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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 | 主题研讨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5期“主题研讨”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有关刑事法治的丰富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概括为“宽严相济,以发展眼光看问题”的刑事政策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刑事立法论、“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的刑事司法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犯罪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在吸收国际社会刑事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对中华法治文明的传承与弘扬。刑事法治建设与刑事法研究必须以习近平刑事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刻领悟和把握习近平刑事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避免做西方刑事法治经验与理论的“搬运工”。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法;犯罪治理


习近平高度重视刑事法治,有关刑事法治的丰富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深刻、体系完整,既包括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刑事法治基本问题的观点,也包括腐败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网络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等具体犯罪的治理方略,是指导刑事法治建设的根本依循。
一、刑事政策论:宽严相济,以发展眼光看问题
  尽管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反映的是国家或执政党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基本立场和方略。习近平在深刻阐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提出了“以发展眼光看问题”的刑事政策新思想,并且在指导如何处理企业家犯罪的论述中精辟分析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一)慎刑恤囚矜老恤幼
  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刑事政策措施,也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签署了两次特赦令,激活了自1975年以来备而未用长达40年的特赦制度,生动诠释了习近平慎刑恤囚、矜老恤幼的刑事政策思想。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习近平签署特赦令,特赦了31527名罪犯。本次特赦对象是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201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习近平再次签署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特赦。
  两次特赦既有明确的特赦对象也有明确的禁止情形,在传承中华法治文明慎刑恤囚传统的同时,也做到了审慎有度、宽严相济。从两次特赦的对象范围与禁止情形来看,除了特定经历与特定贡献的罪犯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犯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未成年犯均被列为特赦对象,并且在特赦令执行中实际成为占比最重的特赦对象,这是对中华法治文明中矜老恤幼传统的传承与弘扬。
(二)重典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说两次特赦反映了习近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中“宽”的一面,那么对于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犯罪主张用“重典”,则反映了习近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中“严”的一面。
  近年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出现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件,对此习近平明确要求“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谈到群众关心的疫苗安全时,习近平也多次强调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确保疫苗生产和供应安全”, “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解决疫苗药品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等突出问题”。在对长生疫苗案的指示中,习近平指出:“案件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习近平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严厉查处:“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对于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重大安全问题“用重典”的主张,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在刑事法领域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堤坝”,在维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对于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刑法要积极发挥“重典”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日益凸显回应型立法等特征,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刑法在修改中积极进行回应。例如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摒弃争议,果断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有条件地降低至12周岁,对于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行为也增设了新的罪名等,这些修改均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积极回应。尽管刑法的这种犯罪化立法趋向在学术界不乏争议,但是符合“重典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刑事政策要求,也需要法学界从这个角度去把握刑法修改的思路。
 (三)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民营企业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
  在上述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以民营企业家犯罪为例提出了“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刑事政策,并且对于如何应用“以发展眼光看问题”的刑事政策进行了精辟地阐述,其中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对于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发展的眼光”是对犯罪的认识论,既涉及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发展性评价,也涉及对犯罪违法性的发展性判断,其中蕴含着丰富的辨证法思维。二是在处理时要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要甄别纠正。“发展眼光看问题”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必然涉及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这一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习近平关于“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论述,一方面主张刑事政策介入刑法仍然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也强调刑事政策介入刑法,要以发展眼光看问题,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这一充满辩证法的论断,超越了刑法是否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的纯理论争议,让“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刑事政策成为可以具体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规则。
二、刑事立法论: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推进刑事立法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法律的完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刑事立法完善的重要观点。对于如何完善刑事立法,习近平主张“废止劳动教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劳动教养的废止也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就之一。
(一)完善刑事立法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
