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八讲: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日期:2020-12-08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0年12月3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八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艳副研究员作了题为“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构”的主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丁勇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张艳副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我国在主动退市中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定,即投资者可通过类别决议阻止公司退市,若未能成功,异议股东可享有退出权。张艳副研究员随后分析了我国决议模式的不足之处,认为该模式是对类别决议及异议股东退出制度的误用,并存在投资者阻碍公司退市等弊端。其后,张艳副研究员介绍了域外的三种保护模式,主要有等待期模式、决议模式及补偿模式,并结合各国国情逐一分析。结合比较法上的经验可知,补偿模式是最适合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的我国的模式,并且补偿模式也能在法理上弥补决议模式的诸多缺陷。张艳副研究员又具体论证了补偿模式在我国适用的正当性:首先,补偿模式能精准满足投资者的受保护需求,补偿投资者的财产损失;其次,补偿模式能实现公司自治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再次,退市投资者保护问题的法教义学归属是证券法,该问题宜通过证券法中的补偿机制来解决;最后,补偿模式高度契合注册制理念,有利于实现主动退市的市场化、常态化。在报告的最后,张艳副研究员简要介绍了补偿模式的制度设计:在适用范围上,应对完全退市与转板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方案进行类型化区分。在制度构建方面,应引入证券收购制度框架内的强制要约,收购人须向所有投资者发出以特定价格收购股票的公开要约,该要约须为完全要约,且须以现金为对价。在立法对接层面,应首先推动《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修改,交易所再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相应修订。丁勇副教授在与谈中表示,本报告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听罢令人印象深刻。首先,张艳副研究员选题眼光独到,主动退市在我国实践中并不多见,本文将注册制与主动退市相衔接,以提前做好制度安排,解决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的主动退市的出口不畅通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次,本报告论证的层次结构清晰,从现行法的不足谈起,又从域外的视角细致梳理各个模式与国情的对应关系,论证非常有说服力。最后,就报告的内容而言,本文涉及到了资本市场法与公司法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平衡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公司自治的问题。一般认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是也要注意到,许多保护措施不符合比例原则,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同时会挤压公司的生存空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反而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与公司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天然具有照顾公司利益的义务。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已经脱离了公司法上对股东原始形象的描述,其关心的是自己的投资利益,而不是公司的长远利益,与社团意义上的股东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种股东的身份,提供不同维度的保护。肖军副研究员发言参与讨论并提出问题:张艳副研究员在报告中批判了我国现有的主动退市的保护模式,在学界的研究中是否有赞成我国现有模式的观点?对此张艳副研究员进行了回应,《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于2014年出台,出台时间不长,且在此之后也只有两个主动退市的实践,因此目前研究主动退市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学者较少。自由讨论结束后,姚建龙所长进行总结。他认为本次报告论证的逻辑结构十分清晰,具有典型的德国式论文的写作方法与研究思路,但是报告标题的具体用词还可再斟酌。
返回顶部