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至正研究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本文根据“至正杯”主题征文暨第二届“至正•法治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整理而成,整理人李姝瑶、罗建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值得注意的是,有“基本实现”的提法,就相应存在“完全实现”和“超额实现”的判断。具体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一议题,根据全会精神,到2035年至少也应“基本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并且要努力“完全实现”或者“超额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这便需要一套评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
谈及此处不由思及前段时间引起教育学界热议的众多大学纷纷自行宣布已经建成“世界一流大学”所引起的争议。不论事实情况如何,这一事件背后值得思量的是:在对发展阶段进行判断时,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衡量标准是不可或缺的。
探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需要追溯“现代化”的词源。现代化发端于以技术革新为特点的英国工业革命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回溯“现代化”的原意,离不开对工业革命中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变化的探讨。特别是随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不断演进,人类社会也经历了跨越式发展,尤其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现代技术日新月异,以至于如今谈论现代化,一定会赋予其较多的物质性特征。
如何对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展开科学评估,是从上世纪就开始探索的一个课题。土耳其学者马格纳雷拉在其著作《一个土耳其城镇的传统与变迁》中将现代化理解为“发展中的社会为了获得发达的工业社会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而经历的文化与社会变迁的全球性过程。”这里蕴含现代化的两个核心要义:一是“人的解放”,二是“生产力的解放”,无论从何角度阐释现代化,都不能脱离这两点进行判断。上世纪六十年代,“现代日本”研讨会从社会学的角度形成一套衡量现代化发展程度的指标,从城市化进程、服务业增长、民主决策、教育水平、管理制度等八个方面提出评估现代化的具体标准。美国社会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进一步提出量化的社会现代化指标,如国民平均寿命、城市化程度等。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相关研究已经从对现代化内涵的研究过渡到对现代化程度的评价,并且呈现出量化研究的发展趋势。这也给予研究者们这样的启示:现代化是可以被量化评估的。
必须面对的挑战是,关于现代化的含义、衡量标准的研究,我国还存在不足。近些年来,国家高度强调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包括新文科建设,强调文化自信、理论自信。哲学社会科学界应当奋发有为,努力形成“现代化”的中国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构建“现代化”的中国话语与评价体系。
“现代化”在中国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过去我们讲“四个现代化”,即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第五个现代化”,即“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与第五个现代化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四个现代化主要是从物质层面定义现代化,而第五个现代化则是从社会文明程度、社会治理程度理解现代化。因此,两种现代化存在很大的区别。
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并在《决定》中对如何实现第五个现代化进行了重大部署。不久前正式表述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精辟概括了“十一个坚持”,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基本保障。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语境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明晰法治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以及法治化与第五个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多项举措,非常具有敏锐性,也恰当其时。在学习《意见》之后,我也产生了一些不成熟的思考。《意见》提出了很多应当怎么做的具体要求,但落实得怎么样如何去判断?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也需要有相对公认的衡量标准,说得直接一点,如果2035年宣布已经实现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是否会出现不久前一些大学宣布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类似的争议?又如,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否应当同步,前者是否可以早一点或者稍微晚一点。
我注意到在提及“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时,很多实务工作者、研究者的关注点聚焦于智慧法院建设以及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这是否就代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为回应以上问题,确立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是极具研究意义的主题。
科学界定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标准,首先应妥善处理三组关系:
一是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关系。现代化强调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完善的基础之上,对人类生存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提升,而法治化则强调良法善治,现代化并不等同于法治化,两者并不一定会完全同步发展。但无论是实现法治化在前,亦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前,最终的结果都是殊途同归。
二是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与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之间的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属于结果导向,如何缩短法治化与老百姓对公平正义获得感之间的距离,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议题。
三是国外经验与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讨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甚至在讨论“法治”时,很多人会多停留在国外经验与理论层面,抽丝剥茧地说就是以所谓的发达国家、英美国家的经验作为评价标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四个自信”在法治领域的体现,绝无含糊的余地。
基于以上考虑,在中国语境下探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有三个核心问题必须囊括,即审判模式、审判主体以及裁判效果。围绕三个问题,在此提倡五维度的评价标准这一不成熟的观点,即建议将以下五个维度作为衡量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程度的方向,并细化、提炼评价指标:
一是理念维度。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评价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这是一个根基性问题。
二是程序维度。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衡量标准,但何为程序正义以及如何判断程序是否正义则存在较多分歧。刚刚有发言者提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争议,在我的主要研究领域也存在类似的程序之争。例如,正在进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关于收容教养改革的争论很大。在我看来,无论收容教养更名与否或者是否被专门教育吸收,其司法化改造都是必要的。不过遗憾的是,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二审稿)在程序设置上仍采取的行政模式。因此,程序维度的评价在我国现阶段仍应当受到高度重视。
三是人员维度。
从审判主体的角度考察,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依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理论上,员额制改革和分类管理改革确实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以员额法官为主的案件的高效审理以及人尽其才的不同晋升发展路径,但现实与理想之间存在较大偏差。近年来,很多在我看来十分优秀的同学纷纷离开了法院,流向律师队伍或者其他法律职业。法官职业是否有吸引力是进行人员维度评价最基础的标准,如果法官职业本身缺少吸引力,相关改革措施则值得反思。应当高度重视当前与改革目的反向的人才流动情况,要建立高素质的审判工作队伍,增强法官职业自我认同感是关键。
四是硬件维度。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传统审判方式面临各种挑战,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审判案件量是目前审判工作需要破解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智慧法院建设是提升审判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上海二中院做出了表率,其智慧法院建设成效令我震撼。
五是结果维度,或者说是效果维度。
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质是提倡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让参与到审判程序中的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对其他案外的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平正义环境。可见,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必须重视结果的公平正义,以个案正义的方式呈现。
概言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应当是“一个根本、一个核心、三个重点”的有机统一评价体系。进一步来说,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在“五维度说”的评价基础上,形成五个方面的、细化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应当做到核心指标与主要指标相结合、约束性指标与预期性指标相结合,以此来增强指标体系落实的可行性,而最终目标是要推动监测评估机制的形成,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能够既有顶层设计又有落实方案,还有评价的监测制度,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推动司法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扎实、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