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十二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峰研究员作了题为“论我国宪法中环境权的表达及其实施”的主题报告。上海政法学院王文革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彭峰研究员首先介绍了环境权入宪这一问题在我国的代表性观点:吕忠梅教授认为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是环境保护入宪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民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吴卫星教授认为环境权入宪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其入宪的方式包括宪法解释路径与修宪路径两种。其后,彭峰研究员指出探讨环境权是否应当入宪时,需要厘清环境权的内涵、权利主体、权利属性及我国现行宪法已有的国家政策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和程序性条款是否足以保障环境权利(群)的实现等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接下来,彭峰研究员重点介绍西方语境下的环境权及其表现形式,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区分标准,环境权利可分为作为“自然的权利”的环境权及作为“人的权利”的环境权,前者认为环境或自然自身能够拥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后者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包括程序性环境权利、实体性环境权利、作为社会权的环境权利与作为社会连带权的环境权利。另外,彭峰研究员还介绍了各国对于宪法环境权条款设计的差异。
随后,彭峰研究员分析了我国宪法对作为“人的权利”的环境权的保护。其一,若我国的环境权内涵与西方国家一致,皆表现为权利群,则我国的程序性环境权、实体性环境权、作为社会权的环境权及作为社会连带权的环境权均已经入宪,不必单独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其二,若与西方国家环境权的内涵不一致,基于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及我国现行的间接保护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效果的考量,我国宪法也没有必要创设出新的作为私权的环境权。接下来,彭峰研究员分别从程序性环境权利群、实体性环境权利群、作为社会权的环境权利群及作为社会连带权的环境权利群的实现方面具体论证了如何通过现有的立法实现宪法环境权。最后,彭峰研究员作出结论,即没有必要把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宪法及现有的环境立法已经可以解释出环境权,现今的重点要回归到如何切实保障相关立法的实施。
彭峰研究员的报告结束后,王文革教授进行了与谈。他认为,首先彭峰研究员本次报告的主题是环境法学界的核心理论问题及前沿问题,现今环境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依旧是主张环境权入宪,但是学者对环境权本身的内涵认识不一,这与环境资源法是一门多学科研究的法学学科有关,学者的学科背景存在差异,因此对于权利属性的认识也带有其自身学科属性的色彩。王文革教授赞成彭峰研究员提出的环境权是权利群的观点。王文革教授对国际上环境权入宪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他指出,目前世界上有九十二个国家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还有很多国家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写入环境权,但通过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对环境权利的保护。不同国家对环境权入宪态度的差异主要基于其政治历史与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及对环境权权利属性的认识的不同。如经济发达的美国,除个别州外,联邦宪法及大部分州宪法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权,其主要原因一是美国的国家信托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即使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通过政府有效履行环境信托管理义务,也能确保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二是美国经济发达,产业结构先进,污染产业已转嫁给了落后国家。与此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的原因在于其产业结构落后,延续“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使他们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所以环境权入宪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
其后,王文革教授针对报告的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对环境权是否应入宪采折中态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现有的法律制度若能得到较好的执行,则已经能够保证环境权受到保护,因此,环境权入宪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紧迫的问题。但是环境权入宪也有其合理性所在,如作为概括性、兜底性条款解决现有制度无法预料和解决的问题,再如有利于推进环境文化、环境教育的发展等。最后,王文革教授表示彭峰研究员的报告使他对环境权有了全新的认识,本次报告也体现了年轻学者擅于独立思考、敢于挑战权威、勇于提出自己的新观点的精神。彭峰研究员对其观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是经得住理论及实践的考验的。
在自由讨论环节,王海峰研究员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参与讨论并提出问题,她表示在研究国际法时深刻感受到了环境因素逐渐被国际条约、各国政府所关注,环境权是否为人权?是否为将代际公平的考量纳入现实中进行思考所产生的权利?对此,王文革教授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从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出发,环境权是一种人权,权利主体包括后代人,人权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包括人类享有的环境权。从生态中心主义的角度出发,环境权包含自然体的权利,人与自然体的权利处于动态平衡中,我们现在要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强调维护生物多样性。
彭峰研究员对王文革教授的与谈及王海峰研究员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她指出各个国家的制度、文化背景及社会经济条件都不同,我国难以直接移植他国的制度。另外,发达国家进行技术垄断并转嫁污染到发展中国家,极少的发达国家环境权入宪,通常依靠其国内立法保障其环境权,而极有可能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环境权入宪以抵制发达国家对其本国自然资源的掠夺和污染转嫁,因此,发展中国家环境权入宪的例子比较多。环境权入宪问题还是要从国内与国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其后,何卫东副研究员也参与讨论。
自由讨论结束后,姚建龙所长对今天的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今天的讲座水平很高,主讲人的论证非常严谨,有观点有立场,敢于挑战权威,王文革教授的点评也非常专业。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十二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