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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功能”与“现代法的实证化”——卢曼《法社会学》导读

日期:2021-03-25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1318日上午,第99期青年法学学术沙龙暨第7期法学经典读书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顺利举行。《法社会学》译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宾凯副教授作为特邀嘉宾,作了题为“法律的功能与现代法的实证化”的导读。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研究员陆宇峰、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张文龙助理研究员、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孙大伟副研究员、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郑力凡进行与谈,来自我院及上海各高校的老师、同学共一百余人参加了沙龙活动。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涂龙科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宾凯首先以卢曼常用的一个形容词 Unwahrscheinlichen(意为:不大可能的)入手,介绍了一个解读卢曼理论的富有启发性的新视角——处理“差异”的法律社会学。从康德、黑格尔、罗素到哈贝马斯以来的哲学一直追求同一性,而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到利奥塔、德里达、勒维纳斯等则是追求差异的哲学。卢曼系统论正是迈向差异的社会学,研究了从法律的地下世界成长为地上世界的动力机制。卢曼的系统论法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早期的研究关键词是复杂性,1984年《社会诸系统》的出版标志着系统论法学中期的自创生转向,后期转向第三个阶段即区分阶段。卢曼的系统论对法社会学的三种经典研究范式进行了批评,包括职业社会学研究、小群体行为、法律舆论研究,认为此类研究不能得出一般化的结论,也忽视了对法律本身的研究。卢曼早期社会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功能主义加现象学,其中卢曼对“功能”的定义与其他学者不同,认为问题和问题的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是功能。卢曼将现实化的可能性与潜在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定义为意义。克服社会期望的复杂性和偶在性,社会必须发展出结构,对过剩的期望加以强迫选择,这就是法律的功能,而这又有赖于社会意义的三个维度的协调演化。卢曼认为期望脉络的同一化在于时间维度、社会纬度、事实纬度三者的依存性和兼容性,并强调法律的功能就在于其选择性成就:三个意义维度的兼容。现代法律的实证化,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分化,法律生成依赖于立法决定和司法决定,而决定总是可以改变已有的法律,这样规范性期望中就嵌入了认知性期望。法律演化就是时间维度(规范、期望)、社会纬度(程序)、事实纬度(教义学)之间的循环往返。

涂龙科认为在《法社会学》一书的分析框架中,卢曼采取了三种理论路径:系统理论、功能理论和进化理论。这三者彼此之间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它们在卢曼的理论框架中融合成一个独特而自洽的体系,其中系统理论占据主导地位。卢曼出于理论建构的考虑,在本书中首先设定了一系列命题,并创设了配套的分析工具,进行预备性考察,最终使其理论阐释呈现出高度的抽象性。正因如此,本书中存在一些隐晦的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等领域的概念或者术语,增加了阅读难度,也使读者不易把握本书的要领。尽管如此,卢曼对法社会学课题的实质性分析还是极具启发性和现实性。例如,有学者利用本书中的“期望”原理,论证法律运行中的反思机制问题。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从系统理论角度出发,对法与社会的关系作出了新的诠释,例如“二阶观察”这一束概念的提出,对功能分化的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二阶观察之上的知识论),提供了观察各个社会子系统之间如何展开相互观察的理论框架。此外,卢曼所创立的进化——系统理论,对丰富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陆宇峰首先对宾凯从“差异性”入手讲解卢曼理论表达了高度推崇,提出卢曼对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根本批评,就在于该著作把现代社会奠基在“统一性”或曰“共识”之上,这背叛了从“矛盾”出发认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卢曼著作的核心是从预期与预期之间存在矛盾的社会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出发讨论法律的起源。较之以往对于法律起源的神话式或拟制性的讨论,卢曼借助现象学方法取得了理论上的重要突破。古代自然法学把现实的具体人际关系当成不变的真理加以“复写”,无力解释近代以降变迁迅速的社会,通过霍姆斯、洛克、卢梭等人引入“契约”概念,以及康德把具体的个人抽象为理性的“主体”,自然法才具有了偶在性,古代法学也才向着现代法学——法社会学过渡。从马克思、梅因、涂尔干到韦伯、帕森斯和艾利希的理论发展,这些法社会学家都从自己的视角出发,从某个侧面自觉触及了法律与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的双重关系,即现代社会既需要法律释放和支撑其不断扩大的行动可能性空间,又需要法律支持和保障其在多重可能性之间做出选择的能力,二者被卢曼用一个词加以概括——“实证性”。卢曼的贡献,则在于对上述法与社会的双重关系做出了更全面、深刻、清晰的说明。

