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36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张亮博士作了题为“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穿透式监督”的主题报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部主任张永胜担任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张亮博士首先介绍了本次报告的背景,2018年底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成立的最高检第七检察厅是专司行政检察职能的业务部门。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包括生效行政裁判和调解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张亮博士简要介绍了穿透式监督的理论来源及其内涵,穿透式监督是对上海等地方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探索的经验提炼,包括两层含义:其一,监督行政审判活动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二,从个案监督穿透至类案监督。张亮博士指出,行政检察监督的广度及深度不足,发展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有其必要性。
张亮博士简要介绍了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的三个特征:监督角色超然性、监督范围的扩张性与监督效力的间接性。其后,张亮博士具体论述了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的基本构造,穿透式监督以诉讼监督为基础,以一般监督为内核,以参与社会治理为目标。以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的实践为基础,张亮博士介绍了四个具体的案例。最后,结合上述研究,张亮博士从如何约束与规范行政检察监督,如何实现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如果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的协作三个方面反思了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
张亮博士的报告结束后,张永胜主任进行了与谈。他首先高度评价了张亮博士在检察院挂职时的优秀表现,并认为法学所与三分检的合作非常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的水平,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发展,检所合作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后,张永胜主任对本次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点评,他认为,穿透式监督理念的提出是基于上海检察机关大力推进的在检察环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不少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是以程序性理由驳回诉请或不予受理,案件深层次的实质性争议未得到司法审查,这导致行政纠纷实质上并未被化解,案结事未了,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要求出发,要求我们行政检察部门在进行行政诉讼监督时要“刺破”案件表面的遮蔽,发掘争议的实质性问题。据此,将金融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理念引入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之中,提出了穿透式监督的概念,该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同时,张永胜主任认为,穿透式监督现阶段只是工作经验的总结,还缺乏理论支撑。穿透式监督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应运而生,需要法学理论的逻辑论证和完善,使其更加规范,形成体系化。
在自由讨论环节,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参与讨论。他首先肯定了本次报告的实践意义,并认为在目前强调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大背景下,大量的工作由行政机关承担,这就需要一套切实的监督机制帮助政府实质上规范其行为。其后,李建伟特聘研究员提出问题:本次报告的主题是“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穿透式监督”,而报告的内容实质上是在论述行政诉讼监督,题目与内容存在割裂。对此,姚建龙所长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独语,要从与读者、听众对话的角度看待问题。本次报告的题目在形式上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即行政机关是否会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是从内容来看,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亦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内部的逻辑论证十分严谨。故建议张亮博士在今后的研究中多从对话的角度看待问题。
肖军副研究员参与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穿透式监督中的“穿透”一词对行政机关的杀伤力较大,容易形成误解,从直观的情感来看难以实现监督的目的。结合张亮博士的研究,肖军副研究员认为,可以将穿透式监督换为助益型、互助型监督,虽然会存在“互助”与“监督”相互矛盾的情况,但是该表述在宏观层面上更容易被接受。检察机关以法律人的特殊角色,监督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其行为。另外,肖军副研究员指出,本次报告中提到的一般监督的概念较为模糊,并不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希望张亮博士在运用该概念时能说明其具体含义及概念生成的过程。
孙大伟副研究员表示,虽然穿透性监督这一提法及概念本身需要斟酌,但是从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出发,该话题有其深刻的意义。检察改革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以前有较大的不同,以前检察机关以办案推动监督活动,如今则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纯粹的法律规则的监督,这要求检察机关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要更加深刻,因此他赞成张永胜主任提出的提高检察机关的能力的观点。另外,涂龙科研究员、陈玲博士亦参与讨论。
最后,姚建龙所长对讲座进行了总结。首先,他指出检察权总体来说在我国并不成熟,在理论层面没有完全实现逻辑自洽,且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有其特殊之处,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次报告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意义重大。其次,张亮博士从七个部分系统且完整地论述了穿透式监督的内涵,将实践中的工作经验进行提炼,形成理论上的展示,这是我们法学所研究人员挂职的意义所在。最后,姚建龙所长对本次报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本次报告缺乏对穿透式监督背后争议性法理问题的思考,穿透式监督不仅是实践问题更是理论问题,若缺乏理论支撑,难以更好地推进,建议张亮博士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提升报告的整体层次。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36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