六,党内法治具有更好的修辞效果和话语优势,能更好体现党的现代特色和文明品质,取得尽可能多的认同。

此外,邓少岭副研究员还指出,“党内法治”,可指把法治理念和精神贯穿于党的组织、领导、建设、保障等方面规则体系并使之实际运行的制度集合、秩序状态和治理类型。它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一起构建起当代中国法治的总格局,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在党的建设体系中,“党内法治”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同时,它在党的建设中将长期承担着保底线的功能,但无法直接保障以政治信仰为纽带而结成的政治组织的基本性质的作用,这是需要其他方面的条件和措施才可以实现的。“党内法治”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治理体系紧密连接,从而有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潜能。

最后,邓少岭副研究员总结道,“党内法治”概念成立的可能性,在于排除掉一种似是而非的直觉:法治所依之权威性行为指引标准,一定是国家的正式法,而法治运作的效力空间和保证主体,一定是国家。实际上,这两个假定都可证明为并不真实。

蒋传光教授在与谈中指出“党内法治”的概念确实是一个非常有现实意义的话题,党内法治建设也应该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途径。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内容,方向正确,法治道路才能走得更远。党内法规包括仅适用于党内的,还包括调整党委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关系的,确保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规治党也是依法执政的题中应有之意,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变革,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法的概念,它的内涵并不只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了党内法规,即党内法规也是依法执政的重要支撑力量,依法执政需要“双轮”驱动。

在与谈环节,尤俊意老师也认为“党内法治”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很有价值、值得进一步探索的概念。从八十年代开始讨论的法大还是权大,九十年代讲法治和德治是不是可以结合,一零年以来讲法治体系,现在又提出党内法治。依法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领导是不是一系列相邻的概念,是否具有并列或交叉的关系,希望邓少岭副研究员对于这个话题能有更进一步的研究。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8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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