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并且聘我为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会的首批专家。
近些年来少年审判的发展陷入低谷,令人痛心。实际上,少年司法制度原本是典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体系。新中国少年司法的起源是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国际上也一般把1899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库克郡建立的第一个少年法院视为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标志。2018年1、6、8月,我在《人民法院报》连续发了三篇文章《少年法庭如何成长壮大》《少年法庭如何在司改中行稳致远》《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关系定位》。当时想表达的想法是,该说的说了,以后随他去吧。因此,当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两法”修订后第一时间召开学习贯彻会议的邀请时,我既意外又惊喜。就算冒着“生命危险”,也要来京参加这次会议。在这里我想谈几点肤浅的感想,如果说得不妥当,请见谅。首先,我要祝贺全国人大顺利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毫无疑问,本届人大将永载史册。“两法”修订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进、守、退让我这个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研究的“学习者”心脏受不了。“进”——令人惊讶,例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确立、政府保护的单独成章、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的建立等;“守”——令人惊奇,例如收容教养“暗度陈仓”更名为专门矫治教育后竟然拒绝了各个部委及理论界均达成一致认识的司法化改革;“退”——令人惊骇,刑法学界几乎自信地认为不可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竟然“一夜之间”就退到了110年前《大清新刑律》确立的12岁,而且只要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会在网络上受到围攻、谩骂甚至威胁。
“两法”修订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立法政策的重大转向。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例如规定未成年人晚上十点到早上八点不能打网络游戏、未满十六周岁不能开网络直播等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性承诺年龄——其立法基础是认为未成年人是不成熟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激活了专门学校,引入了强制招生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刑法修正案十一更进一步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其立法基础是认为未成年人是早熟的,应当罪责自负。“两法”及刑修十一的出台,总体体现的是我国未成年人立法政策从宽缓到严管、严罚的重大转向,对未成年人显著矛盾的立法观念支撑了截然对立的立法趋向。在我看来,这是当前成人社会焦虑在立法中的折射。历史会给出对“两法”修订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终评价。这次“两法”的修订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暴露出未成年人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严重不足。可以说,立法者对于“两法”的修订是在儿童观、国家亲权、保护与福利、罪错分级、保护处分、先议权等基本范畴都没有完全明白的情况下完成的。“两法”修订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典型的对舆论与“民意”积极回应型立法,其好处是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征求到近五万条意见时“知道”怎么修法,但在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只征求到两百多条意见时就“歇菜”左右纠结了。当然,我仍然要说“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当务之急的未成年人法研究除了应高度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外,还应高度重视解释论研究——将修法没有说清楚的、有漏洞的甚至争议激烈的条款解释清楚,积极回应和服务实践中的需求。当然,在宣传、宣讲中还是要多肯定进步,在理论研究中该商榷的仍然要商榷。最后,我想对于少年审判与少年法庭的发展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主要意见在2018年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三篇短文中已经说了,就不再重复。在这里着重提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尽快召开第七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第六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于2012年,已经过去八年了。在“两法”修订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后,应当尽快召开第七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提振严重受挫的“士气”,明确少年审判与少年法庭的发展方向,推动少年法庭“王者归来”。二是少年审判与少年法庭改革的关键是“以上率下”。这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于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出了“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率先垂范严格贯彻落实两法的要求,不能仅仅止步于恢复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而应“以上率下”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设置专门的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及家事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都已经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还缺位说不过去。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启建立专门法院——少年法院或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工作。全国已经新设置了很多特色专门法院,国际通行的少年法院或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反而缺位不合适。三是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处置的“司法化”是本次修法的未尽事宜,人民法院应当有改革的前瞻性,加强少年司法“先议权”基础理论研究,积极为下一次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严重不良行为纳入少年法庭管辖案件范围做好理论与实践的准备。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本文系作者于2020年12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两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整理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