  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2011年宣布建成,但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刑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刑事法的完善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就如何完善立法有很多重要论述,其要义主要有三,作为立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立法当然也应遵循。首先,完善刑事立法有两个基本途径,即制定新的法、修改现行法。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完善法律。一个是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一个是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其次,完善刑事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再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刑事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指出,“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废止劳动教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在提出完善刑事立法总体思路与途径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对于如何完善刑事立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废止劳动教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立法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不断完善。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面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2020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一步废止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更名为“专门矫治教育”,同步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教育制度,“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至此,我国劳动教养及相关制度均予以了废止,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废止劳动教养及相关制度后所带来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空间”需要通过完善刑事法来填补。近年来,刑法加大了轻罪立法的进程,填补了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的空白,也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进一步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与此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完善矫正法的立法进程。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修订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三、刑事司法论:坚持公正司法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
  习近平有着深厚的人民情怀,能够深刻感知老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对司法不公的深恶痛绝,因而他高度重视刑事司法改革,反复强调刑事司法要坚持公正司法,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
(一)司法不公与冤错案的负面影响
  习近平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们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严厉批判刑事司法不公的现象:“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
  习近平还说:“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针对错案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公式”:“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以上论述深刻而又形象地说明了冤错案的巨大危害。
(二)造成冤错案的深层次原因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习近平精辟分析了冤案发生的原因。“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
  习近平的上述论述深刻指出了冤错案发生的两大原因。一是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对于司法人员的良知,习近平曾经多次论述。习近平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在习近平看来,司法人员的良知包括职业良知和做人的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二是冤错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习近平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不公与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特别是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机制不科学。这也为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指明了方向。
 (三)推进司法责任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等改革
  在深刻指出司法不公与冤错案发生原因的基础上,习近平提出了系统的改革方案。针对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习近平一方面要求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批条子”“打招呼”;另一方面,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司法腐败,习近平深恶痛绝并多次严厉批评,表明了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针对冤错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习近平提出了系统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案,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重心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习近平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习近平强调,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等改革,“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
  其二,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是司法不公与冤假错案发生的土壤。习近平指出:“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面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监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来解决。”
  其三,优化司法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近年来,刑事执行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这既是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痼疾所提出的针对性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难点。
  其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人民群众监督是防止司法不公的重要途径,拓展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其五,要避免炒作渲染,防止“舆论审判”。习近平指出:“要处理好监督和干预的关系,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会上造成恐慌,特别是要防止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样本。前几年发生的暴力伤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生案件,去年发生的福建厦门公共汽车纵火案、首都机场爆炸案等,经过一些媒体渲染炒作后,有的引发了连锁反应。对司法机关尚未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媒体可以报道,但不要连篇累牍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评论,防止形成‘舆论审判’。”
 四、犯罪治理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习近平高度重视犯罪治理,对于腐败犯罪、网络犯罪、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等主要类型犯罪治理都有丰富的论述。从习近平所关注的主要犯罪类型来看,都具有影响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特点,这也体现了习近平作为卓越政治家的视野和高度。
(一)腐败犯罪防控: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对于腐败发生的原因,习近平有过深入的分析:“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此外,“相当多的人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是走向腐败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地方工作期间,习近平就明确反对“腐败不可避免论”:“有一段时间曾流行‘腐败不可避免论’,有人认为改革开放必然会带来腐败现象。如果是这样——改革开放不是带来民心的振奋,而是民心的颓废;不是增强了党的凝聚力,而是带来民心的涣散——那决不是我们所要进行的改革开放。我们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都决定了我们不能容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我们的目标是: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廉洁的政府、清明的政风!”
