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下午,法学所第九十八期青年学术沙龙在上海社科院总部115会议室顺利举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宋志军教授作了题为“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的主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王戬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陈海锋副研究员担任与谈人,陈庆安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宋志军教授首先谈到认罪案件诉讼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点,并对刑事诉讼法中“证据”、“证明”和“证明模式”三个基础概念在认罪案件背景下进行新的阐释。宋教授认为,之前对于证明的界定是一种事实查明机制,新模式下是合意的事实以及确认事实机制。合意证明模式就是指控辩双方在合作、地位平等及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证据信息获取、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达成共识,并在审前形成合意事实(含证据及调查程序),最终由法官确认事实及认罪自愿性的证明运行方式。其次,认罪案件证明呈现出七个特性:第一,证明原(规)则方面,传统证明原则受限制或变通:实体真实、严格证明、直接言词、庭审中心、法定程序质证、口供补强规则……;第二,事实形成阶段出现从庭审阶段到审前阶段的前置;第三,事实的性质侧重于对认罪自愿性审查、共识性事实的确认;第四,证据的获取方式由压制、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向合作、平等、信息共享转变;第五,庭审调查重点对象由证据、事实的真实性转向认罪的自愿性;第六,庭审模式由法定程序质证、认证的“实质化庭审”转向“确认式庭审”;第七,证明阶段功能呈现梯次性,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的确定以及庭审阶段的认罪自愿性和拦截虚假认罪。接着,宋志军教授在分析划分证明模式五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意式诉讼模式,并提出合意式证明模式。在非认罪案件中,出现了“人”字形结构(法官单方认定型)、“介”字形结构(法官主导型)、“众”字形结构(当事人主导型),而在认罪案件中证明模式中的事实确认呈现“个”字结构。“个”字中的“丨”表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人”表示法院在进行审查以后,结合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证明力等的综合判断形成心证。在合意证明模式下,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在裁判者与双方合意的合力作用下形成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在此基础上形成法院的裁决。事实认定者对事实的认定主要来自双方对证明事项的合意。最后,关于合意证明的具体证据规则,宋志军教授重点分析了“同意取证规则”以及证据能力的“同意规则”。强调同意搜查有五个要件:同意必须具有自愿性;警方有告知嫌疑人有拒绝同意的权利及同意的法律后果;控方对同意的自愿性承担证明责任;搜查范围不能超越同意的范围;相关权利人对同意的撤销。并且在充分对比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后探寻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应循路径。陈海锋副研究员在与谈中认为,2018年刑诉法修改以来,认罪认罚制度一直是热点问题,引起了刑事司法界的巨大反响。陈海锋副研究员对在认罪认罚广泛推进的背景下,实践中法官的作用会不会虚化,认罪的真实性能否得到保证两个问题提出了担忧。在当前的诉讼构造下,由法官对推翻检察官确认的事实作出说理的模式值得检讨反思。此外,他还针对上半年出现的北京余金平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分析。
王戬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模式从2014年试点开始,越探讨越模糊,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强调无论是认罪案件还是不认罪案件,证明标准是不能降低的。但是在实践中,证明标准本身就是主观性极强的标准,很难客观化判断,实践中很容易出现降低的现象。王戬教授强调认罪态度与认罪内容不同,在实践中出现被告人认罪,但声称自己忘记犯罪具体过程,在庭审中当庭翻供的现象,这不是认罪,而是一种变相的抵抗。最后,王戬教授以北京大学汪建成教授举的例子说理,对自相证明和他相证明做出了界定,强调检察院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要树立他相证明的思维。
最后,陈庆安研究员对讲座做了总结,感谢了宋志军教授带来的精彩讲座,以及陈海锋副研究员和王戬教授的精彩与谈。至此,第九十八期青年学术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