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十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董能博士作了题为“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律思想中的法权、正义和自然观”的主题报告。同济大学法学院陈颐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董能博士以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引出本次报告的主题。他表示,将这句话放到罗马法的法律技术与法律思想的语境中理解,能够挖掘出其更加深刻的含义。首先,董能助理研究员对法权(Ius)一词进行词义辨析。其后,他介绍了《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的逻辑进路,并提出本次报告的主要问题:正义与法的关系为何?良善、衡平与正义的区别为何?法学家与祭司这两种职业的内在联系是什么?接下来,董能博士摘取《学说汇纂》中的四个片段进行分析,以回答上述问题。他认为,法与正义是价值观分享的关系,而不是历时性的先后诞生的关系,良善、衡平与正义的概念虽然亦在价值观上共享,但并不是完全等值的。在法学家与祭司的关系中,董能博士认为,在古典时期的人们的心目中,哲学与正义存在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一个人如果能够耕耘正义,那他当然是真正的哲学家,两种职业和身份的内在联系就建立起来了。其后,董能博士介绍了中世纪法权观的四大转向,由此引出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正义”与“实证正义”的两种正义理论,并介绍其如何从道德哲学的层面理解正义。接下来,董能博士对中世纪法学家的法学片段进行辨析,以进一步阐释正义与衡平的区别。
最后,董能博士认为,从以上的片段和辨析中可以看出,作为西方法律文明源头的罗马法,不但讲道德,还把道德提到了法的本体论的高度,认为东方人重视道德、西方人重视规则的观点未免失之肤浅。从法的目的,法的本体论方面看,东西方在认识论的层面大体一致,其差异仅仅体现在法的技艺的分支方面。
陈颐教授在与谈中表示,只有通过理解法权的观念才能真正接受西洋的法律如何在强调人的意志、强调世俗的生活本身时不背离正义。在他看来,这是董能博士报告的意义所在,即使得处理世俗事务的法律有了更宏大的正义之权的支撑。但是,《学说汇纂》本身是东罗马的法学家们对古罗马法学家们著述的摘编,以本次报告摘取的片段为例,乌尔比安的著述难以复原,其原意缺乏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编纂者们根据什么原则编排《学说汇纂》也难以考察,不排除其借前人的著作发表自己的见解的可能性。
在自由讨论环节,涂龙科研究员参与讨论并提出问题:作为美德的基础的习性,是个别的还是普遍的?正义这一概念如何在个体中、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对此,董能博士进行了回应;考察习性的词源,有“衣服”的意思,即人天然被赋予的性情,是人固有的本性。而正义被认为是意志性的东西,可以说是上帝造物的意志,也可以说是分配在每个人心中的对正义的追求,怎样把这种意志转化为个案当中的衡平,要靠法学家的技艺来区分公正与非公正,合法与非法。
王佩芬博士参与讨论并提出问题:我们对正义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跨越了许多阶段才形成了现有的概念,主讲人在研究正义的源头时,是以现代的正义观为指导进行反思,还是完全沉浸在源头的语境中研究。对此,董能博士进行了回应,他表示在研究时难以避免用现代人的思想误读文本,但是应尽量从原文入手,重视时人的认识特点。
姚建龙所长也参与讨论并提出问题:本次报告中,董能博士将“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译为“法是良善与衡平的技艺”,与传统的翻译不一致的原因为何?董能博士表示,译为“法”而不是“法律”是为了将本次报告中的法的概念与成文的法律条文区分开来;译为“良善”而不是“善良”是因为善良一词在现在的语境中更多指人的品质,缺少了法律技术上的含义;译为“衡平”而不是“公正”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其一,从词源考察,与英国的衡平法同源,其二,在汉语的语境下,翻译成公正可能会与正义的概念相混淆;译为“技艺”而不是“艺术”的原因在于,相较于浪漫的艺术一词,技艺体现了法律的专业性、技术性与严谨性。
自由讨论结束后,姚建龙所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作为法治智库的法学所也要重视对纯粹理论的研究,本次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进行纯粹理论探讨的机会,感谢董能博士的认真准备及陈颐教授的精彩与谈。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十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