  习近平提出了系统的腐败犯罪防控的对策,其要义是“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通过“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
  习近平特别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就如何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二是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三是要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四是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同时,习近平还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具体而言:一是强化法规制度意识,二是加大贯彻执行力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四是健全问责机制。
  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法在“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刑法的修改和应用,充分体现了刑法的震慑作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迄今,已有武长顺、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等多名官员被处终身监禁。尽管党和国家确立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但是对于特别严重的腐败犯罪仍然注重发挥死刑的震慑作用。2018年3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成为十八大以来首个因为受贿罪被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体现了对于严重腐败犯罪坚决适用死刑的立场。
  需要指出的是,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中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关键并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正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对此习近平深刻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
 (二)扫黑除恶: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
  根据习近平指示精神,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随后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线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并取得了全面胜利。习近平以伟大政治家的视野,透彻地看到了黑恶势力对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的执政基础的巨大危害,因此特别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因此具有政治站位更高、打击对象更加精准、治理理念更加全面、涉及部门更加广泛等特点,呈现出与此前的打黑专项斗争的显著不同。
  习近平深刻地分析了黑恶势力做大的原因是执法不严以及执法部门充当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长期进行聚众滋事、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黑恶势力怎么就能在我们眼皮子底下从小到大发展起来?我看背后就存在执法者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执法部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决不能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因此,习近平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严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廓清农村基层政治生态”, 在“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同时,还“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三)网络犯罪治理: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
  基于网络在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中的特殊作用,习近平对于网络犯罪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
  在访问美国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宣告了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的立场:“中国是网络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中国也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中国政府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或支持任何人从事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不论是网络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予以打击。国际社会应该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中国愿同美国建立两国共同打击网络犯罪高级别联合对话机制。”与此同时,习近平还明确主张,“维护网络安全不应有双重标准,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以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不论是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
  对于如何加强网络犯罪治理,维护网络安全,习近平提出了系统的对策: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二是“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三是“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四)打击恐怖主义:零容忍、法治化、常态化
  习近平指出,“恐怖主义已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最严峻和急迫的安全挑战”;“恐怖主义和极端思潮泛滥,是对和平与发展的严峻考验”。
  对于恐怖主义,习近平指出:“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对于一些国家在反恐问题上的双重标准,习近平提出:“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需要凝聚共识。恐怖主义不分国界,也没有好坏之分,反恐不能搞双重标准。同样,也不能把恐怖主义同特定民族宗教挂钩,那样只会制造民族宗教隔阂。”习近平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携起手来,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进一步加强反恐合作,特别要注重标本兼治,不搞双重标准”, 合作的领域包括“反恐经验交流、情报分享、线索核查、执法合作等。”习近平深刻地指出:“没有哪一项政策能够单独完全奏效,反恐必须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习近平强调指出要“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将反恐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也有利于保障反恐的常态化。
(五)禁毒:厉行禁毒方针,打好人民战争
  自近代以来,我国深受毒品的危害。2014年6月,习近平在对禁毒工作所作重要指示中指出:“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6月25日,在会见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时再次强调:“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销蚀人的意志、破坏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同时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禁毒工作正式纳入了国家安全战略。
  习近平高度肯定了近年来我国所取得的禁毒成绩。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6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肯定:“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禁毒斗争,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蔓延势头,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7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就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再次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禁毒委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主动作为、攻坚克难,推动禁毒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对于如何做好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厉行禁毒,打好人民战争。2014年6月,习近平对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毒品问题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持之以恒把禁毒工作深入开展下去”。2020年6月,他在对禁毒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再次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厉行禁毒方针,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完善毒品治理体系,深化禁毒国际合作,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二是“要强化重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综合采取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三是“做好禁毒工作需要有坚定的意志、扎实的工作。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和防范抓起,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禁毒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禁毒工作,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治要义生动体现了习近平的人民情怀,也鲜明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中华传统法治文明重视刑事法治传统的传承与弘扬。近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与理论研究具有明显的移植西方经验与理论的特征,某种程度上已经出现了在移植中迷失自我的趋向。刑事法学者“不应当也无法沉醉于自我之中,而应当更进一步关注现实,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要避免陷入西方刑事法学理论的误区,应注重从人民领袖、卓越政治家的角度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立足中国国情与本土法治特色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特征,从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传承角度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底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努力形成本土化的刑事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