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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四十七讲: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

日期:2021-07-10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1年6月25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7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段占朝助理研究员作了题为“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的主题报告。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姚建龙所长主持了本次活动。

段占朝老师首先提出了“党内法规是法律吗”这一问题,并进而分析认为,“党内法规”作为约定俗成的概念,不宜再将其采取非概念性的方法进行分析解释,尤其是不能通过对概念文字进行拆解来分析其涵义。一方面,党内法规不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其等同于法律会造成法学理论的混乱,颠覆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根据这一概念,党内法规具有五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制定主体的特定性——中国共产党;第二,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党内关系;第三,党内法规体现党的意志性;第四,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障实施;第五,党内法规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专门规章制度。

接着,段占朝老师从党内法规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度成因以及从新时代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理路、价值诉求的视角考察党内法规的属性。从毛泽东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之始,党内法规便具有并承担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的制度重任和价值追求。从可接受性的角度来看,国际社会对法治化的治理模式能够广泛认同且接受。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目的旨在构建中国共产党党内治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系统谋划、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涵盖了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治理现代化是其应有之义。

最后,段占朝老师认为,“党内法规是法律吗?”这一问题不能做简单的回答。党的治理可以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并借鉴法治这种“规则之治” 的道路、模式、理念、精神,提升政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国家法治的依据即国家法律体系,还包括政党法治的规范即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关系统一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从党内法规发展实践来看,党内法规和法律之间存在深刻的有机统一关系,一方面,二者共生共治,党内法规与法律衔接协调,着力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二者双轨并进,在法治轨道上形成执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战略呼应。

蒋清华副教授在与谈中对主讲人的报告给予赞扬,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本次报告的主题为“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从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和法治性的区分出发,而问题的切入又是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律”开始,在论证过程中对“法治性”中的“法”又没有做明确的界定,这是报告的不清晰之处;二是一些具体的表述仍需要斟酌。例如“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第一属性,是党内法规内容上的属性,或称本质属性”。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但放在党内法规政治性和法治性的问题下,就不明确其论述的目的是什么。再如,“法治性应以服务并服从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保持党的长期执政为必要限度”,这句话也无法论证党内法规不是法律,因为国家法也有一定的政治目标,例如行政法也要服务于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7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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