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姚建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最大的公共利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能,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最生动的体现。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成立的第一个少年法庭是新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在此后三十余年的时间之中,少年法庭与少年审判工作一直居于引领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地位,少年审判改革所取得的丰富成果奠定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底色”。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少年法庭与少年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期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涉未成年人法律的修改也对少年法庭与少年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得赞赏的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少年法庭与少年审判工作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内六次专题研究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时修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上率下,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体现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少年法庭与少年审判工作呈现出再发展、再创新、再升级的积极态势。期待人民法院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独立、专业和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在中国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