孙大伟首先提出了问题,卢曼认为可以用认知期望和规范期望,实际上替代了事实和规范的差别,然而在法律领域,如何对事实和规范进行一个转换,实际上是一个很难逾越的一个障碍。对照夏皮罗的《合法性》一书,夏皮罗使用规划理论解决从事实到规范的问题。夏皮罗的路径和卢曼的路径其实是具有一定相似性的,都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坚持外部性的视角。坚持外部视角观察法律规则,可能导致忽略掉了法律的本质,从事实到规范虽然是法律一直试图克服的障碍,但同时也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如果追求规避此障碍,将可能对公平、正义产生不同的认识。

张文龙从另一个角度即法的自主性角度来看“法律的功能和现代法的实证化”。卢曼理论虽然强调差异,但是没有完全否定“同一性”,而是指出“同一性”是建构出来的,这种建构是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法律的同一性是建立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环境的差异基础上。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功能特定化以及现代法的实证化是为了实现法律系统的分出,即从全社会环境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功能运作自主的社会系统。质言之,法律的功能以及现代法的实证化都涉及到法的自主性之条件。法的自主性是连接系统论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有三次大争论,即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论之争、职业主义司法和大众主义司法之争,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分别在法律规则、司法运作和法律论证等不同层面触及法的自主性问题。这些争论虽然最后都出现了折中的立场,却一再遮蔽真正的问题,即法的自主性问题。系统论法学认为法的自主性是以法律系统的分出为前提。法律系统的分出包括三个维度,即时间维度、社会维度和事物维度。这是由法律的功能所决定。时间维度指向法律运作的封闭性、社会维度指向法律制度的反身性,事物维度指向法律系统的同一性。可见,法的自主性是以法律运作的封闭性、法律制度的反身性和法律系统的同一性为前提条件。如果现代法治就是法律自治,即实现法的自主性,那么,中国法治的发达水平则有赖于法的自主性之实现程度。中国法理论应当探索法的自主性之条件,否则,将无法充分回应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挑战。

张亮认为卢曼的一般性理论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经过这次阅读,发现法社会学处在一种超脱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理论立场。自己近年来在从事定量实证研究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瓶颈,通过这次阅读过程中得到了很大的启发。实证研究不能只着眼于对问题和现象的相关性或因果关系研究,事实上也无法穷尽复杂的社会变量。从社会理论的一般性理论,跳到一个更大的理论场景中去看待问题,可以摆脱法律定量研究欠缺理论意义的困境。卢曼一直在强调认识社会和法律关系的方法论。社会学作为经验研究,同样产出理论,一方面用来论证法律运作的正确性。另一方面提供认知纽带,为观察者提供视角和理论框架。任何经验事实的观察,都无法离开对法律与社会一般关系的基础性理解。很多理念是预设的,在不同社会领域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所进行的经验研究,都需要基于对社会的先前理解的框架。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的意义就在于提供这一种认识法律和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例如关于什么是正当性,卢曼和传统理论的讨论有很大差异。正当性的传统研究喜欢下论断,认为正当性就是事实上存在着约束性决定赖以为基础的法律、原则或价值的普遍信念,并对此做出各种定义。卢曼认为,正当性是公众愿意服从决策者做出的任何决定的关系。这个法律的正当性结构是:一个规范期望的认知期望的规范期望的认知/规范期望的混合。这个正当性的概念是在社会系统的层面上来理解的。这一概念与绝对的规范或价值之间的关系被切断,概念被功能化了,对有效性的信念就只能被作为一个变量来对待。如此,正当性的理解,就不再局限于观察者的立场和语境,而真正成为了一种普遍性理论。换言之,卢曼从来没有断言正当性是什么,而是在解释应当如何去理解正当性。

郑力凡针对如何运用系统论法学切入具体部门法中分析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雅各布斯的客观归责理论进行系统论法学的考察,可以看出基于刑法教义学立场的观点同样存在借鉴系统论的现象,但由于雅各布斯回避了这一现象,致使我们难以发现其是如何在刑法理论中找到系统论切入点的,尽管如此,对这一点仍然要留意。如在自杀问题的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论争中,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过度追求将经验和政策问题替换为形式和规范问题,导致学术研究资源错误配置;也有学者坚持按照法教义学立场认为由于欠缺刑事违法性研究的内容,因此社科法学的刑事司法研究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但是,上述争论在系统论法学看来都是“一阶观察”,相互之间的争论往往存在“射偏靶子”的问题。而如果可以采取“二阶观察”的视角,跳出一阶中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观察者视角,会为我们带来新的观察视角和研究进路,值得部门法领域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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