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5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孟祥沛研究员作了题为“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的影响”的主题报告。上海市委政法委综合改革处副处长刘斌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孟祥沛研究员首先提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其司法文明程度乃至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如何将司法工作的效果交由人民群众来进行评判,如何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应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接着,孟祥沛研究员为大家介绍了学界关于“司法公信力”含义的几种观点:客观说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一种客观的能力或资源;主观说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一种主观的认识和认知等意识层面的东西;混合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既包含主观的因素,也包含客观的因素,既反映司法的客观运行状况,也体现社会公众的主观认知状态,是二者的相互协调和统一。孟祥沛研究员认为,三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我国国家性质的要求以及“司法公信力”一词的渊源等角度出发,采用主观说具有更为充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对司法公信力坚持主观说的基础上,孟祥沛研究员介绍了不同评估模式对评估指标的选择。实践中,司法公信力评估主要存在混合评估和主观评估两种模式。“客观指标+主观指标”的混合评估模式被采用得最为普遍,但是,该模式一方面在理论上与司法公信力的主观属性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在实践上因评估机构获取客观信息时对被评估机构信赖性过大,从而容易在客观上造成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活动的不正常现象,最终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司法公信力评估应采主观评估模式,即全面放弃客观指标而只采用主观指标。
孟祥沛研究员提出,司法公信力评估在社会公众调查样本的选择上要坚持科学的抽样方法,这样选取出来的样本才具有代表性。虽然普通人具有鲜明的个体差异,对司法的感受难免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不能仅仅因为普通人的个体差异就否定通过抽样调查得出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事实上,只要抽样方法科学且样本量足够大,调查结果就完全能够克服个体样本的差异,从而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整体信赖程度。在调查对象的群体划分上,司法公信力的评估数据只能立足于和来源于对普通社会公众进行调查而获取的数据信息;司法人员、律师、法学专家、司法活动当事人等特殊群体的调查数据信息只有在进行特殊群体司法公信力研究或将社会公众样本与其进行比较时才具有意义,绝不能将其也作为司法公信力评估数据的来源和组成部分而计入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
刘斌副处长在与谈中对孟祥沛研究员报告的理论深度给予高度赞扬。他认为,原先在实务中有法院和检察院自身启动司法公信力评估的做法,由于这种自我评价活动不具客观性,于是司法公信力评估就被纳入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任务,并由政法委负责牵头,后来又转为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刘斌副处长表达了对孟祥沛研究员谈到的主观说的支持,但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客观指标,原因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对于稳定性的追求,以及法检在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上的努力。他希望相关专家能继续为此出谋划策,以促进司法评估机制的完善。
自由讨论阶段,彭辉研究员发表了看法:首先,随着大数据的普遍运用,问卷调查方式适用的空间和深度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其次,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考核指标的设计已经非常丰富,如果完全摒弃客观指标就意味着最高法与最高检的相关努力全部付之东流;再次,孟老师提出要放弃客观指标,但没有提到主观指标应该如何具体落实;最后,主观指标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受到近期某些异常事件的影响,导致临时的负面评价替代整体评价,产生较大的偏差。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5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