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2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夏晓龙助理研究员作了题为“合宪性审查的几个问题”的主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夏晓龙助理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合宪性审查设立的法律依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法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97条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具体权限。十八大之后增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学者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构成了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合宪性审查也包括了法律制定前期的审查,但这一点尚未得到确证,目前仍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夏晓龙认为,合宪审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法的审查,其目的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法治的统一。《立法法》中关于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表述都是“违反宪法法律”,但合宪性审查最核心的标准应该还是是否违反宪法,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刘松山教授在与谈中对报告给予高度赞扬,并为我们梳理了宪法监督的历史脉络。1949年制定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到后来1982年宪法及五次修改,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在宪法中的体现是制度的制定,但制度的执行还有待进一步重视。讲座最后,姚建龙所长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并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在此之上看合宪性审查,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维护党的领导,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另外,总书记讲到党领导人民制定、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要加强宪法的监督,加强宪法的实施,这一问题是有现实关怀的,今天的议题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42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